轿车超载一个小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超载保险公司怎么赔偿会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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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许可证号超载出车祸保险赔吗
超载容易引发重大交通事故,那么超载出车祸保险赔吗?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还是请教一下佰佰安全网吧。
车辆超载不仅对公路有损害,而且也是重大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据调查显示,很多交通事故多半是因车辆超载引起。那么超载出车祸保险赔吗?我们带着疑问来请教一下佰佰安全网,注意仔细阅读下文。
超载出车祸保险赔吗?小编分析如下;
这个问题体要看具体情况,不同情况的结果是不同的,如果超载是引起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那么保险公司的不赔的,因为你不超载的话,这起事故就不会发生,这个是因为你的主观原因造成的。
如果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此次事故,然后交警或者保险公司又核实你超载了,那么一般都是协商免赔。 上述两种情况具体看交警是怎样认定的。
超载的车辆碾压公路,路面很容易就出现龟裂、坑槽、沉陷、翻浆、车辙、桥梁铺装破碎、板体断裂等病害,每年都要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维修。
车辆超载还大量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由于超载,车辆控制能力降低,容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同时超载对公路造成破坏,使车辆行驶速度受到影响,一些超载车辆常常只能以一二十公里的时速爬行,大大影响了公路运输能力的发挥,降低了车辆运输效率。
温馨提示:在现实生活中交警拦下一辆超载车,对方只要交付了一定数额的罚款就可以了,直到在下一个路口被拦截,再缴费再上路,正是这种只收费不管理,使得高速路上的超载现象屡禁不止。希望有关部门提高重视,不要才让超载出来害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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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热门排行超载运输酿事故 保险公司可否增加10%的免赔率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刘婷
  【案情】
  日,原告驾驶一摩托车(后载罗某)沿赣江源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琴江镇赣北大桥东侧桥头左转弯时,与沿206国道由西往东直行的被告温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和乘客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经勘查,认定原告和被告温某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客罗某无责任。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为六级伤残,经查,被告温某驾驶的车辆为被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被告物流有限公司为该车向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因被告温某超载,应增加不计免赔率10%。
  【分歧】
  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可否因超载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在三责险范围内免赔10%?对此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应免赔10%。因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了货车存在超载行为,超载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的禁止性规定。根据保险公司与物流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二项的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另外,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中也约定了,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三、......。即违反了安全装载规定,在理赔时要对第三者责任险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该免赔金额是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提交了明确告知(说明)义务书,被告物流公司已在明确告知义务书上签字、盖章,确认投保人已仔细阅读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内容,并对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内容的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所以,被告保险公司已对被告物流公司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提示及明确告知义务,该条款是有效且生效的。虽然被告物流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但根据该约定及法律规定,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并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余下经济损失的90%,其余经济损失的10%由被告物流公司承担。并不是只要车辆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及不计免赔,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就全部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则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一些如违规超载、车辆被盗,车主未能提供齐全的索赔材料、多次出险、自燃损失、车辆残值、车辆停放在指定区域受损、找不到责任人等情况下,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实行一定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应免赔。肇事车辆投保了不计免赔并交纳了保费,理应享有不计免赔的权利。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又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此种约定有违公平原则,且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加重被保险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情形,应属无效条款。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不能免赔10%。理由如下:
  第一,该条款属于减轻或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有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是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是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被告物流公司就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又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应当不计免赔。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又约定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这属于用绝对免赔率规定绝对免赔的情形来减轻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属于加重投保人责任、排除投保人享有的权利,该条款属无效条款。故被保险人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该绝对免赔率条款是无效的。
  第二,该条款有违公平。不计免赔条款属于附加险的一种,该险种通常是指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主险条款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即投保这个险种的目的就是把本应由自己负责的赔偿责任再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可以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得到足额的赔偿,不会打折扣。现在发生交通事故了,保险公司又以绝对免赔率作为挡箭牌,以减轻自己的责任。如果车辆超载违章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那么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来说,是极度不公平的。
  第三,超载行为与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一旦超载,保险公司便可以免赔,那么投第三者责任险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进一步考虑超载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如果事故和超载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虽然超载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但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主要是未注意避让行人引起的,超载只是加重行为的后果,根据保险法近因原则,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目前,超载确实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造成这种现状,运输行业的恶性竞争是一大因素,是恶性竞争使运输业面临两难的境地:超载违反法律,不超载生存问题立马摆在眼前。笔者认为,关键还在于制定行业规范,各部门严格执法,严抓超载,使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使运输行业形成良性竞争。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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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河南代表团与代表们一起审议时表示,对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报告、...&&nbsp私家车超载一人影响保险公司理赔吗?_百度知道
私家车超载一人影响保险公司理赔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私家车超载一人一般是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的。  车险不理赔的情况:  1、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4、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5、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6、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行善有风险,放弃追责需谨慎”。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7、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9、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0、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  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  11、非整车丢失,不赔  机动车辆车损险条款中明确规定,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在机动车辆附加盗抢险条款中也规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2、轮胎及轮毂单独或同时损坏,不赔  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了,车轮单独损坏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能给予赔偿。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它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毂、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环,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13、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不赔  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之前某些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来骗取赔款。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但这一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车损险条款都采用的,有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条款就予以理赔,但并非全部,所以客户在投保前还是要问个明白。  14、发动机涉水操作不当的,不赔  车主必须注意,在严重浸水情况下,千万不要强行启动发动机,应该在第一现场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由专业人士到现场施救。  15、未定损直接修车,不赔  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也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会因为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会计公司出纳
理赔要看什么情况了。 理赔的原因是什么? 就如同理财险不会管您的医疗报销一样, 不过没有按照规定驾驶的情况下, 要看你理赔什么了? 如果是玻璃险的话, 您说会影响么?
轿车走到半路车胎突然爆胎发生交通事故我方和对方两人受伤,双方车也损坏,我方5人轿车超载一个11岁的小孩
第二次录口供时候我家人不小心说漏嘴报了6个人的名字
我方全责,要赔偿对方两人受伤的费用和损坏的车,请问超载一个小孩会影响保险公司理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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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拒赔,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交通事故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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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案情回顾:超载发生交通事故保险拒赔某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责任险等。在保险期限内,该厂驾驶员驾驶所投保的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赔偿被害人17万余元。该投保车辆核定载重量为20吨,发生事故时,该车却载重至46吨。主管部门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驾驶员因违章超载刹车失效,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事后,该厂依据机动车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赔。该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保险车辆虽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但车辆装载不符合规定,该厂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保险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该厂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损失的诉讼请求。律师说法: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该厂以投保单的形式提出了保险要求,经保险公司承保,双方并就保险的条款达成了协议,故双方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焦点。无论从现行的法律规定,还是法理上分析,保险公司均有权拒赔。1、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生效依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应负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对保险合同中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说明,否则,责任免除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背面所附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及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约定的义务时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是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的免责条款。2、保险人不利解释条款并非只要被保险人对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就援用本案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同时约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并且约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从其内容上看,上述条款不仅仅规定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同时也应是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义务时免除责任的条款。关于车辆装载问题,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重量”,该规定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人们是应当是明知的,特别是本案司机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对车辆的装载规定更应明确,故保险条款第二十五条关于车辆装载的约定并非不明确或不好操作。因此,被保险人认为属于双方对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争议,法院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理由不能成立。3、被保险人负有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的义务从被保险人车辆行驶证上看,投保车辆的核定载重量为20吨,其却故意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重超载至46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且此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惟一原因(驾驶员已受刑事追究),该严重超载行为一方面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也是违反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违约行为。本案被保险人严重超载运输增加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直接导致了保险事故的发生,且未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就该保险事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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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载运输发生事故日,原告驾驶一摩托车(后载罗某)沿赣江源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至琴江镇赣北大桥东侧桥头左转弯时,与沿206国道由西往东直行的被告温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和乘客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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