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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年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西宁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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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年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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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23日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5.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6.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7.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
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42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土地登记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2.房屋登记费
  3.住房交易手续费
  交通运输部门
  4.船舶港务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5.船舶登记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6.沿海港口和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对100总吨以下内河船和500总吨以下海船予以免收)
  农业部门
  7.国内植物检疫费
  8.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
  9.新兽药审批费
  10.《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11.《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12.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3.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14.拖拉机行驶证费
  15.拖拉机登记证费
  16.拖拉机驾驶证费
  17.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8.拖拉机驾驶许可考试费
  19.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20.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21.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2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2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2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2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2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27.计量考评员考核费
  28.计量授权考核费
29.环境监测服务费
新闻出版部门
  3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林业部门
31.森林植物检疫费
32.林权勘测费
33.林权证工本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4.已生产药品登记费
  35.药品行政保护费
  36.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
  37.中药品种保护费
  38.新药审批费
39.新药开发评审费
  旅游部门
40.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
41.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42.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解读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解读|前沿资讯|翰邦研究院
日下午,中国财税浪子正从公司赶往首都机场,大约两点半左右,从税政司的网站刷新出一条新的法规《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号)。应该说,这个文件是肯定会引起关注的,只不过不一定广泛。
日开始的增值税转型改革(生产型增值税改消费型增值税),煤炭企业却抱怨没有沐浴到改革的春风。不仅煤炭的增值税税率恢复为17%,而且巷道资产的进项税抵扣也遭遇很大的挑战。税务机关普遍将巷道资产当做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来看待,使其无法获得充分的进项税抵扣。
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按照这份《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规定,矿井代码0341,巷道代码0353,因此税务机关普遍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在此基础上也就是普遍认为&矿井、巷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比如下面的皖国税函【号就有这样的规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日 皖国税函[号
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请示》(亳国税发〔2009〕60号)悉。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矿井和巷道属于构筑物的范畴;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煤矿企业将所购材料用于井下生产巷道、设备管路等不动产安装维修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很多外省的税局也在学习和借鉴安徽的这个文件。有一次我跟某煤集团的同志接触,他们就认为,煤矿井下各类巷道都是员工在其间生产的场所,不属于构筑物。比如他们就提出一堆行业概念,什么采掘工作面、准备巷道、回采巷道、开拓巷道。请原谅,浪子就是一个严重脱离劳动阶层的伪&知识分子&,这些东西真的搞不懂,因此对这些也说不出个理解性的子丑寅卯。人家某煤的同志就说,王老师,你千万别把&矿井&等同于地热井、水井,灰坑、水坑。你也别把&巷道&当成公路铁路或者隧道。不过有人懂的,比如人家安徽国税后来就发文允许部分井下生产用材料抵扣。无论如何,人家安徽国税的同志一定是到矿井去看了,如果老是蒙头埋在书斋里边是不会了解矿井的。不了解矿井的,内蒙古满洲里就有一个扎赉诺尔西的矿区,那里有一个煤矿的博物馆值得一看。
安徽省国税局关于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日 皖国税函[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省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皖国税函[号)下发后,部分煤炭企业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咨询省局。针对煤炭企业反映的问题,省局组织人员对煤矿井下生产过程进行了实地调研,根据煤炭企业井下生产的实际情况,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现就煤矿井下生产耗用材料的进项税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煤炭企业用于井下回采工作面建设、维护所耗用的材料不构成固定资产,在财务上作为费用直接在成本中列支,因此,对纳税人购进上述材料取得的进项税额,可暂准予其按规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煤炭企业这几年的日子不好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层面给与了合理的支持。新发布的117号文允许从日起,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2、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117号文认为,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很显然这是站在作业场所角度的考虑,不是将其简单的视为一般不用于生产作业的构筑物。
请注意,上述抵扣项目包括货物(有形动产)、增值税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
大家可能会关注到,117号文对用于开拓巷道建设和掘进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还是不允许抵扣的。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中国财税浪子taxlangzi微信公号专门请教了陕西省渭南市国税局的李萍老师。李老师指出,为全矿井、一个开采水平或阶段服务的巷道属于开拓巷道。如井筒、井底车场、阶段运输及回风大巷。也就是说整个矿井或开采水平开采结束开拓巷道还存在,而准备巷道回采巷道等是为一个采区或工作面,使用完就报废,回填,不能再重复使用,是临时的。开采水平就是煤层的深度,在一个平面,有时相近的两个矿井开采水平和高度不同,是不能互采的,因为开拓巷道不能共用。一般情况下煤矿在建成时开拓巷道基本建好,如立井、斜井、运输、回风大港、井底车场、硐室、中央变电所等。准备巷道一般根据煤层的结构等情况采用液压支护等,先把巷道打通从两边采煤,从里向外采,液压支护从里向外拆除。以前政策不明确,税企矛盾很大。后来陕西省国税口头表示矿井建设竣工前的巷道耗用的材料等不得抵扣,生产期的巷道建设可以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事项的通知
日 财税〔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统一煤炭采掘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便于政策理解和执行,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煤炭采掘企业购进的下列项目,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巷道附属设备及其相关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用于除开拓巷道以外的其他巷道建设和掘进,或者用于巷道回填、露天煤矿生态恢复的应税货物、劳务和服务。
二、本通知所称的巷道,是指为采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动力供应、瓦斯治理等而掘进的通道,包括开拓巷道和其他巷道。其中,开拓巷道,是指为整个矿井或一个开采水平(阶段)服务的巷道。所称的巷道附属设备,是指以巷道为载体的给排水、采暖、降温、卫生、通风、照明、通讯、消防、电梯、电气、瓦斯抽排等设备。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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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
  财税〔2015〕63号: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本通知自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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