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证云借款合同出借人需要京东白条刷脸认证技巧人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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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存证云有一个借款合同,出借人没有下款,我让他解除合同,他同意解除。现在合同状态是待确认履行,
我能不能确认履行?确认之后是不是就是解除了?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假的,不要理会就行了,不要给对方钱
不理会合同没事吧?
没事的,合同无效的,不要相信这些,自己正规平台申请
反正对方未放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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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岂止仅有干货,还蕴藏了情怀与追求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以线上电子合同为基础落实担保措施的思考北京东元(厦门)律师事务所 &姚大勇&(全文7699字,预计20分钟)如果要问一个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以下简称“网贷平台”)上的投资人,他是怎么选择平台的?笔者估计会有以下几种情况:1、这个平台的运营公司股东背景强大,实缴资本雄厚,应该。2、这个平台非常出名,老平台了,信誉好,应该不会出现问题。3、这个平台描述的风控措施中,借款人以车辆、房产做抵押或质押担保,即使出现逾期,还可以处置担保物来偿还,风险不大。4、这个平台引入了强大的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实力强大,即使借款人还不起,还有担保公司来兜底。5、这家平台有设立风险保证金制度制度,即使借款人还不起,还有保证金制度可以垫付。6、这个平台有跟保险公司合作,平台投保了履约险,即使借款人还不起,还有保险公司来垫付。行业内平台的风控或保障措施非常的多,五花八门,但广大投资人是否真正考虑过这些担保措施背后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问题,这些措施是否能够真正起到作用呢。目前网贷平台行业内从事房产抵押借款业务(简称“房产贷”)、车辆抵/质押借款业务(简称“车贷”)的平台较多,占据行业的绝大部分比例,其次股权质押业务(简称“股权贷”)也占有一定比例。首先讨论一下房产贷业务所涉及到相关法律问题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从法律关系上讲,借款人向网贷平台提交申请,承诺以自由或第三人的房产作担保向线上出借人借款,如果借款逾期不还款付息或有其他违约责任,网贷平台可以宣布借款提前到期,代线上出借人处置担保财房产,以变现的资金归还线上借款。因为网贷平台在风控工作中会对担保房产进行估值,以估值价折价后的价值确定为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因此在正常逻辑下,房产担保的业务是有充足的还款来源。然外行看热闹,如果没有深入到行业内部,没有了解房产抵押登记流程和现状,是很难发现该类业务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笔者曾在招商银行了解过,银行工作人员称,目前银行贷款的业务主要担保措施为房产抵押担保,对车辆、股权、基金等抵/质押担保业务做的少。也就是说,拥有房产的借款人首先考虑的借款渠道应该是银行,因为银行贷款的成本要低,据笔者了解到的,网贷平台的借款平均成本至少是银行借款平均成本的两倍。如果不考虑银行贷款程序的时间问题,借款人以房产未能从银行贷到款而向网贷平台申请借款,可能是借款人的信用等风险让银行不敢放贷。虽然网贷平台上的担保房产价值覆盖了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等费用,但房产处置需要一定的时间,房产贷这种风险对于出借人和网贷平台来说,都必须特别留意。以房产贷为例,首先简要概述“房产贷”的借款流程:1、借款人向网贷平台提交个人申请借款的相关材料、涉及个人主体信息、借款具体情况、拟抵押担保房产的权属信息。2、网贷平台与借款人当面商谈,对借款人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3、对担保房产进行估值,确定授信额度及具体的借款信息。4、签署合同,网贷平台到房管局或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简称“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5、平台线上发标,满标放款。6、借款按时还款、平台代为办理房产解押手续。& & &&借款人逾期或违约,平台代为处置房产,将处置房产的资金用于归还线上借款。。&上述程序看上去似乎很完美,却在第四条上存在很大的障碍。登记部门办理登记的时候需要审查担保的主合同,即借款合同。众所周知,因为网贷平台属于线上操作,网贷平台上出借人一般为多数,而且分散在全国各地,签署纸质的借款合同是不现实的,所以线上的主合同属于电子合同。那电子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呢?根据《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网贷平台上的线上电子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与纸质的书面合同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尽管电子合同与纸质的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受制于现实条件或配套措施的问题,登记部门目前无法以线上电子借款合同为基础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因此,为了落实担保措施,业内出现了很多操作方法。& & &&一、网贷平台以员工的名义进行出借,借款人签署借款合同,抵/质押担保合同,将财产抵/质押在员工的名下。网贷平台在登记部门落实担保措施后,通过线上发标筹集资金,标的资金筹满后,形成线上电子合同,筹集的资金转入借款人的收款账户。& & &&这种业务下,就形成了阴阳合同的局面。阳合同为线上电子借合同,阴合同为线下的借款合同和抵/质押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逾期或违约,一旦涉诉或仲裁,借款人将会提出线下借款合同并未真实履行,抵/质押担保合同不存在法律效力,网贷平台将面临无法处置抵/质押财产。最终,线上出借人只能承担借贷风险,而网贷平台以阴阳合同的方式落实担保措施,存在风控瑕疵,可能要承担居间过错责任。二、网贷平台以自有资金先行放贷,抵/质押财产担保在网贷平台的员工或合作公司名下,然后网贷平台将借贷债权通过线上转让给线上出借人。因此,线上发标的信息可以和线下放贷的借款信息相匹配。线上的标的到期,线下的借款也同时到期。如果借款人此时无法及时偿还借款或在借款期限中无法支付利息,网贷平台可以提出借款提前到期,并处置抵/质押财产。在正常情况下,线上出借人的资金基本有保障,只是存在担保财产处置的时间问题。但在这里需要提出的是,网贷平台的该种模式属于债权转让的运营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但不属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是伪网贷中介。& & &&根据日八部门联合出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 &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 &&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网贷平台的定位是信息中介,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直接借贷的信息撮合服务;同时,网贷平台以债权转让方式作为主要的运营模式,经常性的发放贷款,不仅存在超越经营范围的风险,违反了第十条第五项的禁止性的规定,债权转让行为涉嫌违反第八条的禁止性的规定。三、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机构进行合作,第三方担保机构向借款人收取一定的担保费,为借款人的债务向线上出借人提供担保。担保机构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还会要求借款人将财产抵/质押在担保机构的名下提供反担保。从法律关系和操作方式上,该种模式是行得通的。但是,从河北融投事件等看担保行业现状,担保机构的担保实力和意愿有待考量,合作需审慎。同时担保机构也会考量网贷平台的实力,双方之间真正达成合作的占整个行业的比例很少。对于线上出借人来说,还有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机构与网贷平台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股权参股控股等关联关系。& & &&上述三种方式,属于行业内针对房产抵押,车辆抵/质押业务的风控方式,其中第一种方式居多,第三种方式较少。& & &&法律和制度的完善总是跟不上现实世界的创新,这是事实。因此,出现许多触犯法律禁止性规定,颠覆法律观念的现象在所难免& & &&有司说:我们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但同时要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系统性的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说:我们响应监管、合规运营。然而,口号虽然响亮,有人只是表面文章,并没有落实行动;有人落实行动,却受制于僵硬死板的有司。一切不具体落实的口号都是耍流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企业中,一直存在一个痛点,这个问题也是困扰了笔者很久很久,也找不出很好的办法。既然网贷平台属于网上操作,涉及出借人一方需要签署的合同都是电子合同,所以还是希望相关登记部门能够跟上时代的步伐,或者在后续的正式监管办法中,明确要求登记部门予以配合。目前,厦门市金融办打造了"资金流"与"信息流"双存证系统的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存证云"风险防控预警平台综合了五大维度的风险指数评估--资金流指数、收益率指数、特征性指数、投诉率指数、企业不可信指数。综合评估分数高于60分,就会自动进入行政部门监管范围,企业就会被责令整改;高于80分,系统将会自动亮起红色预警,直接启动司法介入调查处理。这也意味着,首批进入厦门市金融试点的企业从此有了"紧箍咒",开始全面进入大数据金融风险防控监管体系。据了解,该平台主要功能不仅能实现对备案企业、人员、产品的实时监测,还能根据企业风险指数进行精准预警。而且,该系统还能对备案企业的合同及标的信息进行存证,涉及违规信息也能自动进行存证和分析,全面掌握事件和风险的发展动态。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充分利用当前最先进的互联网数据采集挖掘技术、大数据分析技术以及信息处理技术,依托线上监测和线下监管相结合的手段,实现全方位跟踪互联网金融企业信息,综合研判企业金融风险态势,为金融风险的防控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有效减少互联网金融风险带来的损失。笔者非常赞同厦门市金融办这一创新性的举措。笔者认为,既然金融办都能够设立平台对备案企业的合同及标的信息进行存证,那相关的登记部门,是不是也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平台或系统,接受网贷平台以线上电子合同为基础办理抵/质押登记?笔者根据目前所了解到的情况,网贷平台为保证线上电子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平台会与第三方合同存证机构进行合作,第三方存证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可以保证存证的合同是。网贷平台在用户注册之后,会要求线上用户签署承诺函,确认由网贷平台将个人信息提交给存证机构,由存证机构向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服务商申请电子签名数字证书。今后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成为用户在平台上的身份识别工具,用户通过网络操作形成的电子文件,将添加电子签名数字证书,视为用户的真实签名,具备法律效力。该电子合同将存证在存证机构。若用户或平台需要电子合同,可以向存证机构申请调取,存够机构有义务提供。电子合同及相关数据实现存证,存证数据接入厦门风险防控预警平台。笔者认为,如果登记部门能够搭建平台与前两家平台实现数据对接,那么以线上电子合同为基础办理抵/质押登记具备了现实可行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有司还不行动,以自身条件欠缺来对抗法律的规定,那就真的可以考虑打打行政诉讼了笔者构思的具体操作如下:1、借款人向提出融资申请;2、平台通过风控审核、线上发标;3、线上出借人确认出借资金,资金转入存管银行,线上借款合同及相关附件生成并。4、合同存证机关出具确认性文件、证实电子合同已生成并完成了存证工作;5、平台代为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抵/质押信息与金融办在本地的网贷监控系统互联互通;6、存管银行在确认抵质押手续办妥后根据指令放款至借款人的收款账户;7、借款人申请提现;8、借款人还款,本息转入存管银行账户;9、存管银行接收指令后将本息拨付至各个线上出借人账户;10、平台代为办理抵质押注销登记手续。讨论完房产抵押担保的线上业务,那再来说说有关车辆抵押担保、车辆质押担保的线上业务。车辆属于动产,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虽然法律并未规定车辆等动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但是为了防范车辆等动产所有人另行出卖、将动产另行抵押、质押借款的风险,一般都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如果是这样,同样会碰见与房产抵押登记的难题。车辆属于动产,可以以质押的方式进行担保,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所以不存在登记的说法。但作为质权人的出借人是分散开来的,无法受领质押物,所以接受质押物的责任自然而然的落在了网贷平台的身上。平台必须具备保管质押物的场所、人员和经验,保证质押物在质押期间不受损害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网贷平台作为风险控制一方,在接受线上出借人的委托下,必须负责质押物在质押期间的安全性,同时必须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措施,杜绝内鬼将质押物品转移的现象。说完车辆抵/质押担保的线上业务,再讨论一下股权质押担保的线上业务。股权属于财产性权利,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人可以以其自身持有的股权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质押为借款提供担保,但股权质权必须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才设立。如果借款人以股权通过网贷平台申请借款,同样会遇到房产抵押担保登记的类似难题。据了解,有些地方的工商部门目前不接受股权最高额质押担保。也就是说,在不考虑线上业务的情况下,借贷双方之间约定的实现还得受到政府部门的限制,而且政府部门的这种限制,属于违反法律的规定的行为。鉴于股权质权必须经登记才设立,笔者认为,股权质押线上借款业务的保障措施落实办法与房产抵押线上借款业务类似。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尤其是网贷平台这一领域,其自身担保措施的落实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全力配合,这是政府部门鼓励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中的基础性工作。改变传统的管理监管模式,需要以互联网等创新的管理监管理念来面对新兴的行业。我们希望政府部门会意识到这一点,会积极地跟上社会行业发展的势头,为新兴行业提供审慎性、包容性,创新性的监管。此次主要讨论房产贷、车辆贷、股权贷等常见的借款业务如何落实担保措施的问题。网贷平台属于互联网线上运营,与此产生的相关合同必然大部分是线上的电子合同。因此,我们希望政府管理部门、行业监管部门,能够接受网贷平台以线上电子合同为基础落实担保措施。以上是笔者根据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现状,尤其是基于网贷平台法律风险控制工作中遇见的问题,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意见的规定,对网贷平台担保措施落实合规性方面的一些思考。&&&&&&&&&&&&&&&&&&&&&&&&&&&&&&&&&&&&于云创智谷&法条链接:《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第十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五)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一)汇票、支票、本票;(二)债券、存款单;(三)仓单、提单;(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六)应收账款;(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声明:本微信平台所发布的文章,部分来自于各网络媒体,平台尊重作者的知识产权、在转载时会标明作者及出处。如果暂时无法找到作者及出处,平台会默认为网络转载,作者发现后如认为不妥,请及时告知,平台在收悉消息后立即核实并处理。平台欢迎大家投稿,投稿邮箱:。北京东元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专业提供投融资综合解决方案。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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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帮堂受邀参加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第四期会员主题沙龙
17:13&&来源:互联网&
  自日网贷暂行办法首次对网贷平台数据存证合规化提出明确标准以来,上海、深圳等地陆续出台的网贷监管细则中,均在网贷平台备案条件上提出第三方合同存证要求。9月19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京举办了第四期会员主题沙龙活动,旨在引导会员单位按照监管要求做好电子合同存证并保障数据安全,增进会员业务合规。
  协会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管层领导及会员代表参加了会议,邦帮堂作为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实践的重要行业代表受邀出席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主题沙龙,分享实践经验。
  本次会议以&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热点问题研讨&为主题。活动现场,与会代表们围绕电子合同存证的解决、电子合同存证难点问题做了交流分享,为其他网贷机构的合同存证工作提供了借鉴。同时,协会还针对各机构对协会工作的建议和服务需求做了同步调研,以便更好地服务会员单位。
  活动中,邦帮堂副总裁刘现才结合邦帮堂自身情况,向在座同行分享了平台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的情况,同时对自身的实践提出几点思考。他表示,第三方电子合同能极大地解决目前网贷交易过程中证据不足或证据缺失的问题。目前市场内的存证系统都已非常完善,技术也已成熟,但是对于如何保证出借人的信息不被泄露和利用成为各家平台的新的关注点。
  在分享中,刘现才还提出,行业目前迫切需要一个有公信力的合同登记平台对网贷平台上的借款合同进行登记,并且经侦、司法机关能够认同在此处登记的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同时他还建议在网贷平台上增加一键仲裁的功能,以方便出借人对出借资金的追回。
  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理事单位,邦帮堂积极参与协会各项活动,主动承担起理事单位责任及义务,在对接协会信用信息共享系统、统计分析系统、互联网金融统计监测系统的基础上,于日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全国互联网金融登记披露服务平台第一批接入单位。
  同时,在平台合规发展进程中,邦帮堂目前已完成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新网银行资金存管,并获得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合规备案的硬性指标均已完成,且走在行业前列。未来,邦帮堂将继续在协会的监督和指导下,不断推进合规发展,稳健经营,为网贷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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