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 2017 33 2017年税务稽查案例能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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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稽查风暴”开始纳税人要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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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国税四稽罚告〔2017〕23号(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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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武国税四稽罚告〔2017〕23号
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232)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 2017 年7月24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企业基本情况检查 我检查组到该公司注册地(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商业中心第1幢8层8号)实地调查,未能找到该公司;经在中国税收CTAIS查询系统中查询,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被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五科认定为失踪纳税人;2016年9月我检查组到武汉市江岸区国家税务局调查,取得该公司如下资料:1.税务登记表,2.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3.非正常认定资料,4.纳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等。   由于无法联系该纳税人,无法取得财务会计资料,我检查组只能根据相关税收查询系统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关处理意见。 &二&经在湖北省增值税发票快速预警处理系统2.0系统、武汉国税查询管理系统及中国税收CTAIS查询系统申报模块中查询,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及抵扣进项税额取得的详细情况如下: 1.取得的进项税额情况如下:  2015年1月至11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为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31份,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元(品名不详,全部为作废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元。 2.开具给下游企业的发票情况如下: 1). 厦门达鑫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0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塑料颗粒,合计89.4吨,金额合计:983,400.00元,税额合计:167,178.00元,价税合计:1,150,578.00元,开票日期:2015年5月22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2). 厦门豪和鑫商贸有限公司10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塑料颗粒,合计64.7吨,金额合计:940,085.45元,税额合计:159,814.55元,价税合计:1,099,90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8月28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3). 厦门品烨商贸有限公司18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 ,517898,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塑料颗粒,合计122.73吨,金额合计:1,783,256.38元,税额合计:303,153.62元,价税合计:2,086,41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8月28日,2015年9月18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4). 厦门贝力隆贸易有限公司16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60426,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塑料颗粒,合计110.08吨,金额合计:1,599,452.96元,税额合计:271,907.04元,价税合计:1,871,36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8月28日,2015年8月31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5). 厦门满琛贸易有限公司54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 ,,12071,17914;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塑料颗粒,合计371.52吨,金额合计:5,398,153.74元,税额合计:917,686.26元,价税合计:6,315,84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8月31日,2015年9月11日,2015年9月18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6). 洛阳鑫磊实业有限公司18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聚丙烯,合计281.75吨,金额合计:1,794,049.22元,税额合计:304,988.28元,价税合计:2,099,037.50元,开票日期:2015年10月13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7).河南长兴实业有限公司10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00839,9530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聚丙烯,合计153吨,金额合计:元,税额合计:159,949.67元,价税合计:1,100,83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10月21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8). 郑州市海洋水处理器材有限公司4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00858;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聚丙烯,合计56吨,金额合计:343,333.34元,税额合计:58,366.66元,价税合计:401,70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10月22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9). 洛阳市强胜实业有限公司10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18295,00861,18317;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聚丙烯,合计148吨,金额合计:898,786.33元,税额合计:152,793.67元,价税合计:1,051,58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0月28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0).洛阳市恒永工贸有限公司36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18313,7111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聚丙烯,合计575.00吨,金额合计:3,470,299.17元,税额合计: 589,950.83元,价税合计:4,060,25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10月23日,2015年11月20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1). 河南嘉华包装有限公司9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18313,7111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聚丙烯,合计140吨,金额合计: 860,213.68元,税额合计:146,236.32元,价税合计:1,006,45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10月21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2). 厦门日明贸易有限公司36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480239,480266,517887;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塑料颗粒,合计247.68吨,金额合计:3,598,769.16元,税额合计:611,790.84元,价税合计:4,210,560.00元,开票日期:2015年9月10日,2015年9月18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3). 吉安县卓艺鞋业有限公司15份票据类型: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发票号码113931;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不详,金额合计:1,497,300元,税额合计:254,541.00元,价税合计:1,751,841.00元,开票日期:2015年07月30日;开票单位: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以上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46份,总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 另有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四&下游企业调查情况 2016年10月到厦门,通过厦门市国税局调查相关受票企业(共计6家企业,详见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给下游企业的发票情况),无法联系到上述厦门6家企业,未能取得相关财务资料;厦门国税局通过税务征管系统调取了6家企业的申报资料,这6家公司接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通过认证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五&银行账户资金结算调查情况: 经到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开户银行调取资金流水(农行武汉金桥支行),该公司2015年1月至12月银行资金流水转入金额合计为20,163,481.00元,但转入的每笔大额资金都是当天进账当天就回流到孙丽丝、张菲星、张贻考等人的个人账户。  综上,武汉永和福油脂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为走逃企业,2015年1月至12月开具了2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的货物名称全部为塑料颗粒和聚丙烯;进项税额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列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进行申报抵扣;且该公司存在资金回流情况,故核定该公司2015年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和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46份,合计金额24,107,979.76元,合计税额4,098,356.74元,价税合计28,元。申报虚抵的进项税额合计为3,948,229.72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08,715.20元(品名不详,全部为作废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3,439,514.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罚款3,950,000.00。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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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鄂ICP备2017年税务稽查考试题(1)
卷面总分:100分
试卷类型:模拟试题
测试费用:免费
答案解析:有
练习次数:1次
作答时间:12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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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判断题填空题
对于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 )。
A.未经全面调查的程序,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C.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D.以上三项均不正确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要求听证的税务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后( )日内向税务机关( )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A.3日 书面
B.5日 书面
C.5日 以书面为原则,以口头为例外
D.3日 以书面为原则,以口头为例外
听证应当( )举行。
B.可公开可不公开
C.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举行
下列处罚种类中,行政法规可以设立除( )以外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B.责令停产停业
C.没收违法所得
D.行政拘留
税务机关对( )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
B.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法人作出5,000元以上
C.公民作出3,000元以上、法人作出20,000元以上
D .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法人作出30,000元以上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 )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A.50元 2000元
B.20元 2000元
C.20元 1000元
D.50元 1000元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 )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A.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
B.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造成的侵权事实发生之日
C.受害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之日
D.国家机关认为赔偿请求人可以要求赔偿之日
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 )。
A.应当依据国家税法征税
B.不予征税
C.是否征税视情况而定
D.根据赔偿请求人的性质和赔偿金的数额确定税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
试卷评价(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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