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升安全生产深圳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局信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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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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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描述: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达标建设自评表
1.1责任制度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责任制度应具体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机构、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岗位中有一个无职业病防治职责的扣0.5分
1.2管理制度
查阅书面文件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的管理制度。重点检查制度的针对性和落实情况。
相关制度每少1项扣1分;相关制度落实记录每少1项扣0.5分。
1.3管理机构
查阅用人单位相关文件.文件应明确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并检查机构或组织工作开展情况。
无正式文件设置或指定扣1分。
1.4管理人员
查阅文件,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当面核实管理人员的工作情况。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扣1分。
1.5职业卫生档案
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要求,档案内容应包括六个部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每一份档案具体内容按照文件附件目录要求整理(2016年7月2日以后的三同时项目,档案中涉及的审核、审查、验收批文不再提供)。
规定的职业卫生档案每缺1类档案扣1分,内容不完善的,每发现1处扣0.5分。
2.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查阅安监部门申报回执,重要事项变更是否及时进行变更申报。
职业病危害未申报扣1分;或重要事项变更未申报扣0.5分。
2.2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开展情况
检查用人单位2011年12月31日以后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是否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
未按规定开展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控制效果评价的,每缺一项扣2分。
2.3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查阅最新国家产业政策文件(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工信部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进行核对。
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行为扣1分。
2.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
现场查看有无中文说明书。
1/3以上没有中文说明书扣1分。
2.5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依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和《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现场查看主要产生粉尘、有毒物质或放射性的设备,有无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和告知卡(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危害的设备)。
未设置的扣2分,设置不规范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
2.6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
现场查看原料包装,有没有中文说明书。
发现没有中文说明书扣1分。
2.7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
现场检查(《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除外)。
没有中文说明且不属于豁免的扣1分。
2.8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查阅有关用人单位文件和外包合同是否明确职业卫生管理责任,重点检查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状况,是否落实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等情况。
承包者劳动合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与个体防护用品发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扣1分。
3.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查阅检测报告(关注检测时工况与气象条件),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品和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达标情况。
石棉粉尘、矽尘、高毒物品、放射性物质浓度或强度1/5以上未达标的扣1分、2/5以上未达标的扣2分。
3.2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
现场检查,主要检查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是否与其他岗位隔离,接触有毒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是否隔开;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是否布置在操作岗位下风侧。
接触矽尘、石棉粉尘、高毒物质岗位与其他岗位未隔离扣0.5分;有害岗位与无危害岗位未有效隔开扣0.5分;有毒物品和粉尘的发生源布置在操作岗位上风侧扣1分。
3.3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现场检查。
在工作场所住人、饮食的扣1分;在有毒、高危粉尘场所存放生活用品的扣0.5分。
3.4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
按照《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233)要求的设置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未按规定设置报警装置扣1分,设置不规范的扣0.5分。
3.5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
现场检查(可参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附录A.4,急救箱配置药品应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相匹配,劳动者可及时获取药品)。
未按要求配置现场急救用品扣1分;急救箱配置药品与现场易致中毒物质不相匹配或过期扣0.5分。
3.6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
在酸、碱作业场所必须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保证一旦发生事故,劳动者及时获得冲洗。
没有配备应急喷淋洗眼器扣1分;配备了但不能使用扣0.5分。
3.7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
现场检查。
未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的扣1分,不能正常使用扣0.5分。
3.8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
现场检查。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扣1分;1/2以上一般有毒作业场所未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扣0.5分。
3.9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查阅用人单位由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并注重检查检测点是否满足《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布点原则与数量要求。
未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的扣4分,未满足GBZ159要求的酌情扣1-2分。
3.10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有新发职业病是否开展现状评价
检查重点:职业病危害严重且未开展过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颁布后是否开展现状评价情况;有新发职业病是否开展现状评价。
未按规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扣3分,现状评价不符合规范扣1分,未整改的扣2分。
3.11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现场检查核实公告栏。
未设置公告栏扣1分;未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扣0.5分。
3.1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现场重点检查存在矽尘、石棉粉尘、高毒和放射性物质的岗位。
未能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扣2分,设置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3.13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抽查劳动合同是否有相关条款进行告知,或者有没有补充合同或专项合同。
抽查劳动合同,每发现1份未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或未明确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扣0.5分。
3.14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仅针对可能产生急性中毒工作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未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公告栏扣1分。
3.15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
检查通过公告栏、书面通知或其他有效方式告知情况,现场询问3-5名劳动者。
未通过公告栏告知检测、评价结果扣1分。
3.16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现场选择劳动者3-5名,进行询问核实。
有1人未进行书面告知扣1分。
4.1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
现场查阅台帐。
没有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扣1分。
4.2职业病防护设施配备齐全
重点检查矽尘、石棉粉尘、高毒或放射性工作场所的设施配备情况。
未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扣3分,配备不齐全的发现一处扣0.5分。
4.3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
查维修和检测记录。
未及时维护、定期检测职业病防护设施扣1分;无维修、检测记录扣0.5分。
4.5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查阅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发票,查防护用品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以及产品说明书。配备标准参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无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扣0.5分;无采购发票扣0.5分;未配备的扣2分,配备种类不符合标准的扣1分、证明、标志不全扣0.5分、数量不足规定的扣0.5分。
4.6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维护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现场查阅,有无个人领用和更换签字。
无发放登记记录扣1分;抽查的人员有一半以上不能及时更换扣0.5分。
4.7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现场检查,记录未按要求佩戴劳动者数量。
未正确佩戴使用的劳动者每发现1人扣0.2分。
教育培训(4分)
5.1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核查培训证明(可对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
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每发现1人未接受培训扣1分。
5.2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检查培训记录,特别是接触危害岗位劳动者的培训。
未开展上岗前或在岗期间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扣1分,培训记录不全扣0.5分;有记录的培训人员不足2/3扣0.5分。
6.1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检查劳动合同和上岗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重点检查体检项目与体检周期是否满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标准要求。
上岗前、在岗期间或离岗前健康检查,有一项没开展的扣2分,每一项参加检查的劳动者不足2/3的扣1分。
6.2 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症、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疑似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
检查有关劳动者调岗记录和职业病人处理相关资料
有1个相应劳动者未到妥善安置处理的扣1分。
6.3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检查离岗劳动者劳动合同,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自愿离岗者应有书面签字。
每发现1例未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扣0.5分。
6.4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或者对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查阅劳动合同,现场抽查劳动者。
每发现1例扣0.5分。
6.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查阅发放和领取记录。
无相关制度扣0.5分;无发放和领取记录扣0.5分。
应急管理(4分)
7.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明确责任人、组织机构、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救护方案等(包括特殊应急救援药品的准备、没有救援条件的单位是否与最近有救援条件的医疗单位签订救援协议等)。
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扣2分,未签订相关协议扣1分。
7.2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营救救援预案
现场查看有关记录。
未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扣0.5分,未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扣1分;无演练记录的扣0.5分。。
投入与保险
8.1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的投入
查看相关预算明细。
没有相关预算的扣2分。
8.2依法全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抽查工伤保险资料。
未参加工伤保险扣3分,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酌情扣0.5-2.5分。
企业自评:
关键项:□全部合格
□未全部合格
等次:□优秀
企业自评人员:(加盖公章)
镇街安全监管机构评分:
关键项:□全部合格
□未全部合格
等次:□优秀
评分人员:
区安全监管局评分:
关键项:□全部合格
□未全部合格
等次:□优秀
评分人员:
市安全监管局评分:
关键项:□全部合格
□未全部合格
等次:□优秀
评分人员:
1.★为关键项,共14项。
2.评定内容各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能出现负分。
3.评分标准:
(1)总得分为85分以上.且关键项全部符合的,评为优秀。
(2)总得分为60分以上不满85分的,且关键项全部符合的,评为合格。
(3)总得分不满60分的,或关键项不能全部符合的,评为不合格。
4.甲类用人单位经区安全监管局定级为B、C级的,以及乙类、丙类用人单位,不需要市安全监管局评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12月23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
内安监政策法规字〔2016〕8号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
&&&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监管,规范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我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加强事中监管。各地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时,要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事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将其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 二、强化事后处理。各地区在办理或参与办理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时,应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对事故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梳理和核查,发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所做出的结论与实际不符,且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要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直至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 三、加大年度考核力度。自治区安监局结合年度考核要求,把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采取不定期的形式,组织专家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业务的情况和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必要时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采取随机抽取报告与项目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报告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将盟市旗县区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的主要依据。
&&& 四、严格履行告知程序。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与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业务合同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项目、内容、参加服务的人员、服务活动的时间等向项目所在地盟市、旗县区安监局进行告知。区外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来我区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的,还应向自治区安监局告知。
&&& 五、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良好的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 六、实行“黑名单”制度。各地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虚假报告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盟市安监局核查基本情况并报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安监局核实后将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同时,按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上限进行处罚或撤销其相应资质。
&&& 七、严格工作报告制度。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于每年1月份将上年度开展业务情况、为当地政府提供技术支撑保障情况和为当地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情况向自治区和业务开展所在地盟市安监局进行书面报告,便于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情况和依法实施监管活动。
&&& 八、加强信息化建设。自治区内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都要建立门户网站,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 九、设立举报电话,受理举报投诉。自治区安监局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社会各方面对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依规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等行为的举报。对举报内容核查属实的,依据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同时做好举报人信息的保密。各盟市、旗县区安监局也应设立相应的举报制度,规范举报投诉的管理和办理工作。
&&& 自治区安监局受理举报投诉电话:12350
&&& 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总队:
&&& 附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项目告知书
&&&&&&&&&&&&&&&&&&&&&&&&&&&&&&&&&&&&&&&&&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2016年1月20日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稿件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四司
安监总管四〔2016〕31号
&&&相关链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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