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从第三方支付收回的银行承兑,欠债公司跺着不给背书咋办?

超过提示付款期后——
背书的法律效力
作者:花秀骏
  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支付了一张金额为1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票据到期日为同年9月4日。票据到期后,乙公司由于财务管理混乱,未及时去银行提示付款。后乙在业务往来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并注明背书时间是9月20日。丙持票向承兑银行要求付款,遭银行拒绝,丙遂诉至法院。
  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该票据背书转让发生在票据提示付款期后,票据法禁止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后背书,故背书行为无效,丙不享有票据权利,银行不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票据法禁止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后背书,故背书行为无效,丙不享有票据权利,但乙已将普通债权转让给了丙,银行应对丙承担付款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票据法虽禁止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后背书,但乙在背书转让时仍享有票据付款请求权,仅丧失追索权,丙自愿接受不完整的票据权利不损害公共利益,应认定票据背书转让有效。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超过提示付款期后背书转让不具有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只能发生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
  一、乙在付款期限内未向票据债务人提示付款,会产生哪些法律效果,要看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法律意义
  (一)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是保护票据债权人利益的重要程序。
  它是票据权利人保全追索权的必要程序。依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应首先向票据上载明的付款人请求付款,取得一次支付;在不能获得一次支付时,才可以向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行使追索权,取得二次支付。由此可见,只有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遭到拒绝时,才能向出票人或者背书人进行追索,提示付款实际上是履行追索权的保全手续。
  (二)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是保护票据债务人利益的重要程序。
  对票据上载明的主债务人而言,付款期限是其正常履行票据债务的期间,票据主债务人会在该期间筹集资金,等待持票人前来提示付款,完成票据款项的交付,终结票据的流通过程。若持票人在付款期限内未如期提示付款,在付款期限外票据时效内提示付款则会加大付款人的债务负担,票据时效制度使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时效内都要兑付该票据款项,使付款人处于不利的地位。在票据权利人消极履行债权时,为平衡票据持有人和票据债务人的利益关系,票据法对持票人在付款期限后的票据权利进行了限制,票据持有人不再享有背书转让权,只享有付款请求权,并且要履行书面说明的特别程序。
  对票据上载明的背书人而言,付款期限是其担保票据债务的保证期间,是否承担担保义务在付款期限的最后时刻予以决断。持票人在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是向票据主债务人行使票据主债权,在票据主债务人履行了票据债务的情况下背书人的保证责任予以免除,若持票人在付款期限内怠于行使付款请求权,则背书人的担保责任也予以免除。
  我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由此可见,乙由于财务管理混乱,未及时行使付款请求权,已丧失了票据背书转让的权利。
  二、乙在票据付款期限之后背书转让产生何种法律效力
  既然法律禁止期后背书,乙的背书行为就不能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给丙的效果,那么,乙向丙转让的是何种权利呢?
  笔者认为,票据权利虽是票据法规定的一种特别债权,但它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普通债权。它作为特别债权或普通债权转让时,转让的方式是完全不一样的。它作为票据法所规范的特别债权被转让时,必须是转让人在票据背书栏完成背书手续,并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才能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凭连续的背书记录才能证明自己具有持票人的合法资格。当票据权利被作为普通债权转让时,只要转让人(持票人)和被转让人协商一致,并且通知票据主债务人。这时票据也要交付给被转让人,因为票据债务人在向被转让人履行普通债务时必须收回票据,以消灭票据权利。
  在一般情况下,票据权利都以背书交付的方式加以转让,这是因为票据权利作为特别债权其优越性远远大于普通债权。
  票据权利是二次性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复合权利。首先票据持有人享有对票据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在第一序位的请求权不能实现的情况下,票据持有人享有向出票人或者背书人(前手)追索票据款项的第二序位权利。第二序位权利的追索权是对第一序位付款请求权的担保,这使得付款请求权的法律效力得到强化。另外票据权利一经转让,就切断了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权,成为更优质的债权,这大大降低了交易风险,增强了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权利被以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转让时,被转让人持有的不再是票据权利,仅享有对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请求权,不再享有起着担保作用的追索权。其在对票据债务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时,票据债务人有权以对转让票据人抗辩的理由来抗辩被转让人。
  本案中,乙没有及时行使提示付款权,被票据法取消了背书转让权,但其仍享有票据权利,只是这种票据权利不完整,仅包含付款请求权。乙仍以背书交付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是无效的,但乙在与丙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付款请求权以转让普通债权的方式予以转让是可行的,乙在票据上背书并将票据交付给丙虽是票据权利转让的技术语言,但也能起到普通债权转让的语言说明作用,且乙事后也向银行送去了书面说明,符合转让普通债权的规定,故银行仍应向丙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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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这种问题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时是常见的。其实你可以和对方协调一下,解释清楚情况,然后呢,你自己写明,(你让人家写明当然不乐意了,他觉得没他什么事,他还嫌麻烦呢。可是你这边着急)你把明信,快递寄给他们,让他们只是加斧章,财章,法人章,给你寄回来,就OK了,来回一周足够了,今天四号,英爱来的急的,你现在就沟通。我以前都是这么做得,呵呵,一般都好说话的,就让他们盖章,人家就寄回来了。很快的。你这个,那就要看你的,一定要态度好点,很客气的,你要是态度不好了,人家就不给你盖章,那岂不得不尝失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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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如果这时有公司给承兑汇票,是否可以背书出去?
江苏-南京&04-27 13:11&&悬赏 0&&发布者:大脸猫对面 & 回答:(1)
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如果这时有公司给承兑汇票,是否可以背书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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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256987公司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搞丢了,我要怎么办?我要具体的处理流程,找谁,办什么,先怎样,然后怎样......
首先取得该承兑汇票的复印件(直接出票给你的,找出票单位复印;背书给你的,找背书单位),然后去法院走“公式催告”的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相关信息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首先取得该承兑汇票的复印件(直接出票给你的,找出票单位复印;背书给你的,找背书单位),然后去法院走“公式催告”的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审判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三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相关信息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公示催告文本格式:
  公示催告申请书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壹份,申请公示催告。
  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
  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背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法院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照片: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挂失应由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办理。
一、公示催告是到承兑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办理。
二、承兑汇票到期后,承兑银行会把钱划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您的问题...
不知你问在哪个环节做账务处理?
商业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两种。商业汇票涉及“应收票据”和“应付票据”两个不同的科目。“应收票据”是企业销售产品或提共...
没关系,只要单位出具一个延期证明就可以了!
在延期证明上要加盖单位的公章以及预留印鉴,然后到单位开户行填写托收凭证,交给银行办理就OK了!
这张承兑汇票如果收款人是你公司,没有收款人也就是你公司的背书,任何人也办不了贴现和转让手续。因为没有收款人背书金融机构是不会办理贴现及转让的。你公司可以先办理挂...
1、收到汇票时
借:应收票据
贷:应收账款等相关科目
2、票据到期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答: 1、颜色不同。每张信用卡都有不同图案样式,但是这个区别在普卡上更明显一些而大部分银行的金卡为了凸显区别,都会以金色为卡片的主要色泽元素。
2、授信额度不同。交通...
答: 你只要第一次到银行办理投资理财的业务,留下信息和手机号码。以后有新的理财产品会通知你。你的理财产品到期,账户有变动都会发短消息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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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3年1月,甘肃稀土公司基于货物买卖关系取得由星海公司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承兑人为被告某银行,金额为100万元,转让汇票时星海公司并未填写被背书栏。之后,甘肃稀土公司又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原告申新公司。汇票到期后,原告补填空白被背书栏后向被告提示付款。被告发现,星海公司作为背书人所对应的被背书栏填写的是“甘肃稀公司”,并非“甘肃稀土公司”,缺少一个“土”字,导致背书不连续。之后,原告因种种原因无法取得星海公司出具的票据流转证明,据此被告以背书不连续为由拒绝付款。原告以票据追索权为基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票款100万元。&&&&分歧&&&&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在票据背书形式不连续的情况下,原告作为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第一种意见认为,票据具有文义性,背书形式不连续,原告当然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据此原告不能行使追索权。&&&&第二种意见认为,票据背书形式连续性仅具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形式连续性这一表征可以免去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举证义务,但形式不连续的背书也不排除持票人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如果持票人能够举证证明其对票据享有实质权利,其票据权利仍可以正常行使。因法院查明的事实已能证明原告对票据享有实质权利,原告在银行拒付后,可以向包括背书人、承兑人等在内的债务人进行追索。&&&&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评析&&&&1.背书形式不连续不足以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背书形式连续是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最直接的证明方式,背书形式不连续仅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障碍,但不足以导致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本案中,被背书栏因一字之差导致背书形式不连续,但依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甘肃稀土公司基于其与星海公司之间的货物买卖关系而取得涉案银行承兑汇票,之后甘肃稀土公司又基于货物买卖关系将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上述连续性的票据流转过程可以证明,原告对涉案汇票享有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因笔误而造成的背书形式不连续并不能导致原告丧失票据权利,原告对涉案汇票享有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因被告某银行之前对涉案汇票做出拒绝付款行为,原告行使追索权已经具备法定条件,据此原告依法可以向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内的票面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2.银行与法院就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票据背书连续性以及持票人能否享有票据权利的审查中,银行与法院的审查层面各不相同。基于银行的工作职责,银行仅仅进行形式审查,在票据背书不连续的情况下,付款行有权推定持票人并非权利人,如果银行向权利表征不完备的持票人进行付款,则会因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作为定分止争的裁决机构,则需要根据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实质审查、综合判断,而不能仅仅把背书不连续作为判断持票人权利的唯一尺度。本案票据背书形式不连续,且原告无法提供星海公司出具的相关证明,银行对原告的付款申请作出拒绝付款具备合理理由,并无过错,相反背书不连续实系原告在补填被背书栏过程中因笔误而造成,原告对票据背书形式不连续进而导致银行作出拒绝付款行为存在重大过错,这也是原告自愿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一大原因。&&&&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票款100万元;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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