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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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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五十八条规定:“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合同无效后是会产生相应的赔偿的,那么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是哪些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一、问题提出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产生几个法律后果,分别为:返还财产或者折价补偿、赔偿损失。在涉及赔偿损失这一环节,除了为了履行合同而已经实际支付的费用之外,损失的范围是否包含合同得到实际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履行利益损失?二、观点聚焦在一起案例中,就上述问题发生了争议。甲承包了乙的一个砖厂,签订合同后,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甲添置了生产设备并修建了生产砖窑。在甲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履行合同之前,双方签订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要因乙的过错造成)而被确认无效。甲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乙赔偿添置生产设备及修建生产砖窑支出的费用、并要求乙赔偿承包期内可以获得的经营利润。那么,甲的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法院的支持?三、实务解析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了法律、行政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虽然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意,但却不能发生合同受法律保护、认可的法律后果。合同一旦被确认为无效,其无效的后果即从之时发生。因履行而取得的财产、实物,均应当返还。因合同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无效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按过错程度各自分担损失。该案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为承包经营利润能否得到支持,其实涉及的是合同无效的损失赔偿范围问题。首先,需要判别无效合同的损失属于什么性质?有人认为是,笔者认为该种观点不正确,因为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其性质属于有效。而无效合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损失与有效合同不同,该损失属于性质。其次,责任的最主要承担方式为损害赔偿,损害赔偿的对象为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指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无效或者被撤销等而遭受的损失,表现为既有财产的减少,即为了准备履行合同而支出的经济费用。与信赖利益相对应的概念为履行利益(也可称为预期利益),是指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可以获取的利益。两者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前者适用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后者适用于合同有效的情形。此案例中,甲要求乙赔偿承包可得的经营利润,该经营利润本质上即属于履行利益。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甲的经营利润损失主张不能得到支持。但甲主张的添置生产设备及修建生产砖窑支出的费用,则属于信赖利益范畴,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甲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也存在过错,亦应当在过错范围内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所述,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信赖利益的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应当全部赔偿,间接损失由于较难确定,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予以赔偿。并且,合同无效后的赔偿损失范围不包括履行利益损失。希望以上由365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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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
合同违约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专题整理最新交通法关于合同违约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华律在线律师免费解答有关合同违约索赔技巧和赔偿计算标准的法律问题
1 有的人把买卖合同也叫做购销合同,那么如果双方有一方没按约定交货或者付款的话,违约金该怎么赔偿呢?法律上有什么规定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购销合同违约金的赔偿标准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有约定了定金。一方违约时,可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或违约金条款(两者不能同时适用)。 因此,如果因甲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但要提醒注意的是,如果乙方选择要求甲方按单株价格的三倍支付违约金。甲方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调低违约金标准。人民法院会依据乙方的实际损失、甲方的过错程度等情况,适当调低违约金。调低2 合同违约有些没有在签订合同是约定的,不知道如何计算,是实际损失计算还是按照合同总金额比列计算都有争议,那我们如何计算合同违约金金额,看一下相关解释。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如果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二、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
...3 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主要表现在:一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交或不收货;二是一方无正当理由不适当履行。对于这两种违约,如何计算索赔,因为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在索赔上,往往各说各的理。 在经济合同中,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有两种表现: 一、卖方不履行。按照客观的计算方法,损失额的计算应以货物的市场价格与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标准,在以客观标准计算损失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这一标准仅适用于合同标的物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如果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是在不断下跌,那么买方就不存在损失赔偿的计算问题。当然,如果违约行为给买方造成了其他损失或合同订有违约金条款,买方仍可要求赔偿或要求支付违约金。 2、作为计算损失额依据的市场价格一般应是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如果履行地没有市场,难以确定客观的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应当以买方最容易购买替代物的地点的市场价格加上合理的运输费用作为计算损失额的依据。4 合同签订后,若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就算违约。那么违约金怎么赔付呢?合同法里的相关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合同法规定的赔偿金的详细内容及其他的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按照我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发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强制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所以,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征,它不以非违约方遭受损失为前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5 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的物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它财产。违约金有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之分。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为约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关系,有的称违约金合同。违约金合同是诺成合同,与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预先给付为成立要件。约定违约金可以看成为一种附条件合同,只有在违约行为发生的6 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有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7 合同违约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那么一方违约后,合同的违约金该怎么办呢?有没有什么标准?具体该怎么计算呢?接下来由华律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合同违约金的标准及计算方法及其他一些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 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也就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8 经济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发生巨变。经济社会下合同的运用也越来越多,随之产生的纠纷也不胜枚举。其中较为显著的就是合同违约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合同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下文华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便的知识,欢迎阅读!
合同违约 在买卖合同中,违约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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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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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纠纷中,赔偿损失是守约方最好的救济方式,但要注意主张损失应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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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损失的规定(共9篇).doc 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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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损失的规定(共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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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损失的规定(共9篇)
合同法赔偿损失
在合同法中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我国《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据此,赔偿损失的范围应当包括可得利益。我国法律实行的是完全赔偿原则。完全赔偿原则要求赔偿范围包括两个部分。具体包括:第一,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 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少。现有财产的减少在法理上可称为实际损失、直接损失、现实损失和积极损害,是指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所支付的费用、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现有财产的减少,还应包括缔约费用。
第二,被违约人因对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法理上可称为消极损害或预期利益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在本质上也是一种直接损失。因为它是在正常履行合同情况下必然实现的利益。可得利益损失是违约的必然后果。违约方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是完全赔偿责任。当事人如果有约定,只赔偿实际损失,自当允许。如果法律、法规对赔偿范围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从我国现行的一些法律、法规来看,为体现对某些经营风险比较大的公用、公共企业的保护,限制了这些企业的赔偿范围。比如:《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规定,从承运货物时起,至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完毕时止,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除保险和保价运输的以外,均由承运人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损害赔偿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
违约的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形式。违约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的赔偿损失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他责任
损害赔偿与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合同解除后在通过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等方法仍不足以使财产关系恢复原状时,才可以借助损害赔偿方法。除此之外,赔偿的范围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还包括管理、维护标的物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因归还财产等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则上,合同解除时损害赔偿不应包括可得利益(即期待利益)的损失。因为期待利益只有在合同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才能产生。既然当事人选择了解除合同,就说明了其无意继续履行合同,因而也就不考虑对其期待利益的赔偿。(×)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
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合同解除后的损失赔偿纠纷
日,付某与夷陵区太平溪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以下简称国土所)签订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达让协议。协议约定,国土所将一宗国有土地转让给付某,土地使用证为宜县国用(99)字第号,面积2437平方米,使用期限至日;15万元/亩,总价款548325元;付款办法为第一期在日付27万元,第二期在当年春节前付13万元,第三期在该所为付某办理土地变更登记之日五日内付清余下的 148325元,付清后交付土地使用证。违约责任约定,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前一天,付某交付27万元。协议签订后,付某于日按约定交付第二期合同款13万元。当天,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国土所在与其他人的纠纷中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履行清偿义务为由,作出(2002)宜中执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将双方协议转让的土地查封。因上述原因,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同年8月1日,付某与国土所口头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付某将其所持有的一份协议交给国土所,国土所退还付某已支付的转让费40万元。同年9月23日,付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国土所违约为由,要求支付违约金54832.5元。法院审理认为,付某与国土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的土地使转让协议,在部分履行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已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付某要求国土所按双方已协商解除的合同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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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赖利益损失赔偿标准信赖利益损失赔偿,即《合同法》42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是我国《合同法》新制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合同法》设立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填补了无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行为而遭受损失确因没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无法要求对方进行补偿的空白,保护了缔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责任,其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为: (一)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它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有效成立前,在这段时间内,当事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谈不上缔约双方之间的信用,因此也谈不上对该信用的违反;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种更加紧密的信用关系,在合同生效后,这种信用关系由合同义务及合同责任加以约束和调整。 (二)缔约过程中存在过错。缔约过失责任中的过失,实质上应包括故意和过失两部分。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过失是指缔约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因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告知、照顾、协助等义务,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其不会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得以成立,是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具有一定的可责之处。因此,无论是故意或过失,只要具有过错就要承担责任,无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从这个角度讲,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三)缔约当事人有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种责任形态存在,必须以一定的义务违反作为前提。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为前提。先合同义务是当事人之间由没有任何关系逐步变成具有特殊关系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的接触及信用关系的增强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前逐渐产生的。先合同义务实际上也是对当事人之间信用的一种确认和保护。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当事人接触的增加,信用度也在增加。善意当事人可能会基于这样的信用关系而向对方付出自己的一些信用。由于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尚未成立,双方之间还没有具有约束力的强制关系存在,因此,善意当事人向对方付出的信用完全靠对方的信用来维持。在这样情况下,如果对方当事人出于恶意,违反自己的信用,基于双方的信用关系而有所付出的善意一方将要遭受损失。这种损失发生是由一方当事人违反信用出于恶意而导致的,这种恶意对信用的违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有必要对违反合同订立过程中恶意违反信用的行为加以规制,民法便给缔约的双方当事人加以先合同义务。 (四)先合同义务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所谓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足以使另一方对其产生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后因对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信赖利益的损失也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只有相对人遭受了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才可能成立,如果没有实际损害且必须是信赖利益的损害,则谈不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而侵权责任所遭受的损害一般是指受害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害不是基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信赖而产生的。而违约责任不必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因果关系。这里的因果关系是指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与另一方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这就是损害结果的出现系缔约过错行为所必然引起。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则不能构成。这是因为如果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没有必然的逻辑联系,就不能合理地推导出违反合同义务所要承担责任的必然结果。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所造成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不能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缔约过失责任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 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当事人就缔约过失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按照缔约过失责任发生的阶段,可将缔约过失责任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具体情形及类型: (一)合同不成立之缔约过失责任。实践中,造成合同不成立时之缔约上过失责任有多种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蹉商;2.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3.要约人违反有效要约,即违反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撤回要约;4.悬赏广告不成立或悬赏人撤销悬赏广告,致使相对人利益受损害;5.违反意向书、备忘录等初步协议中规定的义务;6.在缔约磋商过程中,因一方的不作为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7.实践合同当事人不交付标的物致合同不成立之缔约上过失责任等。 (二)合同无效时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成立后,会因为各种原因归于无效。当造成合同无效的原因在合同订立时就已存在,并含有当事人过错因素时,缔约上过失责任便有了产生可能。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1.因一方缔约过失致使合同不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形式要件而被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未成立或确认合同无效;2.依法需经批准、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因未被批准、登记而使合同归于无效,无过错一方在合同成立后为准备履行而受到损失;3.效力待定合同未获追认权人追认,致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 (三)合同被撤销之缔约上过失责任。合同成立生效后,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被撤销,这主要指重大误解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造成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一般来说,撤销权总是赋予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以维护其利益。[7] 这种情形主要类型有:1.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2.未尽必要的通知、告知义务或者疏于照顾,致使对方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或条款产生重大误解而被撤销;3.缔约一方歪曲事实致使对方当事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为缔约行为;4.缔约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因一方过错使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致使合同成立后被确认无效。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任何一种民事责任都有其一定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也不例外。缔约过失责任之所以成立,是因为有损失的存在,但损失应如何确定,赔偿的范围如何,我国现行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的赔偿范围之前,首先要对缔约过失的损失范围进行界定。 (一)缔约过失损失的确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给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相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所造成的损失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就是指因为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所支出的各种费用。[8]实践中,对缔约过失的直接损失一致地认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缔约费用,包括邮电、文印费用,赴订约地或察看标的物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如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信赖合同成立而购买房屋、机器设备或雇工支付的费用;(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5)因支出缔约费用或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支出费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2.间接损失。所谓的间接损失是指如果缔约一方能够获得各种机会,而在因另一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使这些机会丧失。[9]间接损失主要包括:(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三)确定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对缔约过失责任损失的确定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的甚至难以确定,尤其是在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更难把握。因此,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1.须有实际损失,实际损失是构成缔约过失的责任的重要条件,如果没有给对方造成实际信赖利益的损失,即使合同未成立、无效、被撤销,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2.实行完全赔偿原则,即受损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缔约过失方予以赔偿。但该原则受到“可预见规则”的限制,即除受损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所遭受的损失应予全部赔偿外,其他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额则应限于缔约过失方可预见的范围内,最高不得超过合同实际履行时可以预期得到的平均利润。 3.有因果关系,信赖利益的损失必须是对方过错造成的,也就是说必须有因果关系,如果不是对方造成的,即使有损失对方也不承担责任。 4.因一方缔约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其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则应由缔约过失方来承担。 5.在特殊情况下应当考虑超出履行利益的损失部分,但应严格掌握必要的、合理的支出费用。 6.原则上精神损失不予考虑,对精神损失受害人可以适用侵权行为责任要求赔偿。 四、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 所谓的责任竞合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责任产生,这些责任彼此之间是相互冲突的。责任竞合作为法律上竞合的一种类型,它既可能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亦可能发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在民法中,责任竞合主要表现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责任竞合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责任竞合因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而引起,责任竞合的产生是由一个违反义务的行为所致;第二,某个违反义务的行为符合两个以上的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种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定,并符合法律关于数个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第三,数个责任彼此之间相互冲突,即一方面是指行为人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在后果上是不同的;另一方面,相互冲突意味着数个责任既不能相互吸收,也不应相互并存。 缔约过失能够产生独立的请求,但缔约过失责任毕竟只是一个补充性的民事责任,它是在不能适用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责任方式。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并未作明确规定。如果实践中发生因缔约过失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及合同上的请求权竞合,则应允许当事人从中选择对其更有利的一种请求权(诉因)提起诉讼,以利其及时获得充分赔偿和更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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