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力县灵活就业人员档案存放退休时档案内都要啥材料?原为企业职工单位已破产。·

企业职工计生奖励政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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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稳妥地解决我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为目的,坚持以人本,精心组织实施,为全面建设和谐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黄建宏任组长,副市长 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 、市财政局局长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市国资委主任 、市经委主任 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兼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副主任,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从相关科室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处理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是落实这项工作的责任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三、职责分工?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宣传和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机核实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否参加,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等。?
(三)国资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
(五)企业负责对本人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奖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提出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并将对象的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后交主管部门。?
(六)企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统计工作,并将对象的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后交所在县市区计生部门确认。?
(七)社区居委会负责辖区的政策宣传,户口在本辖区内的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的登记、初审、公示等工作,将对象的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后交所在县市区计生部门确认,并按照省、市要求做好其他相关事宜。?
四、明确对象?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 〕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固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各归口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宣传政策,下发通知,张贴公告,告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申请登记。?
(二)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企业还存在,由本人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退休职工向其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附后),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申请受理机关。?
(三)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由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5人以上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以上。如无异议,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企业社区居委会将审查公示后的奖励对象的《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报其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7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企业将申请人《申请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交所在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规定对奖励对象的档案资料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对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奖励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六)资金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非困难企业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直接发放)。?
六、相关要求?
(一)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市属企业由市政府、县属企业由县级政府参照省定的3个必备条件(即:一是企业连续3年以上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常年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企业发展难以为继;三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严重,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拖欠职工工资及下岗职工生活费3个月以上),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一年一认定,认定的具体程序为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国资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各级政府确认。中央、省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认定。?
(二)非困难企业奖励经费,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从有关科目中列支。对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对没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财政部门认定)困难企业职工和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破产和正在改组改制的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一次性列支,确有困难的(财政部门认定),各级财政列支。?
(三)困难企业的奖励经费,中央在荆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在荆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市区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非困难企业奖励经费由企业列支,尽可能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的,必须年一次性解决;奖励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财政负担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期兑现计划,确保在5年内解决(年-2012年),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前兑现;奖励对象死亡的,不管由哪级负担,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资金发放到谁,在征求家属意见后确定),每年的奖励资金必须在当年的6月1目前发放到位。?
(四)按“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市区(按总厂所在地划定)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归口单位宣传奖励政策,检查督办所在地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归口单位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工作,并对资格进行确认后报中、省、市有关部门,中、省、市有关部门复核后,拔付资金到指定银行代发。?
(五)奖励对象的档案交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保管。?
(六)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工作职责,凡是因漏掉或不符合政策而引起上访,造成不安定的,一切后果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要对资格确认的对象进行抽查,严防弄虚作假。对伪造证明材料的对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奖励资格,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向群众公布,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七)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月5日之前,制定实施细则,搞好资金测算,迅速开展工作;3月15日之前,确认困难企业,同时进行宣传告知、本人申请;4月15日之前,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5月25日之前,确定当年发放的奖励资金发放到人;5月31日之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包括领导机构及工作专班的建设情况、符合条件奖励对象的人数及经费测算情况、已落实奖励的情况、未落实奖励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分步落实的计划和措施等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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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工作单位是私企,当时进单位上班没有签劳动合同,1994年我们当地社保中心在报刊上登报农民在城里打工可以买社保,三年以后老板企业倒闭,社保由我个人一直交到现在,去了社保工作人员说无法办理,老板为了能久留我帮我办社保,今年到退休年龄去社保中心办退休我1967年出生在连云港市郊区农民,1994进城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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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职工如何办理正常退休?
答:(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持身份证、户口簿、实际住址的房证或购房合同、租房合同(外地户籍人员需同时持户籍地未参加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到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由社区签字盖章后交单位填写其它部分;(2)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当月,缴费后结转并打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单,填写或申报打印《退休人员审批表》(一式五份),然后由单位专管员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其中市内外地户籍人员为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持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档案、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审批表》到人社局退休待遇核准部门审核;(3)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4)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复核,并办理支付养老金手续(包括退休证、存折)。《退休人员审批表》装入职工个人档案。区属及县属单位的正常退休职工,由单位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退休(职)?
答: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16-25日,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到档案存放处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其中外地户籍人员应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市内为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3.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外地户籍人员如何办理退休?
答:应持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养老保险手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到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市内为大连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同时提供户籍地未参加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和居住证。
4.参保人员如何办理特殊工种退休?
答:办理手续和流程与正常退休一致,同时还需提供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处审核通过的《职工从事特殊工种退休资格认定表》(一式四份)和本人申请。
5.参保人员如何办理因病提前退休(或退职)?
答:办理手续和流程与正常退休一致,同时还需提供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因病非因工鉴定结论通知单》(一式三份)和本人申请。
6.以单位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死亡后应如何办理供养直系亲属认定?
答:(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7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生存认证:①户口簿;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④火化证明原件;⑤领取待遇存折;⑥医保IC卡(其中退休人员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在同一户籍下,还须提供职工档案或结婚证书)。
(2)当月,社区为去世的退休人员做生存认证,并将收取的材料及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证明》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转交所属区退管中心(区市县移交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
(3)次月,各区退管中心经办人员(区市县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持上述资料及《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审批表》(一式三份),先到当地人社局退休待遇核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化发放档案。
7.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8.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能否变更待遇领取地?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不能变更待遇领取地。
9.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能否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待遇或遗属待遇?
答:待遇不能兼得,一个人在同一时期只能享受一种养老保险待遇。
10.企业办法退休人员其独生子女费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吗?
答:社保经办机构不负责发放。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退休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负责发放。
11.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人事档案有什么作用?
答: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职工个人人事档案是认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缴费年限(即视同缴费年限)等信息的重要依据。
12.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后如何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答:(1)用人单位(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后,持《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卡》、档案、《退休人员审批表》到退管部门办理档案移交手续及缴纳退休人员活动经费。(2)持经退管部门审核的《退休人员审批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申请建立支付档案,并建立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支付信息(包括办理退休证、银行支付存折等)。
13.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如何办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答: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支付部门办理。
14.如何办理退休证?
答:(1)市内以企业职工身份退休的,由企业到市社保中心待遇支付管理部领取并填写相关内容后加盖企业单位公章,交退休职工本人;(2)市内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由劳动保障代理机构领取并填写相关内容后加盖劳动保障代理机构公章,交退休职工本人;(3)区市县退休的,按当地规定执行。
15.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可以通过几种方式领取养老金?
答: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含遗属)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邮寄或居住地邮政银行开立存折或银行卡(通存通兑)两种方式领取养老金。
16.居住在外地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变更电汇邮寄地址?
答:(1)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领取待遇存折及相关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到社区领取并填写《企业退休(供养直系亲属)人员长期居住或定居异地(含出国)登记表》,确认生成认定方式;(2)离退休人员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电汇邮寄地址变更;(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本人及代办人签章的代办授权书。
17.异地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将领取方式变更为本地银行领取?
答:(1)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养老待遇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新开立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生存认定方式变更;(2)离退休人员本人持上述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发放方式变更;(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本人及代办人签章的代办授权书。
18.基本养老金异地同行取现是否收取手续费?
答:根据《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号),从日起,商业银行免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本行签约开立的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不超过2500元(含2500)元的本行异地(含本行柜台和ATM)取现手续费。
19.本地银行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变更领取银行?
答:离退休人员(含供养直系亲属、五七家属工)持以下资料到待遇支付管理部门经办窗口申请办理变更领取银行手续:(1)新开立的养老待遇领取存折及首页复印件;(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需持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本人及代办人签章的代办授权书)。
20.原本地银行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现需到异地居住应如何领取养老金?
答:需要变更养老金领取方式的,(1)离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养老待遇领取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领取并填写《企业退休(供养直系亲属)人员长期居住或定居异地(含出国)登记表》,办理生存认定方式变更;(2)离退休人员本人持上述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发放方式变更;(3)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经公证的本人及代办人签章的代办授权书。
21.离退休人员,每年都需要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吗?
答:需要。离退休人员应按规定于每年的6月、12月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22.居住在我市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答:居住在我市的离退休人员,每年6月和12月应持退休证、户口簿、医疗证等到社区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23.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答:居住在外省市和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其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业务,由退管中心通过信函形式进行。居住在外省市和出国定居的,分别由居住地社保局、居住地大使馆出具《异地居住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按照《协助认证表》的要求办理认证业务。
24.离退休人员出现哪几种情况,社保经办机构可以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发[2000]98号),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1)移交社区管理时,查无此人的;(2)不能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3)亲属向公安机关申报失踪、临时注销户口的、或虽未申报失踪但查无下落的。上述人员由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25.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银行卡)丢失时,应如何办理?
答: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存折(或银行卡)丢失时,应及时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如果发放银行及银行账号发生变化,还需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发放银行及银行账号变更手续。
26.离退休人员国籍变更时,应如何处理?
答:离退休人员国籍变更时,应持护照、户籍注销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27.退休人员每年一月份养老金为什么少发24元?
答:每年一月份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基本养老金委托代发银行扣缴退休人员当年应缴纳的高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每人每年24元。
28.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是多少?
答: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一次性发给。
29.退休人员(包括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多少?
答:退休人员(包括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死亡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同时享受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
30.退休人员(包括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死亡后,其遗属按月领取的救济金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退养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大劳发[2008]85号),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按月领取遗属救济费标准,按照企业所在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随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相应调整。
31.离休人员死亡后,应如何申请领取丧葬、抚恤待遇?
答:(1)离休人员死亡后,原所在单位7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市内到市退管中心退管部)申请办理生存认证:①户口簿;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④火化证明原件;⑤领取待遇存折;⑥医保IC卡。(2)当月,社区(市退管中心退管部)为死亡离休人员做死亡生存认证。(3)原所在单位办结医疗保险销户手续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结算丧葬、抚恤待遇并发放到死者亲属手中。
32.退休(职)人员(包括以用人单位职工身份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死亡后,应如何申请领取丧葬、抚恤待遇?
答:(1)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或原所在单位7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办理生存认证:①户口簿;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④火化证明原件;⑤领取待遇存折;⑥医保IC卡。(2)当月,社区为死亡退休人员做死亡生存认证,并将收取的材料通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转交所属区退管中心(区市县移交给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3)各区退管中心(区市县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结医疗保险销户手续后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管理部门结算丧葬、抚恤待遇并发放到死者亲属手中(其中,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应同时提供经当地退休待遇核准部门核准确认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申请表》)。
33.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其按月领取救济金的年龄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大连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号)、《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年未满18周岁(离休及事业政策退休人员为16周岁)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34.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超过规定领取年龄时,需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继续按月享受救济金?
答:根据《大连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大劳险字[号),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子女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指小学、初中、高中、技校、职校、中专、大学在校学生,但不包括研究生、军事院校学员、各类补习生、进修生)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2)根据《转发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发[2008]18号),离休及事业政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是子女的,子女虽满16周岁尚在普通高、中等院校(不包括研究生)、技工学校、普通中学学习;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列为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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