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比例cad不等比例缩放,投资前期的开支如何规划

中国人炒股支出全球第一 5000万股民人均亏损4万-股民 亏损 炒股 新能源股 金融股 大盘 被套 选股 抄底 股票投资-东方财经-东方网
中国人炒股支出全球第一 5000万股民人均亏损4万
日 14:58 来源:城市快报 作者:杜敏 选稿:李浩翔
  与"人均亏4万"形成强烈对比分析师解读股票投资误区
  "2011年,沪深股市分别以21%和28%的跌幅领跌全球,5000万股民人均亏损4万元,机构亏损超4000亿元。"近日,全国政协委员冯培恩用一组揪心的数字描述了去年的A股市场。来自尼尔森的2011年第四季度中国消费者信心指数显示,去年中国消费者在股票投资方面的支出位居全球首位。一边是人均4万元的亏损,一边是全球第一的炒股支出,如此鲜明的对比让小散们大叹"伤不起"。昨日,记者了解到多位津城股民的投资现状,并找分析师支招,希望能对后市操作有所帮助。
  炒股账单
  单身80后:2011年亏损40%
  在一家国贸公司工作3年多的单身白领张先生,目前每月收入8000元。谈起去年的股票投资,张先生皱起了眉头:"去年我持有的中国联通和维维股份,一共亏损40%,现在也就是偶尔想起来,才会看一眼大盘。"
  张先生表示:"我入市时正赶上大盘6000点,看人家赚钱心里直痒痒,没想到一进去就被套住了。不过,看监管层最近的举动,估计后期大盘还有戏,再等等看吧。我现在投在股市中大概3万元,占全部积蓄的30%。"
  两口之家:2011年亏损35%
  黄先生每月收入约6000元,妻子梁小姐在保险公司工作,每月收入4000元,算起来家庭年收入12万元。说起去年在股市的投资,梁小姐不愿开口,黄先生郁闷地说:"去年我们首次进入股市打算抄底,没想到抄到半山腰。要不是大盘最近回暖了,套牢程度减轻了些,我们都打算把股票账户里的2万元取出来了。"
  随着聊天深入,梁小姐总算打开了话匣子:"因为工作关系,我对金融股情有独钟。去年入市后,我觉得买蓝筹股比较保险,谁知行情不给力,选中的金融股长江证券和光大银行一直低迷,最惨时亏损达40%,全年亏损35%。今年以来,证监会力挺蓝筹板块,长江证券涨了33%,加上其他股票,我们的亏损程度减轻了10%。"
  退休职工:2011年亏损60%
  "去年炒股赔大发了!"昨日谈起股票,资深股民姜先生抑制不住愤怒,"都说新能源股有潜力,可我去年亏损起码60%,全栽在新能源股上了。现在除了吃饭钱,我的老本全都投在股市里了。"
  据了解,姜先生现在退休在家,炒股是他生活中最重要的事儿。"分析师都说炒股看业绩,看成长性,但这在A股完全不适用。像咱天津本地有只股票,业绩增长超300%,同期股价反而下跌超30%,这让我们散户怎么炒!"
  解读误区
  从上述股民的操作手法发现,多数股民亏损原因如出一辙--跟风入市追涨,缺乏市场经验,满仓操作……在天证投资分析师王娟看来,这些都是炒股中常犯的错误。
  退休股民应留后手
  "新股民入市时间一般都集中在老股民赚钱后,此时的高位投资风险较大。对于毫无市场经验的新股民来讲,入市前应充分考虑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闲置资金进行资产配置,在初期选股应以白马股为主。"王娟认为,年轻股民"输得起",股票资产配置可以占家庭资产超50%,即使亏损也有时间弥补。对于退休的老股民来说,股票资产配置不宜超过家庭资产的20%。
  被套切忌刚愎自用
  在6000点甚至更早入市的资深股民,目前多数处于被套状态。可是,不少老股民自我评价过高,时常坚信自己的片面判断,同时不能忍受市场的反复无常,总想在短时间内赚取最大利润。对此,王娟表示:"对于老股民来讲,被套股票在减亏、解套、获利这一过程中所需时间较长,在后期操作中应保持耐心,切忌急躁。"
  盲目炒新导致亏损
  昨日,上交所在最新发布的"加强对投资者理性投资教育"公告中指出:"市场上存在的盲目'炒新'、狂热'炒小'、博傻'炒差'、频繁交易等非理性投资行为,是导致市场长期低迷和投资者亏损的重要原因。沪市2009年至2011年间4只上市首日因异常交易被盘中临时停牌的新股交易数据显示,中小投资者是追涨主力,其中90%亏损。"
东方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查看: 27077|回复: 28
再谈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办法
聚焦有效预算管理
3位导师9大主题2个月在线互动
90%核算工作饭碗不保
2000万财务人何去何从?
七折考取CMA,投资未来的正确方式!
CMA获得政府及各大企业集团一致推荐
本帖最后由 彭怀文 于
09:50 编辑
再谈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办法本人前段时间由于在思考税务与会计处理的差异时,有一个问题没有想通,本着向各位网友请教和讨论税会差异,故在中国会计视野论坛发了一个帖子《税总2014年29号公告下的股东捐赠的税会差异探讨》(帖子链接:)。我们先再看看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以下简称29号公告)的相关表述: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本文只探讨上述的(一)条所涉及的会计处理办法,为行文方便,以下文中简称(一)所涉及经济业务为股东“捐赠”或“该经济业务”,本文假设所讨论的经济业务均符合29号公告所要求的条件。本来在我的心目中,会计处理办法应该是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实际结果却是对会计处理办法的争议很大。本着对自己负责任的态度,在向各位高手请教的同时,本人通过网络和书本再次学习了相关的会计规定,因此特发此文再谈29号公告中提到股东“捐赠”业务,作为捐赠方的股东涉及的会计处理办法。为了“聚焦”,本文只讨论捐赠方的会计处理办法而暂不讨论涉税处理办法。帖子争议的焦点在作为捐赠方的股东在“捐赠”行为发生后是计入“资产”还是“营业外支出”?一、股东捐赠的“经济实质”大家都知道,会计上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所以,在讨论会计处理办法前,我们还是先看看股东捐赠的“经济实质”是什么?首先,股东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发生“捐赠”行为呢?据我对中国资本市场的了解,股东一般在股权分置改革和被投资上市公司ST快要退市的情况下,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会对被投资单位进行“捐赠”,“捐赠”形式多种多样:有现金捐赠、有直接债务豁免、有第三方债务代偿、有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有优质资产与坏账等劣质资产的置换、有“曲线救国”的“政府补助”等等,只有你想不到而没有控股股东做不到的办法。难道这些控股股东们真的是“活雷锋”吗?——如果控股股东真的是“活雷锋”的话,会计处理就真的应该是“营业外支出”了。——如果控股股东真的是“活雷锋”的话,中国的股市就不会被称为是“圈钱”的市场了!如果控股股东不是“活雷锋”的话,难道这些“捐赠”的股东是“傻子”吗?如果这些“捐赠”的股东不是傻子的话,那他们目的又何在呢?——请看股市中“大小非减持套现”!本来是“大小非”,通过“捐赠”获得了流通权,然后通过“减持”套现获得的“资本溢价”是当初“长期股权投资”和“捐赠”多少倍啊?!——本来被投资的公司已经ST了,奄奄一息而临近破产的边缘了,按规定也快要退市了。如果真的退市或者破产了,这些股东的所有投资可能就化为泡影了。可是,股东们通过“捐赠”的形式,去掉被投资公司身上的“毒瘤”或者“包袱”,然后通过定向增发等形式引入新的优质资产和股东,立马就是——乌鸦变凤凰!这些情况,在中国股市是处处可见、一抓一大把,具体事例就不举了,大家有兴趣随便去搜索一下看看是不是这样。从这些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股东们的“捐赠”绝对不是在当“活雷锋”,也绝不是为了“小散们”的利益;这些股东们的“捐赠”行为是“在商言商”,是在下一盘“大棋”布一个“大局”,所有这些的“捐赠”行为都是更大的利益。说白了,这些“捐赠”行为实质就是一种投资行为。二、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及其依据在前面,我们明白了类似这种股东捐赠的经济实质,那么会计处理办法应该怎样呢?会计处理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凡是学过会计的人都清楚,在中国目前会计处理办法主要依据以下规定进行:首先是《会计法》。当然,由于法律太过原则化,一般不会涉及具体会计处理办法。其次,《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处理的最基本的大原则,具体准则必须符合这个大原则。第三,就是各具体准则(包括《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等),明确了各经济业务的处理办法。第四,虽然有了基本准则和各具体准则,但是现实中的经济业务创新速度很快,有些经济业务还来不及制定或修改具体准则,那怎么办呢?财政部会计司为了规范会计处理,就会以《会计准则解释第X号》和《XX会计(暂行)处理办法》等形式发布规范性文件。因此,我们就按照这个思路或者逻辑来捋捋这些规定对该经济业务会计处理的影响吧。(一)《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在前面我已经说了,最大的争议是该计入“资产”还是“营业外支出”。我们先看基本准则中“资产”的规定:第三章 资产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请对照基本准则的这些条款看看,我们讨论的股东们的“捐赠”后形成结果有那一条不符合上述关于“资产”的规定呢?既然有人认为应该计入“营业外支出”,那我们再看看这方面的规定。可是,在基本准则中无“营业外支出”的直接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判断“营业外支出”不是“负债”,也不是“所有者权益”,也不满足“费用”的规定,只能是如下规定:第三十八条 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是指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那么,股东的“捐赠”是不是就令股东“当期”所有者损益发生了减少呢?请看例子:<font color="#、“大非”捐赠:如果一个公司向其全资子公司捐赠1000万元现金,子公司计入“资本公积”(此处举例100%只是为说明问题实质,现实中不可能有100%股权的“大非”)。捐赠后,子公司增加1000万元的“资产”和“所有者权益”。站在整个集团的层面编制业务发生后合并报表,前后有变化吗?——没有!从整个集团看,“资产”和“所有者权益”没有变化,只是在不同的个别报表间发生了此增彼减的变化。<font color="#、“小非”捐赠:如果甲公司拥有乙公司25%的股权,不是控股股东,但是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核算。现在乙公司由于连续亏损,所有者权益为0。现在乙公司股东们商定为挽救乙公司,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向乙公司进行现金捐赠,合计1000万元,乙公司收到捐赠计入“资本公积”。甲公司因拥有25%的股权,捐赠现金250万元。在捐赠前,甲公司对乙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为0,捐赠后“长期股权投资”就变成了250万元(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资本公积”的变动,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按股比相应变动)。这两个例子举的有点极端,只是为了说明一个大的方向性问题:无论是“大非”还是“小非”的股东“捐赠”,在接受捐赠的被投资单位记入“资本公积”的情况下,不会导致“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或者至少不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显著的增减变动,所以认为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理由至少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层面的理由有点牵强。(二)《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在与该业务直接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中,没有找到与该业务可以直接相关的条款,仅仅在该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解释说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我们争论的“捐赠”业务当然是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虽然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原则可以引用。(三)财政部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针对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涉及的相关会计处理,财政部二00五年十一月十四日以财会〔2005〕18号文发布了《关于印发《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涉及到股权分置改革中,股东“捐赠”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六)以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方式取得的流通权 企业根据经过批准的股权分置方案,向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豁免上市公司债务、替上市公司承担债务的,应按照注入资产、豁免债务、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相关资产或负债科目。二、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份出售的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流通权,平时不进行结转,一般也不计提减值准备,待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出售时,再按出售的部分按比例予以结转。企业出售取得流通权的非流通股时,按照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出售股份部分所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 “投资收益”科目。同时,按应结转的股权分置流通权成本,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三、财务报表的列报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应在流动负债项目内单列“应付权证”项目反映。对于以承诺方式或发行权证方式取得的非流通股的流通权,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说明承诺的具体内容;对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也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发行的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的具体内容。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大小非”通过各种捐赠形式取得股票流通权后,在会计处理上是借记“股权分置流通权”科目,贷记相关资产或负债科目,企业应在其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资产项目内单列“股权分置流通权”项目反映。清楚地表明了,股东捐赠后是应计入“资产”而非“营业外支出”。可能有人怀疑该文件时间太久了,还是否有效?我通过网络搜索,多处显示是有效,并且也未找到针对该类业务最新的文件或说该文件失效的文件。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的相关规定准则解释第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如下:六、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的,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答:企业接受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是,企业接受非控股股东(或非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代为偿债、债务豁免或捐赠,经济实质表明属于非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将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企业发生破产重整,其非控股股东因执行人民法院批准的破产重整计划,通过让渡所持有的该企业部分股份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企业应将非控股股东所让渡股份按照其在让渡之日的公允价值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减少所豁免债务的账面价值,并将让渡股份公允价值与被豁免的债务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控股股东按照破产重整计划让渡了所持有的部分该企业股权向企业债权人偿债的,该企业也按此原则处理。七、本解释自日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在上述规定中,财政部再次明确了符合条件的股东“捐赠”包括让渡股份,属于一种“资本性投入”。有人可能说,这个主要是针对被投资单位的规定,怎么能倒推投资单位的会计处理办法呢?我反正是没有见过投资单位把“资本性投入”计入“营业外支出”的规定。3、其他文件的相关规定财政部在2008年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中国证监会在此基础上发布了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要求上市公司充分关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向公司进行直接或间接捐赠行为(包括直接捐赠现金或实物资产、直接豁免或代为清偿债务等)的经济实质。如果交易的经济实质表明属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关联方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向上市公司资本投入性质的,公司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该交易作为权益交易,形成的利得计入资本公积。
因此,综上所述,如果满足税总2014年29号公告的不计入应税收入而计入“资本公积”的股东“捐赠”,会计处理应该是计入“资产”而非“营业外支出”。其实对于该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办法,财政部从财会〔2005〕18号开始,到《会计基本准则》及具体准则的颁布,到财会函[2008]60号,以及到比较近的《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从来没有改变其处理原则,保持了连续性和一致性。同时,我们看到从财政部2005年发布财会〔2005〕18号发布到现在已经10年了,伟大的“税总”终于在十八大以来形成依法治国的大局面下低下了高贵的头颅,承认了该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是“资本性投入”,故明确不计入应税收入。——这是一场“迟来的爱”!——这是法治的进步!——这是时代的进步!
该贴已经同步到
<p id="rate_2850"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好文&金币 + 3
" class="mtn mbn">
<p id="rate_9062"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好文&金币 + 4
" class="mtn mbn">
<p id="rate_820"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30
" class="mtn mbn">
<p id="rate_0357"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好文&威望 + 10
" class="mtn mbn">
<p id="rate_55"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金币 + 10
" class="mtn mbn">
赞同彭总的观点。
<p id="rate_042" onmouseover="showTip(this)" tip="好文&威望 + 5
" class="mtn mbn">
再增加一个话题:“捐出方”是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捐出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税务老兵 发表于
再增加一个话题:“捐出方”是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捐出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老兵大哥,这个也是我正在思考的问题:您提的这个问题,能否作为“大小非减持”扣除的计税基础吗?
记号一下,不错。
非常实用,学习了,谢谢分享!
好资料,谢谢分享!
感谢分享。学习了
再增加一个话题:“捐出方”是私营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捐出方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
所以要明白基本的法律,你公司要增资,你去看看公司法,你得有程序,第一个是股东大会通过,然后修改注册资本,取得出资凭证,你这个才构成法律上的增资行为,否则就是捐赠,既然是捐赠,出资方的计税基础不改变,但是增资扩股,出资方的计税基础会改变,会增加,所以企业要想获得收益,降低损失,最好的办法就是麻烦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去增资扩股
所以要明白基本的法律,你公司要增资,你去看看公司法,你得有程序,第一个是股东大会通过,然后修改注册资 ...
呵呵,看来您比财政部和证监会还要高明一些哦。照您的说法,财政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大小非”通过“捐赠”换取流通的权利,既没有增资扩股,又把流通权利视为一种资产,岂不是大错特错了?按照您的说法证监会公告【2008】48号文件也是错的?难道财政部和证监会不知道公司法的基本规定?
呵呵,看来您比财政部和证监会还要高明一些哦。照您的说法,财政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大小非”通过“捐 ...
你去看看人家的规定,那个对谁说的,是接受捐赠的,不是捐赠的一方,接受捐赠的作为资本公积,对那个捐赠方规定没有,有没有说借长期股权投资,贷银行存款什么的,没有吧,我说的是捐赠方不能改变计税基础。
呵呵,看来您比财政部和证监会还要高明一些哦。照您的说法,财政部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大小非”通过“捐 ...
股东捐赠,当然没有问题,但是没有通过股东大会,变更注册资本,被投资单位他能改变注册资本吗,肯定不能的,该有的程序都得有的,哪怕只是形式,你形式也得走一圈
马大哈哈 发表于
你去看看人家的规定,那个对谁说的,是接受捐赠的,不是捐赠的一方,接受捐赠的作为资本公积,对那个捐赠 ...
理解问题不是您这样理解的,会计基本准则和所有的具体准则均没有像你说的借方是什么贷方是什么的。建议把我的这贴子认真看完,所有依据和逻辑推理均在里面,不再重复。
马大哈哈 发表于
你去看看人家的规定,那个对谁说的,是接受捐赠的,不是捐赠的一方,接受捐赠的作为资本公积,对那个捐赠 ...
我不知道你说的不能改变计税基础是指什么意思?联系你在本帖的回复说不能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的说法,建议在看看财税(号文,该文与29号公告有异曲同工之妙,相当于把29号公告的“捐赠”(划转)极端化(强调100%股权等),但二者精神是一致的,在109号文未出来前我在分析29号公告捐赠方也假设过这种情况。不多说了,关于计税基础的问题我之前有专贴。
我不知道你说的不能改变计税基础是指什么意思?联系你在本帖的回复说不能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而应记入营 ...
问个问题,该文是说了被投资单位的税务处理,但是说了投资单位的处理没有,你去想想所得税原理,被投资单位没有交所得税,他能改变计税计税,投资单位能改变计税基础?不是所得税存在没有征收的问题,所以投资者作为捐赠,计入营业外支出,所得不得扣除,但是被投资单位接收捐赠,可以扣除,还不要交所得税,其实已经是优惠了,以前是捐赠,不得扣除,接受方要交税,可以作为计税基础,其实这个地方就是相当于重复征税,你如果改变投资方的计税基础,而且被投资单位还不交税,改变计税基础,这样就是违背啦所得税原理啦,这个增值额没有交税
马大哈哈 发表于
问个问题,该文是说了被投资单位的税务处理,但是说了投资单位的处理没有,你去想想所得税原理,被投资单 ...
建议把文件多看几道再说!另外,可以看看赵国庆老师的解读。千万不要告诉我,你连赵国庆老师都不知道。
建议把文件多看几道再说!另外,可以看看赵国庆老师的解读。千万不要告诉我,你连赵国庆老师都不知道。
呵呵,所得税的原理我还真的是跟吉林大学的一个博士导师学习,那个赵庆国解释的不管用,人家不是税务主管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说的才做数
建议把文件多看几道再说!另外,可以看看赵国庆老师的解读。千万不要告诉我,你连赵国庆老师都不知道。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你去看看所得税法第10条,上面应该有这样的字样,怎么理解呢,既然是捐赠就不得扣除,扣除有多种,第一个是当期扣除,第二个是以后慢慢扣除(比如折旧摊销),还有一种就是最后资产出售的时候扣除(比如债权,股权投资)。如果你股东改变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就是说以后可以扣除,第三种,所以股东因为捐赠改变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不恰当的
似乎有点道理&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你去看看所得税法第10条,上面应该有这样的字样,怎么理解呢,既 ...
难道您没有看见我对捐赠二字加了引号的吗?知道有些基层税务机关会按照字面来进行曲解,难道股东们不能转换一下字眼吗,比如划转,109号文就使用这样的字眼,29号公告中也包含了这样的字眼,但是实质还不是一样吗?另外,您再看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于捐赠收入是怎么规定的呢?为什么29号公告和109号文不按照条例规定办呢?难道财政部、税总违法了吗?不是,而是29号公告、109号文涉及的划转或“捐赠”与条例说的捐赠是有区别的。
Powered by403 Forbidden
403 Forbidden
You don't have permission to access the URL on this server. Sorry for the inconvenience.
Please report this message and include the following information to us.
Thank you very much!
/user//status8317.html
iz23ac8czonz
Powered by Tengine手机号/邮箱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邮箱
手机号/邮箱已经存在
请输入密码
请输入密码
60秒后再获取
验证码错误
还不是会员?
手机号/邮箱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邮箱
请输入密码
30天内免登录
手机号/邮箱
请输入正确的手机号/邮箱
图片验证码
60秒后再获取
验证码错误
输入新密码
请输入新密码
请输入密码
创业融资必备技能:具备国际化视野 有明确的支出计划
来源:梧桐会
编者按:找到合适的投资人之前,创业者要做到“知己”,一份合格的商业计划书是找到投资人的敲门砖。
创业者该如何选择投资人?
找到合适的投资人之前,创业者要做到&知己&,一份合格的商业计划书是找到投资人的敲门砖。何老师认为,创业者首先要客观看待自己的项目。
1.&在写商业计划书的时候,要避免天马行空、洋洋洒洒,应该简明直观,明确告诉投资人项目的市场规模多大,因为市场需求决定了你未来的生意规模。
2.&一定别忘记介绍自己的商业模式。什么是商业模式?商业模式就是你凭借什么东西、途径去盈利和创造价值。这是公司持续存在下去的关键。
3.&搞清楚对标企业是哪家,如果国内没有,那么就拿出国外的例子来,作为公司创始人一定要具备国际化视野,学会从成功企业里汲取经验。行业方向确定后,还要介绍竞争对手,以及分析你在竞争中处于什么地位和状况。投资人不会相信某个领域只有你一家在做,他们希望看到创业者全面了解领域里的竞争对手,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
4.&在选择投资人之前,要清楚自己目前所处的阶段。投资人往往比较专注、聚焦,比如有些机构专注投资天使轮,有些则盯着A轮。作为创业者,在融资时一定要清楚遇到的挑战有哪些,项目的进展怎么样。
5.&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绝不是为了融资而融资,你必须要讲明为什么要融资,对融资有明确的支出计划。
怎么接触投资机构呢?
通常来说,接触投资机构有两种途径:通过论坛、朋友认识;找到财务公司,梳理BP,让他们帮你找,也就是常说的FA。
两者相较,何文建议选择后者,原因如下:
如果项目还处在天使轮阶段,投资人很可能不认可你的项目,因此创业者要见到足够多的投资人,快速覆盖投资机构,提升成功的可能性。
如果项目已有一定规模,产品也有了知名度的话,找FA也是明智的选择,因为这个阶段你的财务交易结构很复杂,FA可以帮你很好地梳理。
虽然找FA需要一定的费用,但只有你融资成功后,它才会收取一定提成,对于创业团队来说,这笔开支是可以接受的。
如何确定合适的投资机构呢?
何文建议创业者一定要找到懂自己的投资机构,因为投资机构&懂你&的程度,决定了对你未来的帮助程度。找到专注于自己领域的投资机构,这样他们不仅更懂你,而且可以在未来提供更多增值服务,比如为你介绍优秀的行业人才等。
就目前来说,投资行业也正在变化,投资机构都在走向专业化和垂直化。
找到合适的投资人后,如何与其过招?
找到了合适的投资人,接下来就该考虑与投资人过招了。走到这一步不容易,创业者该如何稳妥地搞定投资人,顺利拿到投资呢?
何文认为,创业者首先要了解投资人,对投资机构的背景进行调查,比如之前所投资的阶段、金额,以及一些典型的投资案例等。这么做是为了判断他是否了解你的项目,争取找到懂你的投资人。同时还要看看这家机构是不是投资过和你类似的,有业务冲突的产品或公司,如果有的话,要提高警惕,因为这样的投资人有可能是来学习你的模式,而不是真的投资你的。
其次,与投资人PK要注意以下问题,这些都是投资人很关注的。
1.&项目想象空间多大?如何去创造,获得利润?
2.&目前实际做到的成绩有哪些,这里一定给投资人具体的数据信息,而不是未来的目标数据。切记不要蒙混过关,那样的话反倒会让投资人觉得你不真诚,对自己的业务没信心。
3.&作为对你的考察,投资人会关心你的经验够不够,团队完善不完善等问题。
4.&你还会与竞争对手进行一番对比,投资人不喜欢过分贬低竞争对手的创业者,但也不喜欢不够了解对手,缺乏信心的创业者。
5.&关于未来的规划也是必须要说的,这里已定要突出未来的战略路径,以及注意不能说得天花乱坠,而是要有一个实际的目标,这说明你对公司有深入的思考。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规划是要量化的,有逻辑的,让投资人相信你有明确的目标。
6.&历史融资情况也要讲清楚,之前的融资都是一种背书,可以增加投资人的信心。
7.&有些投资人很尖锐,会问很多细节的东西,这就要求创业者要自信、有耐心,坚定自己做的事是有意义的,同时也正视自己存在的问题,并且有相对明确的解决办法。
拿到投资后,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如果熬到这一步,首先得恭喜你拿到投资,但是如何分配股权也是你必须要知道的,这关系到公司未来的稳定发展。
首先,创业者要明确股权设计的四个核心目标:
1.&要维护一把手控制权,否则投资人会觉得公司没有核心,进而担心失控;
2.&通过股权设计要能凝聚核心团队,吸引对公司有价值的人才;
3.&股权设计要不能让投资人担心自己进不来;
4.&不能为上市设置障碍,避免比如对赌、代持等问题。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分配股权的方法论:
1.&基本确定未来上市的时候,一把手的股份应该在40%左右,这样对每个融资阶段能放出多少股份会比较清楚;一般而言,核心团队占比可以在10%-20%之间,剩下的40%是投资人的。
2.&创始人要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判断公司离上市还有多久,期间还要进行几轮融资,估算出需要多少钱之后,预定融资节奏,比如半年一次;估算不同时间节点的估值和每一轮融到的钱,再算出对应的股份,跟之前的设定对比,差不多的话,分配方案就差不多确定了。
3.&一般来说,投资机构都希望联合创始人是公司全职,并且不建议持有太多股份;核心员工的期权(10%-20%之间)应分批给予,并且要有一个成熟期,一般按照4年算,之后每在公司任职一年,就给一部分,离职后当然就不给了。
4.&投资人的股权分配原则:根据需要的钱和目前的估值确定股份,以一年为周期,市场好的时候,融资要少量多次,一年可融2次;市场差的话,比如资本寒冬的时候可以多融一点,比如一次融一年半的,这样的话,公司才能专心做业务。
第一时间获取股权投资行业新鲜资讯和深度商业分析,请在微信公众账号中搜索投中网,或用手机扫描左侧二维码,即可获得投中网每日精华内容推送。
新闻排行榜}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家庭开支比例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