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质疑导致的中标结果公示期后质疑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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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质疑导致的中标结果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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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质疑导致的中标结果改变
&中标无效&认定,并非&评标无效&认定,不追溯原中标人在评标时的资格或条件符合性;监管部门在认定中标无效时,不宜同时决定顺延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
■ 彭时明 赵春雪
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可能导致中标结果的改变。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质疑导致的中标无效作出妥善处理。
中标无效须符合法定条件
中标无效应当由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导致。
质疑中标结果是质疑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后,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人在评标结束后、中标公告发布前提出的质疑,一般不指向中标结果,可能导致的后果是重新审查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74条规定了5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质疑事项经查证核实,被质疑中标供应商具有上述任何一种违法情形,就具备了中标无效的认定条件。
中标无效应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查证质疑事项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职责。当证实被质疑人确有应当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形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将调查结论和证据材料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规定,直接作出或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作出中标无效的认定。
中标无效情形涉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对被质疑人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财政部门的介入并不免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程序规定处置和答复质疑的义务。
认定中标无效不宜否定评标结果
中标无效是对中标人违规行为的事后追究,其法律后果应当由中标人自己承担,不应累及他人,不应倒查溯往。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规定的是&中标无效&认定而非&评标无效&认定,其立法本意,就是不追溯有违规行为的中标人在评标时的资格或条件符合性。中标无效是中标人对其违规行为应当独自承担的法律后果,已经错有其罚,不必重新判断中标人是否还具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
认定中标无效后,评标结果依然有效。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关于&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的规定,是建立在认定&评标结果依然有效&基础上的规定。任何因为发生了中标无效情形而否定原评审结果或启动重新评审程序的动议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认定中标无效时不宜宣告废标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关于中标无效的后续处置规定了两个选项,一个是&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一个是&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对这条规定可以有以下两点解读:一是废标不是中标无效的法定处置办法;二是由采购人决定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标无效是由于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应该以&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援引《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如果原评审结果只有三家合格的投标人,还可以引用&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规定予以废标。这种观点曲解了《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法律适用错误。《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一种约束和授权,是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废标义务和行使废标权力的法律依据,不是事后追究或处罚的依据。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么,当未中标供应商出现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74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时,当然也要援引《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这就势必造成一家违规,全体受罚,株连无辜的局面。这样的处置对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显然是不公平的。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的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强调一点,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必须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顺延中标。请注意,后者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采购人拥有选择顺延中标还是重新招标的权利,但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顺延中标或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当中标人中标无效或放弃中标,采购人认为不宜顺延而需重新招标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利,自主决定重新招标即可,不必错误套用不适宜的法条宣告废标。财政部门在做出中标无效认定时,不宜同时决定顺延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
(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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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无效”认定,并非“评标无效”认定,不追溯原中标人在评标时的资格或条件符合性;监管部门在认定中标无效时,不宜同时决定顺延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  彭时明 赵春雪  中标公告发布后,供应商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可能导致中标结果的改变。采购人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对质疑导致的中标无效作出妥善处理。  中标无效须符合法定条件  中标无效应当由对中标结果的质疑导致。  质疑中标结果是质疑人在中标公告发布之后,对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质疑人在评标结束后、中标公告发布前提出的质疑,一般不指向中标结果,可能导致的后果是重新审查评标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74条规定了5种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向招标采购单位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质疑事项经查证核实,被质疑中标供应商具有上述任何一种违法情形,就具备了中标无效的认定条件。  中标无效应报同级财政部门认定  查证质疑事项是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的职责。当证实被质疑人确有应当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形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将调查结论和证据材料书面报告采购项目的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依据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规定,直接作出或报请上级财政部门作出中标无效的认定。  中标无效情形涉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财政部门应当对被质疑人的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财政部门的介入并不免除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按程序规定处置和答复质疑的义务。  认定中标无效不宜否定评标结果  中标无效是对中标人违规行为的事后追究,其法律后果应当由中标人自己承担,不应累及他人,不应倒查溯往。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规定的是“中标无效”认定而非“评标无效”认定,其立法本意,就是不追溯有违规行为的中标人在评标时的资格或条件符合性。中标无效是中标人对其违规行为应当独自承担的法律后果,已经错有其罚,不必重新判断中标人是否还具有合格投标人的资格。  认定中标无效后,评标结果依然有效。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关于“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的规定,是建立在认定“评标结果依然有效”基础上的规定。任何因为发生了中标无效情形而否定原评审结果或启动重新评审程序的动议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认定中标无效时不宜宣告废标  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关于中标无效的后续处置规定了两个选项,一个是“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一个是“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对这条规定可以有以下两点解读:一是废标不是中标无效的法定处置办法;二是由采购人决定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  有一种观点认为,中标无效是由于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的,应该以“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而援引《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如果原评审结果只有三家合格的投标人,还可以引用“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规定予以废标。这种观点曲解了《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法律适用错误。《政府采购法》第36条是对采购人采购行为的一种约束和授权,是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废标义务和行使废标权力的法律依据,不是事后追究或处罚的依据。如果这个观点成立,那么,当未中标供应商出现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74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时,当然也要援引《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予以废标,这就势必造成一家违规,全体受罚,株连无辜的局面。这样的处置对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显然是不公平的。  正确的处理方式是,按照财政部第18号部长令第82条的规定,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还是重新招标。强调一点,确定中标人的原则是:必须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顺延中标。请注意,后者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采购人拥有选择顺延中标还是重新招标的权利,但需要在招标文件中约定顺延中标或重新招标的适用条件。当中标人中标无效或放弃中标,采购人认为不宜顺延而需重新招标时,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利,自主决定重新招标即可,不必错误套用不适宜的法条宣告废标。财政部门在做出中标无效认定时,不宜同时决定顺延中标、废标或重新招标。  (作者单位:海南菲迪克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责任编辑: 叶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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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新闻 你总比别人先知道成立招标质疑处理办公室破解招标质疑难题_检察日报社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第11版:地方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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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招标质疑处理办公室破解招标质疑难题
张敏 顾志翔
&&&&淇县检察院针对近年来招标质疑逐渐增多,质疑纠纷影响招投标秩序的现状,积极探索招标质疑处理的新途径。前不久,该院联合相关部门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了全省首家“招标质疑处理办公室”,专门受理招标质疑。截至目前,已受理招标质疑案件7件,均予以调查核实,处理结果满意率达100%。&&&&&畅通了维权渠道。该院经过长时间调研,并取得县委县政府支持,经与县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协商,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挂牌成立“招标质疑处理办公室”,并制定了《质疑审理联席工作制度》《招标质疑处理工作制度》,集中处理在招标过程中存在的质疑难题。&&&&&保证了处理结果公平、公正。质疑处理办公室针对反映的问题,成立专门调查小组,小组成员由招标代理机构成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人员等组成,按照工作程序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答复质疑人;监察部门、检察机关对调查小组实行全程监督,并直接受理当事人反映。在今年处理的质疑案件问题中,质疑方与被质疑方均接受处理结果,满意率达100%,无一反复缠访现象。&&&&&提升了处理问题的专业性。质疑处理办公室在住建、房管、水利及法律等部门抽选各领域专业性人才,建立了专家小组,解决了调查取证的专业技术难题,确保了处理结果的客观性。如在受理某单位设备采购招标文件质疑案后,经专家对该设备各项系数的考察及市场调研,发现该单位发布的招标文件报名资质设限不合理,存在限制潜在投标人的问题,随即通知该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重新制发了招标文件,报名的企业数量从5家增加到12家。今年以来,招投标过程中出现质疑的情形比去年同期减少60%,处理满意度同比上升了80%。&(张敏 顾志翔)如何有效处理招标质疑_论文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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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发售招标文件。因此,财政部门认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而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缺乏评标标准,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18条的规定,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采取资格预审、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共同推荐的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由评审小组从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第四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劝说投标人放弃质疑投诉不可行为了让供应商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益得到更有效保障,《政府采购法》设置了区别一般民事合同的行政性救济渠道--质疑和投诉。投诉事项包括:1.此次采购的中标人A公司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本公司请求公开专家评审结果和各投标公司的应标参数,遭到了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的拒绝;同时,在采购活动遭遇质疑投诉后,采购人代表应该理性待之。
采购队伍应当职业化  对于上述采购中复核环节评标委员会对A公司评审背离招标文件规定、抬高评判标准的问题,政府采购业界资深人士普遍认为,不管是初评还是复核,评审专家都只能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来进行,在此次招标中评审专家背离招标文件、擅自抬高对投标人的要求严重违背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追究相应的责任;
但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投诉人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已经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因此对于受理投诉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或者不应受理的,不应适用“驳回投诉”的方法来解决,应创新解决方式——不予处理或者终止投诉处理。(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问题分析及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处理质疑答复时,针对出现可能导致采购结果改变的不同情况,须把握以下三点: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根据上述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应针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而不应对质疑事项之外的内容进行答复。
后来,财政部门向H招标公司再次核实,H招标公司反映说,这是T师范学校的要求,其实在编制招标文件时,H招标公司已向T师范学校建议过,认为这样在招标文件中写明品牌不太好,但T师范学校为了落实校领导要求,采购高质量教学设备,坚持要求写明品牌,所以才按照T师范学校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做出了上述规定。应当说,本案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都存在不当之处:  一是采购人在提供采购文件的技术需求时不应指定品牌。
答复时间则是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供应商提出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王永林介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认为质疑事项成立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限制性、倾向性条款,或者是采购文件未按规定程序补充、澄清或修改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并公告或书面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案例 | 中标公告发布后能投诉招标文件吗?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财政部门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而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人重新投诉的,投诉时间为投诉人首次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时间;
10月9日,Z招标公司接到D公司质疑,称D公司由于国庆节前项目较多,没有来得及购买招标文件,在10月8日上班后立即到Z招标公司处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过短,D公司不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Z招标公司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本案反映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容易忽视的问题,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10月9日,Z招标公司接到D公司质疑,质疑称,D公司由于国庆节前项目较多,没有来得及购买招标文件,在10月8日上班后立即到Z招标公司处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过短,D公司不可能在一天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Z招标公司延长投标截止时间。【问题分析与处理情况】  本案反映出在政府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容易忽视的问题,即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⑩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行为,或违反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约束和规范了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在供应商的角度之外,又从另一个角度规定了中标无效的10种具体情形,对于预防和降低中标无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当然,还有另一种情形,即某些分包的采购项目中,采购人只确认了其中部分包的采购结果,这时,代理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发布部分包的采购结果公告,而不能等采购人确认所有包的采购结果后再发布公告。对于质疑处理中发现专家未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笔者不主张采购人、代理机构要求专家纠正错误,而是建议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核实情况的基础上,向财政监督部门报告,由财政部门依法审查评审活动,依法纠正错误。
答:根据74号令第二十七条,公开招标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意味着招标文件应变更为谈判文件、投标供应商代表成为谈判供应商代表,所以,招标文件需按照竞争性谈判的要求重新制定,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代表的授权需法定代表人重新作出变更,现场合法变更采购方式几乎是不可能的。虽然供应商C提供的LED灯优于招标文件要求的氙灯,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属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当属无效标。故非公开的投标文件不应视为可质疑的采购文件。
但本案例中,发现评审错误时不是在评审现场,而是在采购结果公告之后。而在采购结果公告后,采购代理机构发现此项问题后,不管动机如何,都不能自行要求启动重新评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及采购人是平等关系,按照《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就此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据调查结果作出是否重新组织评审的决定,以更好地防止人为因素对采购活动的干扰。
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副主任 林平:69号文第三条有规定--“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第40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Z采购中心接受某局的委托,就“设备采购项目”组织公开招标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组织了开标仪式和评审工作,推荐5个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八条、《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可以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为: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更正事项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既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重新评审,为什么还要向财政部门书面报告呢?因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重新评审的的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由财政部门进行监督;
中标后,采购人是否可以再对样品进行检测,并改变采购结果?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做好评审环节的组织工作,是采购代理机构的份内职责。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记录表》,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评审小组在评审结果汇总后至评审报告签署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下,依据有关的政策制度和采购文件对评审情况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复核人员及监督人员签字确认。评审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看管好采购现场的采购文件,避免被评标委员会带离现场。
第五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假如供应商是以邮寄方式寄送质疑书,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于6月30日才收到,只要有邮戳证明质疑书是6月15日前(含6月15日)寄出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仍然应当依法受理。质疑书内容涉及其他供应商,并且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时向其他供应商进行核实的,质疑供应商还应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交质疑书副本。
建议:本条分号之后“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的表述,建议修改为“投诉处理是指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受理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行为。”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从对采购文件和采购过程的质疑投诉来分析质疑投诉机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15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因此,“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应该包含未按采购文件中的采购需求进行评审,当采购人发现成交结果不能满足采购需求时,无论评审过程中是否存有违法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要求评审小组否定原成交结果。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之十大要点。⑧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法定的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财政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二、对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内容、投诉书及投诉处理决定做了明确细化的规定。财政部将出质疑函和投诉书范本。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质疑、投诉,即使质疑、投诉的事项成立,如果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也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通常情况下,质疑人对采购项目提出质疑的理由涉及采购人违法违规、供应商行为违法违规或者无效、评审委员会评审错误或者违法违规等。
《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将政府购买服务定义为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地方政府以政府购买服务变相融资,实质上是隐性增加政府债务。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采购服务中“服务”的定义是否相同,也关系到建设工程是否能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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