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市区事业单位职工企业职工死亡遗属补助助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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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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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上半年盐城事业单位招聘 设609个岗位
  为贯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令第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号)精神,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优化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现就盐城市2018年上半年部分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条件
  1. 招聘岗位
  统一公开招聘的岗位为我市各类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涉密岗位以外的管理类岗位、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类岗位。
  管理类岗位,指事业单位中除单位领导人员岗位以外的其他管理岗位。
  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指事业单位中岗位等级在八级及以下的法律类、英语类、计算机类、经济类和部分其他类专业技术岗位。经济类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会计、审计、统计和其他经济岗位。其他类专业技术岗位指各部门(单位)组织公开招聘时招聘条件不限专业或笔试不考专业的专业技术岗位等。
  工勤技能类岗位,包括事业单位中岗位等级在二级(技师)及以下的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
  具体招聘岗位及招聘条件等详见《2018年上半年盐城市部分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岗位表》(附件在文末)。
  2. 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4)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表中注明的为准;
  (5)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2018年上半年盐城市部分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岗位表》(附件1)。其中,“专业”条件按《江苏省2018年公务员考试录用专业参考目录》设置。全日制普通高校双学士学位考生,其第二学位的专业可用于报考相应专业要求的岗位(对专业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表中注明为准)。报考岗位要求工作经历的,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时间截点为日);
  (6)招聘对象中的2018年应届毕业生,指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校2018年毕业并且在8月31日前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
  (7)资格条件中有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要求的,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书,只有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通知单的,相应的成绩原则上不低于425分。在官方语言为英语的国家取得学历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应聘有英语四级、六级要求的岗位时,可以不提供英语四级、六级的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单;
  (8)本次公开招聘对应聘人员户籍没有要求,全部进编;
  (9)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苏人社发[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盐城市区岗位。
  二、报名
  1. 报名方式、时间
  报名采用网络方式进行。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网址:盐城人事考试网()。
  (1)报名、照片上传时间:日09:00-3月31日16:00;
  (2)资格初审时间:日09:00-4月1日16:00;
  (3)应聘人员对资格初审异议的陈述申辩时间:日-4月1日的09:00-18:00;
  (4)资格初审单位对资格初审异议的处理时间:日-4月2日的09:00-16:00;
  (5)缴费确认时间:日09:00-4月3日12:00。
  2. 网上确认
  (1)应聘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聘部门(单位)资格初审。如对初审意见有异议,请及时向负责资格审核的招聘主管部门(单位)陈述申辩,联系方式可从招聘岗位表中相应岗位的 “政策咨询电话及联系人”栏内获取。
  (2)通过初审后的应聘人员须使用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在网上缴纳报名费100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先缴费确认,若没有违反考试纪律,在参加考试后,凭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于-24日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盐城市东进中路88号)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统一退还报名费。
  (3)通过初审并且完成缴费确认的人员,即报名成功。
  (4)未按时在网上确认报名资格、上传照片、缴纳报名费的视为报名无效。
  3. 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的应聘人员须在4月18-20日登陆盐城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准考证中如有问题,请直接与市人事考试中心联系。联系电话:5。
  4. 报名注意事项
  (1)应聘人员须按岗位要求和网上提示,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有关信息,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5×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招聘部门(单位)根据应聘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应聘资格。
  (2)本次公开招聘,所有招聘岗位均设1:3开考比例。如未达到开考比例,相应核减岗位招聘计划数,直至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应聘岗位被取消的报名成功人员可在日9:00-12:00登陆到盐城人事考试网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3)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不得更改报名信息。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在报名期内,可以改报符合资格条件的其他岗位。应聘人员须使用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①现役军人或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
  ②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岗位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招聘人员,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应聘人员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到岗后又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
  ③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④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办法
  1. 考试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结构化面试、专业测试、技能操作,以下简称“面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笔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参加江苏省2018年省属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市直事业单位面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事业单位面试由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2. 统一笔试
  (1)科目
  管理类岗位、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类岗位的笔试科目均为《综合知识和能力素质》,但考试内容各不相同。
  经济类中会计、审计岗位的笔试试卷相同,统计和其他经济岗位的笔试试卷相同;
  “其他类”专业技术岗位与管理类岗位的笔试试卷相同。
  各招聘岗位的类别详见《2018年上半年盐城市部分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岗位表》(附件1)。
  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18年省属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人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附件2)。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
  (2)笔试时间和地点
  笔试日期:日。
  管理类岗位考试时间为9:00-11:30;
  通用类专业技术岗位考试时间为9:00-11:30;
  工勤技能类岗位考试时间为9:00-10:30。
  (3)具体考试地点详见笔试准考证。应聘人员应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到考点参加笔试。笔试为全程封闭考试,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退场。
  (4)笔试成绩将以百分制的形式在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盐城人事考试网公布,应聘人员可凭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查询。
  3. 面试
  (1)统一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研究确定各类岗位的最低合格分数线。在笔试合格者中,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各招聘岗位拟聘用人数1:3确定参加面试人选(含末位同分者),不足1:3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在1:3范围内的应聘人员,以及其他排名较前的人员,请保持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招聘部门(单位)通知资格复审或递补,联系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
  (2)招聘部门(单位)将在面试前对参加面试的人选进行资格复审。2018年应届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须提供2018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相关证明材料。市直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将在盐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公布[县(市、区)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将在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应聘同岗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选。被取消面试资格者如对资格复审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负责资格复审的招聘主管部门(单位)陈述申辩。
  (3)面试成绩现场通知应聘人员。面试没有形成竞争的岗位,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60%;形成竞争的岗位,除岗位表中有特殊说明外,面试合格分数线为面试总分的50%。如招聘主管部门(单位)有专业测试、技能操作要求,并且在岗位表中明确成绩所占比例的,其合格分数线与上述要求一致。
  4. 总成绩计算方法
  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技术人员岗位(岗位代码077)面试成绩即为总成绩;其他岗位的总成绩按统一笔试成绩(百分制)50%、面试成绩(百分制)50%计算。
  四、聘用
  1. 体检。考试结束后,根据总成绩按招聘岗位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时:无笔试的岗位,加试决出名次;有笔试的岗位,笔试成绩得分高者参加体检,笔试、面试成绩均相同时,加试决出名次。(加试时间、方式另行通知)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 考察。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并根据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考察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标准执行)。因个人放弃、体检考察不合格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在该岗位的考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成绩相同取舍办法同前)。
  市直体检考察工作由市直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各县(市、区)体检考察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
  3. 公示。市直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各相关部门(单位)的网站[各县(市、区)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所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现工作或学习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4. 聘用。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经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并与其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审批后不再进行递补。聘用人员实行6个月试用期制度(2018年应届毕业生试用期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关系。2018年应届毕业生,须于日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招聘咨询电话
  1. 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咨询电话见《2018年上半年盐城市部分事业单位统一公开招聘岗位表》。
  2.盐城市人社局咨询电话: 4、
  响水县人社局咨询电话:6
  滨海县人社局咨询电话:0
  阜宁县人社局咨询电话:2
  射阳县人社局咨询电话:0
  建湖县人社局咨询电话:9
  东台市人社局咨询电话:7
  大丰区人社局咨询电话:0
  盐都区人社局咨询电话:1
  六、招聘工作监督
  监督电话:6
  各县(市、区)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监督电话:
  响水县:8
  滨海县:8
  阜宁县:2
  射阳县:6
  建湖县:6
  东台市:1
  大丰区:5
  盐都区:5
  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编辑:韩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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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2011年遗属补助标准
提问者:4e4e2aeac***时间: 17:20:42地点:1个回答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然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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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尸检、鉴定,明确死亡原因、因果关系等。
交通事故(重庆)受害人死亡赔偿1丧葬费
答: 你好,1、针对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政府征用或征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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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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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一般是该车所有人的责任。
回答:你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如果有未成年子女和财产的,可以一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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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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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属补助有哪些标准
  安徽省参保企业职工死亡时,其配偶年龄男的超过60岁,女的超过55岁,且没有工作的,每月享受245元生活补助(从去年7月1日起)。这中间分两种情况,如果其父亲是退休时死亡的,由社保部门支付;如果是在职职工死亡的,则由企业支付。
  以下是遗属补助标准相关知识的汇总,仅供参考。
  ◇遗属补助标准是怎样的?
  我想知道遗属补助标准有哪些?我舅舅在05年去世,事业单位给了我舅妈遗嘱抚恤金,但是现在物价水平提高了,我就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中顾网律师解答:
  遗属补助标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号文件《关于调整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安徽省参保企业职工死亡时,其配偶年龄男的超过60岁,女的超过55岁,且没有工作的,每月享受245元生活补助(从去年7月1日起)。这中间分两种情况,如果其父亲是退休时死亡的,由社保部门支付;如果是在职职工死亡的,则由企业支付。
  遗属补助标准的相关知识:
  一、提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标准及有关政策
  (一) 凡依据甘人事〔号文件由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享受或变更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都在本次调整之列。
  (二)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日起
  统一按《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附后)执行,此前其它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三)为保护、抢救国家财产、对敌斗争或舍已救人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在上述表列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增加50元。
  (四)新标准执行后,若全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高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如属城市户口的,可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五)其它未尽事宜可继续依据甘人事〔号、[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变更审批新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执行后,凡享受老标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一律重新申报变更标准。
  (一) 申报审批的时间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申报审批工作从日开始,到10月10日结束。
  (二) 申报审批的程序
  1、遗属个人申报(8月15日至9月15日)。申报变更遗属补助标准的遗属需持:①个人身份证(审查后交公安机关盖章确认的复印件一张)、②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类别及年龄证明(必须为打印且加盖公安机关印章);③属已故职工配偶的,持所在乡镇(或街道居委会)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④属在中学学习的学生,持所在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⑤属2004年以前享受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且2004年提高标准的需提供2004年提高供养标准的审批文号;2004年以后审批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需提供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审批文号。同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照片处必须贴有本人照片或以电子形式打印,否则不予审批)一份后,将全部材料交由原供养单位主管部门审查。
  2、主管部门审查(9月16日至9月30日)。各乡镇、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对本单位的供养遗属进行一次深入细致的摸底清理,严格审查遗属个人所提供的申报材料,认真填写《机关事业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并在符合享受和变更遗属供养条件人员的遗属供养标准变更审批表上加注意见后,将全部材料一并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查。
  3、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10月1日至10月10日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对各单位上报的材料在严格审查清理后,重新按照新标准审批。
  4、各乡镇、各部门也要以这次工作为契机,对已丧失供养条件(被供养的父母已死亡;被供养的配偶已再婚或死亡;被供养的子女或兄妹已年满18周岁或中学已毕业)的人员要坚决予以清理,并及时停止供养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申报审批工作的要求1、各乡镇、各部门在接此《通知》后,要尽快确定专人办理具体业务,认真清理本单位供养人员,及时通知供养遗属个人,严格审查,按时上报审批,对因遗属个人或供养单位错报、迟报或漏报造成审批错误或不能审批的,后果自负,审批工作结束后不再接收补报材料。
  2、在申报审查过程中,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必须严格掌握政策界限,严格清理审查,保证上报审批材料真实、准确、齐全、绝不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报、瞒报的手法领取遗属供养的事情发生。否则,一经发现,除从供养单位如数扣回所领的遗属供养费外,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表一《甘肃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表二《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变更审批表》
  表三《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享受遗属供养人员花名表》
  表四《机关事业单位已故职工遗属已丧失供养条件人员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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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
  我单位的一个老员工因为心脏病突发病故了,他家是单亲家庭,剩下了一个正在读高中的儿子,如果按照遗属补助的相关规定,请问我单位是否应该给予他儿子一定的生活补助?
  中顾网律师解答:
  你可参照一下:
  1、 遗属补助的补助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苏人四[198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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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十五条规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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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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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
1、丧葬费,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号),从日起一次性丧葬费统一调整为6000元。铜山区从日起,丧葬费由4000元调整为6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6000元)。
2、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由4000元调整为14000元(徐州市由5200元调整为14000元)。
3、供养直系亲属,根据江苏省人社厅《关于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号),从日起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供养1
人的,每月按计发基数的0元发给;供养2 人的,每月按计发基数的0元发给;供养3
人及以上的,每月按计发基数的0元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
1人的,计发基数乘00元;供养 2人的,计发基数乘00元;供养
3人的,计发基数乘00元。铜山区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徐州市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注:参保单位由社保基金支付,未参保单位由企业支付。
二、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工作个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
(一)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供养亲属救济费: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人社发[号)规定,企业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江苏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丧葬费,从日起调整为6000元。
2、企业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五、死亡待遇及标准(五)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号):自日起,(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300元。
3、企业离休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苏民优〔2012〕2号)、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人员警察因公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苏民优[1996]37号),民政
部、人 事 部、财
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根据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1、丧葬费,从日起为6000元。
2、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从日起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300元。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3、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从日起为14000元。
备注:企业职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只有死者死时,其遗属男年满60周岁(无劳动收入来源)、女年满55周岁(无劳动收入来源),才能享受。退休人员死亡,只有退休时,其遗属男年满60周岁(无劳动收入来源)、女年满55周岁(无劳动收入来源),才能享受。与机关事业有区别。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1、一次性丧葬费,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号)规定,自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丧葬费由600元调整为6000元。
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自日起,(一)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10元提高到110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1300元。(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先每人每月520元提高到680元。(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本文第一、二条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80元。
3、一次性抚恤费,根据江苏省民政厅、人社厅、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号)》(苏民优〔2012〕2号),自日起,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和参公事业单位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费,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一次性抚恤费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规定,自日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个
4、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答复意见苏人社函〔号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死亡后相关待遇问题的请示》(宁人社发〔2015〕54号)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原劳动保障部《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规定:“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原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font&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5号)明确:“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可以继承,但本人和遗属不享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相关死亡遗属待遇”。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和保外就医人员仍属服刑期间,因此在社区矫正期间或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其遗属不能享受相关死亡待遇。
备注:1、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机保处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但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单位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由事业单位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及遗属生活补助费。2、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男年满60周岁(无劳动收入来源)、女年满50周岁(无劳动收入来源)发放,若死者死时,遗属年龄,只要遗属年龄达到上述年龄并且符合无劳动收入来源条件就发放,与企业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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