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餐饮食品安全应急预案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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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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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黑河市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拟定了《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现就起草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一、&制定《预案》的依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六)《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 (七)《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八)《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二、制定《预案》的必要性
&&&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重要内容,是保证食品安全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的重要前提。《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条例》等法规,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置作了原则预案。因此,很有必要在上述法律法规的有关预案的基础上,通过制定《预案》,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级食品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的职责、事故报告人、报告程序、时限、内容、要求以及法律责任等,逐步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制度。《预案》的制定与出台,将会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有利于促进应急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提高事故处置速度和效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 三、《预案》的起草过程
&&& 按照市政府应急办应于机构变动时及时修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的工作要求。7月20日我市政府食安办开始着手修订我市《预案》,我办工作人员经过认真的讨论与修改,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草拟了《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讨论稿)》。7月28日市政府食安办将讨论稿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发给各相关单位,征求当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意见,于8月15日前将征求当地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反馈,市食安办进行了汇总并修改,形成了《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经过反复修改,先后五易其稿,形成了上报给市法制办的《黑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 四、《预案》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 本《预案》主要解决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效防范和及时处置。
&&& 采取的主要措施有:(一)、全程预防、全程控制:对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可能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一定数量死亡或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突发的食品安全情况实施全程预防、全程控制。(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三)、明确职责、落实响应: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明确职责及响应。(四)、科学决策、依法应急: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五)、加强监测、群防群控: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六)、及时反应、快速行动: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故发展,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主要问题
&&& (一)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概念与分级。
&&&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响应)。
&&& (二)关于事故处置的原则。
&&&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 (三)关于事故应急管理的相关要求。
&&& 1、对事故报告登记处理的要求。报告主体和时限
&&&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政府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级政府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政府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同级政府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政府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政府食安办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省政府食安办报告。
&&& 2、报告内容
&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政府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 3、对事故进行核实的要求。当市政府食安办接到相关部门的报告后,应当会同市卫生局、公安局、监察局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核实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可能涉及的人群和区域范围;发生健康危害事故的进食方式、共同进食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以及主要的症状和体征;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及有毒有害物质调查和检验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效果及相关工作建议;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初步评估的等级等。
&&& 4、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当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接到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按以下要求实施紧急报告:(1)发生III级或IV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食安办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报告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2)发生Ⅰ级、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同级政府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每级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接到报告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6小时内报告卫生部;(3)卫生部接到Ⅱ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于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生IV级以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还应当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同级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通报。
&&& 5、对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存在或可能存在健康危害的污染食品,尚未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或者未达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分别在事故核实后的24小时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 6、对通报与协查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疾病控制机构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投诉,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书面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
&&& 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地区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通报相关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如事故调查处理过程需要相关地区协助调查的,应当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协查通报》,通过传真或特快专递的方式通报相关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或者《食品安全事故协查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尽快向提出协调通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 跨县、跨市(地)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食品安全事故协查分别由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相关地方的县级、地市级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查通报要求。
&& (五)关于法律责任。对隐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院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一、编制目的
 为了切实提高我院应对突发食堂食品安全故事的应急救援能力,保障医院职工和患者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苏州市发布的《苏州市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等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1、以保障全院医患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处置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要以生命救助为主,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将食品安全事故的影响降低到最低。
  2、本院职能部门应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监管,积极开展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切实做好实施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工作中要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确立决策科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
  (二)统一领导,协调配合。
  1、成立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整合现有资源,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2、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管理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认真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3、健全食堂食品安全信息报告沟通制度,整合本镇应急资源,加强协同作战能力;必要时迅速要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调度应急资源,以应对突发食堂食品安全事故。
  (三)信息公开、科学果断。
  1、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公布相关信息,保障信息通畅。
  2、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全院职工及病患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有关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赶到事故现场,依靠科学,提高效率,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抢救伤员,减少损失,并及时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院职工及病患出现的突发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时的应急处置与抢救措施。
&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1.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 分管副院长
成& 员:总务科长、保卫科长、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
2.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小组成员职责
组 长: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指挥、做出相应的应急工作安排。
副组长:协助现场整体工作安排,收集记录相关情况,形成文字材料。
组员:负责现场救治,与卫生、防疫、医疗等部门联系,查明事因,及时落实相关工作安排,并向食品中毒人员及家属做好解释工作。
&五、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1.对食物中毒者采取紧急处理
(1)停止使用中毒食品(饭菜);
(2)采集病人排泄物和可疑食品等标本,以备检验;
(3)组织好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4)及时将病人送医院进行治疗;
(5)对中毒食物及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性措施;
2.对中毒食品控制处理
(1)保护现场,封存剩余的食物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材料;
(2)为控制食品中毒事故扩散,责令商家和生产经营者回收已出售的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或者证据证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
(3)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食品予以销毁或监督销毁;
3.对相关用品采取相应的消毒措施
(1)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具及工具,并进行清洗消毒。
(2)对微生物食物中毒,要彻底清洗、消毒接触过引起中毒食物的餐具、容器以及存储过程中的冰箱、设备,加工人员的手也要进行消毒处理,对餐具、用具、抹布最简单的方法是采取煮沸办法,煮沸时间不应少于5分钟,对不能进行热力消毒的物品,可用75%的酒精擦拭或用化学消毒剂浸泡。
(3)对化学性食物中毒要用热碱水彻底清洁接触过的容器、餐具、用具等,并对剩余的食物彻底清理,杜绝中毒隐患。
4.食物中毒紧急报告制度,发生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和接受食物中毒事故的报告应及时填写《食物中毒事故报告登记表》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说明发生食物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以及食物中毒等有关内容。
5、环境处理组。由职能部门牵头快速查明主要污染源、污染种类以及污染影响,在职责范围内及时控制污染的扩建,消除危害,并对潜在危害继续监控。
& 六、责任追究
1.针对外包食堂,我院具有监管职能,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事故),善后工作由医院药品食品卫生科,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制定处置方案。
2.责任追究:外包公司负责落实执行;属公司管辖的,由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研究决定。
3.事件处理结束后,立即着手清查隐患,堵塞漏洞,组织食品管理和从业人员全员培训,并对员工进行情况通报和教育。
&& 七、附则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每年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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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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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日修订)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卫生部会同食品安全办向国务院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经国务院批准后,成立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重大、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所在地省、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相应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 指挥部设置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卫生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铁道部、粮食局、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旅游局、新闻办、民航局和食品安全办等部门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外交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卫生部、食品安全办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指挥部办公室。
2.3 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4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国务院、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5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2.6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 事故调查组
由卫生部牵头,会同公安部、监察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 医疗救治组
由卫生部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 检测评估组
由卫生部牵头,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5) 维护稳定组
由公安部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 新闻宣传组
由中央宣传部牵头,会同新闻办、卫生部等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 专家组
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7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国家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包含食品安全监测、事故报告与通报、食品安全事故隐患预警等内容;建立健全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的统一管理。 三亿文库包含各类专业文献、文学作品欣赏、各类资格考试、行业资料、中学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0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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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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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市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中发生的造成可能严重威胁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范围跨越本省行政辖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需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其他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5)在全省性或地区性重大活动、重要会议期间造成危害人数5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6)省级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省辖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危害人数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在30人以上5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道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危害人数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4)市(县)、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3、组织体系
3.1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发生后,立即启动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应急响应,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由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成员为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3.2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事故处理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要求履行职责,准确实施应急处置措施,随时向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处理情况。
3.3各地政府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地的市(县)、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即转为所在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当地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成员为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3.4 专家指导组
市(县)、区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要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专家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从专家库中选定相关专家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指导组,为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4、监测、预警、报告与通报
4.1 监测系统
全市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监管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风险监测和信息通报网络,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体系。
4.2 预警系统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管,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库和信息报告系统,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随时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工作。
4.3 信息报告
4.3.1 事故报告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行政部门通报。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4.3.2 责任报告单位
(1)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以及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单位;
(2)医疗机构、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4.3.3 责任报告人
(1)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义务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信息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3.4 事故报告要求
分为初次报告、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初次报告应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人数或初步判定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以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信息。
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并对初次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应包括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事故发生和处理进行汇总;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提出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意见;对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追究的意见。
4.4 事故通报
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会同宣传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做好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法发布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便于公众知晓。
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实施。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应急响应由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由市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的市(县)、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当食品安全事故升级或超出本级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的,应当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2 应急响应措施
5.2.1 特别重大(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
5.2.2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应急响应
(1)市级政府应急响应
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5.2.3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应急响应
(1)市(县)、区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县)、区政府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2)市(县)、区级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随即转为市(县)、区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职责。
5.2.4 造成伤害人数在3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工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处置,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5.2.5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时,应当向上级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及时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逐步消除的,应当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相应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
5.3 响应终止
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6、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以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生活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形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上级政府和当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7、保障措施
7.1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各级卫生系统启动应急救援工作,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2 队伍保障
各地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启动食品安全专家库,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参加事故处理。
7.3 物资保障
各地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
7.4 通信保障
各级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电信运营企业加强对通信系统的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7.5 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负责安排本级政府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7.6 应急演练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导各地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演习演练工作,并组织全市性、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7.7 宣传、教育和培训
各地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广大消费者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事故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1 名词解释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源性疾病,是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9.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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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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