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登记法律意见书书是公开的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版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日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对申请机构的登记申请材料、工商登记情况、专业化经营情况、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分支机构情况、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外包情况、合法合规情况、高管人员资质情况等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下四种情形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一、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作为必备申请材料。
二、对于公告发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请但尚未办结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三、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首次申请备案私募基金产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四、已登记且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要求其补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
对于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变更控股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重大事项或中国基金业协会审慎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应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的要求参见上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的相关要求。
本人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专业律师,现根据公告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之要求,起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开展私募基金专项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参考借鉴。
特别提示:该《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系简单的模板格式,实际业务操作中需要根据各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机构的具体情况,在专业律师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更为详细的起草拟定,以满足基金业协会的要求,达到私募基金管理人顺利登记的目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模板)
***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一、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公司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北京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
成立日期:日
营业期限:日至日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公司存续沿革:
日,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日出具【2014】第***号验资报告,审验股东***、***于日实缴出资共计人民币5000万元。
公司设立时,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有效存续。
二、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文件显示,其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所记载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文字和描述。
三、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显示,其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管理或受托管理非证券类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相关业务资料显示,显示公司的主营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遵循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公司经营的业务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在工商登记记载的经营范围或公司实际经营的业务中,没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没有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
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其股东为***、***。其中股东***出资3000万元,占有公司60%股份;股东***出资2000万元,占有公司40%股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
五、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显示其公司股东为***、***。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其他实际控制人。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实际控制人。
六、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记载,并结合公司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
七、根据公司工商登记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显示:(一)公司有员工20人,其中5人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所有高管均具有银行、基金、证券、风控、合规等符合要求的从业经历。且全部高管最近三年没有重大失信记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二)公司营业场所位于北京市**区**路**号,营业面积500平方,具有独立的总经理室、财务部、风控部、合规部、市场部、会议室等部门,并配置有电脑、视频设施、传真机、打印机等完善的办公设备。(三)公司财务报表及**银行出具的对账单显示,截止2015年**月**日,其账面流动资金***万元,公司净资产***万元。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具有按照规定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显示,其制定了完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有”私募基金投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私募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投资评价办法“、“投资委员会投资表决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利益冲突投资交易管理办法“、”机构内部交易管理办法“、”防范内幕交易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管理办法“、”私募基金产品宣传推介及募集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各项管理制度之间形成了有效的分工和制约。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已经制定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各项制度。
九、根据***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调查核实,公司私募基金的募集拟通过公司自身的通道和能力对外宣介、募集及管理服务。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没有和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
十、经核实***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公司高管名单及相关资质证书,显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副总经理***、首席合规官***、首席风控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高管岗位的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高管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公司高管设置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十一、经调查核实企业征信记录、企业信息工商登记及公示系统、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公示系统、司法信息公示系统等系统信息。并结合公司所提及的相关资料,未显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未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公司及其高管人员未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公司高管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情形;未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未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经查询核实法院涉诉、涉执行信息公示系统及商事、劳动仲裁机构仲裁信息系统,并结合***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资料,未发现***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涉及诉讼和仲裁。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在最近三年没有涉入诉讼和仲裁。
十三、经查询、核实、对比***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和信息,显示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结论:***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四、经办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略)
整体结论意见:***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要求。
***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签名)
***律师(签名)
201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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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自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来,私募基金行业高度关注,反响热烈,普遍支持和认同协会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相关措施。与此同时,各财经媒体和微信、微博等自媒体纷纷对《公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各类分析与解读,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也推出了配套的中介服务。中国基金业协会注意到,有些观点和中介机构的做法与《公告》的内容和精神存在偏差,协会热线咨询电话(400-017-8200)、官方微信咨询平台和电邮咨询系统里也收集到一些确需向行业机构进一步解释说明的问题。为此,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公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公告》发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是否暂停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
  答:《公告》发布后,中国基金业协会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公告》的出台旨在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针对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产品备案、报送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或者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性、全面、持续地理解和落实《公告》中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系列配套措施,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避免断章取义、草率行事。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珍惜自身商誉和行业诚信记录,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告》的系列配套措施和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避免因“临时抱佛脚”似的草率登记备案,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给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的争拗和纠纷。
  问:《公告》发布后,一些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纷纷推出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中国基金业协会如何评价?
  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服务机构是私募基金行业生态系统和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行政服务和外包业务等专业化服务有利于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运作水平,各方相互依存、互为制衡、协同发展,形成市场化的道德约束和优胜劣汰机制。基金业协会重视基金行业各类服务主体的发展,支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形成良好的行业生态。
  但是,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时,应当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公告》的内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
  首先,私募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秉承职业操守和专业行为规范,恪尽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合规、独立、客观、专业、公正的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第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应注意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职责范围和法律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履行共同受托职责,基金服务机构可受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方都应当高度珍视自身商誉和信用记录,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做好后续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安排,避免相关风险外溢或损害自身机构、对方机构、或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各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切不可对面临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视而不见。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核查工作。
  第三,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健康发展离不开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中国基金业协会呼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秉承公平竞争、合理收费原则,制定各自合理公允的服务收费标准,统筹规划本机构私募服务业务发展模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各项要求,审慎专业、勤勉尽责地提供各项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 问:可否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事宜提供进一步说明?
& 答:(一)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简称《法律意见书》)模板问题。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无统一官方《法律意见书》模板,请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请的执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以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的填报要求,结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情况,出具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对《法律意见书》的核查问题。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法律意见书》,引入专业法律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是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同时也是中国基金业协会开展私募基金行业事中自律检查、事后自律处分的重要基础和依据。对于《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且有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将视具体情形个案要求其补提《法律意见书》。除此种情形以外,《法律意见书》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部分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公告》发布前已登记但无管理规模的机构首次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的必备重要内容。包括《法律意见书》在内的申请材料经核查通过后,申请机构才可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或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等相关业务。
  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核查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法律意见书》,并视情况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重大事项变更的反馈意见中提出进一步的询问,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出具相关法律意见。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在核查包括《法律意见书》所列事项在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重大事项变更等内容的过程中,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管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三)关于可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质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可就中国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均可受聘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自愿选择符合上述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八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制度健全,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
  2、&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 其中五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已经办理有效的执业责任保险;&
  4、&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1号)第九条的规定,中国基金业协会鼓励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且最近两年未因违法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律师参与出具法律意见书:
  1、&最近三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2、&最近三年连续执业,且拟与其共同承办业务的律师最近3年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
  3、&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领域的教学、研究工作,或者接受过证券法律业务的行业培训。
  问:《公告》发布后,较多私募机构咨询顾问产品备案事项,中国基金业协会对此有何回应?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产品投资顾问方式开展业务的“阳光私募”模式,是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初期出现的一种做法。目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
  考虑到在法律和实际运作中,在相关管理机构已完成资管产品备案或审批程序后,各类形式的顾问管理型的私募基金产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备案,不会影响该产品的正常投资运作,为保证《公告》相关要求的有效实施,自《公告》发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国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待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的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备案其管理的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
  问:如何报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答:(一)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安排。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包含全国统一考试和预约式考试,2016年度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计划安排见下表。
基金从业人员
预约式考试第1次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预约式考试
预约式考试第2次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预约式考试第3次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预约式考试第4次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基金从业人员
全国统一考试第1次
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蚌埠、福州、南昌、济南、郑州、武汉、长沙、广州、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佛山、苏州、汕头、宜昌、衡阳、徐州、淮安、赣州、金华、温州、泉州、拉萨等48个城市
全国统一考试
全国统一考试第2次
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0日
全国统一考试第3次
2016年9月19日至2016年11月4日 &
  上述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计划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和考试地点以当期考试公告为准,考生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栏目考试平台查阅考试信息。
  (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可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提供的报名链接进行报名,也可直接登录报名网站()按照要求报名。中国基金业协会从未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为防止假冒网站截留和窃取考生个人信息,请务必不要通过其他网站的链接进入报名网页的方式进行报名。
  (三)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中国基金业协会已于2015年7月对外发布了《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详情请参阅协会官网()的“从业人员管理”栏目。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唯一指定教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编、2015年6月出版的《证券投资基金》(上下册),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教材购买网址链接。中国基金业协会从未委托其他机构或个人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也不举办考前培训。
  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列举了考试常见问题及解答,请考生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考生也可通过考试报名在线客服咨询相关问题;或者拨打人工服务电话021- 咨询。
  中国基金业协会特别提示:中国基金业协会从不发布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考题和答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为国家法律规定的资格考试,泄露考题和答案涉嫌违法犯罪。
  问:《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是否还需要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考试?
  答:《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若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应当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号)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面授或者远程学习形式的后续培训,并按要求接受中国基金业协会的从业资格管理。请相关高管人员持续关注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培训的计划和相关安排。由于文章的私密性,请打开微信扫一扫关注后即可看此篇文章
& 如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干货)
如何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干货)
私募制度实行至今已有一年,笔者根据自身的一些经验,针对此登记事项如何出具法律意见书整理出如下要点,希望与大家分享和交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天达共和律师王喆
一、股东/合伙人
&(一)股东/合伙人为自然人:都要填写学历,如果股东/合伙人人数过多,学历 又太低,建议变更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股。
&(二)股东/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注股东/合伙人的经营范围,不能为协 会禁止经营的行业,关注是否为基金相关业务(基金管理、基金托管、基金销售、 证券投资咨询、基金销售支付结算、基金评价、为管理人提供法律、审计、信息 技术服务等),如果是需要说明业务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关联交 易。(三)权、创投类已经全面放开,外资证券类目前不超过 49%,如果政策
调整,也会配合调整。
&(四)管理人股权完全转让,协会认为就是新登记,就是协会不希望换壳。&
(五)实际控制人应穿透到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受国外金融监管 部门监管的境外企业。&
二、从业资格(一)证券类(含法定代表人)高管全部都要资格,股权类 2 名高管(含法定代 表人)要有资格。(二)资产规模 1000 万不是找老东家开就可以,要有独立第三方证明。 (三)新规发布后,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新 规中取得从业资格方式第四项)获得基金从业资格的范围会非常窄,一般都是业 内翘楚。(四)新规发布前管理人高管通过资格认定的,每年要 15 个小时培训,有面授 和互联网。(五)已经登记的管理人有高管没有取得资格的,要求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 前整改,如法律意见书出具时如没有取得资格,法律意见书正常披露,不影响发 产品。但最晚要在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整改。新登记的管理人在提交登记时高 管资格必须满足要求。
&(六)已经登记的管理人要增加高管,证券类的增加高管必须有从业资格,股权 类如果先前已经有两名高管(含法代)有从业资格,则不特殊要求。未登记的管 理人提交时候必须高管有从业资格。&
(七)香港资格互认,协会会有对应衔接,日后安排,目前可能要加考科目一。 对于具有外国从业资格的人员,目前仍然需要参加基金业协会组织的考试。基金 业协会将按照国际惯例,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与符合条件的外国从业资格组织机 构进行协商,达成对等豁免协议后,实施相应豁免安排,不可能单方面实施豁免 安排。
&(八)律师需要说明高管怎么拿到资格的,没有的,承诺年底前考试,希望有证 据支撑。
&(九)建议从业人员都参加考试。通过个人经历和先前管理的基金规模认定资格 非常困难。对于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职务越高,考试越有必要,不存在反 向逻辑。&
三、经营范围和名称
&(一)要求有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样,出发点要与 P2P、民间借 贷投行业务有区别。
&(二)不能做卖方业务,不希望兼营其他无关业务,比如外贸、商贸、制造业等。
&(三)名称中是否必须要加“私募”,鼓励加,但不是强制性要求。没有也可以 进行管理人登记。
&(四)证券类投资基金经营范围可考虑带有如下字样: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
&(五)股权类投资基金经营范围可考虑带有如下字样:投资基金、基金管理、投 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
(六)如果可以,建议经营范围就简单四个字“投资管理”,证券类和股权类都 可以用。
&(七)名称中含有“产业投资”,股权类可以;“企业管理咨询”不建议写入经营 范围,证券类不接受;关于“投资咨询”,有争议(后续协会统一给答复),目前 股权类可以,证券类不可以。
&(八)名称不能与知名基金雷同,否则协会将启动问询机制,延长审批时间。 (九)不符合要求的名称和经营范围需要先整改,办理工商变更。基金业协会左 右不了工商局,目前正在和几个主要工商协调。
四、资本金(一)协会对很重视。(二)实缴资本建议不低于 100 万元;如果实缴资本为 0 或低于认缴资本的 25%, 会在协会网站上公示提示公示,并需要律师合理解释如何正常经营,实缴资本如 何能够与办公室租金、员工薪酬、其他办公费用等匹配。&
五、经营场所(一)协会对实际经营场所很重视。&
六、人员问题
(一)高管兼职目前没有限制,但要合理解释,要有委派书或聘任合同;如果高 管兼下面 N 多家有问题,法代和合规风控可以一人,合规风控不能从事机构的 投资业务,但合规风控自己投资项目可以,如买股票,主要受公司内控申报管理。
&(二)只有公司外壳,没有人员、没有劳动合同不可以。&
(三)全部员工兼职(一套人马 N 套牌子),需要说明是合理兼职:1、兼职的机构数量不能过多。2、确保合规风控人员不能从事投资业务。3、全部员工兼职需要合理解释(如机构业务不同、所处地域不同等)。
七、业务经营
(一)协会审查管理人自身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分支机构和关联方是否直接 或变相从事 P2P 类似业务等。(二)管理人本身混业兼营 P2P 类似业务肯定不能获得登记;如果同一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公司有 P2P 类似业务,要做披露,要做内部物理隔离,说明没有利益输 送,不会造成市场混淆等。
&(三)同一实际控制人登记注册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原则可以,但要解释其合 理性,内部分配机制,为什么建立多家管理人的理由,怎样做到物理隔离。
八、内部制度&
(一)协会对制度要求很严格。
&(二)律师不能只是帮忙做制度,或抄个制度,还要评估管理人有无实施的条件。 这是机构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人员、资金、运营等综合评估。&
(三)制度怎么调查:首先要有制度,其次制度要符合内控指引要求,也要评估 内控制度是否具有有效性和执行性。&
(四)制度要跟公司业务相适应,越细越有分工越好。
九、财务报告(一) 每年才一次的年度财务报告(每年 4 月底之前提交),不提交,一步到位, 直接列入异常机构名单。这也是企业工商登记条例里的要求,一脉相承,不是特 殊要求。新申请机构成立满一年必须要附上年度财务报告。不满一年,不用提交 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二)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协会没有划定任何范围,只要合法登记有资质的就可以。
十、产品备案
(一)首轮募集结束后就可提交产品备案,不是误解的实际都缴纳了才能备案。 (二)提交基金产品备案文件签章齐全、日期完整。
&(三)合格投资者签字、管理人签字真实。
&(四)合格投资人入资大量发现有代缴,不能代缴,过桥贷款单据不可以,违背 信托合约。规范实缴行为,目前认可的主要是第三方开具的资金证明、银行证明 (加盖公章)。手机协会不认,要银行转账单,盖章。&
(五)滚动发行的,协会很谨慎,要看是否符合三会要求。
&(六)无托管的基金的要求,要提供保证资金安全的补充说明和制度。
&(七)代打的,未打款的,要补正,虽然不影响备案。
&(八)员工跟投情况,发现很多母公司或者分公司员工,大量一万两万跟投的, 要证明其在职,不仅是劳务合同在职证明,必要时查社保。
&(九)产品备案很重要,不管股权私募基金,证券私募基金,还是另类私募基金, 全部产品都要备案,没有选择性,不备案的不符合法律要求。经了解目前公安机 构认定非法集资的简易标准:
1、投资额是否低于 100 万。2、产品是否备案。&
(十),创投类基金也需要报备,报备条件一致。
十一、报告义务
(一)不持续履行季度、年度、重大事项报告,是无法备案新产品的。
&(二)连续两次未信息更新披露的,将列入异常机构目录。除了基础公示,现在 协会正在改进分类公示,列异常企业名单,一旦列异常,即使整改完毕,也要 6个月后才能恢复。
&(三)如果被工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协会将直接注销管理人登记。
十二、申报系统与申请材料
(一)管理人可以利用年度、季度更新机会把之前变更和不准确的调整正确,否&
则影响法律意见书出具,但要一次性提供完整材料更新。目前年度更新应该还在 开放,协会 4 月份将打开季度更新窗口。&
(二)申请材料文件签章齐全、日期完整。
&(三)组织机构代码填写三证合一后营业执照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五)高管人员简历从毕业开始每段简历都要详细写,精确到月,证明人要填写。
&(六)审计报告需要有会计师事务所防伪贴。&
(七)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材料要和法律意见书一致;协会要看材料是否是临时 调整的。
&(八)申报系统中每一次修改记录都有留存,如果审批人员认为修改前后数据不 真实,会有虚假陈述之嫌疑,会询问调整数据的原因,有驳回的可能。
&(九)实践中,五次被基金业协会邮件驳回,申报系统直接锁死,协会邮件通知6 个月后才可再次申报。
(十一)请于申请前自查公司网站、公司公开招聘信息、第三方招聘网站、业务 合作方网站、其他公开网站能够查询到管理人相关新闻报道等公开信息的内容中 是否有基金业协会禁止经营的业务内容。(十二)按照新规有些管理人要 5 月 1 日前备案首发,这里指的是备案完成,还 是提交备案?协会初衷是完成备案,但目前看实际可能有难度,协会会综合考虑, 做进一步安排。&
(十三)管理人登记时必须同时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吗?是可以申请,没有强制要 求。到新法可能有顶层设计,会员架构和组成发生较大变化,协会将于 6 月、7月开会对会员管理办法和收费进行修改。&
十三、法律意见书相关问题
(一)必须先整改才能出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原则上不能出保留意见,否则 很难通过。(二)法律意见书指引 14 项每项要逐项发表意见,内容明确不能含糊其词(最 后要有总体意见)。内容应当与填报信息一致,如果确有不一致,应当明确说明。 (三)法律意见书不能瞒报,要有职业道德。特别说明法律意见书第 13 项(填 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材料要核对,法律意见书和管理人向协会提交的材 料一致。(四)法律意见书已经披露的无法修改,只能出补充意见。
&(五)股东变更,只有控股股东变更,才是重要事项,要法律意见书。小股东不 要法律意见书,只是季度公示事项。&
(六)经营范围变更不需要法律意见书。
姓名电话立即查询&近日,永嘉信在私募基金业务领域又连获两枚好成绩——由永嘉信合伙人李树侠,石晨、耿杨芳律师等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榆林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西安德同迪亚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双双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至此,两家公司分别完成基金管理人及重大事项变更登记工作。永嘉信私募基金领域业绩(点击文字直达文章)榆林能源产业基金管理...&??根據中基協日的通知,因系统改造需要,日,协会将正式公布系统填报说明材料,并开放系统填报功能。原“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备案系统”中填报资料的申请机构应按照新系统要求重新填报。此外,申请机构应当根据《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法律意见书指引》(附件3)的要求,在登记系统中上传法律意见书。一、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需具备条件:1.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2月初,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新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部分重大事项变更,需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提交中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要求甫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成为资本市场关注焦点。如何完成一份满足基金业协会要求的、高质量的法律意见书?一、熟悉并深刻理解有关法律规定律师做任何业务,熟悉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本所贺传盛、逯松叶律师为北京鼎治资本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获通过近日,由本所贺传盛、逯松叶律师为北京鼎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鼎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意见书》,成功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审核通过。受北京鼎治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贺传盛、逯松叶律师组成私募基金专项律师服务团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协会自律要求,在...&***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根据《律师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若干问题的公告》之规定,本律师事务所受***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在对公司及相关资料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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