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教育局自收自支转全额编制编制 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交保险欠我两年保险没交 本人多次找过领导 领导一直跟我说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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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原单位没交养老保险,今年新单位不计工龄
去年原单位没交养老保险,今年新单位不计工龄
13年毕业在一民办高中任教,但是没给交养老保险,学校说第一年试用期不交养老保险,只交医疗保险,但是养老保险还是从我们工资里扣掉!14年考上,编制教育局让提供去年的养老保险凭证,但是我没有,教育局说那去年的工龄就不算了,从今年新入职开始算起!我就郁闷了,我能提供医疗保险还有去年工作的合同,教育局说不管用!求高手支招,谢谢!!!
这个影响我评职称要晚一年,所以很纠结,最重要的是去年一年的的工作经验被抹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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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并轨后事业单位没有编制人员的养老金如何交
养老保险并轨后事业单位没有编制人员的养老金如何交
时间: 09:23
来源:济南齐鲁花园医院
整理:网络信息中心
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编制控制趋紧,不少事业单位会自主招聘一些纳入正式管理的&固定工&,就是没有编制的人员,他们既有别于短期的合同工,又跟事业编制人员有所差异,此前多尚未缴纳养老保险,并轨之后,养老金该怎么缴纳?此前的工龄怎么算?需不需要补缴?能不能视同缴费?专家称,这一群体比较特殊,各地的政策不尽相同,若要补缴养老保险,现实操作难度大,是否能够视同缴纳,按照什么算法补缴,还是未知数,将来可能会出台政策平稳过渡。
未入事业编员工会不会被漏掉
23日,养老金并轨终破冰的消息出来后,我省的黄先生非常关注。他说,自己在一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上班,但是跟机关事业单位有正式编制的人员有所不同,他虽然在单位工作多年,但尚未纳入事业编制。因为编制内人员不用缴纳养老保险,所以这么多年来,他也一直未缴纳。现在,他最关心的是,在将来缴纳养老保险之前的工龄该怎么算?&有正式编制的人应该会出统一的政策,而像我这类员工,会不会也有妥善解决的政策?&
中国社科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说,在全国各地,像黄先生这样的职工并不少,是养老金并轨过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各地的政策也有所差异。&原则上讲,这个跟发工资是一样的,谁给你发工资,谁给你缴纳养老保险。&唐钧说,机关单位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内员工未来缴纳养老保险时,如果跟企业比例相同,单位负责缴纳的20%,由财政支持,在此之前的,有可能会视同缴费。而一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具有事业编制,也都需要资金充实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
唐钧说,入职时间不长的&新人&好解决,主要是历史欠账,比如工龄超过20年的员工,如果为他们补缴,将会是一个巨大的资金额。不少单位尚不具备足够的财力,将所有的历史欠账一次性补缴。这一块怎么补?能不能视同缴费?如果能,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如果不能,那么是全额补缴还是按照一定比例补缴?还要等政策。
参照国企改革视同缴费是否可行
一位熟知社保管理的人士说,原则上来讲,视同缴纳是上世纪90年代的社会保险政策刚刚实施时一个特殊过渡政策,截止时间是1994年1月,这一年社会保险开始正式实施缴纳。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如果符合相关标准,可认定为视同缴纳。也就是说,视同缴纳仅适用于特殊的历史时期,且需要社保部门认定。将来在养老金并轨过程中,是否会重新运用视同缴纳的政策,具体设定怎样的准入条件,都还是未知数。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只要在事业单位工作就认定视同缴纳,不太现实。
&从90年代国企改革中对养老金的解决来看,对于事业单位中的固定工,将来有可能会分类处理,已经退休的&&、&中人&和&新人&,不会一刀切,而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算法,平稳过渡。&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副研究员房连泉说。
&视同缴费,实际上是确认了一项历史负债。&房连泉说,这笔负债金额太大,原因复杂,一时半会儿补不上,所以以&视同已经缴费&的方式延缓。如果一个人并未缴纳养老金,但是视同缴费,也就意味着他的养老金将有社保基金这个大的&社会资金池子&来解决。那么问题就来了:一是这个资金池子够不够大?二是哪些人可以将欠账推给资金池?&毕竟这是大家的钱,牵涉到公平的问题。&房连泉说。上述熟知社保管理的人士说,社保基金存在缺口大和地区分布不均衡的现实问题。
视同缴费就意味着有一部分人的账户可能是空的,他们没有交钱,但是退休后却拿钱,这直接关系到社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在一些地方,社会保险缴费实施得较早,参保人数多,而退休的人少,社保基金就会有结余;但是像东北一些地方,原是老工业城市,大量国企职工视同缴费,并达到退休年龄,而正在缴费的年轻人有限,社保基金就会收不抵支。
建议一些事业单位是缴税大户,政策上应倾斜
有受访专家说,不光黄先生这样的&固定工&,实际上,目前在全国各地,有不少事业单位会自主招聘一些人员,虽然这些人尚未取得事业编制,但是在职员工并未超出单位的整体编制名额。由于历史遗留原因,这些人往往参照事业单位的模式,并未缴纳养老保险。如果并轨后,让他们完全补缴,对一些经济来源较少的事业单位来说难以实现,为了保障员工利益,应该给予特殊考虑。
另一位受访专家建议,毕竟这个问题是有历史原因的,最好建立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之上,用符合现实的办法妥善解决。之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完全&吃&财政,不缴养老保险,且在改革之后有可能采取视同缴费的方式解决历史欠账,相比之下,那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但不靠财政吃饭,长期以来还向国家上缴了大量税费,更应该有所倾斜,在政策上适当照顾,平稳过渡。
事业单位参保对象 为劳动合同制工人
这位熟知社保管理的人士称,以山东为例,早在1992年当时的山东省人事局就曾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险[1992]1号),省直和中央驻济南市区的机关、事业单位(指工资福利由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事业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其中规定,单位按上年度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8%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劳动合同制工人按其本人上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3%缴纳退休养老基金,由所在单位代为扣缴。
2013年,山东省人社厅下发《关于省直事业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省直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补充和使用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使用的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未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个人账户的建立按国家、省及参保所在市有关规定办理。
一位事业单位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称,由此可见,在正式并轨之前,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是:省直和中央驻鲁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至于纳入正式职工管理的固定工或干部,养老保险该怎么交,下一步可能还会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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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单位,以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后来转成企业。员工7名,现在放假5名,有固定的收入,放假时领导承诺我们每月300元生活补助和单位负责员工的养老和医疗保险。但是现在单位不给发生活补助,还把我们5人的养老保险从单位的保单上给减下去了。我想问一下,我们以后再想补交困难吗。我们可以告单位领导?我们去主管部门教育局找过了。教育局不管。但是我们单位领导是他们委任的。我们要去哪里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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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
导读: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共6篇)试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改革龙源期刊网
cn试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改革 作者:蒋大华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8期摘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其本身的独特性,当前和其他事业单位按同一要求编制预算欠科学,影响预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本文分析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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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试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改革
龙源期刊网 .cn
试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预算编制改革 作者:蒋大华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第08期
摘要: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于其本身的独特性,当前和其他事业单位按同一要求编制预算欠科学,影响预算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本文分析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
关键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预算编制改革
根据国家财政补助的形式,我国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种类型。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收益归该单位所有,支出也由该单位负担,有结余不用上交财政,有缺口财政也不给予弥补。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管理特点类似于企业,但管理体系仍属于预算内事业单位,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范畴。由于其资金来源和经营管理的独特性,和现行管理体系存在一些天然的不协调,因此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预算管理方面存在一些局限性,影响了预算的正确编制和有效执行。如何克服这些局限性,有效提高预算管理质量,使预算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摆在财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财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支出预算扭曲了部门预算的本来面目。
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目前也要求编制基本支出预算,但财政不给予经费补助,预算单位需要以项目创收来解决基本支出的经费来源问题。
基本支出也就是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的人员经费及公用经费,自收自支单位不能象其他事业单位一样从财政获得。由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有的收入都是通过市场经营或为政府部门提供有偿服务获得,即所有的收入都来自于项目收入,因此其基本支出是没有经费来源的。在人为地从项目收入中切出一块作为基本支出经费来源的情况下,造成自收自支单位基本支出预算不真实的同时,也影响了项目支出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这样的预算扭曲了部门预算的本来面目。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现实情况是:编制人员仅占少数,大多数人是编外人员。如广西某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12年实有在职人员145人,其中在职在编人员24人,在职编外人员121人,人员比例是1:5;单位15个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在编和编外人员的比例为1:4。所有的篇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法律对策
山西财经大学
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规范其发展的基本要求
二、以往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
三、分类规范事业单位的制度选择
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规范其发展的基本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各级政府要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优化组织结构,减少行政层级,理顺职责分工,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1] 世界银行课题组针对中国事业单位的研究报告中也明确指出,中国的事业单位应该分类规范。“事业单位改革从一开始就特别强调分类,这反映出政府对事业单位的多样性和复杂性有清楚的认识,并且强调这些多样性和复杂性对确定政府自身的角色有重要意义”。[2]
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是正确规范事业单位这类主体的基本要求。而从法律技术上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则更有利于这种分类的科学和规范。
那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具体应该如何操作呢?为了准确把握中国事业单位这一类法律主体,深入研究事业单位的法律问题,有必要从类型上对现行事业单位分类状况进行考察。对事业单位进行条分缕析的类型考察,既在理论研究上有重要意义,而且也是实务上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的关键环节。可以说,事业单位的法律技术层面的分类规范,是中国事业单位改革的核心任务之一。
在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可以说是一个概念清晰、同质性很高的组织类别。而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事业单位出现了分化趋势,不同类别的事业单位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特点。
过去我们一直按照行业标准、经费来源标准以及职能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客观条件的变化,这些分类标准已不具有成为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性准绳的意义了。这些传统的分类方法难以将政府在不同性质的服务中所承担的角色区分开来,也不考虑不同部门的多样性。而按照法学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则对于中国事业单位走向规范,将起到重要的作用。从法学视角对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结论是:中国目前存在的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包括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法人、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法人、营利性企业法人几种类型。这样的分类方法可以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制度改革的一个考量基点,
[4] 这其中,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法人是事业单位的主体,也是最值得学界研究关注和国家重视的社会组织类型。
二、以往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
(一)按照行业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
一个很有意思的事实是:传统的事业单位是根据行业形成的组织类型,来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为事业单位。曾几何时,如果某一行业属于非物质生产领域,那么该行业的单位就是事业单位。比如1963年的《国务院关于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是这样定义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为国家创造或者改善生产条件,促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事业单位从事的业务大部分从属于某个行业,各行业都有各自特点、运行规律和制度差异。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标准,将事业单
位分为教育、科研设计、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农林水、城市公用、交通、社会福利、机关附属、社会中介等12大类,100多个小类。笔者认为,不能理解为凡是从事这些行业的主体就是事业单位。只有国家举办的,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的机构才构成事业单位。
这种分类模式在计划经济时代公共服务提供主体一元化的背景下是有道理的。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原来事业单位所属的科学研究、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内都出现了多元主体举办、营利与非营利并举的格局。因而,仅仅以行业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甚至直接定义就显得失之于简单化和形式化了,而且与目前的情形大相径庭。现行的做法,适应社会的需求,已经允许大量的企业进入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领域,为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5]
传统上以行业标准认定事业单位并基于此进行分类的方法存在很多弊端,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事业单位发展的要求。一是不能够清晰表达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对事业单位的分类应有助于揭示各类事业单位的特征,以便于分别对其采用不同的法律规制方法。而行业分类法不但常常起不到这些作用,甚至还掩盖了事业单位职能和特征的差异。原因在于:行业分类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对事业单位类别的划分,有的比较笼统,有的比较模糊,不能说明同是事业单位为什么有的使用财政拨款、有的则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也不能说明同是事业单位为什么有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有的则承担发展社会事业或开发经营的职能。这个弊端决定了行业分类法不适应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的需要。
二是不能体现事业单位的固有法律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中国的事业单位发生了很大变化。事业单位在财务管理、人员编制等方面都进行了改革。如果再按照传统的行业分类方法,很难揭示这些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以文化艺术行业为例,既有完全按照企业化方式运作、可以视为商主体的各类影视剧院、俱乐部机构;又有通过向社会提供服务,取得部分或全部经费补偿的文艺演出团体等机构;也有公共性较强可以视为公益法人的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还有担负文化普及任务的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等机构。这些单位在经费管理形式、行为方式上有很大差异,但是行业分类法却将它们都归入文化艺术类事业单位,没有完全揭示出这类事业单位的特殊属性。总之,简单地以行业来决定是否为事业单位以及基于此标准的分类模式,不利于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法律规制。
三是以行业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不周延。应该看到,除了传统的科、教、文、卫等行业以外,现实存在的事业单位的范围要广泛得多。[6] 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事业单位,比如山西引黄工程管理局、三峡工程管理局,这些机构也被赋予事业单位的属性,而这些机构并不属于传统典型的事业单位,是行业分类所不能囊括的。总之,按行业标准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并不科学,当然也不宜作为未来事业单位法人分类改革的尺度。
(二)按照经费来源标准对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
中国的事业单位曾长时期内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制度。改革开放之后,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发生了变化:对于没有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或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实行全额拨款;对于有一定数量的稳定的经常性业务收入,但还不足以解决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需要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实行差额拨款;对于有稳定的经常性收入,可以解决本单位的经常性支出,但尚未具备实行企业化管理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
1993年国务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7] 第2条规定:“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把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 [8]
1996年10月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其中规定“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事业特点、事业发展计划、事业单位收支状况以及国家财政政策或财力可能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这其实并没有改变政府与事业单位的财政关系:全额补助等于全额
拨款,定额或者定项补助等于差额拨款,定额或者定项补助为零的则等于自收自支。其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当中的一部分,可以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经营管理制度按照企业有关制度执行。在一些地方还有所谓以“政策性收费”实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进行分类,其特点是形式简单清晰,管理方式简便易行,便于与财政、人事、社会保障等部门相互协调。这种分类方式,是目前我们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活动中,运用得最多、最广的一种,对于加强机构编制与人员管理、控制财政经费增长、促进事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基于经费来源的标准的分类方法也不具有法学上的意义。我们可以深入分析:国家为什么要对一些机构实行全额拨款?为什么要对一些机构实行差额拨款?为什么要让一些机构自收自支?标准仅仅在于该机构的运营或收费能力么?倘如此,不就是不考虑公共利益要素,一味以经济指标为基准了吗?而以经济指标作为划分标准的话,这其实已经是衡量企业的标准了。因此,按照经费来源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存在着不足,一是分类不够科学,二是划分拨款形式的合理性、科学性不足。从这种分类中我们也可以看出,源于计划经济时代的事业单位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面临着制度尴尬。
设想,如果补助为零而要维持机构的生存,那么只有两种方法:要么靠政府给政策或者权力获取缺乏正当性的收入,要么完全按照企业化方式运营。如果属于前者,则明显违背公共权力不得被商业利用的法理,造成事实上的公开寻租,堂而皇之地“开展经营行为”,小单位、小部门的人大发其财[9] ;如果属于后者,那么为什么不就是企业呢?为什么要披上“事业单位”的外衣呢?这样,此类机构在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上都处于说不清的浑浊状态,在制度的空隙中寻找盈利的空间。可以想见:这样的事业单位制度安排,难以发挥事业单位对社会的应有贡献。
(三)按照职能标准对中国事业单位的分类
“从理论上说,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是政府职能,政府为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依据技术分权原则将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转移到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按照专业化的原则相对独立地组织事业服务与产品的提供。”[10] 但是,按照行业的分类方法或者按照拨款形式的分类方法都不能对事业单位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分类。20世纪90年代以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探讨从职能角度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笔者认为,从事业单位的职能角度对其进行分类,是走向事业单位制度法律技术化的一个表现。而且,“从总的趋势看,依据事业单位职能进行分类得到多数人的赞同”。[11]
20世纪90年代初,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按照社会功能对事业单位进行过分类:一是公益性、福利性事业单位(占70%),二是生产经营性或开发性事业单位(占25%),三是其它类事业单位(含行政延伸性、机关附属性)事业单位。[12] 但是这种分类的依据仅仅是服务对象,尚未体系化地建立以职能为基础的事业单位分类框架。
90年代后期,按照职能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的研究逐步深入,并且局部地反映在中央和地方的一些相关事业单位规范性文件中。如西宁市基本按职能对事业单位进行分类:行政管理型、社会公益型、公益兼经营型、机关后勤服务型五类。浙江省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其分为四类:监督管理类、社会公益类、生产经营类和中介服务类。
2001年,中央编制办公室专门组织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分类管理调研组”,设计出新的分类体系:一类是承担政府行政行为或为政府行政行为提供保障事务职能的单位(可称为行政保障类);二类为承担国家交办的发展公益事业或准公益事业、基础性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服务的单位(可称为公益类);三类为从事有偿性经营服务、具有自我发展能力、有稳定收入来源的单位(可称为经营类)。中央编办的张雅林博士提出,根据目前事业单位在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不同功能,在机构编制上将事业单位分为三种类型:行政执行类、社会公益类和生产经营类。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承担不同性质的任务,实施不同的改
革思路,并具有不同的经费供给渠道,以及财务、人事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13] 对于按照职能对事业单位的分类,理论界的探讨和实务界的意见就以下问题达成了基本一致的看法:公益类是事业单位的主体,是符合事业单位功能定位、自身性质的一类,这类事业单位主要承担国家交办的发展公益事业的任务,面向社会提供普遍服务;行政执行类事业单位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受政府委托承担特定行政职能或者提供支持、保障、参谋、咨询等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电力监管机构、银行业监管机构、认证认可监管机构、标准管理机构、党校(行政学院)、政策研究机构、环境工程质量监理、基层计划生育所等等;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类型,是指公共性不强或者不具有公共性特点的机构,比如机关后勤服务机构、艺术表演团体、节目制作机构、体育俱乐部、出版社等等。
三、分类规范事业单位的制度选择
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对事业单位进行的若干种分类及相关政策,或许适应了当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各项改革的深入,这些分类方法的局限性也逐步显现出来,有必要对事业单位进行重新分类的改革和管理,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以上对事业单位的各种分类方法,虽然从行业属性、经费来源、职能等角度来说各有其意义所在,但是应该说都存在法律上不严谨的地方,不能完全准确描述各种类型事业单位的法律特征,因而不具有立法技术的意义。笔者认为,对于目前中国存在的事业单位,从法律角度看,有六种主体模式可作为其分类改革的制度选择:一是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法人,二是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财团法人,三是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社团法人,四是非营利性企业,五是由非国有社会力量举办的提供某种社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六是商事主体性质的企业法人。这种建立在法学理论和立法技术基础上的事业单位分类模式,有助于构建新型公共服务主体体系,并为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提供法律技术层面具有建设性的制度选择。
(一)事业单位分类规范的制度选择之一: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法人
在现有事业单位法人的范围内,有相当一部分虽然实际上与政府机关没有什么差异,但是在编制上叫做事业单位,在法律地位上也属于事业单位法人,而不是机关法人。大量事业单位代行部分政府职能,这是中国目前的一个独特现象。[14]
享有公共管理权力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享有和行使公共管理权力、占用事业单位编制的机构。
履行公共权力却作为事业单位的组织机构是很多的。例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的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行使着大量的行政职权,但是其人员却在很长期间内使用事业单位编制,单位被作为事业单位来看待[15] ;中国专利局在年属于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而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又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行政机关;中国地震局及其地方机构是管理全国地震工作、经国务院授权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赋予的行政执法职责的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1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地方机构是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也行使特定的公共管理权力[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均属于此种情况。
到底为什么要把上述履行公共权力的单位归入“事业单位”,而不是行政机关呢?[18]
笔者尝试作如下理解: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为例[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第8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经总理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根据这条规定,设立部、委的程序性较强,周期也较长。但是根据该法第11条,又授权国务院可以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从而避开了第8条的束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每个
机构设负责人二至五人。”这样,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中国电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机构就成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虽然不是国务院的部委,但是根据授权享有特定的公共管理权力。
上述事业单位在《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模式下,归于事业单位法人,而实质上属于执行公共权力的法人。在未来的中国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中,笔者建议此类仅仅在编制上属于事业单位的机构定性为公法人或国家机关法人。
(二)事业单位分类规范的制度选择之二: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财团法人
本文所指的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财团法人,是指国家为了特定的社会性目的而出资设立的财团性质的法人机构。其特征,一是由国家或者政府出资举办,并由公共财政资金提供运营经费;二是这种财团法人的目的是针对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特定的服务;三是财团的高层管理者属于国家公职人员,全部由国家或者政府任命。我国目前存在的这类财团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会[2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21] 。这些机构现在全部被赋予事业单位法人的地位。但是在未来民法典的法人分类体系里面,这些机构应该属于公法人中的财团法人类别,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目的。笔者认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具备公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双重特征,属于公法人财团。[22]
(三)事业单位分类规范的制度选择之三:承担社会性职能的非营利社团法人
非营利社团法人在中国是客观存在的一种组织,它们一般也被认为是事业单位。这些机构虽然是社会团体,但是其经费全部或者主要由公共财政开支,以特定的公共服务为社团宗旨。比如全国妇联的章程第33条规定“妇女联合会的行政经费、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经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再如中国作协的章程第29条规定:“本会的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本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社会赞助。”[23] 可见,中国作协的最重要经费来源是作为公共财政的国家拨款,它同时具备社会团体的特征。笔者认为,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编制的21个群众团体中除宋庆龄基金会属于非营利财团法人外,其他都属于非营利社团法人,它们分别是:中华全国总工会[24]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除此以外,依靠国家财政资金投资和运营的国立科研机构、国立大学也属于非营利社团法人。 例如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部委直属的和地方政府投资兴办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等。除了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以外,各部委还设立了为数不少的这类事业单位。[25]
(四)事业单位分类规范的制度选择之四:民办非企业单位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和特征
顾名思义,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一种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从性质上说也属于大陆法系的非营利社团法人范畴。国外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概念。它与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共同构成了我国非营利性组织体系。从法律概念上讲,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民间力量利用民间资金举办、为社会提供服务的非营利性实体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与企业营利性的区别,主要在于两类组织的创办动机不同,从而引发两类组织的行为目的和行为结果的不同。企业是以追求投资利润最大化为根本目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以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社会文明与进步为己任。[26]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将民办非企业单位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篇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2015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第1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XX]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保障、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提升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XX年4月启动, 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第2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XX〕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XX〕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分类管理、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要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业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保障改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操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并根据其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责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逐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改革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生产力,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2)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
(3)所承担的职责已完全划入行政机关的;
(4)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5)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过细、规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的;
(2)职责任务相近、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承担执法职责的;
(4)随主管部门划转,需进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隶属关系,业务相同相近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制: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界定,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属性特点,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3、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要比事业单位低一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确定规范。
4、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财政拨款类。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拨款。
财政补助类。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
自收自支类。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
5、人员编制及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职责任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裁减。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要对其人员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50%,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70%,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少于50%。
6、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一般不设4人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科室不少于70%。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规定要求的,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有行政编制或可以调剂行政编制的,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划转。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经费。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五)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配套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是管政策、管规则、管标准、管监督,逐步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政府&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通过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激活事业单位活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财政投入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完善财税优惠政策,保障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事业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保障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5、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做好撤、并、转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以及重新分配。
四、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自收自支】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市和县区要统一步骤、同步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20XX年10月&20XX年6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隶属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于20XX年3月底前报同级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其中,市直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省编办确认;县区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市编办确认。
第二阶段:合理分类(20XX年7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包括单位的拟定类别、划分类别的理由及依据,于20XX年10月底前报同级编办。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20XX年1月&10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着力推进上级已做出部署的文化体制、水管体制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改革。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XX年11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和全面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办。市编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和各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为确保改革工作整体顺利推进,成立以市长、市编委主任为组长的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协调组,主要负责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及时研究和解决改革中的有关问题。协调组成员包括市编委组成人员和市纪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协调并组织实施改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编办。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安排,精心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部门&一把手&是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调研,制定工作计划,及时了解和掌握改革动态,及早发现和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强化协同配合。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纪检、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负责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及时调整和配备;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配套财政政策,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整合过程中国有资产清算、移交和债务清理等工作,并根据清理规范后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情况合理安排财政预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做好人员的调整安置工作和涉及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审计部门负责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转制后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做好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划转处置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他相关部门也要做好相应工作,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县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定机构、定编制、提高机构规格、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进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期间,机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除上级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再审批新的事业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财经纪律,强化国有资产监管,不得突击提拔干部、评定职称、分钱分物。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0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XX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突破,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保障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障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提升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五)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
1.大力发展公益服务。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不断拓展公益服务领域,增加公益服务品种,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满足全省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需求。
2.强化政府责任。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基本需求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公益服务,加快构建终身教育、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社会养老服务&六大体系&,把公益服务资源更多地向民生领域倾斜,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公益服务。
3.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在公益事业领域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相关政策,放宽准入领域,推进公平准入,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国(境)外资本,以出资创办、入股联办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兴办公益事业,或通过捐赠等形式参与公益服务。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采用政府购买、合同外包、特许经营、投资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兴办医疗、科技、教育、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等公益事业,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业资格、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事业单位公平对待。
(六)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长效机制,对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公益事业优先保障。制定和完善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财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对事业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结合不同事业单位的具体特点和财力,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合理制定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健全监管制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效用。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根据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根据财务收支状况等,财政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3.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促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编制有机结合,强化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与执行,规范政府采购操作执行行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严格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和有效。
三、组织实施
(一)健全领导机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定改革信心,坚持改革方向,加强组织领导。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审议改革政策,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改革任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的改革负总责,要抓紧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并抓好组织落实。
(二)加强协作配合。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机构编制、组织、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领导小组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所属事业单位改革的各项具体工作,妥善解决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部门要按照现行的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继续推动行业体制改革。
(三)积极稳妥实施。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按照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注重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加强统筹协调,做到条块结合、上下结合,条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暂不具备条件的允许过渡,不搞&一刀切&,平稳有序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严格遵守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经纪律,严禁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加强新闻宣传,把好宣传口径,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确保公益事业健康发展。
第4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XX)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省编委有关安排部署,为切实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推动公益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稳步建立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公益服务体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分类改革、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对事业单位进行科学分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目标,采取不同的改革方式,制订不同的管理办法。事业单位改革按计划、分步骤、分行业稳步推进,市、县区分级负责组织实施。
&&坚持明确职能、准确定位的原则。依据事业单位分类管理的有关要求,明确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科学合理确定各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准确界定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切实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明确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事权界限,实行政府部门与事业单位分开、事业单位与企业分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公共事业,逐步推行管办分离,实现政府部门由&办事业&向&管事业&转变。
&&坚持政策配套、协调推进的原则。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公共财政、社会保障、法人治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等配套措施相结合,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综合执法改革、后勤服务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实施公务员法工作相衔接,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强化监管,完善机制,增强事业单位的生机与活力。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始终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区别轻重缓急,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注重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先易后难、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改革内容
(一)开展清理规范
在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情况等基础信息进行认真核实、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清理。未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擅自设立的,原承担职责任务已消失、划转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批准设立两年以上未正式组建或未开展工作的,等事业单位,予以撤销。机构设置过于分散、规模过小的,服务对象单一、社会效益不佳的,职责相同相近的,任务严重不足的,等事业单位,打破条块、部门界限,予以整合。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和暂保留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其机构名称、隶属关系、职责任务、机构规格、经费来源、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内设机构和人员结构等事项。
(二)合理确定类别
在清理规范基础上,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具体分类目录另行制订。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情况,将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划入公益一类;面向社会提供非义务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
(三)分类推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对有法律、法规授权并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剥离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划归其他机构或社会组织后,暂予保留;对无法律、法规授权,但按规定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后承担了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暂维持现状;对既无法律、法规授权,又未依法履行行政委托(含党委部门委托)手续而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其职能收归行政机构或党委部门,机构予以合并或撤销。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及鉴定、仲裁、评估、认证等职能,逐步剥离划归其他相关机构或社会中介组织。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依照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实施管理。今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批准设立新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原则上是逐步转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谋发展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由市场配置资源,条件成熟的,直接转制为企业,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并依法进行企业登记注册。为平稳推进转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不超过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优惠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转企改制可参照国有企业改制的办法,打破所有制和地域、行业、隶属关系界限,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伙制、兼并或转让国有产权等方式进行。鼓励非国有单位、个人参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企转制。转制为国有企业的,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进行管理。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改革。这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强化公益属性,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资源配置,统筹机构设置,进一步理顺体制、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真正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不断提高公益服务水平和效率,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公平的公益服务。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控制,其宗旨、主要任务和业务范围由事业登记管理部门确定并严格监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由国库集中支付;募集的基金应规范管理,并严禁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根据其工作任务科学设置机构,合理核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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