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未达成征收林地补偿协议议的强制征收行为合法吗

韩某某与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确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牙克石法院|牙克石人民法院|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呼伦贝尔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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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确认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无效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本文由:&&牙克石市人民法院&&编辑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6)内0782行初8号
原告韩某某,女,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委托代理人付长春,牙克石市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韩某某女儿)。
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住所地牙克石市。
负责人范欣,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万钧,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法程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何欢,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第八中队队长。
第三人王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原告韩某某认为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号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于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日立案后,于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王某某与本案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付长春、王某某(原告韩某某女儿),被告委托代理人金万钧、何欢,第三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与(2016)内0782行初9号案件诉讼主体和案件类型相同,经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同意,本院将本案与(2016)内0782行初9号案件合并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告韩某某是牙克石市的一户居民,原告韩某某的老伴王某某因病去世多年,为原告留下了现住房,该房产权登记为原告韩某某个人所有,在2014年9月,原告被列为拆迁对象,当时由于原告患病,故由本案第三人王某某到被告处替原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于被告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误将原告的房屋变更为第三人王某某。从而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综上所述,本案第三人王某某是原告韩某某的二儿子,原告共有四个子女,现王某某将全部的房产擅自变更为王某某,侵害了其母亲及兄弟姐妹的财产权,而本案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在明知王某某并非产权所有人,却违反法律擅自变更私有房产所有权人,上述事实虽经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却要求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解决原告的住房问题,为维护原告的财产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根据上述事实,依据《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确认第三人王某某与被告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无效,判决由原告与被告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体现司法公正。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牙克石市建设办光明路西建民巷29-3号房屋所有权人为原告韩某某。2.韩某某本人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2014年9月口头委托第三人王某某用原告房产证为原告韩某某本人兑换天悦城小区的现楼及原告并没有因房屋征收为第三人王某某出具任何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3.证明原告韩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韩某某没有为第三人王某某出具任何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的视频资料一份。4.证明原告韩某某委托付长春和王某某代为参加诉讼;要求确认本案行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是原告韩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视频资料一份。5.天悦城售楼处给原告出示的代收小票(复印件)一份。证明韩某某的本意要置换的房产是天悦城的现成楼房,而本案所签协议与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相符。6.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复印件一份,证明第三人王某某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7.音频资料一份。证明原告及女儿因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到被告处走访、咨询及家庭成员间因征收补偿协议发生争吵的事实。
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辩称,2014年牙克石市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拟对森工集团局址棚改建设项目牙机厂区域范围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确定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征安中心&)为征收实施单位。征安中心严格适用《征收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68号】(以下简称&68号文&)及其他相关规定,在确保&征一还一&制度的前提下拟定《牙克石市森工集团局址棚改牙机厂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依法报市政府论证后,按照规定于日予以公布征询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进行了修订。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7月25日,我市政府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确定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的时限为:正式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30日内。该项目是国家棚改建设项目,是2014年牙克石市的重点建设项目,从开始征收至今,赢得了该地块大多数老百姓的欢迎,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履行房屋征收程序,因此该项目启动房屋征收程序,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9月10日,原告韩某某与王某某签订《承诺书》与《授权委托书》,承诺书中已提及&现韩某某授权王忠文以其名义办理全部征收补偿安置事宜,具体内容以《授权委托书》为准&,且在《承诺书》中二人均承诺保证:&所提供的本人及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文件、户口簿、房屋所有权属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已明确&委托人韩某某将房屋征收安置的相关事宜交给受托人王某某办理,对于受托人王某某代表委托人韩某某行使同意、确认等权利并签署房屋征收相关文件的行为,委托人韩某某均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征安中心是在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于日与王某某签订《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符合法律规定和该地块房屋征收政策。
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韩某某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韩某某授权给王某某办理征收过程中全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及回收国有耕地补偿事宜。2.韩某某、王某某的承诺书一份。证明韩某某与王某某承诺其二人所提供给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授权委托书、被征收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属证明等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人王某某述称,2014年7月,牙克石市政府因棚户区改造的需要,对森工集团局址棚改建设项目牙机厂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与我的房屋均在征收范围之内。原告与我系母子关系,房屋征收期间由于原告身体原因,原告委托我办理拆迁事宜,并在原告真实意思表达下与我签订了《承诺书》和《授权委托书》,由我代表原告签署房屋征收相关文件。我在授权范围内进行活动,并未超越授权。原告的授权行为是合法、自愿、有效的法律行为,因此我代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合法有效。
<span style="mso-spacerun:'yes';font-family:宋体;font-weight:font-size:15.0000mso-font-kerning:1.年9月30日呼伦贝尔市铭泰房地产价格评估中心对原告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为了方便工作,将我与原告房屋内设施在评估时写在一起,事实上除主房外只有房屋设施中的暖气管和装饰装修中的电表属于原告的财产,其余都是我的财产,原告只有7平方米的砖木门斗,其余14.4平方米是我所盖,为了让原告住上心仪的房屋,我还在拆迁款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4万元积蓄为原告换购房屋。我为原告尽心竭力没有私心。
第三人王某某针对本案未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依法调取了以下证据:1.对原告韩某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一份。2.由第三人王某某提交给被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原件各一份。
经庭审质证,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对原告韩某某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第三人王某某对原告称没有授权及委托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陈述存有异议,并以其得到过原告韩某某的口头授权为由予以反驳。原告韩某某对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所提供的由韩某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由韩某某、王某某签署的承诺书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并以该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上的签字和手印不是原告本人签署及捺印为由予以反驳。第三人王某某当庭承认该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上的原告签名不是原告韩某某所写,手印也不是韩某某本人所按。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1,该房产证证明了原告韩某某为牙克石市建设办光明路西建民巷29-3号房屋的所有权人,且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对该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采信。原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2-5证实了原告本人并未授权及委托第三人王某某代理其与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第三人王某某与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内容不是原告韩某某本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第三人当庭承认由其提供给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的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上原告韩某某的签名及手印均不是韩某某本人书写及捺印。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原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6证实了本案第三人与被告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本案被告及第三人对此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原告韩某某提供的证据7因不能确定该音频资料录制过程的合法性及真实性,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二、对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提供的原告韩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因原告韩某某对此不予认可且第三人王某某在庭审中承认该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均不是原告韩某某本人签署。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采纳。
经审理查明,日牙克石市人民政府正式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森工集团局址棚改建设项目牙机厂区域内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韩某某个人所有的房屋(建设办光明路西建民巷29-3号)在征收范围内。原告韩某某与第三人王某某系母子关系,征收开始后第三人王某某持假冒原告韩某某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与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了《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并选择了产权调换的方式,将原告韩某某的房屋调换至原址返迁区22号楼1单元301室。2014年11月原告韩某某得知该协议书的内容后,即向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提出异议,并明确表示本人没有给王某某出具过授权委托书及承诺书,该协议内容违背了原告韩某某的真实意思,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要求与被告重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果后,2016年2月原告韩某某诉至本院,请求确认由第三人王某某代理原告与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的号《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本院认为,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在与第三人王某某签订《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时,没有对第三人王某某所提供的原告韩某某的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的真实性尽到实质审查义务,第三人王某某在没有得到原告韩某某授权委托的情况下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的《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编号:)不是原告韩某某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王某某未经原告韩某某的委托及授权以原告代理人的名义与被告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事后也未得到原告韩某某的追认。原告韩某某请求确认号《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的理由成立。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协议编号为号的《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书》无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牙克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志&新
审&&判&&员&&&&赵&丹&华
审&&判&&员&&&&弓&文&良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槐&芸&迪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
原告请求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理由成立的,判决解除协议或者确认协议无效,并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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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助费。 (二)乙方使用甲方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的。 1、乙方应与甲方就周转用房的管理使用另行签订协议。乙方使用的周转房的租金,应在临时安置补助费中扣除。 2、违约责任。因甲方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使用周转房不需支付租金,甲方应按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因乙方的责任,未按要求办理入户安置手续的,从逾期之月起,乙方应按月向甲方支付周转用房的市场租金。 第十一条 房屋搬迁腾空时间 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将房屋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由甲方拆除。 第十二条 房屋搬迁腾空的约定 1、乙方将房屋搬迁腾空、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拆除后,才得私自回迁,以及私自拆除房屋附属物、门窗和水电设备等;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所享受的奖励、福利事项;甲方如有损失的,可直接从拆迁补偿费用
中扣除。 2、已搬迁房屋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电信、广电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清楚,与甲方无关。 第十三条 乙方就已搬迁房屋向甲方提供的相关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由甲方另行出具”收件收据”。 第十四条 乙方就已搬迁房屋相关证明资料真实性的承诺保证 乙方在此承诺保证:就已搬迁房屋而向甲方所提供的所有产权书证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客观、真实,否则,乙方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如已搬迁房屋因转让、继承、分割(析产)、抵押等原因产生纠纷的,乙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一)因甲方的原因末按期全额向乙方支付货币补偿款的,甲方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民事责任,按应支付总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未按期向甲方缴纳安置用房差价的,甲方有权暂缓向乙方交付安置用房,并停止向自行安排住处过渡
的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 协议双方因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万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本协议书中所有选择条款,协议当事人均应作出明确选择。本协议书自甲、乙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者,必须负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本协议书壹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备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按《补偿方案》相关规定执行。《补偿方案》未作出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其附件内容,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的有关数据,以附件为依据。 甲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附件一:《房屋附属物登记表》; 附件二:《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区域内住宅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店面情况及补偿认定表》、《泉州大桥南片区改造及立交桥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区域内工业用房情况及补偿认定表》。
更多回答22a7b6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私有住宅)
(项目名称: )
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制
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征收部门: 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称甲方)
地 址: 沅 陵 镇 迎 宾 北 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被征收人: (以下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根据《沅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县人民政府决定实施 沅陵县民政局及沅陵镇政府地块旧城改造项目。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沅陵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沅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规定,县人民政府于日已作出《关于县林业局片区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沅政函[号)的决定。为了切实维护好公共利益,同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该项目征收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安置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的房屋现状
一、房屋所在地点 。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一)有证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无证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
1.砖混结构 平方米;
2.砖木结构 平方米;
3.木结构 平方米。
三、房屋的用途: [住宅][商业][办公] 。(勾选)
(一)住宅:乙方有正式户口 人,常住人口 人。
(二)商业:[自主经营][租赁经营]。(勾选)
(三)办公:[自用][租赁]。(勾选)
四、房屋的附属物及构筑物情况: (详见分户评估报告单) 。
五、需要拆装的日用设备:
热水器拆装
空调拆装费
第二条乙方自愿选择下列第 种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二选一):
一、货币补偿;二、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条 货币补偿明细
一、房屋评估价值: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其中:有证房屋评估价值: 元;无证房屋评估价值 元)。
二、土地评估价值(证内超出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土地评估价值) 为: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三、房屋装修价值: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四、附属物及构筑物评估价值: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五、商业用房经营户的停产停业补偿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六、搬家费:一次性补助人民币壹仟元整(小写:1000.00元)。
七、日用设备拆装费: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八、苗木补偿费: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九、棺木搬运补助: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十、遗漏项目补偿:(一) ,补偿费: 元;
(二) ,补偿费: 元;
(三) ,补偿费: 元;
(四) ,补偿费: 元;
(五) ,补偿费: 元;
以上5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以上十项合计补偿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在乙方与甲方协议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予以付清。
第四条 产权调换明细
一、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照该项目征收方案的规定:
(一)乙方房屋属于办公或商业用房,实行1:1的比例调换,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平方米回迁房用于产权调换。
(二)乙方的房屋属于私有住宅, 结构,实行 的比例调换,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 平方米回迁房用于产权调换。
二、乙方自愿选择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位于该项目区 栋 号、结构为框剪结构、用途为 的回迁房作为产权调换房屋。
三、选房的原则及交房的标准
(一)选房原则:
按照“谁先签协议,谁先选房号”的原则进行。
(二)交房标准:
1.进户防盗门;
2.室内地面水泥砂浆找平;
3.室内墙面混合砂浆粉刷;
4.水、电入户并安装开关箱及预留管道燃气通道;
5.窗户为塑钢窗或铝合金窗;
6.电视、电话、网线预埋管线入户。
四、“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差价的补偿:
(一)乙方自愿选择的回迁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面积最终以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误差率为±3%,误差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甲方应补偿建筑面积 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该回迁房交房时的调换房屋市场均价补差。差价在回迁房交付时结算。
(二)乙方自愿选择的回迁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面积最终以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误差率为±3%,误差面积按国家有关规定结算),乙方实际用于置换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选择的回迁房建筑面积÷ [根据房屋结构选择调换比例])为 平方米,未置换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际用于置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按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方式计算补差给乙方,差价为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小写: 元)。(差价含货币补偿的各种奖励与补助)。差价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结算。
五、无证房屋评估价值: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六、土地评估价值:(证内超出房屋占地面积以外的土地评估价值)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七、被征收房屋装修价值: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八、附属物及构筑物评估价值: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九、商业用房的停产停业补偿金额合计: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一)产权人房屋租赁收益的补偿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二)经营户的停产停业补偿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十、搬迁费: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十一、日用设备拆装费: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十二、临时安置费: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下的按600元/月、80平方米以上的按700元/月的标准计算):
乙方自找房源进行临时安置,安置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计3年。临时安置期内的安置费按年度10%的标准递增。
十三、苗木补偿费: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十四、棺木搬运补助: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十五、 遗漏项目补偿:⑴ ,补偿费: 元;
⑵ ,补偿费: 元;
⑶ ,补偿费: 元;
⑷ ,补偿费: 元;
⑸ ,补偿费: 元;
以上5项合计补偿金额 元。
以上五至十五项合计补偿金额: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在乙方与甲方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由甲方一次性予以付清。
第五条 交房和回迁的条件
一、甲方必须按本协议第四条第三款第二项(交房标准)规定按期交房。
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交房书面通知并结清房屋差价后,方可办理交房手续。
第六条 奖励条款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30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30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第31日至60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20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第61日至90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10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奖励在乙方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搬迁奖: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30日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10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第31日至60日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5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三)综合奖:乙方属于私有住宅且在规定的签约和搬迁期限内与甲方达成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20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 为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
(一)签约奖: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30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12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第31日至60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10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送达后第61日至90日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8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为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奖励在乙方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
(二)搬迁奖:乙方签订协议后30日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5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乙方签订协议后第31日至60日以内腾空房屋并搬迁移交的,甲方给予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按30.00元/㎡给予现金奖励。合计奖励金额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奖励在乙方腾空房屋并向甲方移交“国土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共有权证、房屋钥匙及水、电、有线、宽带网络的上户凭证和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凭证”时发放。
第七条、补助条款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被征收人补助。
乙方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合计补助金额为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在乙方签订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一)回迁房的公摊率应控制在17%(含)以内。如超过17%,则因公摊面积扩大导致实际置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减少,套内建筑面积减少部分由甲方按该栋安置房中用于出售的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补差给乙方。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第四条第(十二)项约定的临时安置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安置期满一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公告,且按下列约定处理:
1. 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超过约定安置期限在一年之内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150%支付;超过约定期限达一年以上的,须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00%支付。(按月支付)
2. 对己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超过约定过渡期限一年之内的,应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25%支付;超过约定期限达一年以上的,须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0%支付。(按月支付)
二、乙方的责任
(一) 乙方逾期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追回已发放的奖励与补助。
(二)乙方在收到甲方“房屋回迁”书面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到甲方办理回迁手续,结清房屋面积差价;逾期不到甲方办理回迁手续的,不再享受临时安置费或其他补偿费。
第九条 产权手续的办理约定
一、乙方合法建筑面积 平方米,甲方应补偿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调换房屋产权手续。乙方实际选择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为 平方米,超出甲方应补偿房屋产权调换面积 平方米的办证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房屋维修基金必须由乙方自行交纳。
三、甲方不承担乙方因变更产权人姓名而产生的一系列税费。
第十条 其他规定
已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其残值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坏或拆除。如乙方擅自损坏或拆除的,甲方将按损坏物残值向乙方索赔。如果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可以在补充条款中约定。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存档备查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协议补充条款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我想吃小蛋糕您好,1.临时安置补助费
  按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的常住人口计算临时补助费,每户人数在4人以下的每月150元,5至7人的每月200元,8人以上的每月250元。户数的确定,以日止,由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一户。
  2.临时过渡期限
从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连续计算12个月,凡需临时过渡的被拆迁人必须自找临时住房。
  3.被拆迁房屋中的承租人和被拆迁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干职工住户,不予补助过渡费。
  (三)搬家补助费的原则与标准
  1.被拆迁人每户核算二次搬家费,被拆迁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本单位干职工住户和公、私房内的承租人住户,每户核算一次搬家费。
  2.凡享受搬家补助费的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搬家,逾期未搬家拆迁的不给予搬家补助费。
  3.凡核定一次搬家的,每户付给搬家补助费400元;两次搬家的,每户付给搬家补助费800元。
  四、其它房屋、附着物的补助费原则与标准
  1.电话、有线电视移机按县电信局和广播电视局的开户机数,每机补助移机(转户)费200元,补助后拆迁方不再为被拆迁方移机。
  2.独家开户的室内水、电设施,每户各补500元,补助后拆迁方不再为被拆迁方开户。
独立安装了三相电表的凭票据实补助,补助后拆迁方不负责开户。
  3.被拆迁房屋中的商业门面,已办理了工商税务登记并正在挂牌营业的,砖混结构并安装了卷闸门的门面每平方米增补200元,其它结构形式的门面每平方米增补100元。
  4.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混凝土晒坪、三合土坪、土坪、混凝土道路、干浆砌挡墙、护坡等补偿标准见附表;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加工棚由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处置,否则,一律由有关部门依法无偿拆除。
  5.被拆迁房屋周围种植的青苗、树木、花卉等补偿标准附表。
  6.对被拆迁房屋的水、电和房屋周围进出路等室外基础设施每户补助600元。
  7.被拆迁房屋内居住的租房户,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租赁期未满的出租人,应按实退还承租人未到期部分的预交房租费。
  8.凡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停止东坪水电站建设范围内(建)构筑物建设通告前,已办理了有关建房手续的,所交规费,凭票据由征拆方补给被征拆人。
  9.在本细则公布前,已经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且正在生产的厂矿企业和经营加工场地的停产、停工损失根据规模、年纯收入、纳税额予以适当补偿,其补偿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10.拆迁有抵押关系的房屋,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其房屋拆迁补偿费暂不支付给抵押人,但不停止拆迁。
  11.拆迁有产权纠纷矛盾的房屋,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调解,在征地拆迁公告时限内未调处好的,拆迁人必须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但不停止拆迁,拆迁后再依法解决。
  12.需迁移的坟墓,由被迁移家属自行选址和迁移,每冢坟地补偿征地费500元。
  五、下列情况不予补偿
  1.拆迁房屋屋顶上和规划红线内未经批准擅自搭建的杂屋、货棚、加工棚。
  2.在县人民政府发布停止东坪水电站规划区域内(建)构筑物建设通告后,违规新建的房屋及其它设施。
  3.未经工商、税务、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且正在生产的厂矿企业和生产经营场地的停产、停工损失。
             奖励与罚则
  一、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与拆迁人签订了征地拆迁协议,并按时搬家拆迁的,其房屋旧建筑材料奖励给被拆迁人,拆除后的旧建筑材料必须运出规划红线外。被拆迁人逾期未能自行拆除的,由拆迁人依法拆除,且房屋旧建筑材料归拆迁人处理。
  二、拆除永久性私房的被拆迁人,在拆迁规定时限内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并按时或提前搬家拆迁并交出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的,以一张被拆除《房屋所有权证》或一栋房屋为单位,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奖励1000元。
  2.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00.1~150平方米的奖励1500元。
  3.被拆除房屋每栋面积在150.1平方米以上的奖励2000元。
  4.被拆除企事业单位公房内的干职工住户,在规定时限内搬家腾房的每户奖励500元。
  三、房屋承租人、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经营货棚和被拆迁人超过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时限未签订协议及搬家拆除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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