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给的不服交警责任认定书书是同等责任,无人员受伤,两车都是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公司定我修车要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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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致第三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认定
时间: 11:07:47&&&&作者: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梁长生&&&&
案情回放:两车相撞致一死一伤原告胡桂金与受害人吕长生系朋友关系,被告吕长金、吕巧生系吕长生胞姐和胞兄,吕长生无其他继承人。货车所有人为被告王长斌,被告王开端系其雇佣的驾驶员,该车在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日,王开端驾驶货车途经肇事路段与吕长生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载胡桂金)相碰撞,造成吕长生死亡(另案审理)、胡桂金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吕长生、王开端负同等责任。胡桂金伤残等级鉴定为交通四级,胡桂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长斌、王开端、吕长金、吕巧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审判过程:法院支持赔偿不连带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开端与吕长生应对本次事故负同等责任,王开端系王长斌雇佣的司机,王长斌作为雇主,承担50%的赔偿责任。由于事故责任双方属无意思联络侵权,并独立实施侵权行为,故不负连带责任。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两险应综合本案及另案的赔偿数额按比例受偿。因吕长生死亡未留遗产,且吕长金、吕巧生表示放弃遗产继承,故原告要求吕长金、吕巧生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赔偿胡桂金医疗费等247800元,王长斌赔偿胡桂金医疗费等86504.08元。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维持原判。争议焦点:如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主要争议为两车相撞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依此属客观共同侵权,应负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两车的行为均具有危害交通安全的性质,均属危险行为,且两车相撞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各行为的加害部分亦难以证明,故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依据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种意见,即本案所采用的处理意见认为,两车相撞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上对连带责任的承担持谨慎的态度,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进行了修正,即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该条因与《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相冲突而不能再适用。在侵权理论上,对数人侵权的以主观上有无意思联络为标准,将数人侵权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两大基本类型,两车相撞的侵权显然不属前者,后者的责任承担上,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后者在次级划分,如第十条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系无意思联络的侵权行为,但在立法上为缓解被害人的举证困难,将加害人不明的情形推定为等价因果关系,从而使其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的并发侵权行为,在损害后果同一的情况下发生聚合的因果关系,本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为避免不真正连带造成债权人求偿不利和债务人追偿困难,而规定各行为人应负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的是竞合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分别承担各自责任,此规定区别于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连带责任。探讨分析:分别实施 不承担连带责任据本案案情来分析,两车相撞显然不属于加害人不明,且加害范围确定,侵权行为确定,而共同危险行为须加害人、加害行为、加害范围不明,从而采取法定的因果关系推定,而使危险行为的参与人负连带责任。因此,两车相撞不适用第十条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是并发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其基本的构成要件有: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4.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很显然两车相撞虽无意思联络,损害后果上具有同一性,但相撞是同时发生的,在时间上没有继起性;两车的独立行为缺一不可,其单独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的损害,故本案不属并发的侵权行为,不符第十一条的适用条件。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法条是关于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竞合(累积)因果关系的情形下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其构成要件为:1.数人无意思联络;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造成同一损害后果;4.数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竞合原因。本案案情符合该要件,显然属于多因一果致人损害,即数个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偶然结合互相发生媒介作用导致同一损害后果,分别构成损害后果发生的真接原因或间接原因,其原因力可分,构成竞合的因果关系。“多因一果”致人损害非数人共同积极加害,故其责任承担与共同侵权不同,即不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大小或数行为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比例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本法条在本案中运用的理解,从构成要件上来理解,对要件1、3、4一般不存在争议。主要在“分别实施”的理解上,“分别实施”一般理解为独立实施,很容易理解为作用与损害结果的同一性,没有从数行为的个体角度来理解行为的独立性。“分别”与“共同”是相对的,“分别”并非指时间上的区别和空间上的区别,而是指是否有意思关联或意思联络的区别。其一每个侵权个体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从而侵害了他人权益的行为,或者无故意、过失,但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他人损害;其二每一行为均独立具备构成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其三每一侵权行为都是作为行为。即“分别实施”就是没有意思关联共同,仅仅是行为关联共同,分别实施,就是各行为人均为独立的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此规定亦说明,一是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是多车相撞属于分别实施;三是按份是原则,特殊是例外。例如两车相撞,其中一车负全责,那么还可以认定另一车承担连带责任吗?显然有失公允,故两车相撞致第三人损害的,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本案亦充分考虑了两车在本事故中的过错与原因力,确定两车50%的责任份额,且不负连带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责任编辑:魏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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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两车相撞负同等责任 该如何理赔?平武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后可向第三者追偿发布时间: 15:59 星期五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7月29日讯(李治洪 李莎莎)车辆商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当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损时,投保人或保险理赔权益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按投保车辆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给付保险金,从而引发保险合同纠纷。
  那么,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投保人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全额车损呢?平武县法院近日审判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
  轿车货车相撞,双方负同等责任
  日,家住平武县的驾驶员鲁某福为自己的轿车向平武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车损险及不计免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还保有车上人员责任险。
  日12:10许,赵某驾驶鲁某福的投保轿车行至北川桂溪乡沙窝村1组路段时,与对向岳某国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和乘车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轿车乘坐人员受伤较重的包括鲁某福在内4人,另一人受伤较轻。
  日,北川交警大队作出责任认定,岳某国和赵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发后,绵阳某保险公司对鲁某福的轿车损失核定为32万元,施救费500元,残值折归保险公司所有。
  车损赔偿引发争议,车主诉讼索赔
  日,鲁某福等原告诉江油市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北川法院审理终结,在该案的审理中,鲁某福撤回了对平武某保险公司的起诉。
  北川法院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判决生效后,鲁某福持北川法院判决书到平武某保险公司理赔,但平武某保险公司不同意按定损核定的32.05万元的总额赔付车损,鲁某福遂起诉到平武法院,请求按保险法有关规定,判令平武某保险公司给付车辆损失险和座位责任险等共计经济损失38.05万元。
  开庭过程中,平武某保险公司仍然主张只能按交警认定的同等责任,赔偿鲁某福车辆损失的50%,理由是鲁某福的车损是第三人货车司机直接导致的,因鲁某福在前案中变更诉讼请求已过举证期,造成保险公司不能向第三人货车司机行使追偿权,按合同约定,被告只承担驾驶员该承担的比例。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第三者追偿。
  日,平武法院开庭审理认为,原告鲁某福作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向被告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告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对交警认定的车辆受损情况、座位责任险和残值折归属无异议,原告请求被告依照保险法履行赔偿义务的意思表示明确,不存在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已过举证期的问题,被告提出由于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只承担同等事故责任,被告也应按被保险人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被告的抗辩事由不予采信。被告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之后,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原告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鲁某福保险金380500元。
  判决后,某保险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全部赔偿。责任编辑:高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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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2014年7月份出的险,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同等责任,对方伤者给我和车主还有保险公司告上
你好,我是2014年7月份出的险,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同等责任,对方伤者给我和车主还有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保险公司说我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商业险不给理赔,强险给赔了12万,法院是2014年12月份判完的,由保险公司强险赔12万,商业险不赔,剩余由我和车主赔。当时都没有上诉,可是2017年4月保险公司又把我和车主起诉了,说要我们还他们的12万,我想问下我跟伤者是同等责任,我应该还保险公司全额12么,还是我跟伤者各6万,保险公司有没有起诉的期限,现在都2年多了,还有交警队的责任认定书也没说我准驾车型不符的事,保险公司有理由说我不符么
黑龙江 - 伊春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二、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如果不懂程序上的可以委托我们专业律师代理。若需法律帮助,可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1:17
2条律师回答
找法网认证律师
保险公司拒赔的话,受害方可以将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一起列为被告起诉处理。也可单独起诉保险公司,但是不好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起诉中需要调对方车辆的三证一单,事故认定书以及证明各项话费的发票。
回复时间: 12:50
找法网认证律师
你好,建议积极应诉,可委托律师代理。
回复时间: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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