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出卖人每日按已付二手房房款支付方式的多少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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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句话怎么理解?可以理解也每日的万分之一吗?
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这句话怎么理解?可以理解也每日的万分之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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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这个意思。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已经支付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一
如果合同未约定按日支付,按文意解释即为支付总房款的万分之一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如需要请来电或面谈!
如果合同约定每日可以这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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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赔付已付房款的0.2%合理吗_百度知道
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赔付已付房款的0.2%合理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你好!在我国房屋登记是一种自愿行为,没有哪部法律或哪个部门规定实施房屋强制登记,所以不存在逾期办理房产证需要交纳违约金一说,因房屋买卖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纳率:82%
你好,假如你是开发商,你觉得该赔多少?开发商办证其实也很麻烦的,没生过孩子不知道痛。
这个没有合理不合理可言,一般开发商合同里都这么约定的,就是霸王条款,办理产权证的是开发商,又不是你,请问,怎么逾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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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內,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日內,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买受人同意不退房,自本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办证期限届满之日的第二天起至出卖人将该商品房办证资料递交给房管部门取得房管部门回执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总额以总房款的百分之二十为限。
以上为合同原文,我们是日交房的,日才能办房产证,开发商违约吗?能给我补偿吗?
按照合同内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的
不能办的原因是什么?
免费法律咨询,多年执业经验律师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冼艳华与佛山市正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民终1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自编号之一),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麦艳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权,律师。委托代理人:廖瑞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冼艳华,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上诉人(以下简称正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冼艳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冼艳华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正源公司支付日至日期间的逾期提供办理房产证资料的违约金46283元;(二)正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查明:日,冼艳华(买受人)与正源公司(出卖人)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冼艳华向正源公司购买涉案佛山市禅城区##房,总价款563735元。合同还约定:“……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4种条件,并符合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4、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且买受人应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含违约金,如有)必须到出卖人账户,买受人方有权收房。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政府行为导致出卖人无法按期取得有关验收文件;3、非出卖人所能控制或抗拒的其他事件……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后360天内,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因出卖人原因造成逾期提供上述资料的,买卖双方约定不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排除出卖人原因为止;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延迟办理产权证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日,冼艳华(买受人)与正源公司(出卖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九、关于产权登记(补充合同第十五条)……2、出卖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应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日期后36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造成逾期提供上述资料的,买卖双方约定不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需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排除出卖人原因为止。3、若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买受人行为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办理房地产权所需资料的,出卖人不做任何赔偿……十四、关于补充条款的效力(补充合同第二十一条)本补充协议与合同的内容如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日,正源公司向冼艳华开具发票,确认收取冼艳华支付的购房款563735元。日,冼艳华、正源公司签订《星晖.盛汇园收楼确认书》,确认冼艳华已于当天办理收楼手续。日,佛山市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出具《禅城区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确认包括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在内的相关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另查明,正源公司在涉案房屋所在小区内张贴《关于派发办理房产证资料的通知》,向各业主告知其将于日至11日在物业中心现场派发首批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该通知所附的《楼宇座号时间安排》显示3座业主的领取时间为日。冼艳华陈述:冼艳华于日从正源公司处领取了办理房产证所需资料,依据买卖合同第十五条诉请违约金计至领取房产证之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冼艳华、正源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冼艳华、正源公司均应依约全面善意地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根据涉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后360天内,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的资料;因出卖人原因造成逾期提供上述资料的,买卖双方约定不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排除出卖人原因为止”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2点“出卖人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该商品房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出卖人应在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日期后360天内提供相关资料给买受人。因出卖人原因造成逾期提供上述资料的,买卖双方约定不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需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排除出卖人原因为止”的约定,正源公司应在房屋实际交付使用后360天内向冼艳华提交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资料,逾期提供的,应依约支付违约金。据前查明,冼艳华、正源公司于日办理了收楼手续,即正源公司将房屋实际交付冼艳华使用的日期为日,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正源公司依约应于日前向冼艳华交付办证所需资料。由于正源公司直至日才向冼艳华提交,已构成违约,故正源公司应自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向冼艳华支付违约金至日,经计算,正源公司应支付的违约金为25649.94元(563735元×1/1天)。冼艳华诉请自日起计违约金、计至其领取房产证当日,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其诉请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正源公司抗辩主张系政府行为和不可抗力致其逾期交房和逾期交付办证资料,应按照涉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延迟办理产权证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补充协议》第九条第3点“若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买受人行为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办理房地产权所需资料的,出卖人不做任何赔偿”的约定免责。由于正源公司并未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成立,原审法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另,正源公司主张其日的交楼行为无效、应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日期作为涉案房屋的交付日期,经查,涉案《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约定的交付办证资料期限的起算点“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指向的是事实行为,并不涉及该行为合法性的评判,正源公司的上述主张与合同约定不符,原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正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冼艳华支付逾期提交佛山市禅城区##房办证资料的违约金25649.94元;二、驳回冼艳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479元,由冼艳华负担214元,正源公司负担265元。上诉人正源公司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正源公司是由于政府行为而导致逾期办证的,且该结果应属不可抗力,不应承担责任。1.案涉房屋所在土地不具备建设住宅、办公等设施的环境可行性,是导致正源公司逾期办证的关键原因,而该原因是由于政府事先未对案涉土地进行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就违法将该土地出让给正源公司而导致的。所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若因政府行为、不可抗力、买受人行为等不可归责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的时间内取得办理房地产权所需资料的,出卖人不作任何赔偿,故正源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2.正源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政府指引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依次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报建及预售手续,但最终却因环评问题而无法通过联合竣工验收,因而导致逾期办证违约。正源公司对该结果是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正源公司在整个开发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审法院认定交付办证资料的起算点有误,合法有效的交付时间应为日,从该日起计算360天,正源公司并未逾期违约。正源公司是迫于禅城区人民政府处理小区群体事件的压力才将案涉房屋交付冼艳华使用,该交付行为非自愿且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交付时间应是案涉房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之日,即日。根据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360天期限进行推算,正源公司的最后办证期限应是日。事实上,正源公司于日至11日已完成协助涉案小区全部业主办证的义务,比合同约定提前了近3个月,所以,正源公司没有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正源公司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正源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本案的一、二审受理费由冼艳华负担。被上诉人冼艳华未提交答辩意见。二审期间,上诉人正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佛山市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于日出具的《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关于星晖.盛汇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拟证明正源公司逾期办证是由于佛山市通宝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问题使得该项工程的环评通不过,正源公司逾期办证是政府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正源公司并无过错。被上诉人冼艳华未发表质证意见。被上诉人冼艳华在二审期间未提交任何新证据。经审查,正源公司提交的《禅城区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局关于星晖.盛汇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有原件供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因该证据的出具时间是日,即在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前已形成并客观存在,而正源公司于本案二审期间才提交该证据,故该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新证据范畴,且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亦无法证明正源公司主张的证明内容,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正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上诉理由,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正源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提交涉案房屋办证资料的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冼艳华于日办理了接收涉案房屋的手续,即正源公司将房屋实际交付冼艳华使用的日期为日,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五条“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后360天内,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交办理房地产权证所需的资料”的约定,正源公司应于日前向冼艳华提交办证所需资料,而正源公司直至日才向冼艳华提交上述资料,明显违反上述合同约定。关于正源公司应提供办证资料期限的起算点,正源公司抗辩称,其实际交付房屋的行为系迫于政府压力的无效交付,故计算应提供办证资料期限的起算点应从涉案房屋通过联合竣工验收之日即日开始起算,但正源公司的该主张并无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亦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提供办证资料期限的起算点为“实际交付使用”的内容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正源公司能否适用涉案合同第十五条“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延迟办理产权证手续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条款问题,正源公司主张其逾期提供办证资料非因自身原因造成,而是由于政府部门事先未对案涉土地进行环境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而违法将案涉土地出让给正源公司所致,故其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正源公司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基于正源公司逾期提供办证资料的违约行为,根据涉案合同第十五条“因出卖人原因造成逾期提供上述资料的,买卖双方约定不解除买卖合同,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已付房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排除出卖人原因为止”的约定,正源公司应按照冼艳华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其支付日起计至日期间的违约金。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1.24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建红审 判 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启星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购房合同约定365个工作日办下房产证,若逾期未办理怎么办?_百度知道
购房合同约定365个工作日办下房产证,若逾期未办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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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开发商办理产权时遇到的阻碍也不会那么快就消失。一般约定内容都差不多,比如有的合同是这样约定的,你知道了也不能解决什么,不过也出现过例外,我知道一个事例,如果不是那些业主天天组织上告打官司,动静挺大。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买受人若不退房,出卖人每日按已付房款的xx%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买受人若退房,房产必须保持原出售状态。所以说按理说来是有违约金的,不过能不能给这要看开发商了,有的开发商真就不给,拖。,如果能不违约开发商也会尽量办理,关系没打通,将办理产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人家办不下来一般都是手续不全,资料不全。。即时你去什么房产局去查也没用: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应该有专门的一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你可以找找,看怎么说
采纳率:57%
如果购房合同上有约定365个工作日半夏房产证,如果预期你先可以到当地房产部门(带上身份证原件查一查什么原因)然后再去处理是不是开发商违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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