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负降低原因后银行业税负降了吗

银行业“营改增”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金融时报
  业实施“营改增”的主要目标是完善货物劳务税制,优化税制结构,消除重复征税,建立完善的抵扣链条,降低企业税负。但银行业在实施“营改增”后,存在税负上升、抵扣范围小、管理成本增加、科目归属不匹配等诸多不完善之处,影响着银行业“营改增”效果的发挥,有必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对银行业机构的影响  (一)银行业机构业务发展模式更趋于精细化。“营改增”后,由于税率升高,进项税抵扣无法有效利用,税负增加,银行将会梳理现有业务产品,创新业务发展模式,逐步由(,,)向内涵式精细化转变,细化业务收入结构的管理,加快开发可以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的,将业务产品向金融同业业务方向发展。  (二)银行机构对商品采购管理更为严格。“营改增”后银行机构一方面会不断加强商品采购管理,在采购时充分考虑客户的纳税属性,综合考虑采购策略,尽量在集中采购流程中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以降低采购成本;另一方面加强合同管理,关注增值税价外税的特点,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是含税价格还是不含税价格以及税金承担方。在实践中预算申请和支付款项多采用含税价格,采购价格评审和分析对经营成本的影响多采用不含税价格。  (三)银行业机构会计核算水平进一步优化。营业税是对营业额直接征税,只需设置一个会计科目,核算模式简单易懂。增值税需要实行价税分离,采用抵扣的核算模式,其应纳税额等于销项额扣除进项额,需增加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计提收入销项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13个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细化,纳税申报与原来相比也变得更为精细,更有利于提升银行机构会计财务管理水平和财务质量。  存在的问题  (一)银行业机构应纳税收入范围扩大,税负相应增加。“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的收入范围为利息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在“营改增”实施之后,虽然延续了同业业务免税的政策,但对于适用免税政策的同业业务的概念有所收紧,在原基础上,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于业务种类较全面的银行,这些收入会引起全额增税。  (二)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抵扣凭证难以获取。“营改增”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完善货物劳务税制,建立完善的抵扣链条,银行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以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税负。按照税率设定来看,进项税额达到一定数量,可以达到税负下降的目的。但从银行实际数据来看,银行业务及管理费用支出中人员费用支出占比高,但无法进行进项税抵扣,其他可以抵扣的项目占比较低,仅有购买、办公用品、培训费、水电费、修理费等费用可以抵扣。此外,与银行合作的上游供应商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过程繁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困难,固定资产购置次数和频率都很有限,很难平衡抵扣销项税金。综上各种因素,目前进项税抵扣并无法有效的抵减增值税税率上升导致的税负增加。  (三)信息系统改造难度高,投入大。“营改增”以后,各银行现有业务系统已经无法满足纳税要求,亟须改造现有银行业务系统。目前各银行基本采用的是外挂系统来解决现有问题,而且业务系统在与外挂系统对接的过程中,数据迁移、系统数据推送都存在较大困难和风险。但在“营改增”实施初期,存在部分捆绑入账的手续费收入等业务利用外挂系统无法进行拆分的问题,涉税风险较大,系统升级改造势在必行。银行机构业务系统需要从基础上进行改造,花费成本高,时间长,需要投入大量物力和财力。  (四)财政部门与银行收入类科目归属不匹配,部分数据需要手工统计。目前银行收入基本是从业务和产品类型角度进行分类,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而财政部从不同视角出发,将银行收入分为存贷款业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金融商品交易业务三大类,与银行现有科目和报表体系冲突,造成数据统计困难。  (五)准备不充分,税务筹划不完善。根据调查显示,除规模较小,计算方式较为简单的村镇银行外,其他银行均认为“营改增”从3月发布方案到5月正式实施的准备期比较短,银行相关人员缺乏“营改增”的相关经验,对复杂的增值税管理流程也不甚熟悉,准备期短,时间上相对紧张。部分银行发票管理系统尚未建设完成,仍不能实现开票功能,只能采用手工方式对收入进行的价税分离,会影响税务筹划和客户体验。  原因探究  (一)“营改增”后对银行业免税同业业务界定范围缩小。由于营业税与增值税存在差异,应在实施细则中根据增值税原则重新制定免税政策,在部分政策沿用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银行业主要支出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银行业以人力成本为主要成本,支出项目中利息支出和人员费用占较大比例,但是不可抵扣,缩小了进项税可抵扣的范围。  (三)计税方式、会计核算模式、纳税模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需要重新开发系统。一方面系统开发缺乏经验借鉴,每个银行需要根据自己业务系统实际情况进行改造,并且与财税部门系统衔接;另一方面采取外挂系统仅为过渡方式,最后需对核心业务系统进行改造,必然产生较大费用。  (四)银行业业务种类繁多,且类型不一致。提高了对财税部门与银行收入类科目匹配的要求,在磨合的初期,部分数据需要进行人工统计,加大了风险。  (五)银行业“营改增”与其他行业相比更复杂,需充足时间进行完善。金融业“营改增”从3月发布方案到5月正式实施仅有两个月时间,各个银行需要在系统设备、人员技术、风险防范等各个方面进行准备,难免出现准备不足的地方,需更充裕时间加以完善。  相关建议  (一)逐步改进抵扣方式,形成更加完整的抵扣链条。“营改增”对银行业减税效果并不明显,甚至引起规模较大的银行税负不但未减少反而增加,应逐步完善抵扣链条,建立严格监管标准,将其合理收支全部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由部分抵扣向全额抵扣过渡。  (二) 合理设置税率区间,实行差异化管理。通过对样本银行的调查结果进行对比,发现“营改增”对不同银行的减税程度差异较大。其原因是各家银行的业务结构和业务规模差异很大,实行“营改增”后,面对一些银行机构税改后税负出现不降反增的局面,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改革方案,充分考虑各家银行的差异性,合理设置税率区间,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三)协助银行进行技术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从纳税行为、制度到程序都是金融行业不熟悉的领域,银行业具有特殊性,无法参照其他行业,需要进行核心系统改造。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协助银行克服在由外挂系统到核心系统开发过程中遇到的困难,监督其涉税风险,出台相关政策,让各行各业稳步衔接,平稳过渡,避免出现因政策改变而经营震荡的问题。  (四)完善发票管理,积极推行电子发票。增值税是按流转环节征税,要求发票管理做到管理有序、合法合规,这样才能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各银行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发票管理,从提高税务风险管理水平、降低税务成本的角度出发,加强税务筹划,此外应尽快推行电子发票制度,进而降低银行机构在纸质发票制作、开具、邮寄、保管等方面的管理成本。  (五)加强培训,缩短“营改增”适应期。加强银行业“营改增”相关业务的培训,使相关部门人员迅速进入角色,并熟练掌握相关业务技能,减少差错率,降低涉税风险。  银行业在实施“营改增”后,有以下不完善之处:应纳税收入范围扩大,税负相应增加;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小,抵扣凭证难以获取;信息系统改造难度高,投入大;财政部门与银行收入类科目归属不匹配,部分数据需要手工统计;准备不充分,税务筹划不完善。  为避免影响银行业“营改增”效果的发挥,应逐步改进抵扣方式,形成更加完整的抵扣链条;合理设置税率区间,实行差异化管理;协助银行进行技术改造,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完善发票管理,积极推行电子发票;加强培训,缩短“营改增”适应期。  银行业在实施“营改增”后,  对银行业机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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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color: #小时点击排行银行业协会:营改增后 银行业税负呈下降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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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视网消息:根据要求,实行营改增试点之后,各行业总体税负都将下降,但去年一度传出银行业税负增加的消息。中国银行业协会3月1日表示,银行业实行营改增十个月来,税负先增后减,目前整体呈现出下降态势。
编辑:杨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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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小时点击排行银行业营改增:负面因素逐步出清 税负或有上升_网易财经
银行业营改增:负面因素逐步出清 税负或有上升
银行业: 税负或有小幅上升,细则落地或缓和负面影响。 近期营改增方案出台,金融业增值税相关政策落定。就目前方案静态测算,实施增值税后银行税负或上升 1 个百分点,盈利增速下降 2 个百分点。考虑到营改增的目的、银行对实体经济和资金成本的影响,我们认为后续解读和优惠或缓和目前的负面影响。
投资建议: 风险渐次出清,逐步增配。宏观层面风险渐次出清, 供给侧改革各地逐步推进,政府在组织协调和流动性方面给予充分支持,过剩产能去化事件初步暴露,营改增亦落地。流动性方面整体趋于平稳。银行投资时机逐渐趋近,推荐、和。
营改增后银行税负压力或小幅上升,各行差异不大。
营改增后税率提升,销项税税基略大于原营业税,进项税可抵扣范围较少。 ①税率提升 0.71百分点。 考虑到增值税价外税及相关税基和征收调整,增值税税率实际上升 0.71 个百分点。②销项税税基略大于原营业税,进项税可抵扣范围较少。 销项税税基:贷款不变,同业更严格,且买入返售纳入征收,金融债和企业债仍有不确定性,目前不在免征范围。进项税:存款利息免税不抵扣;手续费支出和其他可抵扣,但占比低;债券支出抑或不在可抵扣范围。
如金融债等部分计入销项, 我们测算行业税负上升 1%,盈利增速负面影响 2 百分点。 如不计入, 测算行业税负上升 0.3 个百分点,盈利增速下降 0.5 个百分点 。 按公布的税率、可抵扣范围和税收优惠假设,并考虑金融债等利息收入纳入销项征税范围并债券利息支出不能抵扣, 15 年半年报数据测算行业税负上升 1 个百分点((增值税及附加/营收) -(营业税及附加/营收)),盈利增速下降 2 个百分点。
按金融债等计入,我们测算国有行税负增加较少上升 0.9 百分点,股份行增加较多增加 1.6百分点,各行差异不大。 大行税负较低或源于其增量税基买入返售较少,购进不动产等可抵扣进项税较多。股份行增加较多,或源于买入返售较多。城商行购进不动产等可抵扣项目较少。目前看,、、和宁波银行税负增量较小。
如金融债等给予更好的免税优惠, 或好于我们本次测算总体税负上升 0.3 个百分点,盈利增速下降 0.5 个百分点。
系统改造或压力有限,影响很小。 增值税的征收更加严格,对银行系统要求更高,确实可能形成小幅压力。前期对营改增准备较为充分,且可分期摊销,影响有限。
细则仍未完全明确,后续解读或缓和负面影响。
营改增核心是减税,官方表态亦明确。 对行业整体特别是微观企业,增加企业活力,银行业税负如有明显上升与改革目的不符合。
目前税收模式下银行业税负水平高于国际同业,银行业有降税的必要。 国内银行业实际缴纳营业税税率高于国际同业的平均水平。按 14 年财报总收入进行测算,我国银行业税率高于国际平均水平 0.7 个百分点。流转税征税范围上,国内计税基础远大于其他国家,我国对金融服务收入普遍征税。
银行税负成本或对资金成本和宏观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 ①银行既有成本线上升,或调整原来营业税下的定价方案,部分转移税负到下游,对微观企业信贷成本和融资可得性产生影响,特别是近年盈利持续承压,并承担经济结构转型和供给侧改革的成本,进一步压力可能加剧惜贷。 ②另外,关于同业、债券和类贷款业务的规定可能进一步影响资金传导,并直接影响整体资金成本。
风险提示:后续解读未达预期。
标准一旦建立了之后,大多数时间并不用总管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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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海通证券
作者:林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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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营改增”试点全面实5%提升到增值税的6%;三是税种变施,金融业等全部营业税纳化,从地方税变为国税,导致税收征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管的“弹性”可能降低。其中,前两
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但对银行业而言,目前看来“营改增”后整体税负不降反升,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根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银行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尽管有进项税可做抵扣,银行业的整体税负仍有上升的趋势,主要有三个方面原因:一是税基拓宽,征税业务范围变广,以往营业税的免税范围变窄;二是税率提升,由营业税时代的点对税负提升的影响最为直观;而实际上,对银行业税负影响最大的是第三点。
“营改增”后银行业税基的变化
一是贷款业务的定义范围大幅扩大。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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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阶段主要政策  在试点之后的全面营改增阶段,根据2016年新颁布的相关政策,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税负较试点阶段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将租赁服务按不同性质及不同租赁物进行了区分,适用不同的税率,其中售后回租服务改为适用6%的税率,不动产租赁适用11%的税率。  营改增试点阶段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分析  1、  营改增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征税情况  在营改增试点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实行营业税政策,在营业税税目中,融资租赁业划归金融业,不区分租赁性质、租赁方式及租赁物,均适用5%的税率。在税基方面,根据税收政策,融资性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适用不同的税基(实际操作中税基基本相同)。  对于融资性租赁业务,根据《财政部、国家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即应纳税额为租赁息差乘以适用税率5%。  对于经营性租赁业务,税基按税法要求须以全部租金作为税基,各地税务机关考虑到经营性租赁商业实质,相比融资性租赁,税负过高,因此,在实务中允许经营性租赁以租金扣除租赁物本金、资金成本后计缴营业税,即税基与融资性租赁业务基本相同,均为息差,从而使得经营性租赁与融资性租赁的税负基本相同,同样的,应纳税额为租赁息差乘以适用税率5%。  2、  营改增试点阶段政策的影响  在试点阶段,主要针对融资租赁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进行营改增,不动产租赁并未进行税收改革。试点阶段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反复修改,最终确定的政策为《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文,以下简称106号文),该政策根据有形动产租赁的不同性质,分别对有形动产的融资性租赁业务和经营性租赁业务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  有形动产融资性租赁业务的税负影响  根据10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融资性租赁业务不区分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增值税的纳税额均为租赁息差乘以适用税率17%,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增值税税负超过全部租金的3%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由于即征即退标准根据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3%计算,远高于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此,租赁公司基本无法获得即征即退,实际税负即息差的17%。与原执行营业税相比,税负增加超过2倍,增加额为息差的17%与息差的5%之差,即息差的12%。  但如果将出租人和承租人合并一起考虑其合计税负,虽然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增加了息差的12%,但承租人可以获得原来无法抵扣的租息部分作为进项税抵扣,即税负减少额为租息的17%。两者相抵,整个经济链条的总税收并未增加,反而有所下降。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的税负影响  根据106号文的规定,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增值税的纳税额为租息收入乘以适用税率17%,不能扣除利息支出等资金成本,且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营性租赁业务由于税基和税率的双重变化,税负水平大大提高,税基已经不仅包含增值部分还包括了资金成本,违背了增值税就增值部分征税的本质。另外,假如融资租赁企业购买二手设备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时,还可能由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而使税基进一步扩大至包括设备本金。  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计税负来看,在经营性租赁业务中,虽然出租人税负增加,增加额为租息的17%与息差的5%之差。但承租人可以获得原来无法抵扣的租息部分的进项税抵扣,即税负减少额为租息的17%。两者相抵,整个经济链条的总税收同样没有增加,反而有所下降。  日常业务的其他主要影响  (1)部分售后回租业务展业影响  根据106号文规定,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应以承租方开具的发票作为出租方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扣除销售额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出租方不得在纳税申报的销售额中扣除本金部分。但由于各地税务部门对106号文理解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很多承租人无法向金融租赁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开具售后回租业务本金发票,融资租赁行业无法取得可用来抵扣的发票,税负大幅增加。  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合计税负来看,与原营业税模式比较,承租人税负略减,获得了租息的进项税收益,但出租人税负大幅增加,需承担本金部分无法抵扣造成的进项税损失,总税负大幅增加。  (2)资产转让类业务展业影响  在诸如资产证券化等资产转让类业务中,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导致额外承担增值税负。资产转让类业务的一般流程为,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转让给购买方(一般为银行、公司等)后,租赁公司需承担代收租金的职责,并将代收的租金转付给购买方。租赁公司在代收租金后,需当期申报纳税,而租赁公司在向银行、信托公司转付租金后,由于银行、信托公司等尚未进行营改增,故无法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此,租赁公司将额外承担这部分的增值税。  (3)关于资金成本可抵扣的范围具有局限性  106号文规定的差额征税扣除项目中资金成本仅包括借款利息及发行债券利息,限制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随着国内资本市场多元化发展,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已不仅限于银行借款以及发行债券,比如IPO、保理、信托等,如果对融资租赁差额征税扣除项目仅包括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及发行债券利息,不利于金融租赁公司通过多渠道融资来降低融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金融租赁公司增加规模所亟需的长期资金支持。  3、  营改增试点阶段政策影响总结  综合来看,营改增试点阶段,融资租赁业税负大幅上升,无论有形动产的融资性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均较营业税模式下上升数倍,且对诸如资产转让等业务也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统筹考虑,合计税负并未明显增加,但由于融资租赁业议价能力不强、信贷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较难向下游承租人转移税负。在这一阶段,考虑到融资租赁业对各地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各地方政府对注册在本地的融资租赁企业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地方性补贴。  营改增全面推开阶段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  2016年3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宣布自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中对于融资租赁业的增值税政策,较试点阶段进行了较大调整,设置了多档税率,并将不动产租赁纳入了营改增范围。  1、  全面推开阶段政策变化及其影响  有形动产融资性租赁业务税负影响  根据36号文,有形动产融资性租赁业务区分直租业务和售后回租,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直租业务基本没有变化,税率仍为17%,税基也基本与试点阶段相同。而售后回租变化明显。  36号文将售后回租归入贷款服务,税率从17%降至6%,税基仍为租赁息差,并且规定了本金可以直接进行进项税抵扣,不需提供本金发票,解决了原来部分售后回租业务本金发票无法取得的问题。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税负下降明显,降幅近2/3。  但36号文同时规定了下游企业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如果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税负合并来看,合计税负较试点阶段大幅上升,试点阶段出租人所纳增值税全部可交由承租人抵扣,因此两相比较,上升金额即出租人所纳增值税。即使较营业税模式下,合计税负也略有上升,即由息差的5%升至息差6%。售后回租丧失了相对银行贷款的节税优势,对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速度、业务模式、定价结构及行业竞争力等各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税负未变化  36号文并未对经营性租赁业务税收政策进行修订,经营性租赁业务税负仍沿用试点阶段政策,实际纳税额为租息的17%,未发生重大变化,融资成本不能抵扣的问题仍未解决。  不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范围  不动产租赁方面,由于试点阶段并未进行增值税改革,一直沿用的营业税政策,税基为租赁息差,税率为5%。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将不动产租赁纳入了营改增范围,36号文规定了营改增不动产租赁执行11%的增值税税率,区分不动产的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税基分别为租赁息差和租息。较改革之前相比,税负上升一倍以上。  如果将出租人和承租人合并考虑,虽然融资租赁行业税负增加,但承租人可以获得原来无法抵扣的租息部分作为进项税抵扣。两者相抵,整个经济链条的总税收并未增加,反而有所下降,下降额即原营业税纳税额。  其他展业影响  (1)有助于解决资产转让难题  试点阶段,融资租赁企业代收租金后,因为银行业尚未进行营改增,无法收到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这一问题,在营改增全面推开阶段银行业纳入营改增后可以得到解决。  (2)或推高融资成本  融资租赁业目前主要资金来源为场外银行借款,36号文规定,场内无担保拆借业务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范围不包括场外拆借,银行需对场外同业往来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银行将这一税负向融资租赁企业[2]转嫁,将导致融资租赁业资金成本上升,甚至推高社会的融资成本。融资租赁业另一个主要资金来源为发行债券,债券的购买方以银行为主,由于36号文规定持有债券的利息收入需缴纳增值税,因此面临同样的问题。  (3)金融租赁公司逾期90天以上应收未收利息问题  36号文在确认逾期90天以上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的主体时,未将金融租赁公司包含在金融企业范围内。由于金融租赁公司是由银监会批准的持牌金融机构,实际应当被包括在金融企业范围内,并与其他金融企业一样,对逾期90天以上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  2、  全面推开阶段政策影响总结  综合来看,营改增全面推开阶段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一是对于融资租赁业本身而言,因最主要业务即售后回租税率下调,税负整体有所下降,二是解决了试点阶段产生的资产转让问题、部分售后回租开票问题等。弊的方面,一是售后回租承租人不得抵扣,丧失节税优势,二是经营性租赁税基、资金成本可抵扣范围等问题仍未解决,又新添了场外融资、逾期利息等新问题。  融资租赁业在营改增三个阶段的主要业务税负变化如下表所示。  总结与建议  我国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的改革,无论对宏观经济运行还是融资租赁行业长期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关于融资租赁业的营改增政策仍存在改进空间。应充分考虑融资租赁业的在实体经济中发挥特有作用,对现行营改增政策进行微调,从而达到为实体经济减税、刺激经济运行的目的。1、  充分发挥融资租赁行业特有优势,赋予必要税收激励  首先,融资租赁行业对于国民经济具有促进作用。由于特有的业务模式和行业性质,能够天然地服务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对企业改善财务结构、平衡利税、积累发展资本等有着其它信贷支持方式所达不到的效果,从而有效促进整体经济发展,因此发达国家一般都赋予融资租赁业必要的税收优势。  其次,对融资租赁业赋予一定的税收激励,可以使其更好地帮助企业技术更新、促进宏观经济稳健运行,从而扩大国家整体增值税的税基,可以使国家税收收入不减反增。  最后,由于融资租赁业能够更好地鼓励资本在实体经济中增加投入,而非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这一作用对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势,显得特别重要。另外,在科创中心建设和各地建设中作用巨大,为科技创新企业和自贸区相关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有力支持了其发展,契合国家政策导向。  因此,建议对融资租赁业出台相关鼓励政策,赋予更多税收激励,才能更有利于发挥融资租赁业对于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建议一方面出台针对融资租赁业的专门税收优惠,鼓励更多企业选择融资租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作用。另一方面出台更多固定资产投资优惠政策,如投资税收减免、加速折旧等,并允许出租人代为行使上述税收抵免权力,并通过降低租金的方式,将得到的抵免优惠转移给承租人。  2、  解决售后回租业务承租人抵扣问题  金融租赁公司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中国制造“走出去”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受限于一些外部因素,比如法规要求、特种设备的登记管理制度、租赁与采购税收优惠政策区别等相关政策影响,使得租赁业务大多以融资性售后回租方式开展,以2015年金融租赁公司新增投放为例,回租业务投放约占总投放规模的90%。36号文将售后回租归入贷款服务,虽然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税负下降;但同时规定下游企业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导致承租人实际增加的融资成本大于金融租赁公司减少的税负,违背了营改增“减税、刺激经济运行”的初衷,因此,建议对于售后回租业务,允许下游承租人抵扣进项税,以体现国家对融资租赁业的扶持,同时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3、  重新定义经营性租赁税基,解决营改增过程中仍然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  根据现行的营改增政策,经营性租赁的实际税基为全部租息,没有扣除资金成本,这不符合增值税仅对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的基本原则。另外对于租赁物为购入二手设备时,还可能面临因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导致本金部分重复征税的问题。因此,建议税务机关重新审视经营性租赁的税基,按照增值税征税原则,将税基确定为增值部分,允许在原税基中扣除资金成本;对于购入二手设备开展经营性租赁的,按其业务实质,允许其主动申报、直接扣减。  4、  按照增值实质,扩大资金成本的可抵扣范围  除银行借款及发债等资金成本外,融资租赁业从其他融资渠道如保理等获得资金的成本尚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导致作为增值税税基的增值部分被人为扩大,此部分成本支出与银行利息支出并无本质差别,如不能抵扣有违增值税实质原则。另外租赁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扩大资金来源,也有利于降低流动性和利率风险。因此建议将此类成本支出纳入进项税抵扣范围,或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差额征税的不可扣除项目范围。  5、  对目前存在的政策执行层面问题进行调整  场外银行借款方面,在原营业税体系下,根据相关规定,营业税下金融机构间相互拆借、占用资金可以免征营业税,包括线下拆借。建议延续原免税政策,将线下拆借业务加入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范围,或以负面清单方式列举必须应税的业务行为,避免无谓地增加社会融资成本。  逾期利息方面,建议明确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金融企业,并可按相关规定将融资性售后回租逾期90天以上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税销售额。  6、  关注可能存在的税负转嫁问题  营改增的全面推行使得社会整体税负有所下降,但部分行业尤其是金融行业自身税负水平可能有所上升。由于金融行业在市场中处于相对强势地位,因此仍可能将自身上升的税负通过调高利率或增加其他费用的形式向其他市场主体转移,最终导致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上升。因此建议在评估相关税负政策调整结果时,应更多从实体经济的综合运营成本进行考量。  注:本文部分内容来自作者牵头完成的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内部课题报告《营改增对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影响》,转载请注明出处。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CF40立场和所在机构意见。
&&&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金融四十人
(责任编辑:邓益伟 HN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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