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月前因腔梗怎么治疗住过院,现买了重大疾病保险,没如实告知,两年后如发生此病引起的疾病,保险公司会理赔吗

195被浏览59488分享邀请回答issue.in issuing the policy, the company has relied on the application. While the policy is contestable, the company, on the basis of a misstatement in the application may rescind the policy or deny a claim.“不可争辩条款在保险行业已经被运用了一百多年。其目的在于鼓励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最初的时候,保险公司之所以提供不可争辩条款,是因为公众对保险公司及其在将来予以赔付的承诺没有信心。如今,多数州都以成文法形式规定这些条款,因为如果没有这些条款,保险人可能在保单已经签发多年之后再以先 前存在的事实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这会令受益人陷于无法同强势的保险公司抗争的境地。设计此种条款的目的在于,要求保险人如果打算以被保险人不实告知或者违反保证为理由拒绝赔付时,应当在合理及时的范围内进行调查。它可以阻止保险人错过确定前述事实的最佳时机,从而以不作为(及不调查前述事实)方式将被保险人骗入虚幻的安全境地,防止最后可能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引发的诉讼”。(美国保险法原理与实务,p329)从实务角度来看,这个条款其实是双赢的条款,有了这样的条款,给许多投保人吃了定心丸,更多的人愿意去投保,增加了保险业的利润。实际上,许多保险公司并不关心一个个案的赔或者是不赔,关心的是整体利润。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是生意,并不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死抠条文。有的团体险,只要整体利润足够,对团体中的个别客户通融赔付也可以。要是整体亏本,第二年就跟你拜拜。三、 两年不可抗辩期的适用这里面首先要明确两个概念,告知的内容或者疾病(简称A)与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重大疾病(简称B)是有区别的。A往往是一些轻微的疾病或者症状。B则是重大疾病,许多重疾离死亡不远了。只有发生B时,保险才会赔付。比如乙肝病毒携带属于A,而肝癌晚期属于B。如果不能理解上述概念的区别,就很难理解下面的几种情况。然后要区分三种情况:1、 A没有告知,不管是什么原因没有告知,有些小病、症状或者不良生活习惯慢慢演化为B。只要确诊B时即保险事故发生时离合同成立已经过了两年,肯定要赔。立法规定已经如此明确,这种情况下,法律和保险业界争议并不大,至少在上海地区,已经基本见不到这类案件。必输的案件保险公司没必要浪费钱财。2、 A没有如实告知,但实际上投保时被保险人已经有B了。患有B表明保险事故在投保时已经发生。患有这类重大疾病,不可能不治疗,投保人基本心知肚明。其故意的心态比较明显,这种情况就不能机械适用两年抗辩期了,否则就是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为此,最高法院还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发了一个案例,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极强的参考意义。陈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陈某之父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于日入院治疗,至日病情平稳后出院。日,陈某为陈某康在被告处投保了8万元的身故险和附加重大疾病险。陈某和陈某康均在“询问事项”栏就病史、住院检查和治疗经历等项目勾选为“否”。两人均签字确认其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的真实性,并确认被告及其代理人已提供保险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合同解除条款进行了明确说明。双方确认合同自日起生效。合同7.1条及7.2条就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以及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了约定。日至日,陈某康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日,陈某康以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陈某康于日入院治疗,被确认为“肝炎、肝硬化、原发性肝癌不除外”,因此被告于日以陈某康投保前存在影响该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情况,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为由,向原告送达解除保险合同并拒赔的通知。陈某康、陈某于日诉请判令被告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万元,后在二审中申请撤诉,二审法院于日裁定撤诉。日至3月14日,陈某康再次因右肺腺癌入院治疗,其出院诊断为:右肺腺癌伴全身多次转移(Ⅳ期,含骨转移)。日,陈某康因病死亡。原告陈某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陈某康的身故保险金8万元。(二)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投保人陈某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住院治疗好转后,于出院次日即向被告投保,在投保时故意隐瞒被保险人陈某康患有右肺腺癌的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保险人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因上述解除事由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发生,且陈某康在日至日期间,即合同成立后二年内因右肺腺癌先后9次入院治疗,却在合同成立二年后才以日的住院病历为据向被告申请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又在陈某康因右肺腺癌死亡之后要求被告赔付身故保险金8万元,其主观恶意明显,该情形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范围,原告不得援引该条款提出抗辩。被告自原告方向其申请理赔的日起始知道该解除事由,即于日向原告送达书面通知拒付并解除合同。原告未在三个月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双方合同已于日解除。原告以日陈某康因病死亡为由诉请被告支付保险金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请。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法院认为,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看,“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后新发生保险事故。而本案中,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事故已发生,不属于前述条款适用的情形,保险人仍享有解除权。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进行的抗辩,系对该条文的断章取义,对此不予支持。另外,被告已于日发出解除通知,而原告在三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双方合同已于日解除,上诉人于2014年3月起诉,其诉请不应支持。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典型意义1.本案中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投保前已发保险事故,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请求理赔,应否支持的问题,尚属于法律空白,若机械援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变相鼓励恶意骗保行为。为此,本案在权衡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良好保险秩序后作出了裁判,为类案处理提供了经验。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对将来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但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已发生投保事故,随后再投保,其具有主观恶意,系恶意骗保的不诚信行为,并违反保险合同法理,此时不应机械性地固守不可抗辩期间的限定,应赋予保险公司解除权,且两年不可抗辩期间适用的前提是保险合同成立两年后新发生的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合同成立前已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本案的裁判,对于遏制恶意投保并拖延理赔的不诚信行为,规范保险秩序,防止保险金的滥用,具有积极作用。3、 A没有告知,在合同成立两年之内发生B,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拒赔并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仅拒赔而不解除合同,仍想着收投保人的费用,会有其他法律后果)。但有的投保人基于各种原因,会拖延到两年后去理赔。比如日投保,而日发现患有B,治疗半年被保险人死亡。家属早就拿了相关的诊断材料,但一直等到日之后再去提交给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希望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不诚信也是比较明显的。另外保险合同中往往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多少天应提供理赔材料,故意拖延提交理赔材料,也是违反合同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下的保险理赔难以得到支持。总结与思考:虽然有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的保护,但笔者还是建议投保人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不要带病投保。理由如下:1、 许多疾病,如果有明显征兆再去投保,不到两年期满保险事故极有可能就会发生。疾病不是你想控制就控制的。2、 许多保险公司,卖给你投保人的只是一年期的重疾险,第二年根据风险再决定是否续保。一年期的保险,两年不可抗辩期相当于被架空。307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635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查看更多回答保险填坑课堂 篇二:如实告知+不可抗辩条款_购物攻略_什么值得买
保险填坑课堂 篇二:如实告知+不可抗辩条款
小编注:双11买了不晒损失一半,#晒单大赛#活动火热来袭,剁过的手都开个箱吧!iPhoneX等好礼等你来赢,投稿即得额外100金币,还有原创新人独家奖励,App可光速投稿,详情。追加修改():这篇经验的发表收到了业内人士强烈的关注,矛头焦点直指“如实告知”、“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和“不可抗辩条款”的案例误导。还惊动了在保监会工作了七年的公务员“竹子0528”,竹子0528在看到有两百多位值友收藏时,心急如焚。lz这时反思了!虽然这些案例都不是lz自己编写的,但是lz还是犯了做事不严谨的毛病,对矛头焦点的案例的来源没有给出,唉!这事病,一定要治。有错难免,知错就改。首先说明由于这些原案例实在是内容太长,如果都转载有凑字数嫌疑,所以才节选重点内容发表。矛头焦点的案例来源关于“如实告知”案例转载《最高法发布保险法司法解释 进一步解决&理赔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家解读中广网北京消息(记者孙莹)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宋晓明以及保险法专家,对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关于“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案例转载《》涉及保险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转载《》关于《不可抗辩条款》案例转载《》作者/霍乾通过这件事也提醒了lz转载最好不要漏来源。虽然有了文章的来源但是lz还是说明一下。1、案例的最终结果都是在法院判决的,在文章里lz写过这句话“不过呢,注意这是在法院判决后得到的结果,要去法院了这事就劳民伤财了。”希望注意看清楚。要法院判决了,这件事情就不具有普遍性了。闹到法院了,你懂的,输赢的可能都会发生,如果有值友认为这些案例是标准答案,lz只能认为你很可爱了!2、列出的案例是进一步解释说明《保险法》里难以理解的条款,案例是满足不专业的人能看懂,为了解释说明这件事,不是确定最终就是这个事实。3、对于有些值友回复的“作者真的错了。。。”、“小编应尽快把这篇经验删除,太害人了!”、“但是不能忽悠外行啊?满满的槽点,非要打脸上才满足么?”等这些没有案例,没有详细解释说明的言论不接受。U can U up! no can no BB!4、保险填坑课堂目的是科普,面对的是保险小白,不是业内人士和法务专家,案例是帮助辅助小白理解,如果最终结尾还是来一句“结论还是回归到需要详细看条款”这话,呵呵!呵呵!5、《很紧张》我真的很紧张 手脚都快冰凉 只想换一点你欣赏的目光 当星星躺在天空的中央 我的幸福可不可以 落在你的肩膀 我真的很紧张 整夜梦里游荡。。。。。推荐我们的业内人士和专家听,歌很好听!放心!保险小白只是懂了一点点。6、这篇经验很好,俗话说“真理越辯越明”期待业内大神@贫道来阅经、@竹子0528精辟有说服力经验,而不是不了了之。 lz再次声明: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是否能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写在最前 &&&& &免责声明:以下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未经同意请勿转载或作他用,错漏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值友互相飞砖,活跃气氛!&& &看到填坑课堂这么受值友欢迎lz真的高兴&!当收藏达到了500条后,lz咬咬牙买了一支梦龙雪糕奖励了自己一下。没有想到梦龙真的很好吃耶(我没有收广告费,你们要相信我!)!吃完后也没有马上扔掉雪糕棒,咬着雪糕棒去地铁站里兜了一圈(lz这是什么心态!)!不得瑟了!下面先回答值友部分问题1、@sherry_123 不知道楼主是否对香港保险有所研究?因为我有同学在香港做保险,我有计划去香港购买,尽管我之前做了功课和比较,但如果楼主能从更专业的角度来对比下国内最好的重疾和香港的重疾,将不甚感谢!PS:我现在26岁,想买的是香港英国保诚的危疾终身加倍保,我妈妈48岁,想给她买的是英国保诚的挚为您你好!推荐有经济实力的客户可以去香港购买保险,我也有部分客户去香港购买过保险。但你还是要注意几点,1、条款。两地不同文化和简繁两种字体会造成条款的解释不相同,为这事打官司的也不在少数。2、汇率风险。这简单不要解释了。3、医院。目前香港保险都以内地三甲医院的诊断为标准,不是内地的二级以上医院就可以了。4、保费付款比较不便,转账有手续费。如果你经济条件也不错,对这4条都能接受,就没有问题了。近期本人也在研究香港保险的条款,有成果也会写经验测评向大家汇报的。2、@baby_ff 楼主,中信和保诚合作的信诚人寿怎么样?产品坑吗?理赔好吗?你的这个问题就是上帝也回答不了你,国内的保险公司太多了,我能给你的是方法,鉴别还是要你自己来,反正你没有搞清楚就不要下手,钱在你手里你是爷。&3、注意!!目前lz没有留咨询和购买的联系方式,@x086 lz不认识的,他是谁!!!!!!&4、@翰墨丹青 楼主,我母亲患有颈椎病,经常隔三差五的住院,每次开支都不小,请问这种情况,适合买什么保险啊。年纪超过50岁的购买保险就比较烦了(不是不能买),因为有特别健康问卷,要体检,保额也有限制,身体有病更难了。只有社保合适了。5、@光學 保险水太深,为了避免花钱,还受气。 珍爱生命,远离保险。保险是水太深,但是你定下心,泡杯绿茶,来支阿诗玛,找个放大镜,用点时间还是能降伏这个妖怪的。6、@magnetron 对保险很排斥。 老妈意外摔骨折,前后花费800余,用购买的意外险,报得50元。 绝对是坑啊&这明显是意外险没有买全面的结果,不知道是不是代理人坑给你的。7、@bu_2013 楼主最好把费率一起对比下,保险责任重要,性价比也很重要同意你的话,后面的文章会重点说性价比的。8、@crazydavidlian 楼主您不提具体保险公司名称我就跟您急! 您只要不提供具体网络购买连接就可以了,其它的都直抒己见吧。 本来码字就要有很自由的心态才能出好文章,顾虑太多的话肯定不三不四。 至于软不软文,那是观众自己的判断。 只要有理有据,我觉得软文也是值得欢迎的。 您看看SMZDM里有没有零不值的帖子?你跟我急?保险公司也会跟我急的!以后还能不能一起愉快的玩耍了!就回复这些了,谢谢大家的关注!看到大家这么支持我,lz会继续努力的,但要说明的是回复中第一次看到有值友要求先写儿童重大疾病保险我是拒绝的,因为,你不能让我写,我就马上去写,第一我要准备一下,因为我不愿意写完了以后漏洞百出再修改解释,头脑一热,随便写写,这样值友回复一定会骂我(咦!好奇怪!怎么这段文字写的怪怪的!!好像哪里不对劲?)&。继续!关于填坑课堂看过值友的回复,lz这里再说明一下,填坑课堂里的“坑”字,不一定就是陷阱,“坑”还代表在买保险过程中你不知道和没有想到的地方,只有把这些地方的“坑”都填平了,你才能胸有猛虎,细嗅蔷薇。其实保险公司很像淘宝店,每家淘宝店都有镇店之宝或称为“爆款”,爆款的确是好东西,但除了爆款以外,其他商品就不知道了,这就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不可能买到最完美的手机”这句话也适合保险产品。后期的文章我会尽可能的给出结果而不是让你费劲的想。比如,如果我没有如实告知会有什么后果、如果我选择退保会怎样、如果我撒谎了后果是什么。能做到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在写之前需要花很多时间阅读和比较,在挑出性价比高的产品后,还需要对内容和条款一一确认。所以续期的文章可能会比较慢希望值友谅解!今天填坑课堂的内容是如实告知和不可抗辩条款,这个题目很难写,弄不好就有诱导客户嫌疑,有点头痛!但是如实告知又是购买保险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只有搞清楚了才能在游戏的规则里和保险公司平等的博弈。为了让你有一个更直观的印象,lz通过下面的解释和举例,帮助你在还没有搞清楚怎么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先做好以下3点。1、管住你的社保卡或医保卡现在去医院看病是不是都已经人手一张社保卡或医保卡了(以下为社保卡)。不要小看这张内嵌芯片的社保卡,lz仰望天空掐指一算(云计算),&这张卡的储存容量不会少于1G,因为据lz知道社保卡有8项作用  1.个人社会保障相关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  2.记录参保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性别、民族、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查询本人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缴纳情况。  4.可持卡到医院就医,到药店买药。  5.办理医疗、失业、养老、工伤和生育等社保事务。  6.查询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累计总额等信息。  7.办理领取养老金等社保事务,进行求职、失业登记,甚至参加职业培训等。  8.将具有一卡多用功能,例如缴纳水电费、公交车乘车刷卡和电子钱包功能。作为社保卡的持卡人,如果你想在今后购买商业保险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请关注第四项作用的第二点“药店买药”,可能你也知道社会上有借用、换用、盗用社保卡的问题,别的不多说,只想提醒关注一个问题:这个可能会影响到与商业保险的“如实告知”问题。社保卡除了有刷卡的功能还记录着相关病史治疗用药等信息,而这些信息将会记录在社保卡拥有人名下。举个例子,你在城市打工,公司为你办理了社保卡,你家人亲戚没有,如果你用你的社保卡去药店替他们买药,好象是省了些费用,但那个记录就在你身上了。如果你今后买商业保险,按照你的理解,你肯定不认为自己有过什么“病史”,但这个其实是有记录的,投保时确实没有人会去重视。是不是心理有点咯噔一下!想想!&对啊!我这社保卡还真有借给闺蜜、好基友去药店买药的!我倒确实没有留意我的这些小伙伴买过什么药。有时自己因为社保卡里有钱也帮过老妈买过慢性病的药?是不是悲剧了!?&发生这种事谁都不想的,是吧!我知道你现在心里有点郁闷了,来!先把你嘴边的酱汁擦掉,我来救你!&到目前为止在保险理赔的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没有要求客户(被保险人)提供社保卡,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要求提供的理赔资料中没有社保卡这一选项,如果哪一天保险公司要求调阅你社保卡里的购药记录信息,也不是不可能,你也知道有些慢性疾病是不需要经常看医生的,自己买药就能控制了。从有社保卡开始,制度只会越来越紧,而不是越来越宽松,所以你最好看好你的社保卡。2、比社保卡更重要的是社保病历卡社保病历卡就是你的病史记录卡(以下为病历卡),很重要!真的很重要!!直接关系到你的理赔能不能被保险公司核保通过。虽然病历卡上医生对你的疾病记录好比甲骨文,但是你放心,保险公司就是养着一批能看懂这些甲骨文病史记录的医生。病历卡的记录将会影响到理赔,甚至造成无法得到理赔。除了病史记录外,病历卡上的就医时间也是确定你是购买保险前患病还是购买保险后患病的依据。这本病历卡在保险理赔时是一定要的,有的保险公司可以复印件(你当次看病的记录),但有的保险公司就是一定要原件。重点提醒:1、不要把这本社保病历卡借给除你之外的任何人,后果是别人的病史记录都算你的。2、在药店用社保卡给自己买药时,切记!不要让药店的人在你的病历卡上加注文字(有些情况下在药店买药,也有可能要求在病历卡上做记录的,遇到这种情况不要傻傻的给他写!)。3、填写健康问卷填写健康问卷是保险公司对你的健康询问,看图!如果打“√”确认是,那就要在下面的“说明内容”空白处做出原因解释。如果打“√”确认否,那是最好的。一共19项(不同保险公司的健康问卷可能会有出入),在这些项目中,提醒注意看“12”“13”“14”项目问题,有些客户填写的时候会犯晕搞不清楚,这三项问题对应的都是较重的症状,平时普通的咽喉肿痛、发热、感冒、咳嗽都不算的。以上三点除了第一点外,一本“干净”的病历卡和一页多数“否”的健康问卷是如实告知的基础。再加上你没有慢性病和手术经历,基本上如实告知算是通关了。&但是优健康体毕竟有年龄限制,如果客户要是身体确实有疾病或以前有过手术治疗,现在买保险,如实告知了会是什么结果呢?如实告知后一般会有以下4种结果:1、正常投保 2、加费 3、除外责任 4、拒保带病投保如实告知后不一定会拒保,这要看你实际病症情况。案例1:女性,在买保险前刚做完乳腺纤维瘤手术,代理人询问时她告知了,之后在保险公司的要求下提交了病历和就诊资料,几天后保险公司给出了正常投保的书面回复。保险公司认为承保风险不大可以按健康体投保。案例2:男性,乙肝携带者,在投保重大疾病时主动告知了代理人,对于乙肝携带者保险公司一般都采用加费承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乙肝携带者可以承保但需要加费,费用增加一般为20%(不一定就是20%,也有20%以内的),正常保费如果是1000元,加费就是1200元。案例3:女性,买保险时,代理人通过询问得知客户在几年前登山过程中由于劳累造成右眼视网膜脱落,现在右眼已经恢复正常,之后保险公司查看了客户的相关病历和就诊资料,给出了除外责任的书面通知。也就是说和眼睛相关的所有疾病保险公司都不保,眼睛以外的保险公司承保。案例4:男性,乙肝患者,客户投保的时候就有心里准备,和代理人在电话中就已经说明,本以为能加费承保,但是没有想到保险公司直接于拒保给出了答案。以上加费、除外责任、拒保对客户来说的确很无奈,但lz要说再怎么样加费总好过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总好过拒保。如果仍然想购买保险的话可以和保险公司交涉,看看还有什么其他方案,保险公司也不是铁板一块,好谈的嘛(前提这家公司的产品还不错)!要是这家公司逼格很高,坚决不保,那我们也不要鸟他,&换一家公司试试。各家保险公司对同一种疾病的处理不会口径一致的,A公司可能对这个疾病拒保,但B公司却可以接受承保。总之疾病风险客户不要自己扛着,转嫁给保险公司才是上策。还有,保险公司在确认你能不能投保前会让你体检,以评估你的健康状况,不要担心,体检的费用是保险公司出的。要是有保险公司要你体检费用客户自己出,直接负分!滚粗!&有一句话说的好“生活处处有惊喜”,现实中确实也有部分客户也体验到什么叫处处有惊喜。1、一个故意隐瞒疾病的投保案例刘女士的丈夫钟先生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重疾险。在购买该保险之前,钟先生已在医院检查出患有慢性乙型肝炎,并接受了治疗。为了防止被拒保这种情况发生,刘女士没有在填写健康告知书时告知“曾患有乙肝”,当时业务员也没有详细追问,保单就这样购买成功并生效了。一年半后,钟先生因胃癌去世了。当刘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以钟先生购买保险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由于保险公司提供的拒赔证据充分,同时刘女士也确实了解整个买保险的过程,最后,刘女士只能无奈接受了“不予理赔”的事实。怕被拒保不告知隐瞒,这是很多人买保险时会有的心态,这很正常(我身边的同事,一个做高端医疗的说过,老外买医疗保险时也会故意撒谎的,一样)。但不要让自己处在要么就全保,要么就不买的这种赌博式的状态里。如果当初刘女士如实告知了,大不了就是被拒保,要是根据病史,被免除部分病情的保险责任,比如跟乙肝有关的重大疾病。胃癌并不在其中,就可以获得理赔了。可现在,却因为当初没有如实告知,什么都没得赔了,保费就这样白交了。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行开始“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当然《保险法》是规定不退还保费的,但有些保险公司会出于人情关怀的原因会无息退还保费的。2、“有病的丈夫”如实告知买保险获得理赔日,陈兵(化名)向某寿险公司购买了“终身男性重疾险”,并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及“两全分红型保险”,保险受益人为妻子。  日,陈兵被确诊为肝癌,10月27日,陈兵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而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投保前没有如实告知”为由不给理赔,还解除了上述两份保险合同。之后,保险公司还给受益人寄去了“人身险理赔收据”和退还的保险费。  日,投保人病故。其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介入调查后发现:陈兵的社保卡显示,从日起至投保前,陈兵从未有过乙肝疾病的诊治。此外,日,他曾到厦门市中医院就诊,当初并不是直接挂“肝胆科”,在医生的询诊记录中他也没提自己身患肝病十余年,而是在医生诊断时,才诊断为“肝硬化”,并打上了“问号”,同时建议陈兵“转到肝科治疗”。种种情况显示,陈兵当初投保的时候,可能是已经患了乙肝之类的病,但是他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患有肝病,所以不存在“没有如实告知,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所以,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进行理赔。  最后,陈兵的妻子,拿到了保险公司对其丈夫的理赔款。  “如实告知”关键在于投保人“是否知道”  同样是买重疾险,同样是投保人病故,甚至有可能同样是投保前就都患有肝病。  可为什么保险公司的理赔结果完全不同呢?  如何判断是否如实告知呢,说得简单些就是:你有病,但你确实从来都不知道,这不是投保人的过失,就像事件中的陈兵,所以他的妻子能打赢官司,因为陈兵在买保险时已经“如实告知”了,因为他确实不知道自己生病了。看到这里作为客户的你是不是有些觉得被动?TM的总觉得像是被保险公司卡着脖子呼吸不顺畅。lz理解你的心情,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lz给你送尚方宝剑来了!&&不可抗辩条款新保险法于日修正,是保险法第二次修正,变化非常大。新法第16条,是保险法修改后变化最大,增加条款最多的一个条款,也是对人寿公司的理赔影响最大的一个条款。下面是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的对应条款。第十六条向下数第2行“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这段条款是说投保人(客户)发生疾病、意外等风险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因为种种原因磨磨唧唧、拖拖拉拉在30天内不调查,也不书面回复或理赔,对不起!超过30天的“调查期”,保险公司被剥夺合同解除的权利。案例解释:2008年10月,韩丽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了终身寿险以及重大疾病险和住院费用医疗保险等附加险。今年3月,韩丽因为患有脑部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属于保险内容中“重大疾病”赔付范围,经过放化治疗后,共花费了8万多元。3月29日,韩丽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保险金的要求,但是一直没有结果。虽然有确切证据证明投保人韩丽(化名)属于故意隐瞒病情,带病投保,但是因为保险公司在得知韩丽病史后30日内没有要求解除合同,也没有在3日内向韩丽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最终,保险公司在跟韩丽的保险合同纠纷中成为败诉方,赔付韩丽10.3万元赔偿金。拖延是一种病,一定要治。继续接着前面的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条款明确了超过2年后,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投保人(客户)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而拒绝赔款了,因为2年后保险公司已经完全丧失了解除合同的权利。案例解释:韦先生于日投保人身保险公司终身寿险保险,身故保额15万元。日,被保险人韦先生因亚急性重型病毒性肝炎(乙型)身故。日,韦先生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给付身故保险金15万元。保险公司受理后调查,发现韦先生病历记载已患慢性乙型肝炎10余年,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肝炎病史。保险公司据此出具了《拒绝给付通知书》,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患肝炎但故意不如实告知,且未告知事项已严重影响到承保决定为由,同时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2款和保险条款相关约定,解除保险合同,拒绝赔付并不予退还保险费。  解除合同后,韦先生家属多次到保险公司要求作出解释:依据《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之内容,日,申请理赔日期已超过合同成立两年时间,保险公司应正常给付身故保险金。家属不接受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开庭审理后,法院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达成调解意见,由保险公司按照终身寿险保险合同给付韦先生家属15万元,以此结案。注意啦!注意啦!重点的精华来了!在上面案例中,保险公司系在日之后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很明显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期限。如果被保险人系在两年期满后身故,则本案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应没有异议。但本案特别之处在于被保险人系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期限内死亡的,而申请理赔却是在两年期限后。《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并未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必须在两年期满之后。根据文义解释的原则:只要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在两年内,保险人都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即使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期限内,但受益人到两年后报案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合同。所以,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在两年期限内,而申请理赔系在两年期满后的,也应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具体到本案,保险公司应该正常赔付。你有没有看明白!!是不是有一种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感觉。&不过呢,注意这是在法院判决后得到的结果,要去法院了这事就劳民伤财了。还有,如果要是被查实是恶意骗保行为,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的哦。我有一个梦想,把工作收入的一部分捐助给医学院的贫困生,等他们毕业了,全部送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核保部,以后只要是lz的客户提交的理赔申请,全部免核保免审阅直接放款,让保险公司去哭吧!&咦,好像有人敲门!?说有我快递,等等,我去收一下快递。lz再次声明:投保时要如实告知,这是购买商业寿险是否能获得索赔的关键,也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填坑课堂作业:在帮儿童购买重大疾病的时候常常会看到这样一段条款。“以下定义中所指的恶性肿瘤、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严重Ⅲ度烧伤、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自确诊之日起必须生存28天以上才可申请理赔。”为什么会有这个条款?lz有在其他论坛里看到有网友回复不要购买带有“存活期”的重大疾病保险,难道带有“存活期”的重大疾病保险真的不能买吗?欢迎值友说说原因。下期填坑课堂就来说说儿童重大疾病保险的选择。追加修改( ):--------------------追加知识点《如实告知》和《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专家解读:“如实告知”宋晓明: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这种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投保人在投保说明书上的签章,并不当然地表明了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的说明义务。根据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虽然提交了具有投保人签章或者是盖章的相关文书,用以证明他履行了说明义务,但是投保人如果能提供证据证明保险人确实没有履行,法院也不能认定为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因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发生的纠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授王卫国分析,  王卫国:保险公司中也有的经营者不太诚信的,想占便宜,知道你没有如实告知,但是也不撤销合同,让你继续交保费。最后如果不发生保险事故,那保费也就交了得了,要是发生保险事故让我赔,这件事就端出来了,说你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了,就拒赔。  保险法只是笼统地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是究竟要告知些什么,没有明确规定,此次司法解释对其加以细化,确立了“询问”制度。  王卫国:你问了、我答了,在问的范围内我答了,这就算如实告知了。你要是没问,我没有告知,那就不能怪我了,所以把主动权和风险都交给了保险公司一方。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案例2:田某、冉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保险合同解除与保险人拒赔【要点提示】  保险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解除合同,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释(二)》涉及条款: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简要案情】  小田系田某、冉某之子。日,田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为田某,被保险人为小田,保险受益人为田某、冉某,投保险种为终身保险,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金额为2万元,如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将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签订后,田某按前述保险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纳了2007年至2009年的保险费共计4500元。日,被保险人小田因患肺结核死亡。田某认为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于日向田某出具《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经调查核实我公司发现投保前已患疾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条款,…本次事故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该合同效力终止,…退还保单现金价值2116.74元…”。田某、冉某遂诉至该院,要求保险公司共同赔付保险金60000元。另查明,小田于2001年和2008年接受过肺结核诊治。日,田某在申请投保时,在填写个人保险投保单告知事项第7条C项:“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或接受治疗过哮喘、肺结核、肺气肿……等疾病”时,投保人田某及被保险人小田均填写为“否”。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田某在投保时就被保险人小田曾患“肺结核”的事实未向保险公司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在案事实,保险公司于日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该载明的内容可以确认,从日起保险公司就应当知道有解除事由,但保险公司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未行使该解除权,其解除权已消灭。本案所涉保险合同未被解除的情况下,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案所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田某等人保险金的责任。判决撤销原审民事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上转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专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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