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纠纷可以帮注吗

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_百度知道
父母与子女房产纠纷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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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买房注意:一是父母购置或建造的房屋,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如果父母生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人的,如房产证上或房屋管理机关的档案中有赠与的明确记载,或有购置人赠与房产的公证书,或有其他明确证据足以证明购房人在购置房屋时有赠与产权登记人的意思表示的,产权归登记人所有。二是父母以自己名义购买住房,父母给子女居住。在法律上该房屋的所有权是归父母所有的,子女只是获得该房屋的居住权,不享有所有权。三是如果父母生前没有明确赠与表示,去世后,子女为产权发生争议,未登记方负有举证责任,如其无确凿证据推翻登记的,产权也应归登记人所有。四是父母直接以子女名义给子女购买住房,所有权归子女,在法律上认定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赠与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五是父母仅出一部分资金给子女购买住房,另外有部分是以子女名义贷款。如果该贷款有部分在子女婚后偿还,婚后偿还部分属于子女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子女夫妻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父母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但同时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是由父母投资,产权不归子女,子女可以居住。由于我国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因此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这种房屋所有权与实际登记相分离约定,因为违反《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属于无效约定。也就是说,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的子女所有,根据协议可以认定该子女与父母之间形成父母所出资的债权关系。为了防止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带来纠纷,应当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对于父母来说,应当在出资时即对出资性质、对象予以明确。可以通过召开家庭会议签订协议的方式,对出资的金额、用途、性质予以明确说明,如果出资为赠与,需要明确赠与的对象。协议应当让子女及子女的配偶签字确认。如果认为公开予以明确确实影响家庭关系时,也可以通过到公证机构公证的方式予以处理。其次对于子女来说,在接受父母购房出资时,如果出资为借贷,应明确告知配偶一方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并保留配偶一方认可出资为借贷的证据;如果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对此予以明确。
可以协商处理、第三方调解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协商,什么事能说不清楚
父子协商尽量不诉讼
房产归父母,子女可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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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套房子,购买时房主为了达到满五唯一,补充合同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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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购买了一套房子,购买时房主为了达到满五唯一,补充合同注明房屋赠予完再做网签。现房主把房子曾予给他父亲了。因房价涨的过快,他父亲让我给涨些钱,不然就不网签。或者双倍返还我10万元的定金。不知如何处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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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陪赔偿!简单解决就是接受返还的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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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承担违约责任陪赔偿!简单解决就是接受返还的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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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起诉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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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承担违约金或双倍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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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为维护自身权益,建议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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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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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地。加我微信,发合同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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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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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的比较复杂,要看房屋合同是和谁签订的。然后在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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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起诉的,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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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签合同了吗?协商解决,不成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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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的一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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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情况,搜集相关证据,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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涨价后拒过户 法院判卖家履行
  日,李莉与王女士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王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转让给李莉,李莉一次性付清全部购房款110万元,王女士负责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9月29日,李莉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同年10月,该小区房价大涨,王女士感觉自己卖亏了,便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要求李莉再加10万元。李莉答应涨5万元,双方因此没谈拢。李莉遂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过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莉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但王女士却拒绝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于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法规时一般都是合法有效的,双方都应该按约履行,否则就是违约,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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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把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注册公司,为了避免后期纠纷,他公司任何法律纠纷与我无关怎样写入租赁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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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可以把这句话写在租赁合同内容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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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可以强制执行吗
现如今,每天都有大量的在发生,而不少的当事人也会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此时,法院在经过审理后做出判决,那么要是对方不执行的话,那么房产纠纷可以强制执行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用房屋到银行抵押贷款,到期后无法偿还而导致的诉讼案件较为普遍。这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仍逃避或无其它财产履行生效判决,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确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需依法将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屋进行拍卖。拍卖成交后,涉及到一个问题:买受人何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登记”的公示程序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作为不动产,必然需将“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也就是说房屋的买受人需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后,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那么究竟房屋所有权是何时发生转移呢?笔者认为“房屋所有权应该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原因有四点:其一,《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拍卖成交后,法院制作裁定书,裁定书在送达买受人时生效,房屋所有权自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二,《物权法》以登记为不动产物权转移生效要件,其目的是为了对该物权的状态进行公示,以维护该物权交易的安全。而法院公开拍卖的房屋,其拍卖过程是国家公权利依据法律程序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转移的过程,其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是毋庸置疑的,其公开拍卖的过程也完全达到了与“登记”一样的公示目的。其三,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裁定送达权力受让人时即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权力受让人及时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权属登记时,当事人的土地、房屋权力应当追溯到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时。”按照该规定,取得拍卖房屋的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时,土地证、房产证上所落款的日期应该与法院法院拍卖成交的裁定书生效的日期相一致。也就是无论何时去办证,证上所落的日期都应该是裁定生效的日期。这样就反过来,确认了房屋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其四,如果以“登记”作为房屋所有权转移时间,那么在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权属登记前这段时间房屋的所有权如果仍然属于被执行人,那无疑是不安全的。如果既不属于买受人,也不属于被执行人,那房屋的权属就存在了空白。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拍卖的抵押房屋,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其物权的转移应该始于拍卖成交裁定生效之时。通过上文的详细介绍,我们知道,房产纠纷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并且法院在对房产进行执行的时候通常是不适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性原则的。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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