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遗留问题办公室题

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可以登记吗_百度知道
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可以登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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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改建、翻建、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  8,申请人提供用地: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  2;如果是乳名、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再为其换证。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  6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曾用名。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  4,受理后,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一房多证的情况,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  5;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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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办证遗留问题2016年全部解决
来源:株洲日报作者:任远 杨云 刘桑 09:07:41
(资料图)
  12月9日,从市房产局了解到,我市房屋历史遗留问题产权办理工作基本完成,明年将进入&扫尾&阶段。尚未办证的市民,可到城区房屋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各区遗留办主动申报。
  去年至今,我市累计为22000余套历史遗留房屋办证,涉及商品房、安置房、房改房等。据悉,明年株洲城区将完成3000户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发证,重点落在工业园区厂房及配套设施、合泰片区等特殊疑难项目。
  &如果市民的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还可主动申报。&市房产局房屋发证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申请纳入历史遗留范围的房屋必须是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安置房,或是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未纳入征收、棚改范围的单位自管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商品房、直管公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
  【相关链接】
  【下列情形的房屋不纳入受理范围】
  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消防要求;
  占用规划道路;
  纳入征收、棚改范围;
  涉及权属、司法纠纷;
  属于私人建房。
责任编辑:唐茜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推进会召开
  5月2日下午,市“三改一拆”办组织各镇街及相关部门召开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推进会,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对下步加快推进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进行部署。  据了解,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是指日之前,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建设农房(不含庭院、辅助用房及乱搭乱建的房屋等),至今未依法处理的情形。  会议指出,《义乌市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细则(试行)》等九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细则政策自日正式实施以来,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公正、面积法定、让利于民”的原则,结合游览亭、曹道等试点政策,宣传贯彻,先易后难,全面铺开,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阶段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镇街务必要对准目标任务,认真领会会议精神,强化考核机制,加强人员配备,严格按时推进。  会上,相关部门还对各镇街在认定违法建筑、测绘等方面的工作提出要求。
相关部门;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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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解决房屋权属遗留问题】市民须依法如实申报相关资料
8月15日起,大同市针对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将开启首批10个小区的房屋权属登记工作。
在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即将全面启动前,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特别提醒需要办理相关房屋权属登记的市民,为了顺利办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相关房屋的权属登记手续,前往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政务大厅二楼东区窗口办理相关手续的市民,要提前了解以下几点注意事项:一是当事人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二是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而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如遇以上四种情形之一,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将不予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四是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将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市房屋交易权属登记管理中心的咨询电话2、9仍继续开通,市民可于每天上午9时至12时和下午1时至5时拨打电话询问相关事宜。
大同日报记者 张世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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