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患病或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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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及待遇规定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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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前提条件。符合《保险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认定为工伤或视为工伤,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工伤有医疗期的规定,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有医疗期的规定,并根据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关键词」工伤,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规定
  一、关于职工工伤的规定
  在我国,不论是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保险办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保险条例》),都没有界定职工工伤的概念。而是采用列举式的立法例,具体规定何种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工伤;何种情形下,可以视为工伤;何种情形下,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如《保险办法》第8条规定了1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9条规定了6种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了7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15条规定了3种视为工伤的情形,第16条规定了3种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在我国法上,职业病工伤的一种。
  通过对二者的比较可以发现,二者规定的工伤情形大同小异,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基本相同。不同的是,《保险条例》对工伤的认定区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而《保险办法》没有作如此的区分,而是一体的规定为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对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比《保险办法》显然要窄得多,体现了对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控制,以体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如《保险条例》第16条第1项规定的是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保险办法》第9条第1项规定的是犯罪或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显然违法包括违反治安管理,但又不限于此,还可能包括其他的违法行为。而《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并不是不得认定工伤的全部要件,而只是要件之一,该要件必须导致职工伤亡这个结果发生时,才能得出不得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另外一个需要特别说明的问题是,《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保险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条的规定,后者是前者的上位法,前者是后者的下位法。根据《立法法》第79条第2款规定,后者的效力高于前者。《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7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因为前者制定在先,后者颁布在后,所以,不能严格适用上述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71条第2款的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作为行政法规的《保险条例》颁布后,作为部门规章的《保险办法》自然不能成为认定工伤的依据。认定工伤的依据是《保险条例》。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则是指职工非职业原因而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而受伤的情形。
  三、职工工伤医疗期及其待遇的规定
  (一)职工工伤医疗期的规定。   《保险条例》第31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的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职工工伤医疗期待遇的规定。   根据《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具体包括:   1、第29条第3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第29条第4款前段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第29条第4款后段规定,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第29条第6款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第31条第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6、第31条第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保险条例》第4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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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
职工在企业发生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职工个人和企业处理起来虽然麻烦,但总归有法可依。
但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什么待遇大家就不是很明了,甚至一些律师都给出了错误的答案,误导了大家。
当然,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在一些企业还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我认为这些企业应该给职工按照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因为你企业违法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惜这一点法规还没有明确,期望今后有明确规定。同时大家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也有相应规定。基本原则是: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下简称《》)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1条关于医疗期计算问题第2款规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第2条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第1款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另外,根据《》第29条第1项规定,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以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规定》第2条也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二)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予职工医疗期的相应待遇。
根据《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而言:
1、病假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疾病救济费。《医疗期规定》第5条对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的规定为并列方式,但《劳动法意见》59条对此的规定却是选择方式。从二者规定的时间看,前者规定时间在先,后者规定在后,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对于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应适用《劳动法意见》的规定,即只能适用其一,即或适用病假工资,或适用疾病救济金。但不论适用哪一种待遇,均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对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鲁劳发[1995]67号)第1条规定,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金。据此,只要企业职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负伤累计不超过180天的,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同时适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沪劳保保发(2000)14号)第1条规定,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病假工资与疾病救济金只能适用其一,不能同时并用。
3、医疗待遇。即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给予经济补偿和医疗补助费。
根据《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并不是职工生病负伤用人不工作了就要被停发工资和被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是职工生病负伤不工作了也能领到全额工资并长期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本文引用地址:/tebiebiaozhun/2009-6/QiYeZhiGongHuanBingHuoFeiYinGongFuShangDaiY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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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什么样的待遇?
职工在企业发生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职工个人和企业处理起来虽然麻烦,但总归有法可依。但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享受什么待遇大家就不是很明了,甚至一些律师都给出了错误的答案,误导了大家。 当然,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现在一些企业还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我认为这些企业应该给职工按照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因为你企业违法没有给职工办理医疗保险,你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惜这一点法规还没有明确,期望今后有明确规定。同时大
家也应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其实,劳动保障部门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也有相应规
定。基本原则是: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医疗期,在医疗期内
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以下简称《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
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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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要给医疗期,同时在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待遇职工在企业发生工伤后享受什么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有明确规定,职工个人和企业 处理起来虽然麻烦,但总归有法可依。 但是职工患病或非...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参考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参考 绝对是好文档 绝对是好文档陕西...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及待遇 (劳部发[ 号)第 2 条规定,所谓的医疗期,是指企业(用人单位) 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之病休息不得解除...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陕西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一、医疗期的确定 1、医疗期限: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可享受医疗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 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 号)第 2 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六、企业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企业职工疾病和非因工负伤管理办 法。企业现行的职工疾病、非因工负伤休假期间的待遇计发办法高于本通知规定的,可...《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法规解读...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和其他企业职工一样平等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的,应 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_人力资源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对公司员工患病...3、福利待遇 (1)可享受的医疗期第一个月:管理职工享受基础工资+40%岗 位...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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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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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前篇
关于发布《》[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社会保险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根据《》[1]
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1]
.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局官方网站.[引用日期]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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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新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为了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需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改革,完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医疗期限的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现予发布。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的时限。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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