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定额计价内部承包合同任务合同是承包关系吗?

●鼓励巡游车企提供网约车服务●新增或更新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9月18日,记者从省政府常务会议上了解到,为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稳定,我省将按照“优服务、促改革、保稳定、强监管”的总体要求,出台出租车改革方案,对运力规模、经营权改革、网约车发展、行业监管等作出详细安排。据省交通厅介绍,近年来,网约车的迅猛发展严重冲击了传统巡游车市场,出现了利益关系碰撞、不公平竞争等问题。为满足个性需求、便捷群众出行,我省将深化巡游车改革,合理确定运力规模。按照规定,各地政府可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巡游车运力规模,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新增或更新车辆,要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同时,我省将鼓励巡游车与网约车经营者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各地政府将鼓励并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拼车、顺风车)发展,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并不以盈利为目的,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可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实现共享出行。网约车许可条件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满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各项许可条件,要求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强制报废,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应退出经营。经营权制度改革方面,我省新增或更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将一律实行期限制,新增或更新经营权自我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颁布起,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要在2016年底前制定有偿配置向无偿使用的过渡方案,科学确定过渡时间。建议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管理制度,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服务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违法等问题的,依法收回经营权。在审议改革方案时,省政府常务会议强调,要规范企业收费行为。各地要抓紧清理、废止违反国家政策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企业不得利用经营权,通过一次性买断或要求垫资、借款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严禁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多渠道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会议明确提出,要通过深化改革,到2020年,力争全省每个市县达到“4个具备”:具备体系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具备功能齐全的综合服务区;具备监管高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在服务方式、车辆配置和劳动关系等方面,力争达到4个“100%”;100%实现巡游车提供电召、APP服务;100%提供电子支付;100%使用清洁能源、新能源车辆;100%实现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记者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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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前沿·大师谈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
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私家车拉活儿合法了?我能开吗?以后还有红包吗?
辽沈晚报(lswbwx)
综合 央视新闻(cctvnewscenter) 人民日报经济社会(rmrbjjsh) 新华社 成都商报(cdsb)
今天下午的新消息:
网约车合法了!
之前,包括滴滴、uber、易到、神州专车在内的网约车,身份一直有争议,一些私家车主想赚点儿外快,心里也是胆儿突的。而现在——
啥样的车算正经网约车?
我能开吗?
打车会不会涨价?
还有红包拿吗?
能拼车上下班不?
车会变多还是变少?
这些问题都有了解答:
今天下午3点,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和《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相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其中,将出租车分为巡游出租车和预约出租车两类,首次提出将互联网专车纳入预约出租汽车管理,明确了出租汽车行业定位;同时明确网约车的合法地位,支持网约车平台公司不断创新规范发展;鼓励传统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
此外,专车新政放宽了对网约车平台企业的限制,不要求自有车辆,私家车可以通过一定条件转化为合法的网约车。
新政于11月1日起实施。
我想开网约车,应该咋办?
咋签合同?
新规规定,网约车平台可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满足网约车灵活用工需求。这意味着,兼职司机也是自由身,不影响本职工作。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约车平台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多数意见认为平台与驾驶员是经济关系而非劳务关系。
一车可加几个平台?
征求意见稿提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最终方案中未见此句,也意味着一辆专车可以是滴滴专车,也可以同时接入优步、易到等平台。
还用24小时运营吗?
删除的条文还包括“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等。
要安计价器吗?
按照征求意见稿,网约车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出租汽车计价器”,而新政方案的说法则是,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也就是说,网约车车辆上不再必须安装计价器,也可以利用卫星定位计程、计时。据了解,下一步,相关职能部门将进一步明确如何规范和检定新的计程计价方式,确保计量准确。
8年后是强制报废吗?
私家车作专车后,若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即便使用年限到了8年,仍可不报废,只不过丧失了作专车的资质。
新政实施后,打专车会更贵,还是会更便宜?
这个问题与新政有关,但并非新政可以决定。
说有关,是因为新政明确了: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城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说并非新政可以决定,是因为目前专车市场经营主体多元、竞争仍然激烈,运价仍主要取决于供需全局和补贴促销等市场因素。
那么,网约车平台今后还能发补贴吗?
顺风车还有吗?
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属于典型的分享经济,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和环境压力。为此,出租车改革方案中对其明确鼓励。
但受到鼓励的合乘需要满足:仅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分摊的部分出行成本仅限于燃料成本及通行费等直接费用,即不能以盈利为目的。 目前,各大网约车平台中的顺风车定价规则基本符合这一条件。
新政实施后,打车会更难,还是更容易?
可能会更难。若一座城市决定对网约车实行数量管控,专车数量一时间可能降下来。
也可能更容易。新政不明朗之前,很多想干专车的人犹豫彷徨,怕没合法身份、怕被查,如今专车合法了,顾虑打消了,可能就会加入专车大军。 在那些不实行数量管控的城市,车多起来了,打车可能就更容易。
出了事平台公司管吗?
《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承担承运人责任,一旦发生事故时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保障乘客和驾驶员等各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
此外,经营者要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和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以及线上线下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信息和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信息也不能超范围使用。
那出租车呢?
巡游出租车的份子钱很有可能降下来。
一直以来,出租汽车企业向司机收份子钱,很大一部分要用于向政府交纳经营权使用费。但根据出租车改革方案,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且一律实行期限制。出租车企业的经营成本低了,份子钱也将大幅降低。但是,原本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还需要些时间,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此外,改革方案也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 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总的讲,份子钱很可能会降低,只不过会有个过程。
希望以后打车能更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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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交通运输部发布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出租车改革方案今起征意见&“份钱”应协商并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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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0月10日电 (记者 乔雪峰)今日,交通运输部对外发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两个文件重点围绕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构建多样化服务体系、动态调整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规范互联网新业态发展、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深化改革,明确了有关改革思路和重点举措。
据悉,截至2014年底,全国共有出租汽车137万辆,出租汽车经营企业8428户,个体经营业户126292户,从业人员261.8万人,2014年完成客运量406.1亿人次。回顾发展历程,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在上世纪90年代前后经历了十多年快速发展,在公共交通发展相对滞后时期为解决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些年出租汽车行业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出租汽车“打车难”、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在一些城市较为突出,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特别是近两年,移动互联网技术快速进入出租汽车行业,初期的一些不规范发展,导致出租汽车行业新旧矛盾交织,利益关系碰撞,引发一系列行业和社会问题。
为此,《指导意见》以“问题导向、深化改革,以人为本、统筹协调,鼓励创新、依法规范,统分结合、循序渐进”为基本原则,分列二十个条目,对出租汽车发展定位、运力规模管理、经营权管理改革、经营行为规范、价格机制改革、公开透明监管机制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设计,用增量带动存量改革,以此破解出租汽车行业多年积累下来的矛盾和难题。
此外,去年以来,一些互联网企业先后推出“专车”服务,对于满足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发展定位不清晰、主体责任不明确、接入非营运车辆、乘客安全和合法权益缺乏保障、与巡游出租汽车不公平竞争等突出问题。为规范“专车”等新业态发展,在《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中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科学定位,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城市人民政府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同时根据城市自身特点、交通需求、道路资源承载能力、环境保护等因素,适度发展出租汽车。在具体方式上,对出租汽车运营实行许可管理,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行动态调整。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出租汽车发展定位、发展规划和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科学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并建立动态监测调整机制,每年评估市场供求关系并及时调整运力规模。
《指导意见》将“专车”等新业态纳入出租汽车管理范畴,将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提出构建包括巡游出租汽车和预约出租汽车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行分类管理、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其中,巡游出租汽车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也可提供预约运营服务;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
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
经营权是传统出租汽车矛盾的焦点所在,部分城市出租汽车存在经营权期限不明、有偿使用、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指导意见》明确,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各地不得新出台经营权有偿使用政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城市,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同时,完善经营权的准入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对出租汽车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以及经营权期限届满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许可手续。
保障乘客和驾驶员权益 以“互联网+”提高服务水平
针对“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新形势,《指导意见》指出,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加快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引导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预约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巡游出租汽车可按规定开展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现优胜劣汰。
为保障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要求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明确驾驶员的劳动报酬、工作和休息时间、保险福利等事项。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引导个体经营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服务型公司等方式实行有组织的管理,提供服务质量和抗风险能力。通过公平竞争,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针对出租汽车“份钱”问题,《指导意见》指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通过多种渠道公开承包费或定额任务的项目组成、测算方法。探索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监管机制
长期以来,巡游出租汽车运价一直低位运行,保障了公众低价享受个性化运输服务,但也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为此,《指导意见》明确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预约出租汽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对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建立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科学制定、及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水平和结构。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指导意见》同时明确,要推动出租汽车燃油补贴制度改革,在保证驾驶员合理收益的情况下,政府通过取消或减免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和指导企业建立合理收益分配机制等综合措施,逐步取消出租汽车燃油补贴,促进出租汽车回归合理定位。
《指导意见》要求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要改革监管方式,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要求各地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数量、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以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有关信息,并向社会及时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等结果。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不良信用记录名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针对非法运营问题,《指导意见》要求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运营行为。建立和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运营工作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加大非法运营惩处力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查处。
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管理办法》明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通过整合供需信息,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的法律框架下,对网约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行许可管理。
对于网约车经营者,要求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税务登记证、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和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服务所在地与注册地不一致的,应在服务所在地登记分支机构,并在服务所在地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和相应的服务机构,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门监管平台。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还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车辆应为7座及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明确了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车辆标准、车辆标识和营运年限,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驾驶人若想成为网约车驾驶员,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符合相关安全驾驶条件。符合条件的驾驶员并经考核合格的,取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对网约车经营行为作出了全面规定,特别对网约车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提出明确要求。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接入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不得接入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之外的其他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为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管理办法》要求网约车经营者应当提供24小时不间断运营服务,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网约车经营者应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提供运营服务。在提供网约车服务后,应按相关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相关保险。不得违规采集、利用和泄露乘客个人敏感信息以及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等国家敏感信息。网约车经营者要设立与经营规模相当的安全专项资金,落实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
对于运价管理,《管理办法》规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网约车经营者要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实行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还对网约车经营者低价倾销和奖励、促销等行为作出规定,要求实行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将方案向社会公告。
《管理办法》还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和驾驶员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网约车作为“互联网+”背景下产生的新型跨界服务模式,需要多部门联合实施有效监管。为此,《管理办法》提出加强交通运输、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网信等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促进网约车规范有序发展。
(责编:杨曦、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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