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宫贪狼 另一半房产一方去世想过继另一半给儿子和女儿,一套房有2本房产证可以真接过继一本房产证给其中一个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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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妈妈的外婆留有一栋老房子
房子是妈妈外公的名字 两位老人就生了一男一女
男的二十多就自杀死了
几年后妈妈的外公也死了
妈妈的外婆就和她女儿也就是我的外婆还有我们一家和我姨一家生活在老房子里直到她老人家去世 她老人家去世前有说过要我妈妈她们两姐妹要感情好产业要一起分
妈妈的外婆留有一栋老房子
房子是妈妈外公的名字 两位老人就生了一男一女
男的二十多就自杀死了
几年后妈妈的外公也死了
妈妈的外婆就和她女儿也就是我的外婆还有我们一家和我姨一家生活在老房子里直到她老人家去世 她老人家去世前有说过要我妈妈她们两姐妹要感情好产业要一起分
可是我姨说老人家临死的时候和她说房子是要给她的
还有她有个女儿是说过继给外婆的弟弟的 可是外婆的弟弟姓陈她女儿又没有改姓陈
现在双方都没办法证实老人家说的话
我爸爸妈妈又意外去世了
当时有经历过的人就只有我姨了
请问各位达人我们几个小孩有权继承吗
外太公(户主)
一子(没结婚)
两姐妹(一个过继)
你外太婆的儿子应是你外婆一辈的。怎么可以跨辈过继呢?况且你外太婆的儿子不是早自杀死了吗?退一万步说她女儿真的过继给你外太婆的儿子。那样房子就是你外婆和那个过继的女儿分成两份。你外婆这份再分给你妈和你姨。你妈过世了就你们三姐妹分你妈这份。如果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她女儿过继给你太外婆那死去的儿子。那就是房子分成两份,你们家一份,你姨家一份。
其他答案(共3个回答)
过继给外太婆的儿子
她老公和小孩应该改跟我外太婆儿子同一个姓才对呀
根据您的描述你是有可能继承的.
如果您的外婆去世没有留下遗嘱你就可以有继承权.因为法律规定了代位继承.
通俗的说也就是你代替您母亲的位置继承.前提是没有遗...
你好,口头遗嘱的效力限制较多,除需二个以上非利害关系人证明外,还须满足具体境况方能有效。你这种情况难以成立。若没有立遗嘱的话,你们姐弟、继母及其子女均为法定继承...
由于你外婆是在1997年去世的,她留下的这套私房,按照《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应该由有继承权的你母亲兄妹3人...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
日本钱的价钱和品相有很大关系.如果不是特别差的话,在300左右,要是MS62以上的话那就是楼上说的价钱了.
答: 你好,这种情况下你可以先去检查一下妇科这样的话就能够检查出来子宫以及排卵这些情况了。
答: 方案1:你要是不太缺钱,就只当花钱买教训,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再遇到类似事情就要多加考虑。
方案2:如果你也很在乎这个钱,那就想办法要回来,毕竟本来就是你自己的...
答: 我在读书时候,因为是从农村出来的,内心充满了自悲和仇恨。幸好,遇见了一位好心理咨询老师,通过她的培养,我变得自信、向上、乐观。毕业已7年了,内心深处不禁感激她的...
答: 去除杂念,去除过高的欲望,尤其是抛弃过高的物欲,,平平淡淡做人,安安心心做事,把身体健康和精神愉快作为最大的人生追求,你就会减少很多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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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65年出生,结婚20年后,自己父母过世,过继给现在的父母做女儿,现在的父母出全资给我买房子,房产证是我本人名字,问,我应该是跟现在的老公去公证处公证房产我各人名下,还是跟现在的父母去
你好,我65年出生,结婚20年后,自己父母过世,过继给现在的父母做女儿,现在的父母出全资给我买房子,房产证是我本人名字,问,我应该是跟现在的老公去公证处公证房产我各人名下,还是跟现在的父母去公证呢?
wl7843hxra
律师回复区
依据《合同法》规定,既然登记在你个人名下,就是你父母对你的赠与,不需要再另行公证的。但是依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是婚后才购买的房屋,怕将来你丈夫与你争执房产,建议去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也可以请律师出具见证函。
[VIP+版主]
可以办一个赠与给你一个人的公证。
房产既然已经登记到你的名下,公证什么呢?想达到什么目的?
跟现在的父母去办一个赠与你一个人的公证。
本来就是你个人财产,你想公证任何一个谁对这房屋是无产权的,就带上谁去就可以。
[VIP+版主]
既然父母买的房屋登记在你的名下,属于父母赠与你个人的房产,与你老公没有关系。
如果房产证登记为你的名字,可以和你的丈夫进行公证处理
既然登记在你个人名下,就是你父母对你的赠与,不需要再另行公证的。
可以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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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为过世大伯的房产 儿子把亲生父亲告商法庭
来源:北京晚报
插图王金辉H120
为了过世的大伯名下的五间老房子,儿子将亲生父亲告上了法庭,认为父亲应该将五间房子交给自己。而其主张的依据则是村里的民俗习惯:为无子老人发丧的,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而他就是为老人发丧的抬棺人。
兄弟情深过继儿子给兄长
在怀柔区汤河口镇一个大山深处的小村庄中,父母早逝的两兄弟孙至何、孙至玉相依为命,一直在村庄里共同生活。他们居住在父母留下的五间房子中,兄弟两人各住着两间半。
到了谈婚论嫁的年龄,弟弟孙至玉与邻村的姑娘喜结连理,但是孙至何却迟未成家。但兄弟二人感情深厚,弟弟结婚后,也没有和哥哥疏于来往,在饮食起居上对哥哥也多有照应。
这样一过又是十多年,弟弟一家已经有了五个女儿和两个儿子,而哥哥却仍然孤单一人。
看着哥哥形单影只,孙至玉在和妻子商量后,将自己14岁的小儿子孙文过继给了哥哥,让哥哥老有所养。哥哥满怀感激,将孙文视为己出,兄弟两家关系也更加密切。兄弟俩互相帮扶着,生活也过得平淡幸福。
但由于孙至玉子女众多,原本院子里的五间房就显得拥挤起来。于是,孙至玉决定,在五间老房子西侧加盖四间新房给自家居住。
1982年,孙至玉的大儿子孙立娶妻;婚后,孙立小夫妻却没有新房住,于是分家:孙至玉将原来自己的两间半老房子给了大儿子,自己则跟妻子和其他子女搬进四间新房。
继子去世侄子接替照顾
天有不测风云。1990年,孙至何的继子孙文因一场车祸丧生。孙至何深受打击,身体也每况愈下,自己无法照顾自己的起居生活。
弟弟孙至玉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于是把大儿子孙立叫到面前:“立啊,你看你大伯现在身体这么差,你又是咱们家唯一一个儿子了,这养老的事早晚也是你的,你就现在接管过来照顾你大伯吧。”
孙立爽快地应允了下来,承担起了照顾大伯的责任。
1993年,村里重新制作房产证。由于孙立和其大伯两人共有老房子的五间房产,而孙至何又归孙立赡养,按照农村养老敬老的风俗,这种情况下,这五间房产就全部登记到了孙至何名下。
由于老房子早已破旧,家里也陆续加盖了新房,孙立和妻子后来也搬离了老房子,住进了新房。
2005年,孙至何去世。按照当地农村的习俗,老人去世,需要自己的亲儿子磕头请轻重。所谓“请轻重”,就是在老人出殡时,披麻戴孝为老人抬棺。
按当地习俗,没有子女的老人去世,谁代为“请轻重”,谁就可以继承老人的遗产。
为大伯发丧房产起纷争
由于孙立一直承担照顾大伯的任务,孙至玉便和大儿子说,让他为大伯操办丧事:“你代为磕头请轻重,把你大伯发送了,你大伯的房产就归你继承了。”
孙立自然应允,操办了大伯的丧事,披麻戴孝地为前来吊丧的亲朋磕头还礼,并请了轻重,发送了大伯。
大伯一去,五间老房子便全部空下了。孙立以为按照习俗,五间老房子已经归自己继承了,便也没有找父亲更改房产证的名字。
几年后,孙立与妻子周小芳离了婚,后又与一名延庆女子再婚,并搬去延庆生活,怀柔老家则很少回了。
直到去年,村里开始进行新农村建设,孙立才又回到了村里,找父亲商量,想把五间老房子翻盖新房。但父亲却闪烁其词,顾左右而言他。
原来,在哥哥孙至何去世后,孙至玉便成为了财产唯一的继承人,而其名下的五间房产自然也归到了孙至玉名下。现在儿子回来讨要房产证,孙至玉却不承认五间房产应该属于儿子,并表示要将这五间房交给三女儿孙淑芬。
儿子告父针锋相对气氛紧张
见和父亲没有沟通的希望,今年年初,孙立一纸诉状将父亲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大伯生前名下的财产及房产归自己所有。
前不久,法官来到了村里,在村委会大院布置好了巡回法庭,本案正式开庭。
孙立坐在原告席上,而对面坐着的便是他的老父亲孙至玉和三妹孙淑芬。而大院周围早已围满了前来旁听的村民。
“我当年一直照料大伯,准备后事的时候,棺材、衣服都备的齐齐的,丧事上磕头请轻重的也都是我。”孙立认为,按照村里的风俗,他理应继承大伯的房产。
三妹孙淑芬作为父亲的代理人,表达了完全不同的意见:“大伯在世的时候,咱爸一直全力照顾,大伯生病时候的费用也都是咱爸出的。”而且她表示,孙立跟大伯共同生活不到一年,并对大伯疏于照顾,“经常不给大伯做饭,后来大伯就自己单吃了”。
她认为,父亲才是五间老房子唯一的合法继承人,现在父母都健在,子女无权争夺家产。五间房子该归谁,就该由父亲说了算,“别人说啥都没用”。
父子双方各执一词,法庭上的气氛僵持而紧张。主审本案的李小伟法官并没有当庭判决,而是细细思量起案件的前因后果。
 民俗过时?父子两人终和解
“现在都是新时代了,发送老人就要继承家产,那是老传统了。”在庭审现场,前来旁听庭审的村民孙大爷表示,现在村里没有儿子发丧的老人很多,一般都是找侄子或者外甥来代为发送。但他们帮忙发送了老人,并不意味着就能继承老人的家产,也就是说,这个民俗其实已经不再发挥作用了。
这件纠纷,在村里引起了广泛议论,而父子两个也已经因为这五间房子反目。面对这样的情况,李小伟法官感到十分棘手,如果处理不当,肯定会让父子间的矛盾加剧。考虑到这些因素,李法官决定展开调解。
开庭后不久,李法官来到村里主持了第一次调解。“第一次的目的是想缓和他们父子之间的关系,希望双方都能各让一步。”李法官说。
但孙至玉一直固执地强调五间老房子是自己和死去的哥哥的,与儿子孙立没有一点关系,并且坚决否认当初父子已经分家,也不承认自己曾对儿子说过“给你大伯请轻重了房产就归你”。
调解一时进入僵局,无论如何劝说,父子两人都不愿让步。
虽然第一次调解以失败告终,但李法官发现,老人看起来和儿子势不两立,但言语中多次提到,儿子再婚后常住延庆,很少回家。这让李法官决定,从亲情入手展开调解。
近日,李法官再次来到村中,主持了第二次调解,这次他首先找到了孙立。在农村,“养儿防老”的观念深入人心,但作为老人唯一的儿子,孙立却没有经常回家探望父亲,未尽到赡养的义务。
“我自己的工作太忙,回家少,确实忽略了我爸的感受。”经法官提点,孙立的态度不再像之前那么生硬,并对父亲表示,尽量每个月都回家看望父亲。
这样的表态,让老人的态度也有所缓和,最后老人终于同意了儿子在宅基地上修建新房的要求,但提出儿子要给家里12万元的钱款。
想到自己长年离家,直到新农村建设才回来主张利益,还将父亲告上了法庭,“真的挺不孝的”。最终,孙立与父亲调解后撤诉,父子两人终于和解。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李小伟表示,风俗习惯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是活生生的生活哲学,也是一种自发秩序。如果忽视了风俗习惯,裁判将成为无本之木。对于那些与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相背离的、落后腐朽的习俗,应排除其适用;而对于那些具有良好内在品质的民俗习惯,则应尊重其效力。
本案中,给过世老人“请轻重”继承房产的民俗与《继承法》相违背,在当今时代不可完全适用。即使是在农村地区,也应倡导更加文明、与法律接轨的继承风俗,以避免纠纷。
刘苏雅 (案中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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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娄底市委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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