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代持股权代持被告是否可以做质押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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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将代持的乙的股权向银行进行质押贷款,后法院确认股权乃乙所有,乙将结果告诉了银行试问展期后甲银行对属于乙的股权还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甲将代持的乙的股权向银行进行贷款,后法院确认股权乃乙所有,乙将结果告诉了银行,银行知道后对甲的贷款进行了展期,试问展期后甲银行对属于乙的股权还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同一控制下的企业甲和乙甲出资1000万取得乙的20%股权当日乙的净资产同一控制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计量采用的是权益结合法,按被投资公司的权益账面价值份额计量,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rn分录:rn借:长投——投资成本800rn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rn贷:银行存款1000rnrn给你具体解释一下,什么叫权益结合法,说白了,就是股权换股权rn借:长投——投资成本800rn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00rn贷:股本1000rn这就是权益结合法,无非在同一控制下的长投初始计量里,把这块延伸了,贷方的股本可以是其他要素,但差额还是计入资本公积中回复律师:广东-深圳回复时间: 18:08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甲到乙家行窃,被乙发现后将乙打伤逃走,则甲犯了是么罪  甲到乙家行窃,被乙发现后将乙打伤逃走,则甲犯了抢劫罪。rn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回复律师:湖南-衡阳回复时间: 18:08问题甲公司有银行的股权然后想卖给乙公司其实不是真的买给乙是想让乙代持,是否要写代持协议该如何写  当然要签订协议,目前代持是中国特色,法律虽然认可,但风险非常大,建议多看一些案例,最近的天津那个事情就是一个典型案例,给你两个参考:rn  /n.shtmlrn  sf/news//.html回复律师:贵州-黔西南回复时间: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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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方案设计离不开股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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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各种原因,股权代持成为当下公司设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已经无法防控风险的发生,对此笔者曾经专门写过《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漏洞》,根据我们的办案总结,股权代持方案设计离不开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将对保护实际投资人的利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将上海是工商局下发的股权质押相关规定分享给各位:  由于各种原因,股权代持成为当下公司设立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一份股权代持协议已经无法防控风险的发生,对此笔者曾经专门写过《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漏洞》,根据我们的办案总结,股权代持方案设计离不开股权质押,股权质押将对保护实际投资人的利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就将上海市工商局下发的股权质押相关规定分享给各位: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工商注〔号  各分局:  现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分局分别负责办理各自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登记工作。  第四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第五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股权出质记载于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的证明文件;  (六)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无禁止性规定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变更出质人、质权人、出质股权数额和质押期限的,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就变更事项所达成的协议文件;  (四)变更出质人、质权人的,还应当提交新出质人、新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质权实现;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  (四)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质押期限到期的股权出质无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署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注销登记事由的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条 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收到股权出质登记申请后,对收件进行登记。  (二)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核对。  (三)根据核对结果,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出具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文书。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出资额和质押期限。  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  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  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  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本市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有关管理机关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股权出质登记的法律文书和表格,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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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股权代持,别让双刃剑伤了自己
时间:03-09 15:43
阅读:22909次
来源:猪八戒网
摘要:股权“代持”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先了解它,知道剑刃在哪里,才能保护好自己不被剑划伤。
伴随着“大众、万众创新”的提出,各种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于是,这样的情况出现了——阿大是一家盈收良好的全国连锁公司某地的负责人,老板为了激励员工,给每个城市的负责人都配有一定股份。近期,公司吸引了国内著名投资机构的眼光,几番沟通下来,投资机构却因为结构问题终止了投资。老板非常不解,“难道我代持全国70多个负责人的有问题?”阿大也是一头雾水,“老板和我们签订了《股却代持协议》,还能有什么问题?”于是,阿大带着这个疑问,前来咨询八戒法律的律师们……“代持”是一把双刃剑,必须先了解它,知道剑刃在哪里,才能保护好自己不被剑划伤。— 先来认识代持 —代持又称为委托持股,指实际股东因各种原因(如投资人数较多、属于激励中的股东等)不愿/能在工商登记中显明,故委托第三人并以该第三人名义出现在工商登记中,甚至委托该第三人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处置方式。这就引出了两个相对概念——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阿大就是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也就是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阿大的老板就是显名股东,是指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而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也就是名义出资人。如果两者能够好好相处,自然是不会存在什么问题,但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出现隐名股东的权益被侵害,甚至被显名股东转让给他人等情况,故就不得不重视代持的法律风险了。— 隐名股东到底有哪些法律风险?—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的风险: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若隐名股东作为实际出资人,其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风险:《公司法》仅明确了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地位,但并未明确隐名股东的合法股东地位,而是规定若隐名股东想要享有股东权益,就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同时,如果隐名股东属于《合同法》第52条的情形,如隐名股东为公务人员,违反了相关规定而经商;或者是外商为规避外资准入政策,而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等情况,则效力也存在问题。显名股东恶意侵害隐名股东权益的风险:显名股东在前,隐名股东在后。所以面对各种诱惑,显明股东很可能违反股权代持的约定,从而恶意侵害隐名股东的权益。主要包括:不转交投资收益、滥用股东权利决策、擅自处置股权等。显名股东意外死亡:显名股东如果意外死亡,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的法律纠纷的风险。隐名股东难以确立股东身份、无法向公司主张权益的风险:《公司法》尽管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却只是确定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这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故隐名股东的投资权益只能向显名股东主张,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显名股东的债权人针对显名股东股权强制执行的风险:由于显名股东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则也会直接影响到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 让律师来教你怎么做 —太多情况无法预测,律师提醒你,如果想要保障你的股权权益,你至少需要这些:一份规范的《股权代持协议》明确的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代持股份具体的份额、股价;代持期间及范围;在协议中约定高额违约责任并公证;提供股权质押担保;明确隐名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设置终止条款;如何回购股份;发生继承时,股份如何处理等条款。根据《公司法》规定,隐名股东想要转为显名股东,那还需要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才能转换为真正的股东:因为股权代持协议发生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约束的对象为这两方,与其他股东无关,故此时隐名股东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持有股权,如果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则表示其他股东同意其股东身份,自然就可以转换为显名股东了。更多精彩请关注天蓬网微信公众号:天蓬网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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