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单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合同,卖方能不能获赔

有关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需向买方赔偿违约金的具体责任问题_百度知道
有关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违约提出解除合同需向买方赔偿违约金的具体责任问题
有关二手房交易中卖方违约反悔要求解除、终止已经签订的合同(找中介公司签订的正规合同文本)的赔偿责任,按法律规定到底具体应赔偿给买方哪些违约金,除双倍返还买方交纳的定金外,到底还要不要赔偿其他的违约金(有没有必须要赔偿总交易款的百分之二十给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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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要以买卖双方的合同约定为准,通常为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如重庆川页房产的买卖合同就这样约定”甲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无条件退还乙方所有购房款项,还应向乙方赔付“购房定金”等额的违约金;乙方原因造成该合同不能覆行时,“购房定金”作为违约金赔偿甲方;此外,违约方还应承担中介服务费和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且不限于各项代办服务费、税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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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是一个较长时间的行为,买卖当中常有一些不确定的因素影响行为,所以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都会存在过错导致房屋交易不成功。在本案来看,买方只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支付约定的违约金,但不能二者都选择适用。
首先定金与违约金都是违约时对受害方的一种救济方式,但二者又是有区别的,定金具有惩罚的性质,而违约金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损失补偿。其次,在两种责任都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律是有规定的,《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据此,可以选择定金责任或者违约赔偿责任中的一种责任形式,而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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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已经收了首付款了,那么就意味已经签定了《上海市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上第十条有关于卖方的违约赔偿的内容,一般大公司都是按第三条处理的!具体细节应该是: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约定的应当支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十五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十五日的违约金外,甲乙双方同意按如下处理: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20%。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直接按你们当时签订的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上面写明的细则去明确责任就可以了。
首先要看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共同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关于卖方违约的处理是如何约定的,一般情况下你只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退回首付款。有的合同约定,如果卖方承担了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后,买方不可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你们的合同如无此约定,则你还可以要求继续购买该房产。
你好,定金与违约金只能适用一种,如果买房选择要求双倍返还定金,那么就不能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同理,如果买方选择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就不能要求卖方支付定金,当然,买方也有权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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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出卖方可以单方面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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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办理约定的时间限制,买方无理由拖拉不办理的,是可以单方面解除的
房天下知识为您分享了一条干货
有不合法行为的
你好,这要看你们合同里面是怎样体现的,正常情况下是不能解除的。
买方不按合同履行规定的义务。。。
这个看合同怎么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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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不能解除 除非合同本身就有问题
违反合同约定。
阿琳外婆呀!在
政策规定c支持的情况下
对 v 刚才那就更多
第1-10条,共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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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卖方单方面违约,买方能否获得房屋增值部分的赔偿?
&随着上海房价的大涨,卖方违约的数量也在大涨,买方不得不面临卖方的违约。卖方自愿以双倍返还定金的方式来解除定金合同,然而双倍返还定金远远不能弥补买方所受到的损失。但这并不意味着买方要自认倒霉,无法主张房屋增值损失。本人近期作为买方代理人代理的一个房屋买卖纠纷中,卖方违约,买方的房屋增值部分的赔偿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这无疑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基本案情:
&&日,叶某与董某在上海御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下,签订房,约定叶某购买董某所有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纬地路的诉争房屋,房价款435万元,双方约定签订居间协议后21天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屋买卖居间协议当日,叶某向董某支付10万元定金,后因原告叶某缴纳社保时间不够,双方于日签订补充协议,叶某向董某支付10万元(其中七万当场交付,三万出具欠条)补偿款,同时再向董某支付20万元定金,2015年11月,董某要求涨价到500万元,叶某坚决不同意涨价,董某提出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董某提出,在补充协议上无另一产权人其女邵某的签名且其女邵某为未成年人,因此认为补充协议是无效的。后叶某起诉要求董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退还补偿款7万元并返还3万元欠条、赔偿房屋价格上涨产生的损失70万元。后董某以52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另行出售,并申请了办理过户手续。
&& 裁判结果:
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判决:一、解除原告叶某与董某就宝山区纬地路XX弄XX号XX室房屋成立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被告董某向原告叶某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三、被告董某向原告叶某支付赔偿款70万元;四、原告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律师解读:
一、 就本案中,当事人已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了具体约定,但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示范文本,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或参照示范文本订立买卖合同。实践中,买卖双方就房屋买卖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为办理过户手续之需要,大多约定双方再需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此,买卖合同是否成立、有效应根据双方的合意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如双方明确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如双方并未作出上述约定,而双方已经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视为买卖合同成立,并认定合同有效。双方约定再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只是以格式合同的形式对买卖关系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不影响原已成立的合同关系。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就房屋的标的、总价、付款方式、过户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了充分约定,双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已达成合意,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原告一方原因导致签订示范文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期限往后顺延,而网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为办理过户手续的前置条件,在内容上并不改变此前双方达成的所有买卖条款。
因被告作为其女儿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代表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被告认为其女儿是房屋共有人,;未在补充协议上签字,主张补充协议无效的抗辩也于法无据,最终也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赔偿的法律依据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对于确不能继续履行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 最后,守约方损失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能预见的因房屋价值涨跌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双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
&& 本案中,在双方约定的签约期限到来之际,被告提出就房屋转让价格重新协商,被告的涨价行为构成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对于被告涨价的要求,原告坚决不予同意。被告的行为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合同目的完全落空。根据庭中被告自认其以远高于与原告约定的转让价将房屋以520万元另行出售并已办理了申请过户手续。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远超过双倍定金的范围。
&&& 可见,在现今的大环境下,二手房买卖中,卖方违约是买方无法掌控的,但买方可以在签订居间协议、房地产买卖合同等交易环节更加谨慎,尽量形成书面文件或签订补充协议,同时注意保留自己履约的凭证,日后,一旦卖方违约,买方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自己的损失的。通过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及近期相关的判例,不难发现,二手房买卖中,房价大涨,卖方的违约成本在大大提高,买方的维权力度也大大增强。这是一个好的趋势,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卖方恶意违约,维护二手房买卖市场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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