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审核期间公租房联通合约未到期销户到期,能续租吗

||||当前位置:&>&&>&&>&&>&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 &&&&信息来源:&&&&字体: []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0〕35号),结合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成都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成都经开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申请和管理。&二、申请方式成都经开区范围内的公租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或企业集体租赁方式申请。(一)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来成都经开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三)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并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四)企业集体租赁的,以企业作为申请人,委托专人办理,并按要求提供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花名册。&三、申请条件在成都经开区范围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符合政府规定的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一)有稳定工作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人员,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二)收入限制暂定标准:2人(含2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单身人士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收入限制标准可根据引进企业职工收入的动态变化适时调整,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经开区发服局提出调整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企业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在申请公租房时不受收入限制。(三)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龙泉驿区范围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龙泉驿区未转让住房。自有产权住房指房改房、集资建房、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安居房(含安置房)、农村住房、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住房及共有产权住房等。&四、申请审核程序(一)申请人员到成都经开区公租房租赁管理机构提出保障申请。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企业集体租赁的,由租赁管理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花名册人数具体核定租赁套数。(三)申请材料1、身份证明本区户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出具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外地户籍的出具居民身份证。2、婚姻证明已婚人员应提供结婚证明,单身、未婚的提供未婚承诺。3、工作、收入和社保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企业出具,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障缴费证明。4、无房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企业出具。5、其他需提供的材料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由经开区企业或区人事部门出具证明。注:以上资料均应验原件,收复印件五、审核配租(一)受理对申请材料齐全的,租赁管理机构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租赁管理机构应完成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区房管局复审;不合格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复审区房管局自收到租赁管理机构提供的初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租赁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四)公示复审合格的申请人将在区房管局公共信息网和开发报上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合格的,书面通知租赁管理机构。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应实名举报,区房管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租赁管理机构并说明理由。(五)配租区房管局根据配租房源的户型、数量、地点、申请时段,合理制定配租办法或委托租赁管理机构结合实际自行配租,配租结果应在公共信息网和开发报上公示,公开配租过程接受区监察部门、公证机构、新闻媒体及申请人代表监督。(六) 轮候现有公租房全部分配完毕后,如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可进入轮候。轮候期间, 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和及时向原申请机构如实提交书面材料,重新审核资格。(七)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收到租赁管理机构发出的入住通知后15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和入住通知书到租赁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企业集体租赁的,由企业委托专人,携企业委托证明、本人身份证件、入住通知书在规定时间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配租作废,3个月后可重新申请,申请时间按重新申请之日计算。六、公租房的管理(一)合同管理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可根据承租人的具体情况作适当调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二)租金管理1、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集体租赁的应由承租企业负责缴纳租金。2、租金实行动态调整,每2年应向社会公布一次。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4、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三)房屋管理1、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相关费用。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改装。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4、公租房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确保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状态。5、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6、租赁期间不得随意变更或私自调换承租的住房,确因工作地点或其他因素需要变更房屋的,可向租赁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管理方式1、公租房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区国有平台公司、保障房管理单位或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进行租赁管理,受委托单位成立专门的公租房租赁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的要件初审、通知发放、合同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护和房屋安全等具体工作,并对物业服务进行指导监督。2、公租房物业管理费用由经开区发服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费用标准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七、退出管理(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在本区范围内获得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三)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租赁管理机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2、改变房屋用途、故意破坏房屋结构、损坏房屋设施的;3、将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的;4、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或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5、在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非法活动的;6、其它严重影响公租房正常使用和租赁行为的。(四)退出规定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通告。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八、监督管理(一)区房管局有权组织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租赁资格。(二)申请人所在企业负责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婚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承租人隐瞒或伪造住房、收入等情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四)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企业和个人,由区房管局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五)区房管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要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六)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九、其他(一)本细则由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上一篇:下一篇:下月审核公租房续租资格 逾期不腾房收1.3倍租金_网易新闻
下月审核公租房续租资格 逾期不腾房收1.3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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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获悉,本市首批秋丽家园、秋怡家园及福桥里3个公租房项目的承租家庭3年租赁合同即将期满。按照相关规定,下月起,将启动公租房承租家庭的续租资格审核工作。项目经营单位将入户为承租家庭办理续租手续,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通知书》。承租家庭可选择继续承租或退出现承租公租房。
承租期间没有违反《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且没有新增住房的家庭,需要继续承租的,可向经营单位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继续承租现公共租赁住房。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家庭,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自行退出承租房屋。租赁期内违反《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规定的,以及符合续租条件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家庭,租赁合同到期后应当退出所承租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拒不腾退承租房屋的家庭,逾期腾退期间房屋使用费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的1.3倍收取。
本文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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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到期如何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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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刘波 通讯员吴梅 周轶洲)读者孙先生家的快满三年了,想继续承租,咨询应该如何办理手续?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人士介绍,承租公租房的家庭,租赁期内遵守《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承租家庭,在租赁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营单位将入户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通知书》。承租家庭在通知书上填写续租意见进行续租申请,续租起始日期为现租赁合同期满次月1日,期限两年。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家庭,区房管局向其发放《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通知单》,并告知理由。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家庭,可在接到通知单5日内到区房管局申请复核。如果在承租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应在租赁合同期满自行退出承租房屋:
1.租赁期内违反合同未整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包括:将房屋转借、转租他人或擅自与他人调换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和配套设施,拒绝按甲方要求恢复原状;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房屋;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经催告仍未缴纳等。2.符合续租条件但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3.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属于这种情况,并且确需继续租赁原公租房的承租家庭,经营单位可按照规定为其安排搬迁期,搬迁期限1年,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届时租金标准确定,搬迁期满应当自行退出承租房屋。搬迁期只有1次。
本文来源:今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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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广州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期满如何续期,有哪几方面?鬼鬼Jl08(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市、县人民政府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三)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四)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更多回答天蝎暗暗欣欣如何申请1.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的家庭:无须再次申请,只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登记。2.“三房”轮候家庭外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3.外省市来京连续稳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能够提供同期暂住证明、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或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的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区县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配租制度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公开配租制度,由产权单位编制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准后组织配租。租赁期限1.租赁期限最长为5年,合同期满承租家庭应当退出住房。2.承租家庭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会同相关单位复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3.承租家庭不符合承租条件暂时不能腾退承租住房的,租赁合同期满后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类地段类似房屋市场租金收取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房屋产权单位规定的标准收取租金,具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登记表上,公租房需求情况调查中“每月可承受租金水平”分为四档:500至1000元,元,元、2001元以上。希望配租住房户型则只包括一居室、二居室两种。多数家庭选择可承受月租低于千元。优先配租对象其中符合廉租、经适、限价“三房”申请条件及家庭中有60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人员、残疾人员、复转军人、优抚对象或属重点工程拆迁的可优先配租。
gmajatai1981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过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行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二、哪些人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答:(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已领取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或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且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未到期的家庭不得申请。(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含)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含)以下且尚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可以申请,包括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人户。(三)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类型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外地来津工作的无房人员。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什么规定吗?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房管局调控受理申请家庭的范围和数量。目前,根据首批推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情况,各区房管局暂时只受理符合“三种补贴”条件家庭的申请。四、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答:取得“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补贴资格证明(《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或《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到发放资格证明的区房管局,填写《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区房管局对“三种补贴”资格证明有效的,且尚未领取租房补贴或房屋租赁备案到期后未再租赁住房的申请家庭,认定具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开具《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房屋租赁备案期限以申请人领取租房补贴时最新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记载的期限为准。家庭人口依租房补贴人口认定,由区房管局在《申请审核表》上填写。《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上标注可供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标注的项目出租完毕或通知单开具之日一年以上,通知单自行废止。五、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何规定?答: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家庭,持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房。目前,本市推出的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有2个,分别是秋丽家园和秋怡家园。六、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户型标准是什么?答:家庭人口为2人(含)以下的,租赁一室户型房屋;家庭人口为3人(含)以上的,租赁二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一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承租一室户型房屋,符合承租二室户型房屋条件的申请家庭可承租一室或二室户型房屋。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家庭,租赁标准按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相关政策执行。七、持有《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如何办理租房手续?答:(一)登记选房。持有《符合承租条件通知单》的申请人到指定地点进行登记,参加公开摇号、选房。(二)缴存保证金。申请人在选定住房后到指定银行缴存租房保证金。(三)签约入住。申请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供热合同等,交纳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等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八、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房顺序有没有先后?答: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依申请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分阶段选房。经营单位按照“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类、再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最后其他符合条件类”次序组织选房工作。在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申请人本人、配偶或与其共同申请的其他家庭成员,能够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含)以上的,在同等类别的申请家庭中优先选房。九、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是如何确定和调整的?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按照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结合同等地级、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参照项目所在区域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按照管理部门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和楼层、朝向调剂系数确定。租赁期内,可根据届时管理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续租期间租金按照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十、能使用租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吗?答:可以。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申请人可与补贴发放单位签订《委托代扣租房补贴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使用租房补贴交纳租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家庭,可与缴存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签订《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协议书》,使用住房公积金交纳租金。十一、申请人缴存租房保证金的标准是多少?答: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资格的家庭不缴存租房保证金;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所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缴存;未取得“三种补贴”资格的家庭,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缴存。缴存的租房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时,抵扣欠缴租金和违约赔偿,一次性结清本息。十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还应承担哪些费用?答: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除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能否申请其他住房保障?答: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符合“三种补贴”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可按届时政策提出申请租房补贴或购买保障性住房。十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住房情况发生变动对继续承租有何影响?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的,承租家庭应在所购住房交付使用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购买其他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协议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承租家庭成员接受赠与或继承住房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在其办理房屋接受赠与或继承手续后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解除。十五、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答:公共租赁住房初次承租期不超过3年;需继续承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3个月前,向经营单位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可以续租,每次续租期限不超过1年。租赁合同期届满,承租家庭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十六、哪些情形视为放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答:以下四种情形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二)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已签订租赁合同未在30日内办理入住手续的;(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十七、承租期间什么情况下租赁合同解除?答: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房屋,同时承租家庭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空置的;(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居住用途、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三)欠缴租金累计满3个月的;(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已交付使用满2个月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十八、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将如何处理?答: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户籍、人口、收入、住房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一经发现,如实记录其不良信用信息,并按照规定纳入天津市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对已取得的公共租赁住房资格要予以取消,骗取的补贴要予以追缴,禁止申请人及其配偶5年内再次申请住房保障。申请人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收回住房。十九、相关单位咨询电话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平区房管局河西区房管局河东区房管局南开区房管局河北区房管局红桥区房管局东丽区房管局津南区房管局西青区房管局北辰区房管局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区公积金管理部河东区公积金管理部河西区公积金管理部南开区公积金管理部河北区公积金管理部红桥区公积金管理部东丽区公积金管理部西青区公积金管理部津南区公积金管理部北辰区公积金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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