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资料?验收工作应如何进行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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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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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采购信誉,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第二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服务和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采购项目的验收和合同履约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威海市及各市、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对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监督管理职能。    第四条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本办法所称采购人,是指提报政府采购项目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签约人。   第五条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的主要依据。    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或供应商拒绝签订或延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一经签订,非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书面同意,采购人和供应商不得私自就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供货或完工日期、技术规格以及其他的合同条款进行变更。    第六条 采购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负责验收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签署《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三)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   (四)投诉举报供应商不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采购人履行以下义务:   (一)货物到货或工程、服务完工后,48小时之内必须负责验收完毕;如果不能按时验收的,应当给供应商出具供货或完工证明;   (二)按照项目验收的要求,完整、真实地签署《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的有关内容;   (三)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照规定时间验收完毕的,需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书面延期验收申请;采购人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延期验收的,每延期一日按照合同价款的3‰向供应商支付赔偿金;因为延期验收致使供应商遭受损失的,采购人按照损失金额的100%赔偿供应商;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货物送达交货地点或工程、服务完工后,要求验收;如果不能按时验收的,要求采购人出具供货或完工证明;   (二)验收不合格的,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或完工日期前重新供货和施工;   (三)根据合格的《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要求支付合同款;   (四)采购人不验收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付款申请,要求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支付合同款;   (五)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供应商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送达《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   (四)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采购人不验收或不在规定时间内验收的,供应商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付款申请后,经查证属实,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无条件地给供应商办理合同价款支付手续,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由采购人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特殊项目,经采购人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验收事宜,验收费用由提出申请的采购人承担。    第十二条 采购人负责验收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果因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与供应商发生分歧,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或中介机构负责检验。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不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供应商负担;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技术要求、质量等问题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要求的,检验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采购人负担。    第十三条 《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是合同履约监管和支付合同价款的主要依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采购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供应商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3、验收的项目名称、内容;   4、验收项目的数量、技术规格、配置是否符合报送的《政府采购计划》要求;   5、交货或完工时间;   6、验收结论;   7、验收时间;   8、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   9、《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送达时间、送达人。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与供应商不得串通提供虚假的《威海市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如有查实,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市、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报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1]
》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威海市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和合同履约管理办法》(威财[2002]14号)同时废止。
.政府采购信息报[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  &&《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座谈会侧记
  验收是政府采购结束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采购项目目标是否实现的直接依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细化了履约验收的要求,并明确的主体责任。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促会&)财务部制定了《贸促会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借2017年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召开的机会,贸促会财务会组织下属单位进行座谈,听取大家对《办法》的意见和建议。
  分两种验收方式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是指在政府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对政府采购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行为。
  &《办法》共五章十八条,政府采购验收应遵循严谨细致、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质量的原则。验收人员应严格依据验收标准,客观公正地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形成验收报告。&贸促会财务部制度规划处处长李成刚首先介绍了《办法》出台的初衷和基本要求。
  政府报/ 网记者从培训现场了解到,根据验收标的的重要性,贸促会政府采购验收分为一般验收和简易验收两种方式。《办法》要求项目验收时,坚持&重点突出、分类管理&的方向,合理组织验收团队,验收结果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部分项目可阶段性验收
  考虑到部分采购项目持续时间长、采购金额大,贸促会财务部在《办法》中明确可&阶段性验收。&
  《办法》规定,采购项目持续时间超过1年,或者采购金额高于50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进行分阶段验收,对履约程度进行核验,出具阶段验收报告,并作为交付、验收、付款的依据。采购人应按照约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不过,对同一项目的阶段性验收,一个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
  那么,如果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应如何处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如第一次验收未通过,可补充验收一次。验收过程中如出现违法行为,应终止验收,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向社会公众提供的服务项目,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对数额及性质特别重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果应至少在部门内部进行公示。
  服务类项目验收是难题
  政府采购项目的类别和复杂程度不同,验收工作的方式方法应有所区别。据了解,2016年贸促会政府采购规模约1.4亿元,其中服务类采购规模超九成。如何做好服务类项目的验收工作?座谈会上,各位畅所欲言,结合各自采购业务内容,对验收工作提出建议。
  &我们单位每年都有好多展览项目,一个展览做得好不好,属于优、良、合格或是不合格的哪个等次,验收人员的评价都是主观判断,希望相关条款明确客观评价的标准,并兼顾灵活性。&
  &《办法》明确,由采购部门、和相关领域验收,有时候采购部门并非使用单位,建议验收时邀请需求部门、使用单位参加,提高验收的质量和满意度。&
  &我注意到,好几个单位都有宣传服务采购项目,能否将这几个项目整合在一起,一揽子验收,以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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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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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结算是指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项目完成并验收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采购人的验收结算手续和政府采购合同中确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金额,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付款结算的过程。
政府采购项目结算政府采购项目结算的基本程序
(1)由中标供应商提出结算申请,经由采购人同意后,连同政府采购项目检测机构证明、验收结算书、接受履行报告、质量验收报告、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所要求的全部文件副本等有关文件一并报送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备案。[1]
(2)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人报送的拨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政府采购(付款)进度,经由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3)单位申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后,采购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需要办理下列资金结算手续:①按照批复的采购金额,单位经办人员到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开具收款收据,经单位采购人员和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单位财务经办员办理付款手续。②单位财务经办员填制结报单,附采购中心开出的收款收据,到会计结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③会计结算中心审核以后,开出“内部存款结算单”,将资金从单位转移到采购中心,采购中心与单位各执一联,据以登记银行存款辅助账。④采购货物经单位验收后,采购中心开出政府采购付款通知单,会计结算中心据以付款。⑤政府采购中心将采购货物发票交单位,单位采购人员和负责人签字后,由单位经办员填制结报单,报送会计结算中心,冲销原预付款,同时记入经费支出、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账,采购资金结算业务结束。
政府采购项目结算加强政府采购结算工作的要求
(1)明确和优化采购资金监管体系,实现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并强化印鉴分设制度。其具体做法为:在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中心分别制定采购资金监管、审核、预算把关与审查(稽核)等相关岗位职责,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政府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制定严密的采购资金拨付和审核制度上力求更完善的机制,并可实施由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组成的委派监督(监察)采购资金支付跟踪问效工作机制,以确保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环节的不相容职务的彻底分离。[1]
(2)进一步强化采购资金监管财务审核制和“一把手”负责制,即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付款必须先经过内部财务主管审核、总会计和中心主任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3)建立月末或季末采购资金集中审查核对制度,要求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月末或季末将采购已支付款项与采购实际中标、成交签订采购合同应付款项进行一一对照,绝不允许多付、超付、扣付供应商采购资金的现象出现。
(4)坚持每月月底对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和采购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写出采购资金支出分析,对发现的不规范行为应进行及时通报批评并责令其整改。
(5)精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监管责任制,按照采购资金支出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抓好对采购资金使用和拨付等各个环节权限与职责的监督管理,做到各个环节之间信息共享、分权制衡,形成采购资金的环式监控与监督体系。
(6)进一步细化采购资金支出的细节化管理层次,加大采购资金支出规范化约束力度,不断提高具体经办采购资金付出人员各方面的素质,从而增强对采购资金拨付时的控管能力,强化实际签订采购合同与应付采购项目款项的核对工作,力求各方利益和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能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采购项目结算政府采购结算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供需双方合法利益的有效保证手段。政府采购机构是合法的组织者,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规范实施采购行为,满足采购人的合理需求,同时也要保证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然而,由于资金审核制度和政府采购专款专用管理制度方面仍存在缺陷,导致采购中心对资金管理无能为力,有些采购中心没有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权,涉及预算单位采购项目时,先由各分管的财政主管部门审定该项目的可行性,决定其是否可以纳入计划内款项,审定以后,再由采购监管部门负责采购人申报的采购项目资金情况审核,账户上有资金即予以下达采购计划,而不管其是否被挪用,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政府采购面临尴尬局面。[1]
(一)专款专用实施困难的主要原因
政府采购当事人都知道及时付款的重要性,它是政府采购形象树立的基础性保障,是法律得以正常实施的重要保证。目前绝大部分采购中心在合同款项的支付方面是成功的,有许多经验可以吸取,但依然有少数地方在资金支付问题上存在薄弱环节,究其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财政资金紧张,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执行。有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极其有限,部分地区为了搞政绩工程,不惜大兴土木,留下许多政府债务。新的工程还要上马,老债尚未偿还,恶性循环的态势越来越严重。这些投资项目绝大部分是经过政府采购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的,于是矛盾集中反映在政府采购层面上,财政部门不能解决此问题,根本没有资金搞政府采购预算,即使有了预算制度而且严格执行编制项目,也无法实现预算资金的及时划拨,实行政府采购专款专用制度便无从谈起。
(2)监管工作缺乏创新力度。针对客观存在的付款困难的实际情况,监管部门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不能有任何畏难情绪与保守思想。然而,少数监管机构的行政不作为确实变相纵容了或者说扰乱了政府采购秩序,付款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证,不是不能为而是不作为,在这种环境下政府采购诚信制度就面临着挑战。
(3)采购机构不能进行采购资金的审核结算,却承担了供应商不能及时付款的责任压力。现在有一种倾向,凡是涉及资金审核的就得由财政部门说了算,但由于采购中心是采购项目的组织者,一旦供应商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往往都归罪于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其实是替监管机构“背黑锅”。从具体的政府采购业务角度而言,付款审核应该是采购中心份内的事情,各地的积极探索也证明这种机制是有效的。但全国范围内还有不少采购监管部门继续把持资金的审核结算关,甚至出现一些极端的行为。采购中心负责合同资金的审核给付,要与政府采购的专款专用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要确保政府采购资金到位,否则将失去依托的基础。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履行合同付款的职责,可以有效解决采购资金出口问题。只有充分担当起应有的政府采购职能,才能分清执行与监管的职责,理顺工作关系。
(4)对采购人延期或故意拖延付合同款行为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政府采购监管要体现在相关制度的制定与严格执行方面,针对实际问题要及时研究具体、可行的方案,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性的全面监控,解决政府采购操作工程中面临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采购人的权力控制是《政府采购法》凌忽或者说过于概念化而缺乏操作性的薄弱环节。针对不付款的处罚措施只是责令改正。财政部门为了处罚其不能及时付款而停止一切财政拨款,致使其正常的行政职能因为缺乏资金而无法开展,这样的处罚措施实行起来难度很大。
(二)解决政府采购付款困难的方案
(1)制定针对采购人行为进行控制的规章制度,全面约束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与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框架性规定,在取得当地政府支持的前提下,以政府发文的形式对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制度约束,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对政府的政绩工程进行制度约束,以法代言,特别是对采购人不规范的付款行为要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合理安排资金调度,保持政府采购的计划与政府项目实施的统一性,减少无原则的乱摊派安排,同时考虑到不可预见性因素,要留足一定量的后备资金,以便统筹安排一些项目,保证公共支出资金能够满足国家政策的需要。
(2)结合国库支付改革,建立政府采购专款专用制度,探讨制度可行性的方式和方法,吸取各地成功的经验与教训,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这项规章制度。专款专用制度虽然在执行时有一定的难度,但不要有任何畏难情绪,制度的规范是靠做出来的,而不是想出来的,可以说困难只是暂时的现象,一旦严格执行形成定式后,推广起来就没有任何困难了。设立政府采购专款专用制度,规定所有采购项目在提出采购申请时,必须把项目预算款交付到指定的账户上,凭借收款凭证,监管部门才能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分步骤实施。
(3)调整付款审核制度。政府采购付款作为业务工作的组成部分,本来应该由采购中心负责办理,这样一来才能从体制上理顺专款专用制度的实施基础。但目前只有很少的采购中心承担了这方面的义务,体制问题是政府采购要面对的重要课题,体制不顺就会浪费有限的采购资源。从监管部门不得干涉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的角度来说,应该由采购中心负责合同的审核与支付,未按此体制运行的要及时改正,返归正途,监管部门负责监督付款过程,设置监管平台,保证权力控制,保证供应商的权利不被剥夺。
.2.0 2.1 2.2 王瑞璞 张占斌主编.政务工作全书 中卷.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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