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临居借我贷款十万元一年利息,给我打了借条,中间有担保人,现在他本人没有还款能力,欠条还款时间是16年7月

让人替他签字作担保也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记者王晓磊实习生李冉通讯员孟俊克&&&&案情&&&&日,王某向马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日,王某向马某借款4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日,王某向马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马某现金拾万圆整,期限三个月,借款人:王某。”李某在该借条下部的担保人处签名。上述借款到期后,经马某催要,王某一直未偿还3笔借款本金,仅对其中的4万元借款日之前的利息予以支付。对于其中日的10万元借款,李某亦未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马某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马某提供录音材料和通话用以证明李某与王某是老乡,二人关系密切。当时写欠条时,李某在场并承诺给予该笔借款担保。&&&&说法&&&&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那张10万元的借条上担保人的名字不是李某亲笔所签,但其在借款人王某打借条现场,并在王某打借条并代其签为担保人时,没有提出异议或表示反对,导致马某至本案纠纷发生时,才知道是王某代李某所签的担保人。李某不反对王某替其签字的事实就可表明李某同意为王某担保。《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马某有理由相信李某是该借款的担保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判决王某向马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利息,李某对王某所欠的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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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  ■包打听热线  吴先生:我有位朋友需要一笔钱周转,他向我借10万块钱并要立下字据。请问我是该让他写“借条”还是“欠条”呢,这两者有区别吗?  热线回复: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程栋表示,当你借钱给朋友时,为避免今后纠纷的发生,应让他出具书面凭证,应当是借条,而不是欠条。这两者区别很大。  区别1  债权关系不同  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以往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  “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程律师特别指出两者债权关系形成原因的不同。  区别2  持有人举证责任不同  程律师称,如果借条或欠条的持有人因为借款问题产生了纠纷,在打官司的时候也承担了不同的举证责任。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存在欠条形成事实。  区别3  诉讼时效不同  程律师表示,无论是写借条还是欠条,还款期限也有“门道”。比如某人借给别人钱,对方给他写了一张欠条,后来人家不还钱,他拿着欠条去告对方,却因为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而被法院驳回。这是因为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不一样。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应该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或履行期限的借条和欠条,两者在诉讼时效的适用上则是有区别的。  对于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  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在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履行期限的欠条从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建议  借钱给人最好写借条  借钱如果没有凭证,可能在日后会发生债权无法回收的情形,但有了书面凭证就能够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吗?这还在于双方签的是借条还是欠条。虽然借条和欠条都属凭证便条文书,两者虽有相似之处但仍有本质不同。  程律师建议,如果是要借钱给别人,最好还是让他出具借条。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借钱的人和出借的人往往是亲戚或朋友,有时候因为面子问题,借条内容只是大概地书写一下但并不规范,这为以后的纠纷都留下了隐患。  提醒  在书写借条时要注意三个细节:  一是借款金额要大写。  二是要在借条上写上约定的还款日期。  三是如果涉及到还款利息,还要注明约定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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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伙伴:【果洋法律观察】借条和欠条的区别,你真的知道吗?(附:完美借条范本)
来源/我有法(woyofa365)
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在生活中,人们往往会将借条写成欠条,将欠条写成借条。其实,借条和欠条是有区别的。
1、含义不同
借条是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因借贷而产生,有特定的借款事实,是由债权人将自己的钱借给债务人而引起的。
欠条是对债权债务主体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因买卖、承揽等关系的清算,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可以说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2、产生的原因不同
借款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
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等等。
3、诉讼时效不同
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 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
4、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和诉讼风险不同:
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只需向法官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方如要抗辩很困难,并且要提出相应的抗辩证据。
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对此事实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如违背国家禁止性规定从事的交易行为无效,象赌博负债形成的欠条依法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凭证。
因此,手持欠条、借条的债权人面临的诉讼风险也表现出较大的差异性。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在他人出具条据时要写明是欠款还是借款,要注明出借人、借款人、欠款人、借(欠)款时间、借(欠)款金额、金额大写、还款时间、签字、捺印等要素,这样在出现纠纷时,法院可以结合具体案情,作出正确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附完美借条范本:
为购买房屋,现收到张三(身份证号:8)以现金出借的¥80000.00元(人民币捌万元整),借期陆个月,月利率7‰(仟分之柒),贰零壹叁年拾贰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如到期未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计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借款人:李四
(身份证号:3)
贰零壹叁年陆月捌日
写借条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借条本身必须是一张完整的纸,不能是撕过或裁剪过的纸张,曾有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一个借款人分几次偿还借款,每次偿还就书写在借条的下部,最后,贷款人把下部撕去,否认借款人前面几笔还款的事实,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要求其全额偿还。借款人以借条有撕去部分作为抗辩,最后被法官结合其他证件采纳借款人,判决贷款人败诉。
因此,借条的完整性也非常重要,防止借款人以借条不具有完整性作为抗辩,因为法院并不了解撕去的部分是否有其他意思表示,而民事诉讼中,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你作为原告主张撕去的是空白无用的废纸,是需要自己举证,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还有一个是诉讼时效的问题,2年的诉讼时效是从还款日开始起算,如果从还款日起两年内,你未向借款人主张债权就丧失胜诉权。虽然从法理上,你只要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就中断诉讼时效,但是,你要证明自己某日确实向借款人主张过债权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贷款人证明),在实践中基本没有可操作性。
借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你可以用两种方式写借条。一种就是,诉讼时效即将届满的之前,要求借款人重新打借条,如果借款人不肯就向借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一种方式是:根本不写还款日,因为,2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是由还款日开始计算的,如果没有写还款日,就是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开始起算。由于没有还款日的借条中,债权人随时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还款,因此,债务人要证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时间也是非常困难的(这种情况下由借款人证明)。而无明确还款日的保护时效是20年,如果自借款之日20年内你还不主张债权,你完全丧失债权。
借条与欠条的法律问题
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还款时还款人要注意收回借条,或共同销毁借条。如果出借人声称借条丢失或损坏,还款人应要求出借人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2、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如借条为打印稿,在借款人署名栏最好要求由借款人签名、盖章、按手印。其次,如果借款人同时又是某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话,债权人一定要明确债务人是该借款人本人还是其所代表的公司或企业。在法律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可以代表公司或企业从事包括付款在内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债权人不对债务人的身份加以明确的话,就有可能出现借款人身份混同的情形。直接的后果是,债权人在日后的诉讼中,将不得不面对公司或企业与借款人之间的相互推诿,从而为债权的实现带来麻烦。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你在借款给你的朋友时,最好能够留下他的身份证复印件,从而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诉讼做好准备。所以借条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填写。
妥善保管借条。要特别注意防止借条被盗、丢失或受污染,保管的地方要安全、可靠,不易潮湿,也不能与化学物接触。同时,最好复印几份,在以后催款时,可先向借款人出具复印件,以确保原件的安全。
3、名称问题
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什么样的凭证?生活中最常见的有三种:欠条、收条与借条。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它们的法律含义则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名称虽然不是认定法律关系的唯一决定性因素,但它对于法官的判断无疑是具有极大影响的。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而收条则不仅仅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还能够作为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前者如公司收到股东出资时出具的凭证;后者如卖方收到货款时出具的凭证。在这两种情形中,持有收条的一方是无权要求对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的。持有收条的一方要求出具收条的一方清偿收条项下的款项,就必须证明,其所持有的收条表征的是债权关系,而并非股权关系或合同履行的证明。而要做到这一点,仅仅靠出示一张收条通常是不够的。收条的持有者在不能出具其他证据时,便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败诉的风险。
欠条和借条虽然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但它们之间也是存在差别的。
两种常见的格式:
(1)借 条
今借张三100万元。
借款人:李四
(2)欠 条
今欠张三100万元。
欠款人:李四
对于(1)适用于单纯的借款,对于(2)适用于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货后没给钱,赌输了欠钱,用餐后没带钱等情况。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第(1)种情况,也就是借条,不需要其他证据佐证;但是第(2)种情况,就容易发生意想不到的情况,一般都会产生一个为何,因何,怎么欠钱的问题,问题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时会比较麻烦,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例如赌钱输后打的欠条,闹到法院后,就是打了欠条也是白打,因为法律不保护非法的事情,赌博是非法的,因此产生的欠条,就是非法之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借条表明了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即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从字面上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是很多的,借贷只是其中的一种。能否初步认定债权关系形成的原因,对当事人最大的影响是诉讼时效的计算问题。如果写明是借条,借贷关系成立的话,则适用的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写明是欠条,其应当适用几年的诉讼时效则应当依据欠条形成的原因来确定。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按时间划分共有四种:一年、两年、三年和四年时效。
因此,当你借钱给朋友时,应当让他出具借条,而不是欠条和收条。
4、语言问题
打借条时不要使用多音、多义字。我国的文化博大精深,许多汉字存在一字多音,一字多解的现象,在借条中一旦使用这些汉字,就有可能造成纠纷。比如“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既可以理解成“已归还欠款人民币壹万元”,也可以理解成“仍欠款人民币壹万元”。
5、利息问题
利率要合乎规定。民间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数)。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
借贷分为有息借贷和无息借贷两种,其中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时,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目前,国家规定民间借贷款利率最多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高利贷的利率不受国家保护。
可以约定利息,但利息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率的四倍,高出的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没有约定利息,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公民之间的个人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就视为没有利息。欠条,没有约定的,也是没有利息,但是过了还款日,没有还的,到时可以要求按银行利息计算利息。
6、时间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容易产生争议的时间包括两点:还款时间和欠条书写时间。
还款时间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应当归还本息的时间。现实中人们经常忽视这项约定,或未作出明确约定。最常见的表述为“一定时间后”还款,如“一年后”还款。“一年后”从字面上来讲是一个时间段,而非时间点。借款后两年、三年或更长时间还款都能够被理解为“一年后”还款。尽管法律上对此有着一定的解释规则,但这种书写方式毕竟增大了实现债权的不确定性。还款时间的不明确,在实践中也容易引发关于诉讼时效的争议。因此,在约定还款时间时,最好将其明确到年月日。
借条形成时间通常是债务人书写欠条的时间。这一时间的约定也应当具体到年月日。实践中,债务人往往有意或无意地漏写这一日期,或仅仅书写年月日的一部分。如债务人仅写明4月9日。尽管在书写借条时这一时间对债权人债务人都是明确的,但时过境迁,难免会对借条的形成时间产生争议。而借条形成时间的不明确则可能导致诉讼时效难以计算。债权人可能不得不面对借条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问题。尽管文书的形成时间有可能通过物证鉴定来确定,但这样做也并非绝对可靠,而且将增大当事人的费用支出。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用人可能随时归还,出借人可随时要求归还。
7、催款问题
要及时催款。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借贷期满后,债权人应及时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不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及时催款。如债务人一时无法归还,出借人可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或催要证明等,这样诉讼时效就可从新的协议订立之日重新计算。如债务人仍不按期履约或外逃,债权人应在借款期满后的2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依法催收,否则就视为放弃债权,法律不予保护。
8、借贷保证要准备
这并非必要条件。出借人要注意了解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对于数额较大或有风险的借贷,可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应的财产抵押,或找有一经济实力的第三人作担保人。另外,如果借贷双方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对还款期限或利率重新约定的,担保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抵押和担保都有应签订书面协议。
9、还钱时索回借条。
还钱时要当场索回借条。若对方将借条遗失或一时找不到,则应让对方当场写下收据。
警惕!借条十大陷阱!
1、公款打到私人账户上,起诉公司法院不支持
案例:甲公司到乙公司提货,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货人员将货款交给乙公司员工吴某。甲公司人员向吴某交付了货款后,乙公司拒绝发货。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乙公司称公司未收到甲公司货款,不能发货。甲公司败诉。
律师支招:甲公司在打款前应要求乙公司出具《确认函》,以乙公司名义确认其员工吴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为其公司业务往来账户,甲公司收到《确认函》之后,交款时再由乙公司出收据并加盖乙公司公章。
2、借款时不打借条打收条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并为李四出具收条:“收条,今收到张三5万元”。李四向法院起诉后,张三辩称:“为李四所打收条是因为李四原先欠我5万元,由于我丢失了李四写的借据,因此在李四还款时给李四写了收条。”李四败诉。
3、借条不明确,债务人否认收到了借款
案例:张三借钱给李四,并写了借条:“李四向张三借款人民币若干元。”后李四逾期不还,张三起诉,李四辩称借条是其所写,但是并没有收到这笔款项。如果当时张三要求李四收到借款时写张收条,或者在借条上写明:“李四已收到上述借款”,则可避免纠纷。
4、借条偷梁换柱,债务人让别人代其签名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若干元,张三在书借条时借故离开,后将借条交给李四,李四将所借款项交给张三,后张三拖欠不还,李四起诉至法院,经笔记鉴定,法院确认借条内容及签名均非张三所写。
5、利用文字歧义赖账
案例:李四借了张三5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后李四归还其中1万元,要求张三把原借条撕毁,重新出具借条:“李四借张三现金5万元,现还欠款4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理解为“尚欠”。张三不能举证证明李四扔欠其4万元,因此败诉。
6、出借人在借条上更改金额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5万元,后李四持欠条起诉,要求张三归还借款15万元。经鉴定,确认李四起诉前在“50000元”前加了一个数字“1”。
提醒:借条金额应在阿拉伯数字后明确大写数字,防止被篡改。
7、借条未写明债权人名字又未销毁,导致第三人再次催款
案例:李四向张三借款若干,并出具借条:“今借到现金若干元整。借款人:李四”,未写明出借人姓名。后李四归还该款,张三以借据找不到为由,未归还李四原借据,后第三人王五持借条起诉,要求李四偿还借款。
8、借条未明确利息,起诉利息未获法院支持
案例:张三向李四借款若干,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2%,但借条上并未明确。后张三逾期未还款,李四持借条起诉要求还本付息,张三承认本金但不承认约定了利息。经法庭审理,以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驳回了李四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
9、出具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以达到否认借款的目的
案例:王五向赵六借款若干,在写借条时,王五故意将名字写成同音的另一个字,还款期限到时,赵六多次催款未果,起诉至法院,经查询,债务人不叫王五。
提醒:如果借款时赵六能够核实王五的身份证,这类疏忽可以避免。
10、借条变白纸,警惕“自动褪色笔”写借条
案例:张三累计欠李四10万元,给李四出具借条。谁知2小时后,借条上的字迹全部消失,经鉴定,李四的借条上蔡显示笔迹。这种“自动褪色笔”外观上和普通签字笔一样,但写下的字迹,快则30分钟,慢则两天就回消失。
提醒:在书写借条时,出借人应自带签字笔让借款人书写,最好再加盖印章和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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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2010年12月,我的一个朋友由于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向我借了一万元。我当时就让他打了个欠条,上面写了欠款金额、欠款人和借款时间,但没有写具体还钱时间。当时说的是资金周转过来就还我,但之后这钱却没了影,我问他要了几回,对方都说手头没钱还不了。这一拖就是三年。现在,我想向法院起诉让他还钱,但听说打欠条两年内如果没起诉,就算过期了。我想知道,这钱我还能不能要回来?
原标题:3年前朋友借钱打了张欠条现在还能要回来吗
寻TA人:读者王先生TA: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曹跃军王先生:2010年12月,我的一个朋友由于生意上资金周转不开,向我借了一万元。我当时就让他打了个欠条,上面写了欠款金额、欠款人和借款时间,但没有写具体还钱时间。当时说的是资金周转过来就还我,但之后这钱却没了影,我问他要了几回,对方都说手头没钱还不了。这一拖就是三年。现在,我想向法院起诉让他还钱,但听说打欠条两年内如果没起诉,就算过期了。我想知道,这钱我还能不能要回来?律师曹跃军:首先,得看王先生的这位朋友当时写的是借条还是欠条,他们的时效是不一样的。借条是借贷关系,谁借了谁多少钱,就打个借条;欠条的涵盖范围大,其中包括借贷关系,还有其他原因导致的债务关系,比如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租赁、劳务等。另外,借条和欠条的诉讼时效得根据是否有还款时间来判断。如果借条和欠条上写明了要求还款的时间,那么,不管是哪种,都从还款时间算起,有两年的诉讼时效期。如果借条和欠条没有明确还款日期,就得分开讨论了。写着借条的情况下,出借人可随时主张还款权利,从要求还款之日起,有两年的诉讼时效。但如果是欠条,从债务人写下欠条之日起,就开始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了。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出借人和债权人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此时,法院一般会主张出借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但如果过了诉讼期才起诉,债务关系仍成立,但不受法律保护,此时,出借人和债权人丧失胜诉权,赢不了官司,得看借款人和债务人是否主动还款。像王先生的情况,虽然已过了起诉时效,仍可向法院提起还款诉讼,但法院不保护他的权益,能否得到还款,得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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