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融资借款合同注意事项中的借款方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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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那么,借款合同的“见证人”要注意哪些事项?
  近日,奈曼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纠纷案件。宋某与王某是朋友关系,一直相处的很好。2014年宋某开了一个装修公司。因承揽一装修工程,宋某要向某装饰材料公司购买16万元的装潢材料,付款时因钱款不足,宋某为该公司出具了欠款8万元的书面借据,王某为其,宋某在借据人处签名、王某在借据保证人处签名。后宋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还款期届满后,韩某下落不明,装饰材料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王某辩称上的文字被他人篡改,自己签名时欠据上并没有保证人三个字,是原告后填上的,当时是基于朋友义气,碍于面子才在欠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的。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无论是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的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确、或相应的。被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和后果。王某在亲笔书写的上签名时,应看清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如作为见证人,其在签名时完全可以注明,而在本案中,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担保责任。王某一直以自己是见证人的身份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已是见证人的任何证据,当事人对自已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王某承担了保证责任。
  承办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表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担保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当时仅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时,就可能被判决承担借款人还款责任或担保责任。
  (原标题:做借款合同的&见证人&要谨慎)
A您好,你说的这种情况在实质上是“遗赠”而非“遗嘱继承”。建议:1、不要用“承诺书”要用“遗赠”;2、要按照“遗赠”的法律规定,两个月内履行接受遗赠的法律程序。具体情况还要了解你的家庭成员情况,建议你找律师详细咨询。
A您好,代写遗嘱没有见证人确实是无效的,无效的话是财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先你父亲分一半,剩下的你父亲,继母女儿,你,三个人平分。以上解答希望能帮到您,如需法律帮助,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A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A建议你委托律师起草法律范本,然后最好有见证人签字确认,必要时公证
A您可以请律师见证。
A如你所述,是有效的a,如果有老人笔迹原件可以通过鉴定证证明是老人书写,或许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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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
时间:&&|&&作者:范贺雷&&|&&浏览:3062
前两篇就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和借款合同的注意要点做了探讨和总结,本文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再做一些提示和归纳,作为民间借贷系列的收尾。
前两篇就民间借贷的法律风险和的注意要点做了探讨和总结,本文对民间借贷中的担保合同需要注意的细节问题再做一些提示和归纳,作为民间借贷系列的收尾。在第一篇概述借贷关系法律风险防范时,文章就提到过:“在签订借贷合同的同时,出借人应当争取取得借款人的其他财产的抵押权或者他人的财产保证或抵押,以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当然是否能够争取到担保,是由双方的强弱关系决定的,并非每一笔借款,权利人都能够取得足额的担保,但从预防风险的角度讲,能够取得担保,就多了一份实现权力的保障。”根据《》的规定,我们可以用于出借人债权担保的形式有三种:保证、抵押和。不管是哪一种担保形式,担保人与权利人都应当签订书面的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属合同,明确约定担保的性质、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担保的范围等:1、明确担保的性质。即明确是上述保证、抵押、质押中的哪一种,因为不同的担保形式其生效方式、效力强弱、实现方式都有所不同,具体不同之处在下文中详述。2、明确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即与主借款合同相对应,是针对某一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还是针对一段时间内某几个借款合同债权的担保,因为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可能会因为主合同的效力瑕疵导致担保合同的效力出现瑕疵,所以明确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使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对应起来,能够减少在出现纠纷时,合同效力认定和担保的债权数额认定上的麻烦。3、明确担保的范围。此担保的范围与2中担保的债权数额略有不同,因为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时,必然会出现一些必要的费用,甚至是、、等的产生,都可以约定在担保范围之内。所以,明确担保范围,尽量将可能出现的合理合法的损失都约定在担保的范围之内,最大程度地实现担保的作用,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当然,不同的担保形式所需注意的点也有所不同,下面一一详述:一、保证形式担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是保证人以其资产信誉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的担保形式,需要着重考量保证人的资产状况,其是否具备代主债务债务人履约的能力。正是这个特点,使得在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时,我们还需特别注意以下三点:1、确保保证人的主体适格。因为保证人以自己的资产信誉作为担保,所以并非所有的机构、组织都是适格的保证人。《担保法》对此有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取得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等,不得为保证人。2、明确保证方式。保证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保证,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即除特别情形外,保证人在主未经审判或者,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另一种是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上述描述可以看出,连带责任保证对于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担保更强也更有选择的余地,所以应尽量争取在合同中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在合同中不约定保证方式,在争讼时,法院也会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所以,债权人尽量不要在保证合同中将保证方式约定为一般保证,为自己实现债权增加麻烦。3、明确保证期间。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否则以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计算。《担保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是一般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应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所以,债权人应当十分注意保证期间的时间节点。二、抵押形式担保:抵押是指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法律规定的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并不转移该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是在民间借贷担保合同中最常用的担保形式,它以确定的足额的财产为担保,所以相对来讲,也是对债权人的权利实现保障性最强的担保形式。基于这个特点,在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抵押人是抵押财产的真实所有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查看财产的相关权属登记证明,查看抵押人是否是该财产的所有人,该财产是否有其他的权利瑕疵,譬如是否设立过其他的抵押,是否存在和他人间的权利争议等。2、确保抵押物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对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此不再详述。3、争取办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对于《担保法》第四十二天规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必须向相关部门进行抵押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对于其他财产作为抵押物的,无此强制要求,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建议尽量争取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有登记才有公示效力,能够对抗第三人,并且能够在同一抵押物上有多个抵押权的情况下,确保一定程度的受偿优先权,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权益。4、明确抵押物是否办理保险。为防止抵押物灭失的带来的损失,应当办理财产保险,受益人为抵押权人。5、明确办理抵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的承担问题。因抵押登记产生的费用、因财产评估鉴定所产生的费用、因抵押财产保险所产生的费用等等,都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6、保底条款。在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若抵押物因存在未披露的他项权利或与他人的权利争议,导致抵押权人损失的,由抵押人赔偿损失;并明确在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不足以抵偿所欠债务的,是否由抵押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等。三、质押形式担保:质押也是以特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其与抵押相比区别在于质押物是动产或财产权利,且需要转移占有,即需要将质押物交付于质押权人。质押形式在民间借贷中不常见,需要注意的是其以质押物的交付为生效要件,特殊的财产权利质押,如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财产权利作为质押物的,需要向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生效。担保合同其实质还是一份民事合同,约束平等民事主体间的行为,所以除了上述需要注意的细节外,其他如送达条款等需要在合同订立时注意的细节问题同样适用。本文作为民间借贷系列的收尾,并不代表民间借贷中除了本系列这三篇所讲到的,其他都不是问题,不需注意,譬如借贷前的资信调查方法途径、借贷诉讼中的策略技巧问题等,只是本系列重点在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且窃以为只要注意到了这三篇文中所讲到的问题,并能够根据文中建议加以预防,基本能够控制借贷过程中的风险,即使无奈对簿公堂,至少也能把握先机。
作者: [上海-浦东新区]专长:法律顾问 税务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律所: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161积分 | 帮助2人 | 0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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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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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
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善用担保,降低风险,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希望能帮到你,并署上夫妻双方,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见。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2。
其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1,出。
再者,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所以,在民间借贷中、最好采取书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从而有利于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出借人不仅拥有了起诉权,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如房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出借人必须注意妥善保存书面协议等证据,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有所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你好。 相关法条!
首先,借款手续必须完备 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家庭成员的姓名、借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大有必要的。另外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并且要约定明确,视为不支付利息、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3、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利息约定明确,不要超过同期银行利率4倍,而且可以继续拥有胜诉权,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最后,约定详尽且纠纷解决办法,尤其注意在借款期限届满内2年内提起诉讼。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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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被告吴X民向原告吴X文借款16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写明:“今借到吴X文人民币160万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还款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归还本金以及利息。被告答辩称:该借款已经十几年时间,超过诉讼时效;借款未约定利息,请求利息无依据。法院经审理,作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现已经执行完毕。
代理律师分析:
借款合同是合同法中一个非常典型的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外借款,一种是民间借款。前面一种借款的特点是,合同条款清楚,借款金额、还款期限、利息计算等明确,设置抵押、保证等担保。但是,有时会出现以新贷抵偿旧贷、存单与银行内部记录不一致等情形,将导致案情复杂化。而民间借款往往是没有借款合同、还款期限不明确、利息约定不具体,尤其再考虑到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问题,相对而言,民间借款大都看似简单,其实复杂因素比较多。
在借款合同纠纷中,代理律师至少重点思考以下问题:
1、是否借款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名为借款合同,其实并不是借款合同关系。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不用还款,或约定当一个不可能实现的条件成就时再还款等,就是名为借款实为赠与的合同。更多的是名为其他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的情况。如名为投资关系,却约定了保底条款、利息等,其实是一种借款关系。再如名为买卖关系,又约定了全额返还本金等条款的,也是一种借款关系。这就需要律师认真甄别,否则弄错了法律关系,必将导致整个案件的失败。
2、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在时效的起算上,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时限,起算时点就明确了,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确切,依照法律规定,自权利人主张还款时开始起算。还要考虑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如权利人催告还款的行为、借款人承诺还款或实际还款的行为等,将导致时效的中断。
3、利息是否计算、如何计算?民间借款有的不约定利息,有的却约定过高的利息。在未约定利息场合,当权利人主张还款时,借款人就应当还款,未还款的,此时应该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不予保护,即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约定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
4、借款人是否有执行能力?这是借款合同经常遇到的具体问题,作为有职业操守的律师,必然要关注这个问题,以确保权利人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因此,在立案之前,就应当对借款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解、调查,甚至采取必要的财产保全措施等。
具体到本案中,借款事实存在,但借款后权利人一直没有主张权利,直到2008年1月,被告通过银行向原告还款5万元。故法院认定该借款未过诉讼时效,利息自此时开始计算。特别是该案律师通过调查,查清被告有一经济适用住房,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保证了判决生效后的执行,完满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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