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负责人标牌调整要交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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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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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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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第一节&&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一、增值税合理避税要点与方法通过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已经成为国税的第一大税,也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根据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法律条文,增值税的避税要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的基本税率和低税率的差别,利用基本税率的项目与低税率项目混合,以低税率来避税增值税条例规定仅有5类货物可以享受低档税率,而避税者则是千方百计地将其他货物混入这5类之内。其所应用的手段一方面在于根据税收法规对这5类货物的界定上的缺陷或疏忽,例如这5类货物中有农机和农用物品这一类,规定适用13%税率的农机是指农机整机,而农机零部件则不属于“农机”的征收范围,而一些生产农机的企业也许既生产农机整机也销售农机零部件,而且可以把一些小农机装配成功能效用更大的农机,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很难区分哪些是销售整机的收入,哪些是销售部件的收入,而且是否因为一些小农机可以装配成更大的农机而认为这些小农机是属于17%税率的“零部件”,恐怕这都很难界定。所以企业就往往利用这些法规规定上的模糊概念来逃避较高的税收。这就要求税务主管部门在法规的界定上应该准确严密,从而防止避税。另一方面,企业利用税率差异避税的手段还在于人为地混合高、低税商品,与前一种手段相比,这种手段就显得更加赤裸和恶劣。例如,法规明文规定农用汽车、机动渔船不属于“农机”的范畴,但一些企业就偏偏通过各种虚假手段将它们混入“农机”,按13%税率纳税。对于这类避税的反避税,税务机关就应该着重在查证上下功夫了。2.通过挂靠几种免征增值税项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新增值税条例规定了几类免征增值税项目,于是一些企业就以各种方式挂靠在这几个项目名下,利用免税项目,进行有效的避税活动。3.利用采购农产品享有10%的扣除条款来避税这方面,往往避税额比较大,特别是直接从农民手里收购的农产品,因为这部分商品与农民有关。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商品经济不发达,农产品商品化程度低,导致农产品买卖的结算制度、付款制度以及票证管理极不健全,这给企业避税带来很多机会。如企业可扩大购人农产品的收购额,从而扩大了扣除税额,甚至虚减利润,影响所得税的征收。4.利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来避税由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款计算是不同的,而且在这两种计算方法中也许一种对纳税人来说特别有利,于是就有可能将一般纳税人故意降格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有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故意不作一般纳税人认定以便于避税。当然也有可能本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通过各种手段以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从而达到少纳税款的经济目的。5.利用增值税**避税由于新增值税按增值税专用**所注明的增值税款来扣除进项税额,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增值税票几乎已取得了与人民币同样的效能。企业为了尽可能地增加进项税额,就在专用**上打主意。比如有两项交易,一项可以开专用**但价格较高,但另一则不能开具专用**但价格很便宜。企业在权衡收益以后,也许就更乐意选择前者,因为可扣的进项税额远大于价格的差异。为扩大进项税额,有的纳税人甚至不惜利用假**或涂改**来达到逃税目的。增值税专用**的使用对于税务机关的征管工作也是一个严峻的考验。6.利用不同货物销售价格进行避税由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销售额有关,纳税人为使其销项税额尽可能小,就有可能人为地压低销售价格,与购买方串通一气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压低的这一部分价格则有可能从购买方以其他方式获得一部分补偿,而购买方也获得一部分利益,双方利益均沾。这种避税方式在关联企业间更为常见。7.通过委托加工费避税这也需要双方联合起来,人为扩大委托加工费,以增加进项税额,从而达到避税目的。8.利用不正当的进口价格避税这与第六条有某些相似之处,所不同的则是纳税人通过与国外联结,压低进口货物价格,从而减少进口货物的计税依据,直接减少应纳税款。与此种方式及第六种方式相同的技巧还有在修理修配业务中采取不同收费来达到避税目的。9.利用混合销售机会避税纳税人可能利用混合销售机会把高税的项目按低税业务统计来避税,或者利用混合销售把应纳增值税的项目变为纳营业税的项目,以从中获得优厚税收利益。10.利用对自用于连续生产的产品免税这一规定来避税纳税人因此可能会尽可能使用自产的产品作原料以代替外购原料。以上是增值税合理避税的一些提纲挚领的要点,当然,除此以外可能还有其他一些作法和可以被避税利用的机会,但作为税务机关应该切实抓住各种可能被纳税人利用的机会,加强对应的防范措施。二、增值税避税的产生原因在产品销售收人、纳税环节、税率扣除等环节都存在诸多避税与反避税问题。(一)利用会计核算扩大进项税额由于新的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企业对增值税要单独建立账户进行核算。当期的应纳税额是当期销项税额大于当期进项税额的差额。因此,进项税额记账时间直接影响当期的应纳税额。企业为此产生了利用核算上的时间差进行避税的可能。企业常用的手法有:(1)预支材料款或其他货物款,提前取得**,加大当期进项税额。(2)实际收到材料少于**数额时不作冲销,材料或货物款按实际收到数额支付。(3)退料或退其他货物后,作退货账务处理的同时,不作冲减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从而使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实际进项税额,即加大扣税额,减少应纳税额。(4)在实际经营活动中还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货款已经支付,材料在运输或存储中发现毁损,需要供货、运输或保险公司支付损失金额,赔偿损失包括购进时支付的增值税损失。因此,企业收到赔偿金后应冲销已赔偿的增值税损失,但为减少应纳税金,企业不作冲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二)利用进项税额避税将非生产用货和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算做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4)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用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上述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但有的企业为避税,在购进时也将这部分进项税额混于生产用货物和劳务的进项税额中成生产用货物,在储存、生产过程中改变为上述用途后,不冲销该货物的进项税额,依然由当期销售税额抵扣,从而减少当期应纳税金。(三)利用小规模纳税人避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而一般纳税人无以上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享有税款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6%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税率6%。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计算税额。这样就使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相互转换有了避税的意义。(四)利用高价增大进项税额避税随着商品经济发展,企业间的联系日益密切,为了达到共同发展目的,互相投资、互赠、以物易物的现象越来越多,当企业存在接受实物投资的进项税额,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取得以物易物的进项税额,或从“在建工程”转出的进项税额时,企业在全面权衡利弊后,可通过以高作价,多计算进项税额减少企业应纳税额。因为接受实物投资的材料和购进不同,投受双方的利益不单纯取决于材料的价款,还取决于投资分红的比例以及其他因素。投资比例为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或其他因素为双方所接受时,企业可以通过从高作价,加大进项税额。至于接受捐赠的进项税额,因是无偿取得的,所以价格高低不影响企业自身的利益,从高作价可多计算进项税额。而在以物易物的条件下,当购进项目的适用税率高于销售项目的税率时,双方均从高作价,不影响彼此的利益,却都可以通过增加进项税额达到避税的目的。在计算由在建工程转入的进项税额时人为多摊进项税额,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五)挂靠低档税率避税增值税除规定一档基本税率17%之外,还规定了一档照顾性的优惠税率13%,由此产生的避税大多数情况是企业的挂靠行为。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对以上5种货物,纳税人一般可能采用三种途径避税:一是“挂羊头,卖狗肉”,打着以上五种货物的招牌,经营非优惠货物;二是通过兼营业务,扩大优惠货物在兼营中的比重,“混水摸鱼”;三是利用以上优惠的不确定部分内容,通过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一定弹性,实施挂靠。这种避税,只要严格审查,明确优惠的实施细则,一般来说避税的余地不大。(六)利用下脚废料避税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废品和下脚料,并发生对其销售的业务。国家税务局规定,企业发生的废品、下脚料销售收入,属于其他业务收入范围,应依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为对实行增值税购进扣税法的企业来说,废品和下脚料的残值,是外购材料价值的一部分,在材料购进时均已按**载明的税额人了进项税额科目,计算了扣除税额,所以,废品、下脚料的销售收入若不做销售处理,就等于少计算了销项税额,少计算了应缴税金,从而减少了税收负担。然而,废品、下脚料的销售产生的避税漏洞往往易被税务局忽视,易被人们看成是小问题不予重视。但对企业来说,当废品下脚料销售业务量较大时,便可以利用废品、下脚料销售不做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直接冲减销售总额,或增加营业外收入的办法,逃避这部分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返回增值税反避税查处技巧第二节&&增值税反避税查处技巧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的一种流转税。由于流转税课税对象普遍、税源大、收入稳定,所以,在流转税上逃避税收的花样也日益翻新。因此,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和及时上交,体现国家税收政策,为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条件,有必要加强流转税的反避税工作。而增值税作为最重要的一种流转税,其反避税工作无疑是重要的、复杂的。一、做好增值税反避税工作应注意的问题(一)防止小规模纳税人冒充一般纳税人避税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却只能按其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样,为防止小规模纳税人冒充一般纳税人享受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政策,就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严格把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的;(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这里所称会计核算不健全是指不能正确核算增值额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是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其会计核算健全,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类纳税人需经税务机关认定之后,才可能成为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在申请办理纳税人认定手续,必须具备以下资料:营业执照;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审批时,必须审查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小规模企业,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2.对新办企业的认定对新开办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但会计核算健全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3.严格一般纳税人的审批权限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审批权限,在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在《税务登记》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的证件。(二)加强对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管理不同的货物,税率可能不同,这样,兼营企业就有可能通过销售项目和税率高低的混淆,来逃避部分税收。因此,必须要求兼营企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分别核算就是指对兼营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人账,各记各的销售额,并按照不同的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以避免应纳税额的计算错误。(三)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我国为鼓励货物出口,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的优惠政策。这样,出口货物适用税率不但出口环节不纳税,而且还可以退还以前纳税环节已纳税款,但在该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1.外商利用注册时间差产生的政策差异避税为保证涉外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国家根据涉外企业工商登记的时间(以1994年1月1日为限),规定了不同的出口退税政策。最为明显的差异是1993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的涉外企业享受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而1994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的涉外企业则享受出口退税政策。为规避这种因注册时间差异而产生的政策差异,不少老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嫁接等形式产生“新企业”,以享受出口退税利益;甚至老企业只是换换牌子,以“新企业”名义来达到退税目的。2.利用退税优惠政策,骗取退税,取得额外收益有关资料证明,近几年,出口免税数额大大增加,出口退税规模增长过猛,退税增长大大超过征税和出口额的增长,致使国家大量财富流失,这就必须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首先,应加强对出口退税的审核。负责审核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表后,必须经出口退税审批的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填写《收入退还书》,交当地银行办理退库手续。而当企业发生退关、国外退货或转为内销,企业必须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补缴已退(免)税款,补缴税款全部缴入中央金库。其次,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过程中,应到企业调查核对有关退税凭证和账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生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再次,加强对保税区、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的管理。如对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不予退税;对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产品复出口的,海关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二、增值税反避税检查的主要方面(一)对销项税额的检查关于对销项税额的检查,除了对销售收入的一般性检查之外,还需重点检查:1.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并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出租、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2.在折扣方式销售的情况下,如果将折扣额另开**,是否存在将折扣额从销售额中减除;3.采用以旧换新方式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4.采用还本销售方式,是否按货物的销售价格计价;5.采用以物易物销售的,是否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6.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是否记人收入,并计算销项税额;7.销售自己用过的固定资产,但不具备免税条件的,是否记人增值税销项税额;8.对8种视同销售的行为是否按组成价格计算了销项税。(二)对进项税额的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将有关项目的进项税也抵扣了“有关项目”指以下:1.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2.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3.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4.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5.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购进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7.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或对不符合规定专用**的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三)对增值税专用**的检查主要注意以下几点:1.票、物是否对应,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入的金额是否相符;2.是否为免税项目开具了专用**;3.是否是销售了的报关出口的货物或在境外销售的应税劳务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4.是否将用于非应税项目货物开具了专用**;5.是否将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货物开具了专用**;6.是否将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开具了**;7.是否存在虚开**的情况。返回增值税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分析第三节&&增值税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分析[案例一百二十八]深圳兴富电子有限公司,当其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资格时,既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时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哪种对企业有利呢?我们知道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6%,不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7%,可抵扣进项税额,现计算如下:第一种情况:进价100元,售价300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为:300元×6%=18元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税款为:(300-100)×17%=34元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多,税负要重。第二种情况:进价100元,售价150元小规模纳税人应交税款为:150元×6%=9元一般纳税人应交纳税款为:(150-100)×17%=8.50元由此可见,一般纳税人比小规模纳税人交税要少,税负要轻。结论:运用“内插法”或者通过解(X-100)×17%=X×6%方程可以求两者的临界点,那就是:产品增值率为54.55%。当企业产品增值率超过54.55%时,采用小规模纳税资格对企业有利;当企业产品增值率小于54.55%时,采用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企业有利。当然,我国税法规定生产型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00万元,批零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时,为一般纳税人,因此,如果深圳兴富电子有限公司属于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新兴生产型电子企业,且增值率在100%以上,年应税销售款在200万元左右,那么就可以申请注册两家公司,两家同时生产,同时销售,年避税款就可以达到[(200万元-100万元)×17%-200万元×6%]=5万元以上,非常合算。这种避税方法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企业有选择两种纳税人中一种的资格;第二,企业产品增值率在确定纳税人资格前能够准确预测。[案例一百二十九]深圳金马家具厂(一般纳税人)生产20张办公桌销售给另一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单价500元/张,共收取价款11.7万元,计算销项税额1.7万元。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这种类型的办公桌市场售价最低为700元/张,因此决定依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征税。经查实,这批办公桌耗用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人工费用等13万元,则:组成计税价格=13×(1+10%)=14.3万元销项税额=14.3×17%=2.43万元家具厂应补税款=2.43-1.7=0.73万元采取折扣方式销售。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如购买5件,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10件,折扣20%等)。由于折扣是在实现销售时同时发生的,因此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另开**,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这里有几点应予以注意:(1)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清,折扣1%;30天全价付款)。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2)销售折扣不同于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货物销售后,由于其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销售折让虽然也是在销售后发生的,但其实质上是对原销售额的减少,因此,对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3)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的,则该实物款额为能从货物的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税法中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案例一百三十]深圳赛华电视机厂采取以旧换新方式促销,月销售电视机100台,每台售价1000元,同时回收旧电视机80台,共折价1万元。虽然该电视机厂实际取得的收入为9万元(即100×1000-10000),但销售额应以以下方法计算:销售额=100×1000=100000(元)采取还本销售方式。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筹集资金、以提供货物使用换取还本不付息的方式。税法规定,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实现货物销售的一种方式。对此,正确的处理方法是:以物易物的双方都应就这笔业务做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应计人销售额。包装物是指纳税人包装单位货物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对于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是否应计人销售额,税法规定:(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人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的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在此应当注意的是:①“逾期”是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人销售额征税。对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②包装物押金不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已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经税务机关识伪系统认证无误的专用**抵扣联,必须在符合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企业方可作为扣税的凭证。对利用识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进行骗税的,税务机关有权停止其抵扣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案例一百三十一]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于1994年1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主营小五金标准件、橡胶制品,兼营建筑装璜中介业务,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1995年1月起,该公司将其门面经营交由丁成经营,经营品种为该公司的主营项目,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签明条款:“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向丁成提供门面房经营并提供营业执照、增值税专用**及普通**,确保丁成正常营业;丁成自己经营、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债权债务由丁成自己负责,与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无关;丁成须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及时上缴国家和地方税金及上缴管理费,不得延误,造成后果由丁某身负;丁成每年须向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定期上缴5万元”。财务上各自独立核算。之后,丁成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即开始经营,每月月末向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上报报表,按一般纳税人的核算方式核算应缴增值税额,并将款项汇到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账户,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开具收款收据,次月10日前办理纳税申报。[案例一百三十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9条规定,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确定是否属于租赁、承包经营,主要看以下几个要素:一是承包人在财务上独立核算,独立进行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是承包人对其经营成果享有占有权和支配权,只向原企业上缴利润和承包费等。1997年1月,国税稽查人员对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疑点,经查证后依照现行法规、政策,认定丁某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且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应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对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则作出如下处理:(1)将**提供给丁成使用,属转借**行为,应按相关规定,对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进行经济处罚;(2)丁成提供给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人账的专用**的进项税额不予认可;(3)按丁成使用深圳欣起盛实业公司**所开票面金额,补征入库。[案例一百三十三]深圳润成石油制品销售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柴油、机油等油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经市国税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3月,国税稽查人员在实地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里存放着大量油桶,经询问后得知是为附近客户采取的便民措施。在售油时向客户提供出借油桶的服务,每只油桶收取租金80元,回收期限为1年。稽查人员进一步检查“其他应付款——应付包装物押金”明细账,发现尚有贷方余额38.4万元。结合“包装物——油桶”库存情况,逐笔核对记录的业务发生情况,查实该公司共购入油桶1万只,全新未用油桶4000只,周转使用已收回的旧油桶1200只,周转使用尚未收回的油桶4800只,只收取押金金额38.4万元,经与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相核对,发现其中4040只油桶已超过一年的回收期限,相应的押金32.32万元,应转作商品销售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案例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公司对逾期包装物押金长期挂账,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已构成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增值税款4696068万元,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该公司根据这一处理决定,调整账务如下:(1)结转逾期未收回包装物押金收入:借:其他应付款——应付包装物押金& & 323,200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46,960.68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276,239.32(2)缴纳所偷税款及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 46,960.68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 46,960.68贷:银行存款& & 93,931.36对包装物押金的检查是增值税检查的重要内容。在实际工作中不可只注重对主营业务收入的检查,否则会使类似逾期包装物押金等应纳增值税的收入得以逃避税收。[案例一百三十四]深圳信德机电公司为私营企业,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营机电工具。税务机关对其×,×1995年度的经营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某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贷:预收账款类似的账务处理较多,系为异常情况,从而引起了税务人员怀疑。经过检查该企业的资产负责表,发现1995年12月末“预收账款”贷方余额为60.313806万元。该企业经营的是机电产品,属于非紧俏商品,基本上是买方市场,购货单位先付款后提货的可能性较小,故检查重点放到“预收账款(暂收款)”账户。此账户反映1995年度贷方发生额比较频繁,故抽取调阅发生额较大的凭证详细检查。经查阅其业务日报表和销售部门的发货记录,发现付款单位已将货提走,但**未开,从而确定为属于销售货物的行为,只是部分余款未结。经过逐项核实,发现该企业将销售货款挂“预收账款”,未转入“商品销售收人”,少报销售额51.550262万元(其相应的商品成本为44.350262万元)。[案例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项规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该公司已取得销货款,并已发出货物,即负有纳税义务,应补交增值税款并接受相应处罚。应补交增值税=514402.62×17%=87635.44(元)该公司应调整账务处理如下:借:预收账款& & 603,13806贷:以前年度损益& & 82,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87,63544库存商品& & 443,502,62应税收入长期挂“预收账款”,在检查中是经常遇到的,对此,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注意审核账簿与查看实物相结合,掌握货物发出的具体情况。[案例一百三十五]深圳友联商贸公司属私营企业,主要经营针织纺织品批发业务,销售对象主要是外贸出口企业,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12月,国税局在审核该公司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时发现,该企业当年销售额较大,但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基本持平,因而对其进行详细检查。在稽查中发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列有运费抵扣的进项税额3.0485万元,通过检查费用账及有关运费单证,发现1995年共支付运费30.485万元,但其**系承运企业自行印制的非税务统一**及船务代理单位开具的,企业据此抵扣进项税额3,0485万元,记入当期经营费用27.4365万元,其账务处理为:借:经营费用& & 274,365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485贷:银行存款& & 304,850根据该公司销售业务的性质及外贸出口企业类似业务的习惯作法,该部分运费一般在出口环节发生,应由出口企业负担,不应由供货企业负担。检查人员又对该公司的银行往来账进行了检查,未发现有收回运费款项的业务。通过对作为主要购货方的某外贸出口企业的调查取证,证实了稽查人员的推断,即该笔运费支出属于代垫性质的价外费用,该外贸公司已于1995年11月将全部运费分期结清付给该私营企业,该私营企业提供原始运费单据复印件及自制收据给外贸公司,用于记账。[案例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可不作为价外费用:(1)承运部门的运费**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转交给购货方的。按以上规定,该公司发生的代垫运费属价外费用,应并人销售额补交税款。当地税务部门责令其补交税款,并处以所补税款一倍的罚款。该公司应作如下账务调整:(1)将价外费用转入销售收入:借:银行存款& & 304,850.00贷:其他业务收入& & 260,555.56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44,294.44(3)缴纳税款、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 44,294.44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0,485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 44,29444贷:银行存款& & 119,073.88该公司销售货物收取代垫费用,不但不按税法规定计入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反而计人代垫运费,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进行双重偷税。对此类行为应引起重视,加大检查的深度、广度,采用灵活的稽查方法予以查清。[案例一百三十六]深圳广润电器销售公司主要经营彩电、冰箱、空调等家用电器,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1995年1月至10月份“应交税款——应交增值税”一直为借方余额,税务机关决定对其实施调账检查。经了解,该公司隶属于该市电视台,1994年6月以来由李树成承包经营,每年租金10万元,一切税费由李树成自理。经检查该公司的记账凭证、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未发现有偷税现象。检查人员决定对其主要供货单位进行调查,结果发现该公司发生了以下业务:(1)1995年1月至10月,该公司从某电器公司购人彩电。按合同规定,每购入1000台,可得10台29寸彩电。该公司共计收到提成彩电50台,成本价21.054万元,收到时未入账,销售后取得收入26.2万元,已进入李某个人腰包。(2)1995年1月至10月,该公司从长丰电器公司购冰箱、空调等家电,并收到以“三包”费名义返还的现金12.03万元,也未入账。[案例分析]李树成隐匿销售收入,已构成偷税,应依法补交税款并予以处罚。从供货方取得的货物已销售,应补缴增值税: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劳务”补缴增值税:其账务处理如下:借:现金& & 382,300贷:商品销售收入& & 326,752.13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5,547.87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企业多采取薄利多销的方式占领市场,常用的方法包括提成商品、返还促销费等,常常会给某些人造成隐匿收入、逃避纳税的机会,在稽查中应予以注意。[案例一百三十七]深圳昶辉制造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个生产钢材、水泥的国有工业企业,1996年实现利润123.34万元。税务人员在查看该企业报送的会计报表时发现,该企业“待处理财产净损失”的期末数比年初数增加了98.28万元,于是对该企业流动资产的毁损和相应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进行了进一步的检查。调阅“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借方发生额的记账凭证,发现其账务处理为: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581,058.39贷:原材料& & 11,462.58产成品& & 569,595.81再通过审查原始凭证,发现购进材料霉烂毁损1146,258万元,自产水泥变质后报损56.959581万元,该厂材料、产成品报损共计58105839万元。另外,稽查人员按照该厂生产成本明细账中的有关数据,测算出生产成本中已抵扣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为88.80%,其中,适用17%与13%税率的货物的外购项目金额占生产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的比重分别为85.20%和14.80%。[案例分析]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厂没有将应予转出的进项税额转出,应补缴增值税款。应转出进项税额=56969.81×88.80%×(85.20%×17%+14.80%×13%)+11462.58×17%=84940.48(元)调整账务处理: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84,940.48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4,94048[案例一百三十八]深圳韶华织布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5年7月,税务人员对该企业的纳税资料进行审查时发现,1995年1月至4月,各月进项税额均大于销项税额。经详细检查后发现,1月至4月机械修理修配用配件购人频繁,金额较大,且每购一批配件都取得数份增值税专用**,& & 其**号码都是连续的。购人配件时账务处理为:借:制造费用&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 ×××税务人员到生产车间实地核查,发现生产设备大多为新近购置,但与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时发现少计了9台设备。再查企业购进配件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现购进配件种类繁多,其类型与单台设备结构基本一致。原来该厂于1995年初购人9台新设备,要求供货方按分解后机器部件分21次开具专用**,共计抵扣进项税额21.6102万元。[案例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企业变固定资产购进为修理用配件购进,已构成偷税行为。当地税务机关勒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企业应作如下的账务处理:(1)调整购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 & 1,487,290贷:生产成本& & 1,271,188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货税额转出)& & 216,1 02(1)缴纳税金及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 216,102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 216,102贷:银行存款& & 432,204[案例一百三十九]深圳普方冷轧型材厂从事各类型材的制造、加工业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对其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应交税金明细账中反映的应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等明细账户异常,便产生怀疑,通过“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贷方金额选择一笔最大的发生额,调阅其记账凭证,其税务处理为: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 30,0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30,000.00再跟踪检查收入项目,通过收入明细分类账,发现企业的工程业务收入规模较大,全年收入860万元,从中调阅一笔业务,内容为安装公路护栏收入,账务处理为:借: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100万元贷:工程收入——安装工程& & 100万元首先,稽查人员进行经济业务的相关分析。该厂产品主要用于高速公路及一般公路护拦,工程收入的内容为安装护栏的收入。该企业工程安装经营项目的利润很高,主产品业务的利润则较低,有可能存在把应征增值税的收入转入应征营业税的收入中,以求减轻税负的情况。其次,查阅原始凭证。根据营业收入明细分类账“工程收入”账户的贷方发生额调阅记账凭证,发现其所附普通**记账联填开的内容为“公路护栏工程安装”,客户单位为“××公路指挥部”。检查“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的借方发生额,发现其合计数大于该项安装工程收入款项。调阅其记账凭证,其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 & 500万元应收账款——××公路指挥部& & 650万元贷:产品销售收入& & 983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7万元以上所查“工程收入”对象与“产品销售收入”的对象是同一单位,可以初步认定该项业务是连体的一项业务。再进一步调查核对仓库发料时间、领料人、工程施工等,可以确定为同一项业务。[案例分析]该厂销售自产产品并代客户安装,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又由于该厂的业务以生产、加工为主,所以应对混合销售收入统一征收增值税。该厂把一笔业务分为两笔记账,分别计算收入,把混合销售行为视为兼营行为处理,逃避税收负担,应依法补交税款并接受处罚。应调整账务处理如下: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430,000.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819,572.65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 1,249,572.65&&&&返回营业税避税要点与手段第四节&&营业税避税要点与手段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税法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一种税。从行业角度看,共有9大部门,它们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销售不动产业和娱乐业。改革后的营业税税率有三种情况:一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需要大力支持发展,从低规定一档低税率3%;二是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业和销售不动产业,规定5%的税率;三是娱乐业税率为5%、20%的弹性浮动税率,在各省、市地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当地情况确定。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营业税×适用税率营业税的征收在方法上沿用了传统的作法,但对各地各部门的减免税权限一律取消,因此营业税的避税重点几乎集中在营业额上,从税率方面几乎很难避税,因此,反避税的重点是营业额及其计税依据的审核。营业税的避税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黑色交易”减少营业额达到避税目的。由于目前我国存在着大量的“地下经济”、“黑色交易”,无法确定其明确的营业额,如餐饮服务业的小饭馆,由于顾客不一定要求开具**或其他报销凭证,因而对于它的营业额的确定是相当困难的。诸如此类的纳税人就可能利用这种隐蔽性来刻意隐瞒营业收入,以达到少交税款之目的。2.通过无形资产估价上的困难,以少估价来避税。事实上,由于无形资产本身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且市场上也没有相应可以比较的参照物。因而转让价格是相当抽象的,很难说其是为了避税而故意压低转让价格。3.通过销售不动产价格的隐蔽性避税。4.利用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的不同税率避税。文化体育业与娱乐业有许多相互融合的地方,因而确定究竟谁是娱乐业、谁是文体业有一定难度。而两者的适用税率却有差异,纳税人就可能把娱乐业混同为文体业以减少纳税。5.利用税务机构的权威及其灵活处理权,说服税务机关把其认定较为有利的纳税项目。6.服务业利用服务收费上的项目隐瞒纳税。7.金融保险业利用利率之差来避税。8.纳税人滥用减免税政策,通过挂靠等手段达到不纳营业税的目的。9.利用营业税的起征点,人为压低营业额或分散营业收入来逃避纳税。返回营业税反避税查处技巧第五节&&营业税反避税查处技巧营业税是对规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的全部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个古老的税种。目前,除我国之外,还有一些国家征收营业税。关于营业税的反避税,在检查其销售收入时,与增值税的销售收入检查方法一致;在税率上,也要注意其使用上的合法性。这里重点提出营业税中两个特有情况。有些从事服务业务的纳税人为了少纳营业税,将提供服务时实际收取的服务收入分解为服务收入和附加费,或巧立名目另行收取材料费、供暖费、报刊费、基建税、保安费、保险费等,分别开**。将提供服务时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其它费用从服务业务收入中单独列出来,以红字冲减材料及有关费用账,或记人往来账,然后按被缩小的服务收入来缴纳营业税,以逃避部分税款的缴纳。另外,由于旅游业务的计税依据为旅游费收入,而旅游部门为旅游者付给其它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可以从旅游费收入中扣除。纳税人很容易利用这一点,将本单位经营中的一些费用开支混入为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费用中,一并抵减旅游费收入,缩小计税收入,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对上述现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务检查,注意检查材料及各种费用账户的红字冲减现象,对业务收入不正常的企业单位,应特别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堵住这方面逃避税收的漏洞。在税率一定的情况下,一个运输企业应纳的营业税税额直接取决于该企业运输营业额。新税法规定,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被服务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属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人营业额中计算纳税。对交通运输业还作了特殊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但运输企业自我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乘客或货物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应该承认,新税法对营业额规定是严密的,在很大程度上堵住了可能避税的漏洞,但是由于企业之间联运,特别是境外企业参与的联运业务,使避税的可能仍然存在。利用联运避税有两种类型:一是扩大境外运输费;二是缩小总运费。[案例一百四十]鸿运空中客车公司,与香港巨无霸公司是货运联运企业,鸿运空中客车承担境内货运,由巨无霸承担境外运输。鸿运承担了国内某企业一批价值1000万元货物出境,境外由巨无霸承担运输,总运费按总价值10%提取,国外部门按总价值1%提取,且由鸿运委托并交付给巨无霸。这是一份由鸿运与客户定的内部交易价格。但是鸿运出于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尽可能想方设法缩小境内外总运费;另一方面,利用关联企业便利,扩大非税收管辖的巨无霸企业运输费,从而缩小鸿运实际运输费。若鸿运要求国内某企业在100万元的运费中支付80万元,且作为运费总额,另20万元国内某企业用实物作价,境外巨无霸的10万元运费,在合同中是3%,作为回报,鸿运需长期与巨无霸合作。这样,让我们计算一下:鸿运应交税额:实际营业额=(总运费-境外运费)=(100-10)=90(万元)应交税额=90×3%=27(万元)鸿运实交税额:避税后的营业额:(80-30)=50(万元)实交税额=50×3%=15(万元)鸿运避税结果少交税额12万元。返回交通运输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分析第六节&&交通运输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分析现行铁道运输企业、民航运输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营业收入按企业经营方式的不同,划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取得的营业收入应通过以下账户核算:铁路企业在“运输收入”、“铁路建设基金”等科目核算;民航企业在“运输收入”、“通用航空收入”、“机场服务收入”、“应交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核算。其他交通运输企业在“运输收入”、“装卸收入”、“堆存收入”、“代理业务收入”、“港务管理收入”等科目核算。稽查时,应以“运输收入”等收入类科目为核心,结合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情况开展稽查工作。(一)对公路运输、航运企业反避税的方法从事公路运输、航运业务的企业普遍存在分支机构多、营运形式多种多样、经营范围广、内部责任制承包形式复杂,反避税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审查企业分支机构——站场、分队、分公司、航站填报的《营业收入报表》,通过这些部门收入的划解,账务处理、报表的交叉稽核,找出问题所在。(2)清查运输票证的领、用、存数及票号是否相符,各种已存用票证的汇总金额与账、表金额核对,看其票证、票根与收入数是否相一致,有无票证短缺,有无漏报营业额。同时还应审查业务发生时间与记账时间是否一致,有无收入不及时入账、迟报营业额、推迟纳税时间的现象。(3)检查运输企业的“营运成本”、“管理费用”等损益类,账户,查找有无以收取运费冲减成本费用的现象;稽查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看企业有无利用往来账藏匿运输收入或将实现的收入挂“预收账款”不申报纳税的情况;稽查企业“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了解企业有无以“职工自搬自运”的名义对外承揽运输业务但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4)运输企业如有委托外地车站、港口、码头、宾馆等票务代售点代理客货运输业务的,应稽查其有无直接以抵减代理手续费后的营业收入额申报纳税。(5)审查企业是否将收取的航运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及票价中包含的保险费等作为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6)对账册不健全的运输企业,可通过公路养征站、港务所了解其缴纳养路费(航道维护费)的情况,看其车船是否正常行驶;了解油耗、出租车计费器等原始记录,测定运输工具的行驶里程,掌握运输收入;对长期漂泊在外、远离车船所在地从事营运的纳税人,应结合车船的年检、提请公安、港监等部门的配合,依法核定其营业额。(二)对民航企业的反避税方法(1)因民航的营业收入大部分使用不需经税务机关监制的专业**,税务人员审核专业**的领、作、存,核对企业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以及记账凭证、账簿资料,特别是要对退、补票进行重点审查,看企业有无补票、退票手续,收入不入账或直接进入企业的“小金库”的情况。(2)审查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已合并计人营业额,航空地面服务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3)稽查民航所属单位(如服务公司)从事接送旅客(售票处至机场)的汽车运输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所属宾馆、餐厅、邮件速递、代办电讯等业务是否已申报纳税。(4)审查有无将运输收入擅自扣除代理费后作为计税依据的情况。(5)审查企业代理外国(港、澳、台)航空公司的客货运输收入是否已代扣代缴营业税、外国企业所得税。(6)审查企业有无以点多面厂、汇总营运收入速度慢为理由,长期拖欠税款不交的情况。(三)对铁路企业的反避税方法(1)审查“运输收入”账户时,要对企业的结算手续作必要的了解,看其手续是否完备,核算是否严密,是否存在隐瞒收入的可能,要从企业的特点出发进行稽查。铁路企业使用的票据是非税务监制的专用**,稽查中对专用**的领、用、存的稽核非常重要,通过已使用的专用**与内部售票员提供的缴款单相核对,与记账凭证、账簿相核对,往往就能发现问题所在。另外,还需要对营业收入记录卡和“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等账户进行稽查,了解企业餐厅和车站餐厅、建筑安装、代办运输、车站旅店、代办保险手续费、货场、专用线、无轨车站等延伸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已申报纳税。(2)审查企业“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工业支出”和“代办业务支出”账户,看企业有无用红字或贷方记载营业收入未申报纳税的情况。(3)审查企业下属的其他部门(如劳动服务公司等),看其提供的应税劳务是否申报纳税,有无将收入转往下属单位等情况。(四)其他单位交通运输业的反避税方法现行会计制度规定,除交通运输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交通运输业务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税目进行核算,稽查时,此科目应作为重点审查。& &(1)通过将“其他业务收入”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进行核对,看企业有无不将收入全额人账、少缴税款的现象,如将收取的价外费用直接冲减有关成本费用,少计收入,少缴税款。(2)核查企业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将其贷方发生额或借方发生额的红字与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核对,看是否有运输业务收入不记“其他业务收入”而直接冲销有关成本费用的现象。(3)审查企业的往来账户,看有无将收入挂账而不纳税的现象。深圳蛇口天虎海运公司为国有企业,从事海上货运业务,注册资本2000万元。1997年度运输收入为2364.663562万元,利润总额为172.955929万元。1998年1月,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进行专项稽查,发现该公司在开具的运输**内单独注明的劳务费收入并未计人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而是将劳务收费收人挂在“其他应付款”科目贷方,在支付船员劳务费时从“其它应付款”科目中转出。稽查人员通过对运输**及记账凭证检查,发现该企业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共发生这类劳务费146.512844万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而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因此,该公司所收取的劳务费应并人运输收入缴纳营业税。该企业不按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收入,将大量的劳务费收入挂在往来账上加以隐瞒不申报纳税,偷税动机十分明显,其行为属于故意偷税行为。除应补缴营业税4.395385万元(即146512844元×3%)外,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企业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将1996年1月至1997年6月收取的劳务费收入补记入运输收入,并冲减错账:借:其他应付款& && &&&I,465,12844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1,465,128.44(2)补提应交的营业税税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省略):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43,951.85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43,951.85(3)缴纳税款和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43,953.85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 && & 43,953.85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 && & 87,907.7珠海市家具厂车队为该厂下属二级核算单位,后由该厂一职工司马钢承包经营。车队承包经营后自行领购公路货运**,但未独立建账也未自行申报纳税。车队里有一辆6吨货车和两辆5吨中型拖拉机在营运,其中两辆拖拉机为个人所有。1998年3月,税务稽查人员经过广泛的调整取证发现,车队为厂里运输货物时,厂里在支付运费时已代扣一部分营业税及附加,但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队为外单位提供运输服务时,取得的收入未作记录也未申报纳税。稽查人员根据**存根联的核对、计算,查实自1995年10月至1997年3月间,车队营运收入为55.025204万元,其中货车营运收入30.882405万元,中型拖拉机营运收入24.142754万元,均未申报纳税。该案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将车队承包给个人后未执行有关的财务规定,任由个人负责一切经营。而个人承包后,只关心其经营业务,而对有关的纳税义务却置之不理。这样,就造成了企业与车队双方都不对税收负责任,从而造成承包后企业长时期偷逃税款的情况。从中可以吸取的教训是,企业将某些内部产权承包给个人经营后,对承包者应该继续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自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既实现企业的灵活经营,又保护国家的税收免遭损失。对该单位未申报纳税的部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1.650757万元(即550252.04×3%),此外还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个人所得税,此处略。并根据《征管法》处以罚款1万元。该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补提企业1995年10月至1997年3月间应缴营业税税金: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16,507.57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16,507.57(2)缴纳税款和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16,507.57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 &&&10,000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 &&&26,507.57返回建筑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第七节&&建筑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营业税对建筑业的营业额作出如下特殊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税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避税,往往是利用工程原材料和设备价款以及分包转包工程,达到减少营业额目的。从税率的角度上看,几乎没有避税的余地。香格里拉饭店是中外合建大型国际高级宾馆,由日本大发建设株式会社总承包,总投资金额达110亿日元。大发公司与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合同。合同总承包金额为1.2亿日元,包括全部工资和一切费用、税金,加上一期工程和各项追加费用,合计为1.3838亿日元,按当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3321.12万元,加上其他劳务合同,工程总承包金额合人民币3609.84万元。广东省西华建筑工程公司,为了达到避税目的,又分别将外商转包的工程又再转包来给深圳金宝建筑公司和珠海阳艺建筑公司,并由深圳金宝公司、珠海阳艺公司两公司负责施工和安装,其合同金额为深圳金宝公司为1136.12万元,珠海阳艺公司为415万元。这样,广东省西华建筑公司又虚设了一个100万工作量的中山方大公司,从而又将总承包费上又多减去100万元,与此同时,珠海阳艺公司办税人对分包外商自营工程的纳税问题不明确,在计算承包来的工程中,少计算近50万的设备安装费。这样一来,广东省西华建筑公司逃避税达100×3%=30(万元),深圳金宝公司、珠海阳艺公司逃避税达50×3%=15(万元),两共逃避税款45万元之巨。对建筑业的反避税,一般可以通过“工程结算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等损益类账户和“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等往来账户来发现问题。建筑安装企业的应税营业额包括工程价款和其他业务收入。工程价款应通过“工程结算收入”账户来核算,其贷方反映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已完工工程的价款,借方反映月终结转“本年利润”的工程价款,稽查中如发现该账户有除月终结转以外的借方发生额,则应查明原因。如某建筑公司数次将以“劳务费”名义付给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回扣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以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施工企业月终计算应交税金,是根据“工程结算收入”贷方发生额为计税依据的,计提税金时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应交款——教育附加费”等科目。因此,要重点稽查企业有无少报工程进度、漏报工程项目;有无将工程项目的收入转入往来账户的贷方,将支出记人往来账户的借方,完工后余额长期挂账,甚至直接结转“本年利润”的情况。在反避税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审查企业有无将完工工程的收入挂在“预收账款”或“应收账款”账上,而不结转“工程结算收人”,低报工程进度或漏报工程项目。对这类问题的稽查,可采取迂回的办法,如以稽查印花税为名,向企业索取一定时期内签订的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单等,再将合同书、预算单、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有关会计账簿、报表互相核对,看其工程收入是否全额人账,有无漏计工程收入的情况。2.结合税法中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审查企业有无推迟确定纳税义务,延迟缴纳税款的现象。稽查要点为:审查采用一次性结算价款的工程,施工单位在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是否已将工程价款确认为“工程结算收入”;审查采用平时预支、竣工后结算价款的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是否已将工程价款确认为“工程结算收入”;审查按进度分阶段结算价款的工程,施工单位与发包方在各施工月终了结算价款的当天,是否已将收入从“预收账款——预收工程”科目转入“工程结算收入”科目。3.对于包工不包料的建筑工程,应审查施工企业有无只将人工费、管理费收入作为工程价款,而将所耗的材料价款剔除在外的情况。对这类问题的稽查重点应放在审查工程合同和工程材料耗用账户资料上,并核对“工程结算收入”账户加以核实。4.对于有的企业以提供劳务换取货物,应审查其有无不通过正常的“工程结算收入”申报纳税的现象。对这类问题的稽查重点应放在审查其工程材料账户的借方发生额上,并联系对应账户进行核实。5.审查企业有无将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计人营业收入,偷逃税款的现象。如某装饰有限公司在给某百货公司装璜时,因部分垫资而在决算时额外向百货公司收取费用(因垫资获得的利息补偿)10万元。百货公司未将该项收入在“工程结算收入”中反映,而是将收取的费用直接冲减了“财务费用”账户。对这类情况的稽查,可通过核对结算单据和有关账户来发现问题。6.核查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包括劳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机械作业收入、材料转让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等,如企业“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有贷方发生额,则这部分发生额应作为计税依据。对其他业务收入的反避税应侧重以下三个方面:(1)注意企业有无因错划征税范围而导致计税依据和税率运用错误的问题。深圳佳能建筑公司将自建房屋出租,获得房屋出租收入20万元,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核算。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将此项业务的收入按建筑业计缴营业税0.6万元(即20万元×3%)。但是根据我国税法,该项出租业务收入应适用“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税,由此造成少计缴营业税0.4万元 。(2)注意企业有无以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的问题。审查企业是否在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不通过“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而是直接冲减成本类账户。深圳鹏强建筑公司取得设备租赁收入10万元,清洗费收入1万元。公司未将上述收入计人“其他业务收入”账户,而是直接以收入冲减“待摊费用”8万元,冲减“机械作业”2万元,冲减“工程施工”1万元,导致少计缴营业税0.53万元(即10万元×5%+1万元×3%)。(3)注意企业有无取得收入不申报纳税问题。该类问题以小型建筑企业为多。纳税人取得其他业务收入时虽按要求核算(即通过“其他业务收入”账户),但只按“工程结算收人”申报缴纳税款,对“其他业务收入”不履行纳税义务。深圳裕园建筑安装企业为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安装一个新的生产车间,同时由该企业提供相应的设备材料价款100万元,并从深圳雅田化工集团取得营业外收入(主要为劳务费用)20万元。该企业在上报产值的时候,也将设备价款100万元计入了安装工程产值,但在申报缴纳营业税时,该企业仅以20万元的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6000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设备价款应计人营业额。该建筑安装企业应以劳务费用20万元加上设备价款100万元作为安装工程总值,即以120万元为计税依据计缴营业税3.6万元(即120×3%)。根据《征管法》规定,补交营业税税金3万元(即3.6万元-0.6万元),并加收一定的滞纳金。深圳裕园建筑安装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补提营业税税金: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 &&&30,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30,000(2)上缴营业税:借:应交税金——营业税& && &&&30,000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 &&&30,000(3)上交滞纳金:借:营业外支出——滞纳金支出& &&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 &&&×××具体应交滞纳金的数额由以下计算公式确定:滞纳金=滞纳天数×2‰×欠税金额深圳市立安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房屋装饰、装修,建筑装璜材料销售。1998年11月底经营收人2000万元,实现利润900万元,已缴纳营业税100万元。1998年12月23日,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8年1月至11月份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了以下问题:(1)企业“预收账款”科目贷方余额200万元。经查阅有关账册及凭证,确认该企业销售不动产虽采用预收款方式,但只按**开出经营收入履行纳税义务。(2)企业“开发成本”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17万元,系向购房者收取的阳台铝合金门窗材料费,属价外收费。(3)企业“财务费用”科目累计贷方发生额2.08万元,其中,1.08万元系将资金提供给对方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未计人收入。(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该企业应以预收款作为计税依据,申报纳税。由此可知,该企业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0万元(即200万元×5%)。(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人营业税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该笔价外收费应补缴营业税0.85万元(即17万元×5%)。(3)依据国税发 149号文,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属贷款行为取得的收入,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540元(即10800×5%)。以上三项共计补缴营业税10.9040万元,并且依照《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3倍的罚款。该案件涉及的三个问题都是营业税中较特殊的纳税问题,该企业之所以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客观上可能是企业领导和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不够熟悉,分不清应税与免税的界限,主观上则可能是有关人员有意偷逃税款。深圳市立安房地产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1)补提营业税:借:经营税金及附加& && &&&109,04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109,040(2)上缴税金和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109,040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 &&&327,120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 &&&436,160返回金融保险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第八节&&金融保险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营业税条例对金融保险业的营业额也作出了特殊规定,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润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转贷是指将借人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在此范围内。这样,有两种避税的可能:一是缩小真正转贷业务产生的营业额,采用提高借人资金利息,缩小转贷资金利息,从而能达到转贷利息收入减去借人利息后的余额最小化;二是将非转贷业务转化为转贷业务,以假转贷业务达到缩小营业额的目的。广深信托投资公司,将委托人的机构信托存款8000万元转贷给飞达公司,信托存款年利息率12%,转贷利息率为20%,然而广深信托投资公司在计算应缴营业税时的转贷利息率只有15%,另外5%的利率采用别的办法补偿,此外,在8000万元贷款中,有自有资金4000万元,这样变更后,应缴税额与实交税额有很大差异:应缴营业税:(1)营业额计算:(8000×20%)-(8000×12%)=1600-960=640(万元)(2)在不考虑自有资金情况下应缴税金计算:640×5%=32(万元)(3)在考虑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应缴税金计算:+4000×20%=(800-480)+800=1120(万元)应缴税金:1120×5%=56(万元)(4)实缴税金计算:营业额计算:=1200-960=240(万元)实缴税金:240×5%=12(万元)该信托投资公司实施避税后少交了44万元税金。(一)金融业反避税查处突破口1.应税营业额的确定金融业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金融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就金融业取得收入的行为来看,营业额主要有三种类型,即全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和金融服务性收入。(1)全额利息收入。对全额利息收入征营业额,是指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计税依据,不得从中做任何扣除。具体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利息收入以及发行债务所筹集资金的贷款利息收入和属贷款性质的利息收入,如委托贷款、融资租赁、典当业等。对自有资金贷款按利息全额征税。所谓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通过发行债务筹集资金用于贷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对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典当取得的利息和典当物品的保管费用都属于利息性质,所以,典当业的计税依据为经营者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的全额减去出租方承租的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2)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差额(或收益额)利息收入即利差收入,是指对银行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办理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贷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金融企业往来、金融商品转让等。对转贷、金融商品转让等按利差(或收益额)征税,其利差限于利息收入减去利息支出,收益额为卖出价减去买入价。经营费用(或成本)不允许从中作任何扣除。现行税制中将金融企业往来的利息收入,分为存款利息和往来利息收入两种。存款性质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往来利息收入,视为转贷行为,以往来利息收入减去往来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金融商品转让,如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等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金融服务性收入。金融服务性收入,按从事金融服务业务的行为和内容来划分,可分为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两种。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为提供金融代理业务从受让方取得的全部收入。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为提供金融服务业务从受让方取得的全部收入。上述业务中,金融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其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纳税人选择一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2.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对金融业营业额的稽查,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检查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情况。具体做法为:将企业纳税申报表与“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汇兑损益”、“租赁收益”、“证券销售”、“证券发行”等收入类明细账相核对,看纳税申报是否真实,有无少报、瞒报收入,从而少纳营业税的现象。(2)检查收入人账项。具体做法为:将“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益”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纳税人取得金融业务收入是否全额记入了收人类账户,有无分解收入,或者用费用、支出冲减收入的现象。(3)检查支出账项。具体做法为:将“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等明细账,与有关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相核对,看有无用收入直接冲减费用支出的现象。(4)检查抵扣项目。因为转贷业务和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都是按净额征收营业税的,检查时要注意纳税人抵扣的金额是否正确,有无扩大抵扣金额、少纳营业税的现象;有无将已实现的业务收入挂在往来账项上,不确认收入,偷逃营业税的现象。(二)保险业反避税突破点1.应税营业额的确定保险业的营业额为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向投保者收取的全部保费价款和价外费用。具体来说,营业额包括国内保险、涉外直接保险业务收入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各种名目的收入。保险公司经营涉外直接保险业务,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按收到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一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期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储金业务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间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人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按以上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2.反避税的一般方法对保险业的反避税,重点是检查损益类有关账户,如“保费收入”、“利息收入”、“分人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手续费收入”、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稽查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审查有无保户储金业务少转“保费收入”的问题。东银财保公司保户储金期初余额为900万元,期末余额(9月底)为1100万元,1月至9月应从利息收入结转保费收入56万元[即(900+1100)×50%×7.47%×9/12〕,已结转5040万元,少结转560万元。尤其应注意有无不结转的保费收入,直接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的情况。(2)审查纳税人有无按扣除无赔偿奖励后的营业额计税的问题。保险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对其些项目实行无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对某些项目实行无赔偿奖励。目前,保险企业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方法:一是在续保时先按全额贷记“保费收入”,再用红字冲销少收(奖励)的部分;二是按保户需交数(扣除奖励额后的数额)直接贷记“保费收入”。不管采取何种账务处理方法,在征税时,奖励支出一律不予剔除,即按正常向保户收费的标准作为计税依据。(3)检查有无保费收入长期挂账的问题。按规定对保户采取分期收费的,必须全额贷记“保费收入”。稽查时应注意企业有无收取保费,但长期挂账而不结转的问题。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于1995年6月以房产证、土地使用证作为抵押向某市工商银行取得贷款120万元。由于企业经营不善,贷款不能及时归还,另外,还欠银行利息30万元,经多次催收无效,工商银行向法院起诉,并于1998年10月法院判决如下: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以临街楼一幢和分厂2000平方米土地折价归还贷款本息。资产评估折价说有如下:①分厂未使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元,折价30万元;②临街楼账面固定资产原值80万元,已提折旧20万元,折价80万元;③临街楼占用土地账面价值20万元,折价40万元。该企业作会计分录如下:借:短期贷款——深圳市工商银行1,200,000贷:固定资产——办公楼800,00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400,000税务人员于1998年12月对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发现企业以房产、土地使用权抵顶贷款的行为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规定,借款者无力归还贷款,以抵押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顶贷款本息的行为属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考虑到企业平常纳税态度较好,暂不罚款,企业应照章补缴5%的营业税。必利康化工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①用红字冲销原记账凭证:借:短期贷款——深圳市工商银行(红字)& && &&&1,200,000贷:固定资产——办公楼(红字)& && &&&800,000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红字)& && &&&400,000②出售固定资产结转其账面原值和累计折旧:借:固定资产清理& && &&&600,000累计折旧& && &&&200,000贷:固定资产——办公楼& && &&&800,000③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抵顶银行借款和预提利息:借:短期借款——深圳市工商银行& && &&&1,200,000预期费用——预提借款利息& && &&&30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 && &&&800,000其他业务收入——转让无形资产& && &&&700,000④将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转作营业外收入:80-税金40000=16000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 && &&&160,000贷:营业外收入& && &&&160,000⑤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其他业务支出& && &&&400,000贷: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 &&&400,000⑥补提税金: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800000×5%=40000元转让土地合作权应缴纳营业税=700000×5%=350000元借:固定资产清理& && &&&40,000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 && &&&35,0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75,000⑦缴纳税金: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75,000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 &&&75,000&&&&返回文化体育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第九节&&文化体育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深圳中艺广告装饰公司是集体所有制企业,经营广告制作及发布,1997年度经营收入250万元,利润45万元。1998年2月,深圳市地税分局对深圳中艺广告公司实施了税务稽查,深圳中艺广告公司1996年6月委托深圳新星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在市区主要路段制作安装不锈钢牌,工程款65万元。1996年7月至1997年6月,深圳中艺广告公司利用深圳新星不锈钢牌为千富喜做营养品广告,广告收入100万元。1997年7月,深圳中艺广告公司开具给千富喜公司广告**35万元,提供深圳新星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65万元(**上单位名称为千福喜公司),月末只按35万元申报缴纳营业税。根据国税发(1994)159号文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广告公司委托其他企业(不包括其他广告企业)加工制作而支付的费用不得从广告业务收人中扣除。由此可见,该广告装饰公司应就100万元广告收入全额申报纳税,但深圳中艺广告公司利用其他单位(深圳新星不锈钢装饰工程公司)的**,抵冲广告业务收入,构成了偷税行为。税务人员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追补该公司所偷营业税3.25万元〔即(100-35)×5%〕;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其处以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3.25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深圳中艺广告装饰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1)补提营业税: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32,500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32,500(2)缴纳税收及罚款: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 32,500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 &&&37,500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 &&&70,000文化体育业的反避税突破点,应侧重于稽查“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1.通过稽查营业收入及其明细账,看其收入是否人账,是否及时申报纳税,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由于文化体育业的收入多以门票收入为主,培训则以定期收取学费的形式取得收入,所以,在反避税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1)密切注意当地新闻媒介关于演出、体育比赛的宣传广告信息;了解演出、比赛的场次,以及各场次的票价、票价浮动情况。审核经营单位的各类门票、财务部门监制的教育专用收据、会员证(金卡或银卡等)的领、用、存情况及赠票情况,并与票款收入日报表、收入账户、会计报表相核对,从中发现有无收入不入账、坐支现款等情况;稽查培养单位有无另用自印收据收取杂费、实习费,不计人“营业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情况。检查往来账、现金和银行存款及代售点结报单、代售合同,从中审查有无在代售点直接坐支现款,收入不入账的问题。检查公园及游览场所实行多头收费的,有无擅自只按第一道门票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况。2.通过审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等账户,看其取得的其他业务收入是否按会计制度规定处理,应税收入是否已全额计税、有无以收入冲抵支出。天星体育馆1998年6月支付电视台广告费4万元,通过“营业费用”科目核算,同月因组织比赛又收到广告费收入5万元,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未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直接贷记“营业费用”,从而偷逃“服务业——广告业”营业税2500(即50000×5%)元。营业税条例规定,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到我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部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用的余额为营业税。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出境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其营业税计算比照上述情况办理。上述规定明显存在两种避税的可能:一是旅游企业将部分旅游收费合法转移,从而缩小营业额;二是在缩小收费的同时配合境内外其他旅游企业扩大费用支付进行费用的合法转移来达到减少计税依据的目的,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缩小计税依据是避税惟一的途径。深圳兰光旅行社在电视台登一则广告,以每人80000元人民币组团赴泰国五日游,结果组织500人的旅游团,出境后,委托泰国巴堤学校服务社负责在泰国境内的住食,泰国境内的出行则委托我国波特外贸公司驻泰办事处负责。为此,深圳兰光旅行社将支付泰国巴堤学校服务社每人1000元,波特公司驻泰办事处每人500元,而实际上这两笔支付由于深圳兰光旅行社的特殊关系根本没有发生,因为泰国某学校服务社将组团来中国旅游,为此,深圳兰光旅行社准备免费提供巴堤学校服务社引进旅游服务,而波特公司驻泰办事处实际是通过家属参加了该旅游团免费作交换条件,这样一来,关联双方通过私下交易,扩大境外旅游费用的支付,从而避交了部分营业税。本次组团旅游应缴营业税:营业额=8000×500=400(万元)应缴税额=400×5%=20(万元)扩大费用避税后的实缴税额的计算:营业额=(8000-1500)×500=325(万元)实缴税额=325×5%=16.25(万元)实缴税额与应缴税额相差3.75(万元)。返回娱乐服务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第十节&&娱乐服务业避税案例与反避税查处技巧目前,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一,消费水平有很大差异。因此,对娱乐服务业全国不统一税率,而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在规定的幅度内自选确定,可以使税率定得更趋合理。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利也有弊,这种浮动税率也带来了避税问题,尤其在下限税率与上限税率相差如此之大(5%~20%的浮动税率)的情况下,这种利用浮动税率机制避税的可能性就更大。娱乐业除了在税率方面存在避税的可能之外,服务收费方面还可能存在着避税问题,由于娱乐业的营业额是各项收费之和,而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和五花八门的收费方式又给避税带来诸多机会和方便,下面介绍一种利用服务收费的避税案例。广州红都歌舞厅,地处闹市要道,道旁的广告牌上标明每晚8:30~12:30营业,门票每人20元,免费提供茶水,这样的广告引诱了不少一次性消费者和不明真相的顾客,其实客人一走进歌舞厅消费,水准就绝不是20元钱了,首先你必须坐下来,而座位上已有固定放置的五花八门的饮料,这样一来,你除了20元门票外,必须加上两笔,一是台位费,二是饮料费,坐下后你至少得点一支歌,这样又加上点歌费,点歌收费是递减的,点歌愈多,每首歌平均收费也就愈低,此外,该歌厅有一批收小费“专家”,她们训练有素,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为歌厅收取小费,这样,总共有门票费、台位费、饮料费、点歌费、小费5种收费,涉及的不仅是营业税,还有增值税。再加上地处大都市闹区,税收负担一时相当重。为此,经理想出两个办法加以避税,一项措施,放弃饮料收费,改为免费提供,相应提高门票收费,这项措施涉及避交增值税;第二项措施是,在免费提供饮料的同时要求每位服务小姐采取收小费上交的办法,上交小费定额,多收多得,这样,针对税务部门,该歌舞厅的收费只剩下门票费(自包收入)和点歌费(应包收入),由此避交了部分营业税。(一) 娱乐服务业反避税查处技巧对娱乐业计税依据的审查,既要重视会计资料的核查,更要重视会计资料以外的核查。目前,从事娱乐业的企业不少,但从其会计核算的角度看,只有少部分较大规模的企业实行建账管理,有齐全的会计资料,而多数从事娱乐业的企业规模较小,一般都没有实行建账管理。与之相适应,税务部门在征收管理上也分别采取“按实征收”和“定额征收”的管理办法。因此,在审查营业额时,要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核算形式,采用与之相适应的反避税方法。(1)对实行“建账管理”的纳税人的营业额的反避税。对这类纳税人在审查时应以账内审查为主,实地核实为辅。对账内的审查,侧重审查“营业收入”账户和所属明细账以及其“营业日报表”“买单”、“出纳员收款记录”等,看其有无直接冲减收入,有无兼营行为划错税目,有无收入不入账或少人账(如以实际营业额擅自剔除台位费、点歌费及烟、酒、食品、饮料等收费后的余额计税)等等。在查账的基础上,也可作必要的实地核实,通过现场核实,可弄清营业规模、经营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手续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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