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罚金怎么交判决前交罚金15万,如果交不齐会怎么样?

400-668-6166
欢迎光临大网(Maxlaw.cn)- 全国知名的平台,数十万律师在线为您提供!!!
交罚金对减刑有影响吗
&&经常在电视上看到很多关于法庭审判的剧情,某某因贪污罪被逮捕了,最后上了法庭,罚金10万元,处三年有期徒刑等法律案例,说道罚金,交罚金对减刑有影响吗,罚金和罚款的区别?并处罚金的罚金是怎么算的啊? 一起来探讨一下,不交罚金会怎么样,不交罚金是否会影响判决?
& &经常在电视上看到很多关于法庭审判的剧情,某某因贪污罪被逮捕了,最后上了法庭,罚金10万元,处三年等法律案例,说到罚金,交罚金对减刑有影响吗,罚金和罚款的区别?并处罚金的罚金是怎么算的啊? 一起来探讨一下,不交罚金会怎么样,不交罚金是否会影响判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此做了如下关于交罚金对减刑有影响吗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而且还会默认为你不服法,是不会减刑的,无力交纳的需要相关证明。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那么,什么是罚金呢?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罚金作为一种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人金钱为内容的,这是罚金与其他刑罚方法显著区别之所在。想了解更多法律知识,大律师网提供在线服务,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什么又是罚金刑?罚金刑是刑法针对贪污犯罪、单位犯罪、轻微刑事犯罪以及其他特定种类犯罪而设置的强制犯罪分子缴纳一定数额财产的刑罚方法。执行的财产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那么,不交罚金有什么后果呢,会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处的罚金,一般是在判决没有正式宣判前就要求缴纳的。
  如果不交,本来可以判处缓刑的,一般就判处实刑了,比如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执行的,直接就判处3年有期徒刑,人就送到监狱去了;如果本来就是实刑,不交罚金的,可能直接在刑期上,上浮10%至20%。比如原来判处5年的,现在就判6年了。
  不交罚金的,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对减刑、假释等也是有限制的。
  总之,交罚金对减刑有影响吗,这个问题,肯定是有影响的,对减刑是有帮助的。不交,可能会影响判决结果。
  对于罚金刑,几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就有个通知,其精神是:对于拒绝缴纳罚金的,必须在刑期以及执行方式上有所体现,必须在以后的实际执行中有所体现,即在假释、减刑必须有所限制。
  知识扩展
  1.罚金和罚款的区别?
  答:罚款与罚金造成的经济结果是一样的,被罚的人都要交纳一定的钱。但是其性质恶劣程度是不同的。
  罚款承担的是一种行政责任,而罚金承担的是一种刑事责任。就是说,被罚金的人比被罚款的人犯法的程度严重的多。
  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2.并处罚金的罚金是怎么算的啊
  答:罚金是指强制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了裁量罚金数额的一般原则,即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但对于罚金的具体数额未作规定。在刑法分则对罚金数额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比例罚金制、倍数罚金制、倍比罚金制。
  3.选处罚金和单处罚金有什么区别
  答:选处罚金,是指在确定主刑后,可以选择罚金也可以不选择罚金。单处罚金,就是不和主刑一起适用,单独适用。法律依据:《刑法》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延伸阅读:
相关法律常识
相关常识咨询
常识热门文章
当地律师推荐
郝孝伟律师
吴文艳律师
法律讲堂相关文章
在线咨询找律师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上万名资深律师在线权威解答
请选择城市
请选择大类
请选择小类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
400-668-6166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法理思辩
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法理思辩
&&&&&&&&&&-----论以罚抵刑的正当性及合理限制
&&&&&&&&&&&文/山东海那律师事务所&张光明整理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法院判决前预交罚金,法院在量刑时一般会适当减轻其自由刑。然而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这一做法持强烈批评态度,认为是以罚代刑、权钱交易。本文分析了罚金刑严重空判的现状、法院在审判中对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实际做法,对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批评进行了反驳,论证了以罚抵刑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并就如何合理限制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范围和幅度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罚金&&从轻处罚&&正当性&&限制
&&&&一、以罚代刑,社会舆论的愤怒声讨
&&&&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司法领域“以罚代刑”的批判一直绵延不断。近几年在司法机关的大力倡导和宣传下,社会公众对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人谅解的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的现象,逐渐认同。&但是,对法院因被告人交纳罚金而减轻其主刑的做法,社会各界仍然不能接受,而是大加挞伐。有人认为,罚金刑替代自由刑不仅违背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有失社会主义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还容易滋生司法腐败。&有的提出,将积极交纳“罚金”作为量刑时从轻的情节有以钱赎刑的嫌疑,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加重罚金刑、减少自由刑的现象,这不利于对贪利型犯罪分子的震慑和改造,也会使罚金刑成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借口,还会出现犯罪情节相同而获得的刑罚不同的现象,甚至会出现犯罪情节严重却因为积极交纳“罚金”而被判处较轻的自由刑,这对于不同经济状况的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有的指出,罚金的执行情况最多是刑罚执行阶段衡量犯罪人是否认罪服法的一个参考标准,而不能成为影响法院审判阶段对被告人主刑量刑轻重的一个酌定量刑情节。罚金作为量刑的结果,不能摇身一变为量刑的原因,前置成为自由刑的酌定量刑从轻情节。将预交罚金作为判决从轻理由,给人造成“花钱买刑”的印象,关闭那些有心悔过但无力交钱的被告人从轻的大门,导致同罪异罚,既损害了刑法的尊严,也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还有的认为,由于交了罚金后重罪轻判,使得一些犯罪分子不知悔改,使群众对以钱赎刑信以为真,在社会上产生极坏的影响。&还有的提出,预交罚金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罚金刑必须在判决确定被告人有罪并生效之后才能执行,在判决之前要求被告人预交罚金,其预设前提是行为人有罪,明显存在有罪推定的嫌疑。&2008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中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的被告人将酌情给予轻判,即在法院判决前预先缴纳罚金保证金,判决后多退少补,并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轻判。此举几乎是招来社会各界的愤怒声讨。反对者提出,财产刑不能和自由刑相互替换,对于人的自由的剥夺是一种比较严重的惩罚,不能用钱来衡量。假如一个富人和一个穷人犯了同样的罪,同样认罪态度较好,同样没有恶劣情节,而富人因有钱交了保证金,就会获得较短刑罚,穷人则只能乖乖蹲大狱,这岂不是不公平吗?&
&&&&在汹涌的批判浪潮下,很多本来持不同意见的人因担心招来麻烦而噤若寒蝉,绝大部分法院对预收罚金而减轻主刑的实际做法不敢公开,一些法院已经出台的类似量刑指导意见不得不停止适用。笔者查阅了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订《量刑指导规则》、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制订的《量刑指导意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制订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均无交纳罚金减轻自由刑的规定。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预收罚金减轻主刑的情况下,慑于社会的压力,有意回避这一问题,不敢公之于众,是一种无奈和怯懦,也是一种对社会不负责任的态度。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布实际做法,理直气壮地阐明立场和理由,并将这一问题提交社会公众讨论,通过广泛讨论,达成共识。
&&&&二、严重空判,罚金执行的真实现状
&&&&社会各界总认为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罚金存在巨大利益。殊不知罚金对法院来说却是一个极为尴尬的问题。一方面要忍受社会各界对法院追求利益的指责,另一方面要为收取罚金与犯罪分子及其亲属周旋。更为难堪的是,大多数案件所判处的罚金刑根本不能执行到位。严重空判,不仅是罚金刑本身的问题,已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威信。据调查了解,各地法院均存在严重的罚金刑不能执行到位的问题。统计数据表明,多年来,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判决的罚金刑的实际交纳率仅在30%左右,在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罚金刑实际交纳率也只有50%左右,详见下表:
&&&&表一:湖南省茶陵县法院2003年判处罚金交纳情况
&&&&判处金额&交纳金额&实罚率
&&&&1149万元&351万元&31%
&&&&表二: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法院2002年判处罚金执行率&
&&&&判处金额&执行金额&执行率
&&&&51.7万元&26.85万元&51.93%
&&&&表三: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6年至2008年判处罚金交纳情况:
&&&&年&&度&判处金额&交纳金额&实罚率
&&&&2006年&287万元&84.5万元&29.6%
&&&&2007年&343万元&97.3万元&28.3%
&&&&2008年&331万元&104.5万元&31.4%
&&&&表四:广东省某区法院2006年至2008年判处罚金交纳情况:
&&&&年&&度&判处金额&交纳金额&实罚率
&&&&2006年&1257万元&598.2万元&47.6%
&&&&2007年&1468万元&738.4万元&50.3%
&&&&2008年&1382万元&679.8万元&49.2%
&&&&罚金刑履行率低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被告人经济困难,无力交纳。二是罚金刑执行机制不完善。现行法律对罚金刑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主体、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以及罚金刑执行情况的监督,未作具体规定,导致实际操作于法无据。加之很多法院对罚金刑的执行缺乏应有的重视,有的法院对已经生效但没有履行的罚金刑判决,根本就不启动执行程序。&三是被告人及其亲属不愿交纳。罚金刑执行到位的案件,多数是轻微犯罪,被告人及其亲属获悉交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于是就千方百计凑钱交纳罚金。所交纳的罚金大多数并非被告人自己的钱,而是亲戚朋友东借西凑来的。但那些应处重刑的严重罪犯,特别是应判处五年以上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因不具备减轻处罚情节,即使交纳了罚金也要判处重刑。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及其亲属认为交了钱也要受牢狱之苦,因而不愿交纳罚金。甚至还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院的追缴,像这种拒绝缴纳的现象屡见不鲜。&另外,即使是轻微刑事案件,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被告知交纳罚金是法定义务,对量刑没有任何影响,法院不会因为被告人交纳罚金而对其从轻处罚,那么,可以说百分之百的被告人及其亲属都不会交纳罚金。
&&&&三、交罚减刑,司法层面的公认规则
&&&&如前所述,被告人提前交纳罚金都是出于争取在主刑上从轻处罚的目的。那么,在法院大量的刑事判决中,提前交纳了罚金的被告人在主刑上得到了从轻处罚吗?答案是肯定的。笔者了解到,不论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内地法院还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法院,对被告人及其亲属提前交纳罚金的案件,在自由刑方面几乎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下列两组数据足以证明法院的做法:
&&&&表五: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2008年对预交罚金人犯从轻判处自由刑情况:
&&&&预交罚金人数&从轻判处主刑人数&从轻处罚率
&&&&125&117&93.6%
&&&&表六:广东省某法院2008年对交纳罚金人犯从轻处罚情况:
&&&&预交罚金人数&从轻判处主刑人数&从轻处罚率
&&&&986&680&69.1%
&&&&应当说明的是,在上述表格中,交纳罚金的被告人获得主刑从轻处罚率并不是100%,似乎还有人交纳了罚金也没有在主刑上获得从轻处罚。其实不然,上表中的从轻处罚率是针对刑法对各罪名的量刑规定而言的,所判刑期低于基准刑才算是从轻处罚。如盗窃罪数额巨大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假设其基准刑是有期徒刑六年,所判刑期在六年之下才算是从轻处罚。上表中未从轻处罚的被告人,都是情节极为严重应当从重处罚的,虽然考虑了交纳罚金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仍不能在基准刑以下量刑。比如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二十多次,贩卖海洛因9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被告人多次向多人贩毒,且贩卖毒品数额接近了应当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标准(10克)。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因被告人积极交纳罚金,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虽然对被告人来说仍属从重处罚,但被告人交纳罚金的情节,实际已减轻刑期一年六个月。因此,虽然交纳罚金的被告人主刑从轻处罚率未达100%,但因交纳罚金得到减少刑期的比率,却达到了100%。也就是说,只要被告人或其亲属交纳了罚金,法院就一定会在自由刑上或多或少地对被告人给予一定程度的从轻处罚。为进一步证明这一问题,笔者统计了下面两组数据:
&&&&表七:武冈市人民法院2008年适用缓刑、免除自由刑的人员中被判处罚金的人员交纳罚金情况:
&&&&刑种&交罚金&应交罚金&交纳罚金&未交罚金
&&&&缓刑(人)&35&35&0
&&&&免自由刑(人)&4&4&0
&&&&表八:广东省某法院2008年适用缓刑、免刑的人员中被判处罚金的人员交纳罚金情况:
&&&&刑种&交罚金&应交罚金&交纳罚金&未交罚金
&&&&缓刑(人)&77&77&0
&&&&免自由刑(人)&12&12&0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并处罚金的案件中,虽然预交罚金不是判处缓刑、免除自由刑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判处缓刑、免除自由刑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在并处罚金的案件中,虽然预交了罚金并不肯定就能获得缓刑、免除自由刑,但要想获得缓刑、免除自由刑,必须提前交纳罚金。
&&&&提前足额交纳罚金,就能获得自由刑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还可以被判处缓刑甚至免除自由刑。这在法院来说已不是什么秘密。很多法官甚至在刑事判决书的“本院认为”部分公然表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交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笔者就交纳罚金能否减轻刑期的问题专门询问了二十名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法院工作人员,持肯定观点的有18人,持否定观点的仅有2人。支持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占90%。不仅如此,外界对交纳罚金减轻刑期的规则也并不陌生&。笔者在审判中遇到很多人在为被告人求情时,往往提出多交点罚金、少判点刑的要求。可见,他们也是认为交纳了罚金就能获得自由刑从轻处罚的。
至于预交罚金后在自由刑方面到底能获取多大程度的从轻处罚,不同法院、不同法官裁量幅度不一。一般来说,经济欠发达地区法院对预交罚金的被告人在自由刑方面从轻处罚幅度较大,经济发达地区法院对预交罚金的被告人在自由刑方面从轻处罚的幅度相对较小。笔者了解到某一贫困地区基层法院甚至内定一个规矩,在法定量刑幅度之内,交纳罚金一万元,可以减轻刑期一年,其他数额以此类推。而在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的一些法院,对收取罚金并不重视,一般不预收罚金,是否交纳罚金对量刑的影响较小。
&&&&四、以罚抵刑,真的是洪水猛兽吗
&&&&哲人言,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对司法实践中如此普遍适用的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做法,不能简单否定,也不能从感情出发,不分青红皂白大加批判。笔者认为,以罚抵刑并非洪水猛兽,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
&&&&1、买单赎刑,古已有之
&&&&交罚从轻、以罚抵刑,古已有之,由来已久,并非现代司法制度的毒瘤,也不是近几年突然出现的怪物。据《尚书&
舜典》记载,早在虞舜时代,就有“金作赎刑”的说法。《尚书&吕刑》也有“穆王训夏赎刑,作吕刑”的记述,认为夏代也有赎刑。在秦汉律中,罚金刑和赎刑并没有概念上的区别。&秦律明确规定了赎刑的具体金额,如赎死金二斤八两,赎城旦舂、鬼薪白粲金一斤八两。&自西汉起,赎刑与罚金刑分离,至东汉渐成定制,在魏晋、南北朝形成制度,隋唐时期发展完善。&赎刑制度在唐代与官当、八议等贵族化的司法原则并行不悖,在一定条件下又适用于士伍百姓的一般犯罪,以彰显“宽刑、赦宥”为特征的皇权法制的恩威并济。&唐律疏议中规定的一般赎刑原则是:凡身犯五刑,若是疑狱,过失犯罪,官当不尽或年老、年幼及笃疾者等,皆可赎刑。具体而言:笞刑从笞一十到五十,可以以铜一斤到五斤赎;杖刑从杖六十到一百,可以以铜六斤到十斤赎;徒刑从徒一年到徒三年,可以以铜二十斤到六十斤赎;流刑从二千里到三千里,可以以铜八十斤到一百斤赎;绞与斩,可以以铜一百二十斤赎。&《宋刑统》继承了唐律中的赎刑制度。宋仁宗在“恤刑”的口号下主张发展赎刑制度,宋熙宁四年(1071年)下诏:自今吏民犯杖以下,情可矜者,听赎钱以充助役,不当赎而赎者,监司纠正之。&此后至元、明、清诸朝,都继承了赎刑制度,虽然各朝赎刑制度不完全相同,甚至相差较大,但以钱、物折抵人身刑罚的基本法理是一致的。
&&&&2、他山之石,可以借鉴
&&&&西方国家的罚金刑制度也出现较早,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中就有大量关于罚金刑的规定。&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罚金刑都要比中国发展快,适用程度要比中国高。进入二十世纪后,西方国家兴起了罚金刑替代自由刑的运动。&1925年、1950年和1960年召开的三次关于刑法及刑务的国际会议,都就短期自由刑代以罚金适用的转换制度作出了决议。1961年,德国修改刑法,规定不满6个月的自由刑,在不能科处的场合,可以用罚金代替自由刑。&目前,西方国家对6个月以下的自由刑(包括非贪利犯罪)都可以用罚金替代。英国除谋杀罪外,几乎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适用罚金。进入现代,日本的刑罚发生了两个转化,即自由刑向罚金刑的转化和罚金刑由刑事罚向行政罚转化,这两个转化使罚金刑成为实质上适用最多的刑罚方法。&1974年制订的《日本改正刑法草案》与原刑法相比,处罚金的条文增加了60%。&此外,奥地利、荷兰、希腊、葡萄牙、墨西哥等国家的刑法,都有轻微自由刑折换成罚金刑的规定。
&&&&3、以罚抵刑,与法无悖
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以罚金刑折抵人身刑并不违反法理。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剥夺自由是手段而不是目的。法官在确定罪犯的刑罚时,应当以理智的心态,考虑如何最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不能单纯以惩罚为目的,更不能以原始、简单的义愤、复仇心态决定刑罚。正如贝卡里亚所说:刑法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罚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各种刑罚中,自由刑并非最佳的刑罚。在自由刑执行期间,容易产生交叉感染,罪犯之间交流犯罪心得、技巧,强化了犯罪意识。&而对犯罪人判处罚金刑,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并不仅仅是对其财产的剥夺,还是对其某种权益的剥夺,可以给经济能力不同的犯罪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精神痛苦,具有生命刑和自由刑所无法替代的独特功能。&刑罚轻缓化是一种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只要能达到教育、改造犯罪的目的,并非一定要适用自由刑。实践中,相当数量的犯罪是由于一时冲动,或者意志不坚定、经不起诱惑而造成的。此外还有大量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也很少。这些犯罪分子本来在案发后就后悔不已,经过教育,更是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即使不科以刑罚,多数人一般也不会再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司法机关仍以维护法律尊严为由,执意要处以一定的自由刑,则有可能使其产生自暴自弃心理而适得其反。
&&&&4、交钱减罪,与理相符
&&&&从经济学视角来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的破坏行为,必然对受害人和社会造成损失。司法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的过程。被告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经济方面和非经济方面两个方面。经济方面的损失主要是用于弥补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等费用以及受害人和社会在财产方面的损失。而非经济方面的损失主要指犯罪行为所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其他人员因缺乏安全感而产生的恐惧心理和对社会的不信任,以及社会秩序的混乱。经济方面的损失应当尽量从经济方面予以弥补。非经济方面的损失则只能通过对犯罪人的惩罚、对受害人的抚慰以及对社会的宣传教育来弥补。如果行为人已经对其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或补偿,则他只应对非经济方面的损失承担责任。与那些不能赔偿经济损失的罪犯相比,交纳了罚金的被告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当然要减轻。此外,减少自由刑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节约社会公共资源。据统计,美国230万囚犯每年要花掉各州和联邦政府约550亿美元,平均每年用于每名囚犯的支出达25000美元。&我国某省2007年平均对每名囚犯的生活费拨款为2500元,加上其他支出,国家每年对监狱中的每名囚犯投入的经费至少达一万元以上。&罚金刑之所以在现代社会得到了西方国家的宠爱,被认为是减轻国家建筑监狱经费预算最合理、最经济、最无污染的刑罚方法,&就是因为它不仅为国家和社会节约大量用于改造犯罪的投入,反而能增加一笔收入用于其他公益事业。当然不能为了获取社会收入而刻意以罚代刑,但在适用罚金刑即能达到刑罚目的的情况下,却坚持要对被告人适用自由刑,既减少了本来可以收取的社会收入,而且还要增加国家用于监狱的投入,这在经济上是很不划算的。
&&&&关于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因为交纳罚金而导致同罪不同罚造成法律面前不平等的问题,有人认为,富人和穷人犯的罪是有区别的,从直观感觉上说,富人一般不会去抢劫、盗窃,他们在经济领域中的犯罪可能会多一点,因而他们交的罚金对社会会有更大的弥补作用,所以缴纳保证金从而获得轻一点的自由刑也无可厚非。&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平等与同等两个不同的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等于公民在所有情况下一律同等。因为情况不同、条件不同,不同的人所受的待遇是有差别的。比如国家向社会招考公务员,不可能让所有公民都可以来考,规定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的人才能报考,对不具有大学本科文化的人是不是就不平等了?恐怕很少有人赞成。又如国家向社会公开拍卖某物品,保障平等只能是所有出得起钱的人都可以参与竞买。不能认为有钱的能买到、没有钱的买不到就是不平等。在刑事司法方面,所有触犯刑律的人都要受到处罚、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是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在具体适用刑罚时,不可能一律同等,也就是说不可能罪行相当的犯罪分子就一定要判处完全一样的自由刑。法院可以根据被告人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方式。被告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缴纳罚金从经济方面弥补损失从而减轻部分自由刑。被告人没有能力从经济方面弥补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失的,则只能以其人身来承担全部责任,这并没有什么不公平。而且,罚金刑与自由刑都是刑罚,承担了罚金刑从而适当减轻自由刑,与未承担罚金刑而承担相对较重的自由刑,两者所承担的刑罚在总体上是相当的。
&&&&5、利益驱动,渐行渐远
&&&&社会各界批判得最多的是法院和法官因利益驱动,搞权钱交易,以罚代刑。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法官个人对收取罚金不存在利益驱动的问题。因为所收罚金是归公,并未进入法官私囊。一般情况下,收取罚金对法官个人并未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社会生活中少数法官搞权钱交易,决不是为法院收取罚金,而是个人收受贿赂。其次,过去一段时间以及当前一些法院因利益驱动而收取罚金的问题仍然存在,但责任不在法院,而在于体制,在于国家和地方财政不能保证法院的运转经费。目前法院的经费仍然由地方财政拨付,一些地方因为财政困难,对法院经费拨付不足,于是向法院下达收费任务以弥补经费不足。法院为保工资保运转,不得已层层下达收费任务。导致法官在做好审判工作同时,还要以很大精力甚至是主要精力来考虑如何完成收费任务。笔者对此深有体会。前几年笔者在民事审判工作岗位时,为了完成收费任务,四处出动,大搞所谓上门服务,主动到银行、信用社及有关企业,联系案源,通过多办案多收诉讼费,努力完成收费任务。其实我们内心并不希望这样做,很多同事经常叹息,法官的威信、面子哪里去了,什么时候法官才不是收费的工具?笔者所了解的经济发达地区法院,由于经费保障充足,就不存在下达收费任务问题,法官在办案中也不会考虑要如何多收费。第三,随着国家的重视,法院经费得到保障,因利益驱动而收取罚金的问题将会逐渐减轻,最终完全消失。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对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十分重视,采取了很多措施,增拨了大量经费,特别是中央政法经费的拨付,有效地缓解了法院经费困难。可以预言,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财力增加,经费体制的深入改革,法院经费困难的问题最终将彻底解决,法院因利益驱动而刻意收取罚金搞权钱交易的问题将不复存在。
&&&&五、合理限制,并非钱能买罪
&&&&笔者在肯定以罚抵刑的正当性、合理性的同时,清醒地认识到罚金刑的缺陷和不足。在我国现行刑法中,罚金刑只是一种附加刑。即使将罚金刑上升到主刑的地位,它也只是刑罚的一种,不能代替其他刑罚。并不是所有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以罚抵刑,也不能交纳了罚金就可以在自由刑方面无限制地从轻。以罚抵刑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和幅度之内,否则就会损害法律公正,纵容犯罪。为规范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范围和幅度,建议最高法院在量刑指导意见或以后的量刑指南中作出具体规定,将交纳罚金对自由刑的影响幅度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纠正为收取罚金而判处主刑过轻的做法。并统一司法尺度,避免不同法院对交纳罚金减轻主刑幅度不一、相差悬殊的现象发生。
&&&&笔者认为,规范交纳罚金减轻主刑问题,首先应当从经费体制上彻底解决法院的经费困难问题,充分保障全国法院所需经费,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做到收取罚金与法院的经费和法官个人利益没有任何关系,从而完全杜绝因利益驱动而滥收罚金的问题。
&&&&其次,应当将法院在判决前预收罚金刑的做法界定为一种刑事措施。因为判决尚未作出,谈不上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执行的问题。而法院的判决做出后,如果被告人及其亲属不予交纳,法院强制执行也不能到位,则可能使罚金刑落空。但是法院又不能先判罚金刑,待罚金刑履行后再判自由刑。为解脱这一两难处境,法院可以在判决前预收罚金,并将预收罚金视为保证罚金刑得以实现的刑事措施。比如拘留和逮捕,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时,并未经法院判决确认其有罪,而是认为行为人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以及刑事处罚的执行,提前对犯罪分子予以羁押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后,判决前已限制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时间,折抵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的刑期。拘留、逮捕错误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认为法院的刑事判决尚未做出,提前采取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搞有罪推定之嫌而不予采取,那么,不仅刑事诉讼无法进行,而且法院的刑事判决将成为一纸空文。预收罚金也是如此,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应当判处罚金,并根据犯罪情节确定如果被告人缴纳了罚金,可以从轻判处自由刑。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罚金刑的实现,法院可以在判决前预收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再对预收罚金数额和判处罚金数额比较,如果两者相等,则将预交罚金作为实交罚金;如果预交数额少于判决数额,不足部分仍需执行;如果未判处罚金或者预收数额超过判处数额,则将预收罚金或多收部分退还被告人即可,不像错误拘留、逮捕那样会产生国家赔偿责任的严重后果。
&&&&第三,从适用范围和因交纳罚金而减轻主刑幅度两方面对交纳罚金从轻处罚进行限制。在适用范围方面,预交罚金减轻部分主刑的案件,只能限于现行刑法规定的应当和可以判处罚金的案件,刑法没有规定判处罚金的案件,不存在交纳罚金的问题,也不能以其他方式变相向法院交钱换取从轻处罚。虽然西方国家的罚金刑替代自由刑包括了非贪利犯罪,但在我国目前的社会观念尚不能接受的情况下,将以罚抵刑限制在贪利犯罪和财产犯罪的范围之内为宜。交纳罚金可以免除自由刑(即西方国家以罚金刑替代自由刑)的,只能是刑法规定可以单处罚金,且犯罪情节轻微、综合各种量刑情节确定被告人应判主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下拘役的案件。
&&&&在减轻主刑幅度方面,一是在确定自由刑时,交纳罚金的情节不能超越犯罪手段、主观恶性、社会后果等情节而成为影响量刑的主要因素,应当综合上述情节一并考虑。交纳罚金仅是可以从轻的情节而不是必须从轻的情节,交了罚金并非一定从轻,未交罚金并非一定从重。二是必须在刑法规定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不能因为交纳了罚金就突破法定量刑幅度减轻处罚。三是要按不同刑期确定交纳罚金减轻主刑的幅度。笔者考虑,应判处主刑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因交纳罚金所减轻的刑期不得超过基准刑的二分之一;应判处主刑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因交纳罚金所减轻的刑期不得超过基准刑的四分之一;应判处主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因交纳罚金所减轻的刑期不得超过基准刑的十分之一。四是理顺交纳罚金与缓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的关系。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主要应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决定。交纳罚金既不是适用缓刑的必要条件,也不是适用缓刑的充分条件。如果被告人确实应当适用缓刑,但又无力交纳罚金的,即使没有交纳罚金,也应适用缓刑。反之,如果被告人的罪行不宜适用缓刑,决不能因为被告人交纳了罚金就对其适用缓刑。
&&&&注:本文在第二十一届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获得二等奖
&&&&日晨于东湖。
已投稿到: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法院判处罚金如何执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