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如何征收遗产税税目前还需完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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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是否应该开征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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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现实选择
会计城 | 日
来源 : 互联网
论文摘要:遗产税从产生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开征此税收,已目趋成为一种相当普及且政策性很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世界经济政治地位已经步入大国之列,遗产税的
  论文摘要:遗产税从产生至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开征此税收,已目趋成为一种相当普及且政策性很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后,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世界经济政治地位已经步入大国之列,遗产税的开征势在必行。
  一、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民经济一片萧条,所以遗产税仅仅是作为一个税种而存在,并没有开征。在后来的三次重大税制改革中,遗产税都没有被列入计划,时至今日,是否开征遗产税仍是我国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相应家庭资产的增加,中国在是否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上出现了分歧。首先是主流派认为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有利条件是:由于国民经济的持快速增长,个人拥有的资产也随之大量增加;有比较丰富的国际国内经验可供借鉴;公民的税法观念意识在不断的增强,依法纳税的人群也在不断地壮大;中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不断的提高;中国法制的逐步完善有助于遗产税的开征;国家对于开征遗产税给予了很大的重视和支持。
  也有人认为我国开征遗产税有着很多不利的条件:中国经济不很发达,可以征收的财产和纳税人十分有限;中国拥有财产的人和他们的财产都很分散,谈及遗产税为时尚早;许多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不强;中国目前没有健全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由此会导致收入很低成本很高;担心开征遗产税会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导致居民的投资积极性下降、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中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有限;担心开征遗产税的税收成本高,税收收入少;担心财产税制的不健全会影响遗产税的开征。
  由此可见,虽然中国目前开征遗产税是有很大阻力的,但是我们目前正在将不利的条件逐个突破,遗产税的开征还是指日可待的。
  二、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对于开征遗产税的问题不能简单地从遗产税的性质上分析可行陛和必要性,而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税制建设的需要和税收征管水平等因素,才能确定我国是否有开征遗产税的基础和必要性。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1)开征遗产税是中国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居民的个人收入水平大大提高,而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大幅增长及个^财产的增加是开征遗产税的前提条件。只有个人的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以后才会有遗产税存在的基础。
  (2)开征遗产税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遗产税是调节个人收入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开征遗产税,不但可以对个人收入再分配起到调节作用,而且可以和其他调节收入的税种相互配合,互为补充。
  (3)开征遗产税是完善中国税制的客观要求,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遗产税作为国际上一种通行的税种,用实践证明了遗产税在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贫富悬殊的矛盾,平衡社会公众心理等方面能起到积极的作用。中国税制发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中包括建立健全遗产税制。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可行性分析
  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在我国开征遗产税是可行的。
  (1)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已经具备。一般衡量一个国家是否有条件开征遗产税,按照世界各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标准,应有三个条件:首先,人均GDP的水平;其次,居民储蓄水平的发展程度,若储蓄发展水平很低,那么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开征实际是没有价值的;第三,高收入阶层在储蓄水平里所占的比重是多少,其衡量之一是银行指标,另一个就是基尼系数。对照中国经济发展的宏观态势,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方面来看可行性主要体现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居民储蓄水平稳定增长,高收入阶层迅速形成,收入分化加大。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达到了0.432,已经超越了国际警戒线,调节收入是迫切问题。
  (2)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积极意义。一是开征遗产税将一部分富人的财产转为国家所有,用于社会需要,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缓减社会贫富的悬殊矛盾。我国至今仍有28Oo多万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问题,国家应当采取各种手段措施为他们筹集资金解决困难,征收遗产税就是有效手段之一。二是通过征收遗产税可以为政府增加一定的财政收入。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国的遗产税将是&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三是开证遗产税有利于中国在对外交往中维护中国政府和中国公民的权益。四是开证遗产税可以填补中国税制的一项空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税制,并且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效应。
  三、中国开征遗产税的税制建构
  结合中外遗产税制的各方面经验,针对我国的现实情况,现在从以下方面简要建议我国遗产税制。
  1.遗产税与赠与税的相互配合使用
  从国外遗产税的实践来看,通常采取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使用的方式,以弥补遗产税征收过程中的漏洞。从我国的情况看,出于征收管理上的需要,在考虑到还有很多公民的纳税意识不强,也有必要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开征赠与税。只有同时设立遗产税与赠与税,才能保持税收制度的完整性和管理的严格性。
  2.税制模式的选择
  借鉴各国(地区)实行的遗产税制度,可以选择的遗产税制模式有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
  从中国的实际来看,为了便于征收管理,并考虑到我国家庭财产共有性比较强,遗产分配多在家庭内部进行,税源稳定,但是隐蔽,税务机关控管能力有限的实际情况,中国的遗产税制应当从简,这样有利于加强税源控制,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因此,可以考虑参照美国、英国等地的作法实行总遗产税制,以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遗嘱执行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遗嘱执行人或者管理人,则由遗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直接缴纳遗产税。
  3.遗产税税制要素的设计
  (1)政策目标。开征遗产税的政策目标有两个方面。一是财政目标,即取得政府财政收入;二是调节目标,即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是二者兼顾还是有所侧重。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开征初期不可能取得大量的财政收入,即使在遗产税比较健全以后也只能作为辅助税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政策目标应主要体现在税收调节方面,通过强化税收的功能去对收入分配进行再调节,遗产税正好可以发挥&定的作用。
  (2)税基和税率的设置。在税基和税率方面为体现合理负担税收原则和达到必要的调节力度,中国遗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表应当合理设计,就税基方面来说,应纳遗产税应当尽可能的包括被继承人的各项可以征收并且值得征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用品可以不计入应纳税遗产总额。考虑到纳税人的不同情况,为了使遗产税的税负更加合理,可以不设统一的起征点或者免征额,而采取规定扣除项目和对某些规定扣除限额的方法。介于无形资产的价值和一些实物财产的特殊性,要求继承人、受赠人在继承、接受捐赠时,纳税可能会有一定的困难,也应当规定妥善的处理方法,必要的时候可以实物纳税。在税率方面,为了体现量能负担原则,达到调节巨额财富的目的,可以考虑实际情况实行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不超过5O。
  (3)应纳税额的计算。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对遗产税应纳税额计算说法众多,归纳起来主要的计算涉及三个方面:应纳税遗产总额、扣除项目金额、免税额。应纳税遗产总额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其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其价值原则上应根据当时的市场价值确定。在计算过程中有一些项目是可以扣除的,如被继承人、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捐赠给各级政府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福利、慈善机构和其他公益事业的财产,被继承人、遗赠人、受遗赠人给被继承人去世时已经依法登记设立为财团法人组织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和宗教团体的财产,国家支付的抚恤金、赔偿金等。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馆员和其他人员的财产,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财产等。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被继承人的丧葬费用、医疗费用、合法债务、执行遗嘱和管理遗产的必要费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依法应纳的各项税收罚款、罚金等。免税额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扣除的部分,通常规定一个固定的数额。根据这三个金额即可计算出应纳税额:
  应纳税遗产总额=遗产总额一免税项目
  应纳税遗产净额=应纳税遗产总额一法定扣除项目一法定免税额
  应纳遗产税额=应纳税遗产净额*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
  4.遗产税的管理征收
  遗产税的管理征收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税收管理体制、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日常管理工作。我国应将遗产税设为国税即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与管理。至于遗产税的归属,则可以适当考虑地方的利益,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加以确定。在税收管辖权方面,中国的遗产税应当遵从国际惯例和中国的一贯做法,奉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和地域税收管辖权双重原则,即对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征税,也对外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的遗产征税。对于中国国民在中国境外的遗产已经向外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允许抵扣应向中国政府缴纳的遗产税。对于遗产税的日常管理工作方面,有许多基础的工作需要完成,因此,不但要设立征收机构,负责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而且应该建立专门的遗产评估机构,负责对遗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其他方面的详细规定就让我们共同期待遗产税开证之后将出台的法律法规吧。
  总之,我国开征遗产税是现实的可行的。遗产税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税种,其开征对于完善中国的税收制度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税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应当积极的借鉴国内外遗产税制度的建设经验,尽快建立起&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制度,为我国的经济改革与发展、政治与社会稳定发挥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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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还要等相当一段时间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作者:
  “赠予税”先于“遗产税”
  尽管作为真正的“富人税”,遗产税与升斗小民的关系并非特别密切,但开征的消息还是不断引起各界的关注,今天上午,有税务专家接受记者采访指出,短期内开征遗产税尚不可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曾经指出,从立法的角度看,遗产税开征还需要大量的准备工作。据了解,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如何确定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实际数量和财产价值等。另外,由于我国民法和继承法中没有提到公民死后要缴纳遗产税的问题,如果开征,就得相应修订民法和继承法。
  专家还指出,征收遗产税需要一系列税制的完善来作保证。据报道,从2003年开始,一些城市出现“零岁房主”,一些未成年的孩子成为豪宅的主人,其中年龄最小的业主居然是八个月的婴儿。个中原因是一些手头富裕的家长“未雨绸缪”,为躲避尚未开征的遗产税,早早为自己的孩子买下房产。专家认为,要减少类似避税行为的发生,最好在开征遗产税前能够先试行征收赠予税。
  专家认为,开征遗产税还有一个条件,那就是百姓的收入水平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有了一定的财产存量,这要依赖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而定。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不少人只是维持基本的日常生活,遗产对他们来说是件比较遥远的事情。
  中国税务学会理事、中山大学税收与理财中心主任杨卫华认为,遗产税的开征可能还要再等上十几年,因为目前社会上的“富人”主要是一些中青年,近期即使开征遗产税,也可能面对“收不到税”的问题。
  遗产税80万起征“暂难行”如何摸清遗产底细是一大难题
  《青年参考》报道:继全国人大正在对家庭财产申报制等数项反腐建议做立法准备的消息传出后,另一项反腐措施――遗产税也箭在弦上。9月3日,反腐专家王明高向记者透露了他们设计的遗产税实施方案(下表)。
  反腐专家、湖南省委组织部党员管理处副处长王明高说,建立遗产税、赠与税、实施“金融实名制”与健全“家庭财产申报制”一样,都是制度反腐的治本之策。
  早在2000年,国税总局就委托王明高参与遗产税的设计,原因在于他的另一重身份: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
  王明高强调,开征遗产税可从两方面提高腐败“成本”:一是遗产税直接增加了贪污受贿者的“经济成本”,这些人冒着巨大风险所得到的收入,最终有相当一部分以税收形式上缴财政。二是遗产税大大增加了腐败行为暴露的可能性。
  征收遗产税的一个难点在于应税额的确定。有的学者认为开征遗产税主要目的在于增加财政收入,因而主张低起点征税。
  对此王明高评价:“开征遗产税主要目的是对少数占有大量财产的人征税,限制财富过分积聚于个人。”在他看来,如果起征点定得过低,比如有学者建议为10万元,则很可能打击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
  在王明高的设计中,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定为80万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数字中还包含着房产价值。“大家也许会认为80万太低了,在北京80万可能连房子都买不下来”。但他强调,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地区经济水平、地区个人收入财产拥有量差距较大,80万只是一个“全国平均值”。据王明高调查,一个清廉正规的官员,其房产平均值是20万―30万,“一辈子下来所有的也不过五六十万”。但他同时承认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在北京、上海、广州等高消费、高收入的城市,遗产税的起征点应该相应提高,具体数值应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遗产税税率累进制征收设计方案
  级别应纳税遗产额(万元)税率(%)
  1 10以下5%
  2 10-50 15%
  3 50-100 25%
  4 100-300 35%
  5 300-500 45%
  6 500以上55%
(编辑:王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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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遗产税需具备几个条件
中国青年报
&&&&据媒体报道,征收遗产税将提上国家议事日程。但有关专家认为,目前推出的时机并不成熟。&&&&遗产税离国人有多近?这个疑问或许要过一段时期才有答案,但无论如何,这个看似遥远的税种,已经真切进入到了公共决策流程,未来将会影响着民众的生活。&&&&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遗产税,中国如果要开征遗产税的话,需要充分借鉴国外遗产税开征的得与失,尤其要避免将遗产税作为新增税源的“开流”思维,以及遗产税本身的一些结构性缺陷。遗产税开征,绕不开几个必备条件。&&&&首先是遗产税所牵涉的财产公开透明,严密的个人财产信息网络需同步建立。相对于每月收入清楚列在工资单上的工薪阶层,企业家、自由职业者和官员是需要重点监控的对象。企业家的收入来源多样化,具有更大的收入转移支付弹性,在个税征缴上这一现象已经表现得相当突出。而官员的隐性福利众多,尤其是基于国情,部分官员的房产等不动产都来自公家配给或者福利房,如何量化其经济标准,作为征收总额的一部分,也是要跨越的技术障碍。遗产税不能重蹈个税覆辙,呈现收入相对较低的工薪阶层成为缴纳大头的倒挂现象,从而加大贫富差距。&&&&其次,遗产税要有配套的免征和减征机制。在美国等国家,并不是遗产总额的每一分钱都必须缴纳遗产税。按照相关法律,公民生前所欠债务、丧葬费用、配偶继承的数额,捐献给慈善机构的数额,这些都要扣除,剩余的才是可征收遗产税的部分。如果公民遗产或赠与的数额少于豁免额,则享受免税待遇。中国版遗产税如果选择性征税,只管简单粗放的全额征收,却不提民众免征或少征的合理权益,遗产税就可能变成征税暴力,损害民众切身利益。&&&&再次,遗产税的起征点必须科学制定。国外遗产税不仅起征点高,而且还随物价指数浮动,如此就能保证遗产税主要针对高收入群体而不会征及无辜。而中国与之相比还有更多特殊性,如区域经济发展差异大,资产百万在中西部属于高收入阶层,&而在北上广等一线城市连市区房子都买不起,遗产税起征点是否要按区域划分来细化,也是决策者必须考量的问题。&&&&实际上,在遗产税开征历史悠久的国家,对于这一税种的功能也在不断反思调整。比如美国就有数据显示,遗产税最终有一半落在来自遗产总价值在500万美元以下的阶层,而真正的大富豪往往通过成立基金、将资产向海外转移等路径规避遗产税。法国去年也出现了所谓富人逃亡热潮,不少富豪为规避总统奥朗德的富人税,纷纷选择移民。富豪们往往拥有“会飞”的翅膀,其应对包括遗产税在内的各种税收,比普通人办法多得多。因此,美国近年来就在推行逐步减免遗产税的计划。&&&&征税不是目的,通过税收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才是衡量某项税收是否合法合理的标准。要开征遗产税,就必须直面税收的法理性、公共性,要尽可能发挥遗产税的调节作用,减少其因为制定不合理、执行不到位带来的负面效应。否则,遗产税会异变为一把挥向普通民众的征税剪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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