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农民工工伤保险没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在公司注册地申请工伤吗

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杨晓旭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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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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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劳社〔2006〕23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 为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权益保障工作,把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特别是工伤保险问题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加大宣传培训力度,采取得力措施,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将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到工伤保险制度之内。当前,要重点推进农民工就业较为集中、工伤风险和职业危害较大的煤炭、建筑、石油开采、金属冶炼、制鞋、箱包、烟花爆竹等行业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要与安全生产监督、煤矿安全监察、工会、妇联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积极协调配合,定期监督检查,共同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二、用人单位应当到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按照经办机构核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农民工个人不缴费。&&&&三、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可以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四、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五、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农民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按规定提出。&&&&六、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月领取待遇,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政策。&&&&七、在我省就业的被认定为工伤且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外省农民工,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标准按照工伤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之日的年龄以及伤残等级核定,具体标准为:&&&&(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为18万元;三级为15万元;四级为13万元。&&&&(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5万元;二级为12万元;三级为11万元;四级为9万元。&&&&(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八、在我省就业的因工死亡外省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次性领取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九、在本省设区的市之间流动就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省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如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参照本通知七、八条规定执行。&&&&十、农民工本人或供养亲属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当在申请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时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书面协议;一次性领取待遇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有关协议文本由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十一、用人单位未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未按核定的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农民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举报。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十二、本通知下发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已经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得再按本通知的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再重新处理。&&&&十三、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有农村户籍,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十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号)第七条规定的一次性领取待遇标准同时停止执行。有关人员自愿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按照本人申请时的年龄、伤残等级以及供养亲属情况核定,具体标准参照本通知七、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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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工伤发生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应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我是山东人,在河南安阳安装电梯时出现事故受伤了,造成腰椎摔骨折,而我们公司是在浙江金华,我向公司要求赔偿,但到现在,已经十个月了,他们还是一再拒绝。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本案需要劳动者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根据工伤认定结果,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但是,劳动者应当向哪个地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呢?这就涉及到工伤认定的地域管辖问题。
员工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首先就是申请工伤认定,只有工伤认定下来,才能进一步确定工伤赔偿问题。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有时间限制的,单位申请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则不得超过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所以工伤认定显得很重要,且有很强的时间紧迫性。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还规定,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的,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何理解“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呢?根据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分两种情况:
一、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
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从十七条规定可知,无论劳动者是否在单位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或出派出机构所在地发生工伤事故,只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就在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
这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一些。再根据劳动者的身份,又可以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为农村户口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2、劳动者为城镇户口
这种情形的,目前中央级的文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要看各地方有否有规定。如果有地方规定的,按照地方规定执行,如《山东省工伤认定工作规程》(鲁劳社(2006)14号)第三条规定:“工伤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参保的,由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原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理解问题的答复函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5]5号)第一条规定“按照管辖分工,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负责下列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一)在本区、县级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但在本区、县级市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的用人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地在本区、县级市的外地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地方规定的,笔者认为,仍应当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即向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本案而言,要根据用人单位是否在河南安阳设立分支机构、劳动者的户口性质及河南省、浙江省是否对工伤认定管辖做出特殊的地方规定来确定劳动者在哪里申请工伤认定,进而再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工伤认定管辖权之争:是在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
《劳动者死亡后能进行职业病诊断吗》续:&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赵新强/摄
  本报讯(记者
赵新强)劳动者死亡后究竟能否进行职业病诊断?引起广泛关注的骆国英职业病死亡争议案(详见本报日维权版《劳动者死亡后能进行职业病诊断吗》)再掀波澜:用人单位慕尔瀚防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社局裁决结果,先后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把黄埔区人社局告上法庭,质疑其没有管辖权,无权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案情:
  死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湖南宁远人骆国英(女,1972年出生)生前随一名黄姓老乡(工头)在慕尔瀚防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承揽的广州菠萝庙船厂船舶防腐油漆涂装工作。双方未签劳动合同,也未参加社保。
  2008年8月开始,骆国英感觉身体不适,后被查明系“急性非淋巴细胞白血病”。日她经医治无效死亡,并于当天在广州市葬场管理所火化。
  日,骆国英的家属向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申请职业病诊断。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对骆国英生前岗位进行检测,并于日作出穗职诊2010107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果为“职业性肿瘤(苯所致白血病)”。
  因工头黄勇的施工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裁定慕尔瀚防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与骆国英于2006年下半年至
2008年10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日黄埔区人社局认定骆国英之死为工伤(亡)。骆国英的家属随即向黄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慕尔瀚防腐公司赔偿包括工伤(亡)待遇、丧葬费、老人和未成年人供养抚恤金近50万元。
  用人单位:
  黄埔区人社局无权作工伤认定
  慕尔瀚防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不服黄埔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向黄埔区人民法院起诉。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诉求。慕尔瀚防腐公司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慕尔瀚防腐服务(上海)有限公司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
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办法》第4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由此可见,骆国英的工伤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注册地)的人社部门管辖,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社部门管辖。广州市黄埔区人社局对骆国英的工伤认定依法无管辖权。
  黄埔区人社局:
  依法具有管辖权
  日前,此案仍在审理中。有关律师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黄埔区人社局是否对此案具有管辖权问题。
  据了解,黄埔区人社局辩称,依据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此规定,黄埔区人社局对此案有管辖权。
  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之前,我们无法揣测判决结果,但在我省的实际判例中可知,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大多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案例来源:南方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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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属于工伤,公司没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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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况属于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二、公司没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怎么办《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在此期间该单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这些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提交的材料、受理机构、受理条件以及认定的程序等都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由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其应该享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另外,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不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这些单位的职工或者童工认为是受到了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而其所在单位不认为其受到了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童工或其直系亲属要求赔偿,单位拒不赔偿的,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以及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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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在受到工伤的情况下,申请工伤鉴定对员工申请工伤赔偿很有帮助,为劳动者提供了支持的基础。但是申请工伤鉴定是有时间限制的,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后30内应当提出申请,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之日起一年内应当申请,超出时间的得不到支持。工伤鉴定对劳动者来说非常重要,建议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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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提的问题的确是个事实上问题;2、公司用人之日是和劳动者建立之日;3、意外避免不了,但的确节假日不办公不能申请;4、处置办法建议你:(1)最好避过节假日用人;(2)提前解决商定在节假日奏效;(2)非用不可时建议在危险职位解决临时或短期的意外伤害商业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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