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合同交底的主要内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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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
&内容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滁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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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废止时间:
安徽省 企业 国有资产交易 监督管理办法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号)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办、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2016年12月28日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标的应当权属清晰,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交易,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其中,省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工作。
第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制定本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家出资企业负责其各级子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管理,在每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报告本企业上年度国有资产交易情况。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负责审核国家出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其中,因产权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须由国资监管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和增资事项,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第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决定本企业资产转让事项。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在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对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转让的资产种类、金额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 企业产权转让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按照企业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做好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和方案论证。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安置事项的,安置方案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债权债务处置事项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五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因产权转让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的,转让方应当在转让行为获批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信息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所设资格条件相关内容应当在信息披露前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国资监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七条 &转让方披露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股东结构;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转让参股权的,披露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中的相应数据);
(五)受让方资格条件(适用于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情形);
(六)交易条件、转让底价;
(七)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八)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
(九)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其中信息预披露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上(一)、(二)、(三)、(四)、(五)款内容。
第十八条 转让方应当按照要求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纸质文档材料,并对披露内容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信息披露的规范性负责。
第十九条 产权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
第二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在正式披露信息期间,转让方不得变更产权转让公告中公布的内容,由于非转让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能对转让标的价值判断造成影响的,转让方应当及时调整补充披露信息内容,并相应延长信息披露时间。
第二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等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产权转让导致国有股东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间接转让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产权转让涉及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特许经营权、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政府审批事项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受让方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负面清单管理要求,以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交易价款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货币进行结算。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以及受让方付款凭证。
第三十条 交易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一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三十三条 上述产权转让程序完成后,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四章 企业增资
第三十四条 企业增资应当符合国家出资企业的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制定增资方案,明确募集资金金额、用途、投资方应具备的条件、选择标准和遴选方式等。增资后企业的股东数量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企业增资应当由增资企业按照企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中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委派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履职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单位。
第三十六条 企业增资在完成决策批准程序后,应当由增资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增资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以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定企业资本及股权比例:
(一)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增资的;
(三)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
(四)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第三十七条 企业增资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对外披露信息公开征集投资方,时间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二)企业目前的股权结构;
(三)企业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近三年企业审计报告中的主要财务指标;
(五)企业拟募集资金金额和增资后的企业股权结构;
(六)募集资金用途;
(七)投资方的资格条件,以及投资金额和持股比例要求等;
(八)投资方的遴选方式;
(九)增资终止的条件;
(十)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企业增资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同时遵守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产权交易机构接受增资企业的委托提供项目推介服务,负责意向投资方的登记工作,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资格审查。
第四十条 通过资格审查的意向投资方数量较多时,可以采用竞价、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多轮次遴选。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统一接收意向投资方的投标和报价文件,协助企业开展投资方遴选有关工作。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结合意向投资方的条件和报价等因素审议选定投资方。
第四十一条 投资方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经增资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同意,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投资方的出资金额。
第四十二条 增资协议签订并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交易凭证,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结果,公告内容包括投资方名称、投资金额、持股比例等,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上述增资程序完成后,增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等手续。
第五章 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加强资产管理,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企业账面值或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对外转让,应当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企业账面值和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资产转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第四十六条 转让方应当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
&(一)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企业资产转让的具体工作流程参照本办法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另有要求的外,资产转让不得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
第四十八条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性付清。
第六章 非公开协议方式交易
第四十九条 以下情形的企业产权转让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一)涉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企业的重组整合,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企业产权需要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之间转让的,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二)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经该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第五十条 &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以下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章程履行决策程序后,转让价格可以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一)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二)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
第五十一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产权转让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产权转让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产权转让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产权的必要性以及受让方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五十条(一)、(二)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产权转让协议;
(六)转让方、受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产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五十二条& 以下情形的企业增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
(一)因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需要,由特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参与增资,或者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企业债权转为股权以及企业原股东增资等,经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
第五十三条 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企业增资行为时,应当审核下列文件: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其核准或备案文件。其中属于第三十六条(一)、(二)、(三)、(四)款情形的,可以仅提供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五十四条 国家出资企业内部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在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非公开转让的,由转让方逐级报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核批准企业产权转让、增资等事项;
(三)对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五)履行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省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建立对交易机构的检查评审机制。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在全国范围选择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并对外公布名单。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未从事政府明令禁止开展的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交易管理制度、业务规则、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交易规则符合国有资产交易制度规定;
(三)拥有组织交易活动的场所、设施、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具备实施网络竞价的条件;
(四)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服务能力和水平能够满足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需要;
(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水平满足省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对交易业务动态监测的要求;
(六)相关交易业务接受省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应当对产权交易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业务的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交易机构出现以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提醒、警告、通报、暂停直至停止委托从事相关业务:
(一)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较差,市场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
(二)在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评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及时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三)因违规操作、重大过失等导致企业国有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出现损失;
(四)违反相关规定,被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而影响业务开展;
(五)拒绝接受省人民政府国资监管机构对其相关业务开展监督检查;
(六)不能满足监管要求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国资监管机构发现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未执行或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其停止交易活动。
第五十九条& 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定期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当事方可以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以按照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一条&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资监管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越权决策、批准相关交易事项,或者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致使国有权益受到侵害的,由有关单位按照人事和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相应处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提供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存在违规执业行为的,有关国有企业应及时报告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国资监管机构可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得再委托其开展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由国资监管机构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议给予其相应处罚。
第六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持有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按照现行监管体制,比照本办法管理。
第六十五条& 金融、文化类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等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六条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各级子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管管理,相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另行授权。
第六十七条 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在境内投资企业的资产交易,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政府设立的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现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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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滁州市人民政府承办单位:滁州市政务公开办公室技术支持:
网站标识码:作者:肖金泉, 黄启力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ISBN:978-7-
文件大小:5850K
中图分类号:D922.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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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书简介
本书分9章涉及195个问题,涵盖了房地产公司设立、立项规划、拆迁、土地权属、工程建设、房地产销售、房地产并购重组、物业管理、房地产税收等九个方面,所有问题均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解释。
电子书目录
13第一章 房地产公司
141.房地产公司设立的条件
152.房地产公司的资质等级
173.房地产公司资质的认定程序
174.外商投资房地产行业的限制性规定
195.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设立程序
206.中外合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特殊性
217.如何设立外商投资性房地产公司
248.外商投资的公司股权质押
249.设立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意义
2510.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审批程序
2711.房地产项目联建的效力认定
2912.城镇住宅合作社的设立
2913.律师在房地产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32第二章 房地产立项
3414.房地产项目开发应经过哪些审批程序
3515.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为什么必须通过招拍挂取得
371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3717.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发展历史
3818.建立城市土地储备制度的意义
3919.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
4020.房地产项目手册制度
4021.开发项目质量责任制度
4122.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目的
4223.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4324.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法律效力
4425.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哪些内容
4526.选址意见书核发的程序
462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意义
4728.规划意见书的审批
4729.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意义
4830.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483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5132.消防安全的具体要求
5133.地震安全评价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523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签订有哪些规定
5335.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有哪些
5436.停车场建设有哪些规定
5437.在开发立项审批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56第三章 房地产拆迁
5738.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发展历程与政策演变
5839.房屋拆迁的原则
5940.房屋拆迁管理涉及哪几方面内容
6141.拆迁人实施拆迁应当具备的条件
6342.拆迁过程中的文物保护
6343.房屋拆迁涉及哪些主体
644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6545.房屋拆迁的证据保全公证
6646.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6647.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6748.房屋拆迁补偿
6849.拆迁过程中的补助费用
6850.拆迁过程中的行政复议
6951.拆迁过程中的行政诉讼
7052.拆迁过程中的民事诉讼
7053.租赁房屋的拆迁
7154.产权不明确房屋的拆迁
7155.设定抵押权房屋的拆迁
7256.在拆迁阶段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
74第四章 土地权属
7657.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如何产生的
7958.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
805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意义
8260.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8361.建设用地的审批流程概述
8462.建设用地的具体审批程序
8663.征地的审批程序
8864.征地补偿包括的范围
8965.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
906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程序
916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
9168.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和执行
9269.闲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律问题
9370.换地权益书
9471.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包括的范围和取得的方式
9572.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和取得方式
9673.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
9874.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
10075.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具体程序
10276.国土资源的行政行为听证范围
10377.国土资源的行政行为听证程序
10478.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效力
10579.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的方式
1068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来源
10681.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的变革
10882.土地储备的概念
10983.土地一级开发的概念
10984.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取得的方式
11085.如何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取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11186.土地储备贷款
11187.投资体制变革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11388.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的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1489.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的核准类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1590.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的备案类投资项目办理流程
11591.政府投资项目新征用地的办理流程
11692.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
11793.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1894.签订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2095.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2196.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12297.土地开发整理
12398.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管理
12399.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的项目
125100.土地开发整理的资金来源
126101.中央单位利用划拨土地开发建设
127102.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127103.限制和禁止供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128104.国家土地督察制度
129第五章 工程建设
131105.建筑施工企业从业资格的规定
132106.勘察设计单位从业资格的规定
132107.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标准
133108.建筑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管理
134109.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资格的规定
135110.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
135111.建筑工程招标发包的程序
136112.招标工程的范围
137113.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137114.制作投标文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138115.投递标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139116.境外设计机构承接境内工程设计业务的规定
139117.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要求
140118.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著作权的保护
141119.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依据
141120.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
1421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
143122.何为建设工程代建制
144123.如何申领施工许可证
144124.垫资条款的效力
145125.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处理
146126.工程款的结算方式有哪些
147127.如何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48128.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148129.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148130.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49131.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150132.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150133.房屋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
151134.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
153第六章 房地产销售
154135.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55136.商品房的预售管理
156137.商品房广告的法律效力
156138.认购合同的法律效力
157139.商品房预售后发生变更的法律责任
157140.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与实际面积误差
158141.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性
159142.房屋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159143.商品房的保修责任
160144.公用分摊面积的法律界定
160145.境外主体购买境内房地产的规定
161146.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162147.政府控制商品房单元面积的措施
163148.《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法律意义
163149.商品房代理销售涉及的法律问题
163150.商品房按揭产生的法律纠纷
164151.房地产抵押的方式
165152.房地产评估机构
170153.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律师服务
172第七章 房地产并购重组
173154.房地产公司收购与项目收购的区别
174155.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174156.收购房地产项目公司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76157.签订房地产项目转让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77158.杠杆收购及其特征
177159.并购中可能存在的财务风险
178160.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180161.企业国有产权的协议转让
18116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
181163.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
182164.外国投资者并购的支付方式
183165.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并购境内公司的审批程序
184166.外资资产并购应报送的文件
185167.重整制度及其起源
185168.房地产公司重整的业务流程
190第八章 物业管理
191169.物业管理企业等级资质的认定
192170.物业管理企业等级资质的审批
192171.前期物业管理
193172.物业管理招投标
195173.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196174.业主临时公约
196175.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197176.业主公约的特征
197177.业主公约的内容及修改
198178.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199179.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199180.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程序
201181.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及监管
201182.物业承接与验收
204183.物业服务合同
204184.物业管理阶段可能产生的纠纷
207第九章 房地产税收
208185.营业税
208186.城市维护建设税
209187.教育费附加
209188.企业所得税
211189.土地增值税
212190.房产税
213191.城镇土地使用税
214192.城市房地产税
215193.印花税
216194.契税
217195.场地使用费
219附录1 常用房地产法律法规
220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51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6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68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83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89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947.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97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3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1410.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251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37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343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551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6815.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37116.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379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8418.物业管理条例
3951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401附录2 房地产开发经营相关法规速查索引
428附录3 房地产开发经营流程图表
4291.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流程示意图
4302.项目立项与可行性研究示意图
4313.房屋拆迁法律流程操作示意图
4324.房地产开发土地权属流转示意图
4335.土地征用流程图
4346.商品房销售法律操作流程图
4357.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经营操作流程图
4368.物业管理法律操作流程图
4379.房地产权属体系框架图
43810.物权法基本体系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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