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合同其实真的没有用,如果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公司不把你的合同上报总公司写的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合同只是一张废纸

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未续签 用工单位要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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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杨解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和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时到期后,如不再续签,那么以前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就此结束。如原派遣人员仍在用工单位工作,该用工单位亦支付其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的,则劳动者与该用工单位双方实际上已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最终,在王滔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支持了王滔的诉求,按每月双倍的工资进行赔偿,除去实发工资,共3万元。
原标题: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后未续签 用工单位要赔钱
为避免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受到伤害,律师提醒签合同时要提高警惕看清条款劳务派遣是当下趋于流行的用工形式,已成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之间普遍存在的劳务关系。市总工会法律部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如果你恰好属于劳务派遣工,或不小心掉入了派遣用工的陷阱中,或许王滔的“殊死一搏”,会让你有所警惕。案例>未续签合同也有事实劳动关系2012年1月,重庆一家医药制造公司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务派遣协议。同时期,32岁的王滔作为派遣员工被派遣到该公司从事秘书工作,并且与派遣公司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每月3000元。2014年1月,合同到期后,因与劳务派遣公司协商续签劳务派遣协议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的意见,最终,该医药制造公司未继续与派遣公司续签派遣协议。但王滔却因为表现优秀,被提拔为办公室主任,月薪涨到了5000元,由用工单位进行管理和发放工资。哪知半年后,公司经营不善宣布倒闭,王滔的工作也没了着落。“你傻呀?你工作了这大半年,公司一直没有跟你签劳动合同,也没买社会保险,怎么不申请经济补偿?”失业后,妻子杨芬的一句话点醒了王滔,但想了想,他却略显迟疑,“但是我的劳动合同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早就到期了,我找谁补偿呀?”事后,通过咨询律师,夫妻俩坚定了向用工单位申请经济补偿的决定。对此,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邹杨解释,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和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时到期后,如不再续签,那么以前的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就此结束。如原派遣人员仍在用工单位工作,该用工单位亦支付其劳动报酬并进行管理的,则劳动者与该用工单位双方实际上已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最终,在王滔申请劳动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支持了王滔的诉求,按每月双倍的工资进行赔偿,除去实发工资,共3万元。站在用工单位的角度,邹杨提醒,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到期或者派遣协议到期之前,用工单位必须与劳务派遣单位联系,书面提出是否需要再用工和继续签订派遣协议,否则可能造成事实用工状况的出现,致使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版文/重庆晨报记者 刘冰鑫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张劳务派遣是指求职者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工资发放、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福利发放等双方约定好的工作,用工单位则需按时将相关费用支付给派遣单位,同时按派遣员工数量及派遣时间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自《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市面上如雨后春笋般冒出了大量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规模迅速扩张。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 具体来说,劳务派遣细分为转移派遣、全程派遣、减员派遣、试用派遣和项目派遣等多种形式。其中,转移派遣是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现有员工关系转移到派遣单位,而全程派遣是用工单位提出招聘要求,派遣单位负责实施招聘,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试用派遣是一种全新的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单位,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工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降低了人事成本。用工单位为完成某一项工作而急需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完成后,只需要几名维护人员,富余人员即可以结束派遣,即为项目派遣。签署劳动合同时要提高警惕去年6月,重庆开展了规范劳务派遣的“百日专项行动”,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其派遣使用劳动者的情况进行了大规模的摸底调查。此次调查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劳务派遣工超比例,尤其是在电信、银行、饭店、医院、邮政等行业。据重庆市总工会数据统计,过去一年,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共受理劳务派遣合同投诉和咨询70多例。为避免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受到伤害,邹杨提醒,劳动者首先应明确区分劳务派遣与人事代理、劳务中介、劳务承包之间的区别:虽然三者与劳务派遣一样都涉及三方主体,但劳务派遣与其根本的区别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与实际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而不论是人事代理、劳务中介还是劳务承包,劳动者与人事代理机构、劳务中介机构和发包方并没有劳动关系,而与实际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劳动者在签署格式化的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因自己的疏忽而被派遣。比如入职或续签劳动合同时发现实际入职单位与劳动合同上的用人单位不一致,如果劳动者没有注意到差别,签署了劳务派遣合同,看似未改变工资待遇、且管理规定都一样,却不知派遣关系已在不经意间成立。第三,被派遣后,劳动者应及时确定自己的劳动关系归属,确定自己具体被派遣至哪家单位对于后期维权至关重要。一般来说,仲裁法院通过劳动合同、工资的发放、社会保险的缴纳、招聘手续的办理四类方式确认劳动关系。其中,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才会考察是哪家单位为劳动者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并以此来认定劳动关系的最后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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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在合同期内合同内容是写的派遣到a公司,现转派到...
用户:cxvu*** &
| 新疆- | 发布: 14:57:27
劳务派遣合同在合同期内合同内容是写的派遣到a公司,现转派到另一家公司c,没有改签合同,但是继续代缴社保和工资,请问在c上班后,劳动关系是和派遣公司的还是c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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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文
新劳动合同法今起实施 正式工与派遣工同工同酬
  中新网7月1日电 (王永吉)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今日起将正式实施。新法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分析人士指出,新法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但要实现同工同酬,在实际中操作起来很难,仍然“任重道远”。
  新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
  目前,用人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所谓劳务派遣,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
  实际操作中,部分单位将派遣用工当长期员工使用,但派遣员工与本企业正式员工同工不同酬、社保缴费基数差别大,劳务派遣已经“变味”,损害了被派遣员工合法权益。这一现象引发社会关注,而二元用工体制下“按身份分配”的现象也被炮轰了多年,却至今未见改变。
  针对这一不合理现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新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根据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2011年达到约3700万人,占到国内职工总数的13.1%。其中,国企和政府机构中雇有大量劳务派遣人员。越是公众眼中的“好单位”,越是要讲编制的“铁饭碗”,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待遇差别越大。
  至于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否拯救了“临时工”,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案针对的是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合同,由劳务派遣公司派到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工跟大众习惯称的临时工不完全一样,劳务派遣工跟用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所谓的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这两者是不一样的。
  作为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工同酬既是前提也是必须。公众对同工同酬满怀期待的同时,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究竟能否确保同工同酬的实现,很多人心里都没有底。
  有分析人士指出,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同工同酬并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操作起来有难度。“同工”这一概念,这可是个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事。在一个单位,同工者才有可比性,但一般劳务派遣工大多只提供一些临时性岗位,缺乏可比性。这些因素都决定了实现同工同酬必将任重而道远。
  提高门槛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为逃避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用工单位自己面试招聘员工,却与员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假派遣、真用工”现象突出。
  有专家指出,此前,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要50万元的资本,而且不需要任何行政许可。这导致了很多劳务派遣企业借资注册,拿到营业执照后就将资本抽回,而工商部门又往往对这类企业疏于管理,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这些空壳公司经常“携款私逃”,很难被追究,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对此,新《劳动合同法》大大拉高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门槛,并且赋予人力社保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有专家表示,新法将有利于规范劳务派遣乱象。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同时,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也相应提高,其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了200万元。
  此外,新法还界定了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实施;明确规定用工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为加强监管力度,新《劳动合同法》加重了对劳动用工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还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或引起派遣工失业等副作用
  专家指出,很多用人单位之所以喜欢使用劳务派遣工,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规避风险、降低用工成本。而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恰恰杜绝了这一点,实际上是在鼓励企业走长期用工的路子,提倡公平合理的用工环境。
  但如果劳务派遣工要求拿和正式员工一样的工资,企业的用人成本肯定会增加。据媒体报道,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已开始动作,纷纷与用工单位一起寻求解决方案。此外,面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对于劳务派遣用工严格比例限制,企业已有三种应对方法:转正、转外包、辞退。
  分析人士指出,国企、事业单位没有编制可以转正,并且一旦转正,国企将大大增加管理成本,转外包对某些单位来说是个不错的选择,最终大量派遣员工会转为外包公司员工。
  有专家表示,现在对于如何区分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法律没有规定,理论界也没有一致标准,一旦劳动者要维权将会更加艰难。
  另外,有专家指出,法律规定很好,但实际效果很难说,可能会有一些副作用,比如可能会引起一些劳务派遣工失业。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必然会引发一些新的用工矛盾纠纷,不排除会产生一些法律诉讼。
  2008年实施《劳动合同法》后,全国各地的劳动纠纷和仲裁案件出现“井喷”。如今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是否会造成临时用工人员劳务纠纷案件“井喷”现象也引起部分人士的担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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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劳务公司派遣到某某公司上班的,合同上面也写了只派遣到某某公司个该公司的详细地址,然后我的5年合同到期了,该公司不与我签派遣合同了,把我退回了劳务,我该怎么办,5年的工龄就没了。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由于你是劳务派遣,因此,你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具有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劳务派遣公司是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 &&3、但是、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乘以N(N的确定标准为每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不满6个月算半个月经济补偿金)。行动建议1.收集并保存好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2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你解除了关系,但是应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 3.建议尽量先与劳务派遣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选择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权,应一定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应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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