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政府会不会出台扶贫贷款贴息政策不贷款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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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因为突然出台的限贷政策。不能贷款,又没有全款的能力。能退还定金吗?
我在3.30日和房东签署二手房交易合同,交了5万定金。合同上备注了:1,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2,因国家宏观调控导致乙方不能贷款,双方可另行协商付款方式。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无责任!目前因为4.12日成都出台新政。导致不能办...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导致不能办理贷款业务,双方可...
我在3.30日和房东签署二手房交易合同,交了5万定金。合同上备注了:1,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2,因国家宏观调控导致乙方不能贷款,双方可另行协商付款方式。3: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甲乙双方均无责任!目前因为4.12日成都出台新政。导致不能办...2: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导致不能办理贷款业务,双方可另行协商付款方式,因国家宏观调控导致乙方不能贷款,甲乙双方均无责任!目前因为4。合同上备注了,交了5万定金.30日和房东签署二手房交易合同我在3。3。又没有全款购买的经济实力,我需要承担毁约的责任,以商业贷款方式购买。现需要解除购买合同.12日成都出台新政:1,能退还交的五万定金吗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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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s,甲乙双方均无责任。http,要回定金,或延期支付房东首付款或其他方式).com/xiaofei/04770,然后就满足了限贷政策。也就是说先支付一部分首付,限购限贷政策属于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条款2,不是绝对的不能退.cnfol。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但需向中介支付必要费用及合理报酬./xiaofei/0477...
://news,甲乙双方均无责任。http,要回定金,或延期支付房东首付款或其他方式).com/xiaofei/04770,然后就满足了限贷政策。也就是说先支付一部分首付,限购限贷政策属于情势变更:根据合同条款2,不是绝对的不能退.cnfol。但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但需向中介支付必要费用及合理报酬./xiaofei/04770<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在我们买房时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在买房时并没有交纳公积金,因此办理了商业贷款购房,之后缴纳公积金一年,是不是可以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呢?应该如何进行办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商贷转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房贷政策
国家新的政策出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点有些争议(很多观点认为收紧房贷是大势所趋,不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但由此造成乙方毁约,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这种情况解除合同,而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往往你可以以此为据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但该合同条款2比较含糊,没说明协商不成的处理意见。对方以此要求...
国家新的政策出台,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这点有些争议(很多观点认为收紧房贷是大势所趋,不是不可预见,无法避免),但由此造成乙方毁约,人民法院通常会认定为,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这种情况解除合同,而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往往你可以以此为据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但该合同条款2比较含糊,没说明协商不成的处理意见。对方以此要求你赔偿全部定金,也较难得到法院支持。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因解除合同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损失方要求对方补偿其所受合理损失的,一般也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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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二手房是不是已经不能贷款了?收藏
好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房子,又买不上了。明年就该改成买不起了!真是好政策,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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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背不能怨社会。。
政策对我没有影响,可是一直没选到合适的房子
为什么,说出来,给你想想招
你可以搭桥或者借钱全款买了它,然后再以房贷款
不是说首付百分之30么
能贷款,但是大部分房主都会说急用钱,让你多付首付,基本都得一半以上或者更多,很少有只要30的
可以贷款啊
不能吧,都可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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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听谁说的。。只是最近有利率可能会调基准
去南洋商业银行问问。大银行紧跟政策。小银行有可能给放贷
的确已经停止二手房贷款了!!政府太阴了,过几个月放开又是一顿暴涨
不会吧,这么坑。这不是刚需炒房一锅端吗
二手房可以贷款,但是前提是你符合现在的政策,有资格买房
那这又兴的什么政策
我庆幸去年买的房子
老房子真不好贷款了
我也是被限购害的一塌糊涂 宝宝心里苦
我也是 说是什么系统升级 需要和青岛联网,我靠,交了定金,这得拖到什么时候
有没有大神了解政策啊,什么时候网签
想买哪的房子,我给你做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二手房的政府指导价格的出台,和现在的市场的价格不太一样?
提问者:热心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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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政府指导价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换句话说,就是政府根据他的权限和市场现状,给出的强制性的价格范围。交易房产打税评估时都是以当地政府的指导价为标准。交易时如税很重,在评估的时候可以要求低评估,当然也是有一定范围之内的幅度,相对来说可以减少一些税费。比如说此房卖1000元/平方,打税的时候不可能按1000元/平方来打税的,还是得按市场指导价来进行估价.现在是楼市低迷时期,低于市场价位出售的房子很多,这很正常的。不明之处,百度HI联系。
四大措施调控房市四川出台稳定房价最新政策,《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正式出台,四大措施着力于房地产市场,旨在将住房价格上涨控制在合理水平。通知》要求,各级政府要对稳定本地住房价格工作负总责,加强和改善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实现房地产市场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要把稳定住房价格提到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从供应和需求等方面采取有效调控措施,切实稳定本地住房价格。《通知》指出,保持住房价格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一些地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虽然是局部性和结构性问题,但不及时加以控制或处理不当就有可能演变为全局性的问题。各地要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等要求,防止市场大起大落。对调控措施不落实、住房价格继续过快上涨的地区将通报批评。房产新政对症下药我省房地产业现状如何?上涨的原因在哪里?应对之策是什么?14日,结合我省实际,我省正式出台《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省统计局数据显示,去年全省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1351元,比2003年上涨9%,增幅高出8个百分点。包括成都在内,10个设区城市的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上涨幅度都超过10%。今年一季度,全省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加速上涨,达每平方米1532元,上涨11.1%。原因是,由于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结构不合理、各种住房需求持续扩大以及开发建设成本提高等。对于这些问题,《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中对症下药。药方一:调整开发结构多建普通商住房(经济适用房)各地尽快明确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及进度安排,在土地供应前,城市规划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依据控制性详规,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前置条件。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倍以上的城市,可暂停审批非住宅和高档住房等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由城市规划部门出具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等规划设计条件,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后,以市场化供地建设一批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严格实行经物价部门审批的政府指导价,控制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全面掌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状况、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并建立保障对象档案,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严格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其标准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订并于6月30日前报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备案。药方二:控制拆迁规模扩大供应渠道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除保证重大基础设施等重点项目和重大社会发展项目以及危房改造、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项目外,暂停其余项目的拆迁许可审批;对迁拆项目范围内有价值的近、现代建筑,应确定为规划保留建筑物,不得随意拆除。加快解决已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为居民住房上市交易提供产权保障;取消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中除法律、法规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以外的各种限制性前置条件,鼓励存量住房上市交易;充分发挥住房租赁在住房供应渠道中的中介作用,引导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延缓迅速增长的购房需求。药方三:控制置业投资遏制投机炒作强化房地产开发和商品住房销售监管,加大对住房交易税收的征管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信贷管理,可适当提高居民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抵押贷款首付款比例。实行购房实名制,禁止预购人将预购商品房在竣工交付、取得房屋所有证书之前再行转让。药方四:加强监测正确引导理性投资与消费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定期分析房地产市场特别是住房价格情况,对房地产市场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采取相应调控政策和调节措施。适时公布土地供应及价格、住房供求及价格等相关信息,增加房地产市场透明度,正确引导理性开发投资和理性住房消费。本报记者黄玲是“洗牌”的时候了杨继瑞西南财经大学党委副书记、经济学博士、博导简称杨蒋华东省社科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简称蒋黄玲本报记者简称记很必要很及时记:人们对于我省房市调控政策相当关注,今日出台的《通知》在中央“房产八条”的原则基础上,在供房结构、土地供应、减少被动需求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意见。杨:我省的房地产在价格运行上存在不平衡性。近两年来,大城市和一些地级市房价涨幅过快,有的甚至翻了一番,投资投机性消费约占住房消费的20%。因此,此次出台的政策以投资投机者为主要打击对象、从控制房产结构入手,具有必要性和及时性。蒋:房价涨幅过快的深层原因,在于房地产市场本身亟需规范和调整。受土地时空限制,同一空间购房者购房非此即彼,缺乏可替换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市场永远是“卖方”市场,购房者则处于市场弱势。认清此点,对调控和治理当前房地产市场、改善房地产市场体制和机制很有必要。土地不能完全以价“高”者得记:不少专家表示,房价上涨的因素包括土地价格、建筑建材成本的上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缺乏合理的投资渠道等,你们对此有什么看法?蒋:对于成因,大家已取得一定共识,目前更重要的是如何应对。政府加强对出让土地的管理十分必要,不仅是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还应禁止任何变相的二手转让和土地炒作。除严格开发准入制外,还要严格土地用途、相关财务税收、质量监测以及预售管理等。避免(大)开发商的囤积行为、促进开发商之间的良性竞争。杨:可以考虑提高项目容积率、注意土地的合理利用,建议在容积率与相关税费之间有一个鼓励性的反比关系,即合理前提下,容积率较高,税费可相应减少。一些开发项目,如经济适用房,可采取政府大宗采购建材的方式,使成本得到有效降低。政府在出让土地时不能完全以价“高”者得,而应考虑实现最大的产业效益与居住效益,充分发挥土地的杠杆调控作用。“洗牌”之后是发展记:此次政策将稳定住房价格提到一个很高的高度,要求政府负总责。力度之大,前所未有。目前购房者大多持观望态度、一些开发商对以后的开发投资表现出疑惑与彷徨、而投资者或准备退出、或准备短线变长线……大家希望知道,以后的房地产业会怎样?蒋:房市的有效反应会有一个过程,但总的看来,房价涨幅会趋缓。百姓购房要量力而行,积蓄不够的可多考虑小户型和二手房;开发商在开发时应多考虑百姓的有效购房需求,商业用房在一些地方如成都已过剩,购买、投资都应慎重,对于经济适用房的开发一定要“适用”而可,“经济”才行;投资者应认识到房地产投资也有风险,要把投机思想转换为正确的投资意识。杨:10月份左右,政策将充分显示效果。对于房地产业,“新政”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规则的改变和完善,标志着市场日臻成熟。人们应认识到,房地产市场的不规范、房价的过高,虽然会使部分人暂时得益,但从长远来看,损害的将是整个房地产业。在“新政”实施过程中,一些不具备实力、盲目投资项目以及操作不规范的开发商将被迫退出,而市场定位准确、“苦练内功”的开发商将得到长足发展。房地产市场在合理“洗牌”后,将获得可持续的发展。(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黄玲采写)声音有人钻空子公司职员赵小姐:可以看出政府调控房市的决心。一些炒房的确实抬高了房价,我周围一处房子,开盘的时候才3100多每平方米,现在硬是被炒到4600元。国家政策说6月1日以后“购房不足两年全额征收营业税”,这本来是一个打击炒房的好法子。可是有人钻空子,出售还没办产权的合同房,省上的政策明确规定“禁止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前转让”,看来打中了要害。媒体不应误导消费者出租车司机张先生:坦率地讲,房价上涨中,部分新闻媒体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他们不断地传输着“土地有限”、“房价必涨”等信息,为开发商摇旗呐喊。对百姓来讲,就像是雾里看花,晓不得啥时候该出手,媒体不应误导消费者。政府出来表态非常有必要。控制房价不是房价大落置信集团副总经理唐名琏:有形的手调控市场有其必要性。四川的房地产市场与上海等地出现房市泡沫的情况并不相同,但市场本身不是很规范,目前要做的事就是规范市场,使其健康发展。但总的来说,房价要控制过快上涨,并不等同于房价大落。
政府的想法是好的,但是否能执行下去还是是个未知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我是房产中介的把你房子地具体地址告诉我我可以告诉你方便的话你可以把信息发至我邮箱我会我具体信息回复给你的v
是的,政府出台的知道价格比较低,而市场还是偏高不少的。
地区的建成年代、社区的新旧程度、都影响地区的指导价。相邻的二个社区、指导价可能差挺多的,具体还是咨询社区附近的中介比较准确。
去建委可以查到,现在指导价好像马上要上调2.2倍了,您还是去建委查一下保险点
推动力在于二手房可以和一手房在同一水平面上竞争出售了,可以提高二手房的成交量,改变以往一手房一旦成为二手房不得不被雪藏一段时间,涨价到一定幅度才会出售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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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卖方已经申请银行按揭并按照按揭公司、银行要求提供了全套按揭所需资料。但是由于限购限贷政策出台,由于国家贷款规模控制、房贷额度不足、银行当年的房贷授信额度不足等原因,最终导致买方的贷款申请未被批准,在按揭不成情况下,各方如何应对? 一、贷款不成属于什么情况? 不可抗力,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上均由规定。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从法理上讲,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一是它必须独立存在于人的行为之外;二是它必须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三是它必须具有人力不可抗拒的性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不可抗力的事件有地震、海啸、战争等。“限购限贷政策”不完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一般情况下,法律界对此已经达成共识,即通常认为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在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商业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双方中的某一方,或与之关联的某一方的原因导致的风险,如款式过时,价格过高,质量投诉,商业机密泄露都属于商业风险。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要求“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限购限贷政策”的出台,导致银行在审批贷款时不同于以往,贷款不成是由于政策、银行等反面的原因,亦即非因“交易双方中某一方” 的原因,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因此,贷款不成情况下,大多数时候,可以使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二、贷款不成情况下,是否首先要看合同约定?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应当在合同订立阶段如果能够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进行约定,双方买卖合同中如何对此进行约定十分关键,不同的约定对买卖双方产生的不同影响。 判断买方是否需要承担由于贷款政策调整而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首先需看合同条款中对按揭手续不能办理该如何处理有没有约定。在实践中,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得很清楚,即如果按揭贷款不能办理,则购房者需自筹资金支付剩余购房款,否则应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有类似这样的约定,则购房者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无权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岳某在购买二手房过程中,悉数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提交按揭资料的时候更是全面准确,个人征信良好,但其200万贷款仍然没有被银行批准,面对这一状况,岳某请中介公司做工作,希望能够和卖方解除合同、退定,被卖方拒绝,无奈之下在笔者处寻求帮助。笔者代理该案诉诸法律,二审法院认为,银行房贷政策调整是政府为加强房地产交易进行的政策调控,该调控政策何时出台以及具体内容如何,均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的。本案中,银行未能向岳某提供200万元贷款,并最终导致岳某无法取得银行贷款进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属于不可归责于其自身的原因,岳某对此并无过错。且涉案买卖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即使岳某无法获得银行贷款,也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房款义务、不得因房贷政策调整而免除其违约责任等内容。出卖人赵某主张买卖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理据不足,不予支持。经一二审之后,岳某的诉讼请求最终得到支持。 三、贷款不成,构成情势变更情况下,如何处理? 并非所有贷款不成都可以构成情势变更,因为贷款不成构成情势变更应该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无约定;如前所述,买卖合同未对“贷款不成如何处理”进行约定。2、非因买方的征信问题导致;如果买方贷款被拒,是由于其自身银行信誉度较差、个人征信系统不良记录所致,则不应列入情势变更范畴之内。3、贷款不成严重影响买方履约能力;贷款不成情况下,导致了买方改变付款方式、自筹资金大幅度增加。 构成情势变更情况下,显而易见,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贷款不成,属于银行房贷政策原因,而银行房贷政策调整应当归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一情况下,根据合同法公平原则,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房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购房人” 究竟是买方逾期付款构成违约,还是卖方没收定金解除合同理据不足?买卖合同履行陷入僵局,买方或者卖方如何通过主张权利解套?在目前全国范围内限购限贷政策尚未解禁情况下,此类问题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还将大量出现,结合不同的合同约定,找准法律依据,准确分析,正确把握,才能够有的放矢地做出公平处理,才能够确保委托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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