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具体规划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法应由哪些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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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服务指南
主办机构:乌海市规划局
事项名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服务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责任部门:规划用地科(各分局)
联系电话:3998355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窗口。
申请条件:城市规划区域建设用地范围内临时建设用地。
设定依据:(1)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办理材料:1、项目单位书面申请(要求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用地规模、拟建设规模);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
3、现状地形图测绘报告(具有测绘资质单位提供的国家80坐标系&1:1000比例图)。
办理流程:政务服务中心受理--技术办审查--规划用地科(各分局)审核 ---审批办审签---政务服务中心核发&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无
申请表格名称及获取方式:《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表》、从政务中心规划窗口领取。
投诉电话:2067720
投诉受理地址:乌海市规划局纪检监察室
[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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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
)部门制定。A.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C.城市人民政府D.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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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由同级政府规定B.由上一级政府规定C.由国家规定D.由国家人事部门规定2A.根据建设单位意愿,灵活处理B.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C.根据领导意图.灵活处理D.处理有一定灵活性.做到相对合理3A.持出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B.持出让合同半年后向当地人民政府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C.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持出让合同三个月后直接向上地管理部门办理使用权属征明4A.统一领导,统一安排B.统一领导,分散管理C.统一规划,分散管理D.统一领导,按规划进行建设5A.5年B.4年C.3年D.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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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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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法规,发布日期。
【发布单位】82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文件来源】
贵州省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一条根据《》和《贵州省〈〉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建制镇的规划区及风景旅游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是指临时使用的工棚、库房、周转房、商业网点、货棚、货亭、书报亭、管理用房、围墙、大门、广告牌以及其它建筑物或构筑物。  临时用地是指因工程项目施工需要材料堆场、运输道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临时用地,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以临时建设为各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第七条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进行选址、定点、确定临时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单位持临时规划许可证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第八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一)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报告以及土地的使用权证件、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原有房屋的所有权证件等。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平面布置和工程设计的依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临时建设工程的平面布置和工作设计图,进行现场放线、验线后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后,临时建设应自行拆除,临时用地应退回或恢复原土地使用性质。需要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条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搭建的临时工棚、仓库、临时围墙等,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不得办理延期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应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和收回临时用地的,无论使用期到否,均应无条件拆除和退回,一律不给予安置或补偿。
第十二条凡救灾、抢险、抢修市政工程设施或工程管线等紧急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可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凡未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用地,以及批准后使用到期未办理延期使用手续的临时建设工程或临时用地,均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按《贵州省城市规划区内违法建设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您的位置:>>/////>>正文
发表时间: 20:06:22全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筑管理,规划指导南山区临时建筑的建设,使临时建筑成为城市建设的有益补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南山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或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已出让土地上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第三条 临时建筑的审批和管理遵循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进行。第四条 在南山区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筑建设的,由南山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监督,并接受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第二章
领导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组织成立南山区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临时建筑的审批。领导小组由区长担任组长,由建设和查违主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区监察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环保和水务局、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区城改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二直属管理局、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各街道办事处等为成员。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临时建筑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临时建筑的申报和审查情况,采取相对集中、不定期召开会议的形式,组织……(新文秘网省略9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二)设计单位资质与资格不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三)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和规程的。第十八条 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超过一年未开工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第十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向南山区临时建筑管理办公室申请规划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放《临时建筑规划验收合格证》,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条
临时建筑的延期使用,根据临时建筑及用地的具体情况,按临时建筑规划报建的审批程序,经审核、审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并最后归档。第五章 审批程序第二十一条 临时建筑建设申请由临时建筑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办理临时建筑建设申请须提供的资料包括:(一)临时建筑规划报建申请报告。报告应对临时建筑的用地性质、使用功能、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详细说明。(二)南山区临时建筑规划报建申请表。(三)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1、申报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2、申报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一份。3、申报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核原件)和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一份。4、申报人为国家机关的,提供机关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一份。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一份。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按规定需经过见证、公证并经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中心加章转递(原件1份)。 (四)用地证明材料。在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筑建设的,提供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在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请申报人到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申请手续。(五)设计文件1、临时建筑的设计方案图(主要应提供彩色效果图、总平面
图、各层建筑物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等,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盖章)。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书、资质证明文件、工程设计合同书。(六)其他申报资料:1、用地单位同意意见书。如用地涉及多个土地使用权人,须提供全体土地使用权人出具的同意意见书。2、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同意兴建临时建筑的书面意见。3、申请兴建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的,还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深圳市建设工程桩基础开工证明》。4、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提供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2款规定的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同意意见或者100%居民书面同意的公证书。(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临时建筑管理办公室进行资料核对,资料齐全后进行申请登记,发放受理回执。第二十二条 临时建筑管理办公室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及时与申报人取得联系,进行现场踏勘、查阅相关资料、审核图纸、部门业务会等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报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的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形成审定意见。审定通过后,由临时建筑管理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临时建筑方案初审意见书》以及保证金交纳通知书。审定不通过的,将不予批准的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报人。第二十三条 在南山区内兴建临时建筑,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向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在临时建筑使用期满并自行拆除后退还。第二十四条 申报人持《临时建筑方案初审意见书》,报消防部门审核和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取得消防部门审核通过意见后,向临时建筑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时须提供的资料包括:1、《临时建设工程方案初审意见书》。2、临时建筑的施工图2套(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专用章)。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证明。4、提供消防及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或批复。5、交纳保证金的证明。6、与区规划土地监察局签订的《临时建筑按时拆除保证书》。7、其他有关资料。临时建筑管理办公室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报由临时建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召开的会议或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形成审定意见。审定通过后,由临时建筑管理小组办公室根据审定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定不通过的,将不予批准的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办人。第二十六条 申办人在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临时建筑施工结束后,申报人应向有关部门申请竣工验收。(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消防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临时建筑管理办公室申请规划验收。申请办理规划验收须提交以下资料:(1)已出让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申请表。( ……(未完,全文共4735字,当前仅显示2771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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