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人合伙办厂合同范本开了一间厂,未办理任何手续经营了5年,想问一下,未进行工商注册前的经营活动会不会被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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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或登记事项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或登记事项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子项名称无行使主体市工商局职权依据【法律】《合伙企业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日修订)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日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日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违规
行为1.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2.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3.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处罚种类1.责令停止;2.责令限期登记;3.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
一、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尚未发生交易或者经营额不超过5万元的。
2.处罚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经营额超过5万元不超过20万元的。
2.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经责令停止经营活动而不停止的,或经营额超过20万元的。
2.处罚标准: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违法情节一般
1.违法情形:逾期不超过30日的。
2.处罚标准: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情节较重
1.违法情形: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的,或变更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
2.处罚标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情节严重
1.违法情形:逾期60日以上的,或逾期应变更事项在一项以上的。
2.处罚标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流程立案→调查取证→核审→告知→决定→送达→执行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工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及证明人,制作询问笔录。应听取当事人的辩解陈述。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撰写调查终结报告;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情节复杂的,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4.告知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按规定方式送达。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责任: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或登记事项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
依据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第四十九条
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六)处罚是否适当;(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 核审机构经过对案件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二)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六)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七)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八)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4-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4-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9号公布)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等;(二)吊销、收缴或者扣缴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撤销商标注册、撤销特殊标志登记等;(三)对公民处以三千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印章。6.《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送达。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监督规定》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78号公布)第五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有:(三)行政处罚是否合法适当;职责边界一、责任分工
1.市级:负责查处属市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或登记事项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案件。
2.县级:负责查处属县级工商部门登记范围的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或登记事项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案件。二、相关依据
1.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发布,根据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自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的登记管辖可以作出特别规定。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职权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将案件移交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管辖。承办机构黄冈市工商局信用监管分局咨询方式、黄冈市开发区新港二路17号市工商局信用监管分局监督投诉方式 、市纪委派驻市工商局纪检组备注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名义开展经营或登记事项变更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流程图
责任编辑:工商局今日律师风向标:
夫妻二人在合法婚姻期间,俩人使用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宾馆,这家宾馆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过手续,宾馆开始是由另一人独立在经营,当时宾馆独立经营人接手的转让费等为三十万,已独立经营了半年。中途夫
夫妻二人在合法婚姻期间,俩人使用共同财产投资了一家宾馆,这家宾馆没有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过手续,宾馆开始是由另一人独立在经营,当时宾馆独立经营人接手的转让费等为三十万,已独立经营了半年。中途夫妻二人出资十万加入进来,由女方与独立经营人签订了二人合伙协议,十万块钱交给的独立经营人,约定占有股份30。现在因夫妻俩人婚姻不合,进行了离婚办理,俩人就共同财产购入的股份进行分割,女方不想经营参与合伙人生意了,但男方一时没有那么多钱出资收购女方的股份,(男方对于分割后的股份合伙经营继续经营下去也行,不合伙在经营下去也可以)找到了前独立经营人,商量由他收购女方的股本,但是前独立经营人他不愿意购入,也不愿意退回女方的百分十五的股本。离婚双方三四个月没有对宾馆运行管理过,账目资金到现在为止都为前独立人自己掌管决策。现在是男方愿意购入女方的股份但钱不够,前独立经营人也不愿意回购,至于转给以外的人由别人购入现在情况有点不现实,女方离婚后要离开经营宾馆的所在地。现在和前独立经营人协商不了,他说不行就转让了,要就转让整个宾馆后在分配。只给这一个解决方案,可是等转让一时有谈不拢等了差不多半年,离婚夫妻双方也没有经营权,资金使用权。就一直被前独立人给拖着。这情况该如何解决宾馆没有工商注册登记过,前独立经营人独立经营着宾馆,等于说离婚俩方出资给的独立经营人从他手上买入他的股份,由一人变成了二人,现在财产分割后为三方。离婚双方如女方想退出,或离婚二人都想退出,有碰见这样情况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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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要看入伙协议里面有没有明确约定入伙与退伙相关事宜,如果有明确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来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协商。如你所述,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按照一般退伙程序处理。为了维护您的最大合法权益,需要了解更加全面细致的案情信息。本人代理过大量成功的该类型案子,可以给您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建议或解决纠纷的方案。希望能够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看到您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您的咨询,敬请谅解。涉及隐私问题,具体可来电详询,方便沟通和为您解答。
您好,无法退出,必须找人接手。或者申请拆伙,拍卖清算。
您好,这个情况,可以和对方协商,看看转让股份,还是继续经营。我需要详细了解您的情况,为您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案。文字表达的意思难免会有局限,如果有需要的话,建议来电详谈,我们会尽力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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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关于个体工商户未注销税务后续怎么处理那么难!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税务领导你好,我是一个以前在东莞工作7年多的新莞人,2008年与人合伙开了这家快餐店,08年金融危机对第一国际周边商户影响比较大,我也于08年5月离开东莞去外地工作,餐馆也是合伙人负责经营,后听合伙人说生意无法经营下去,于2010年3月份关掉了店子,并注销了工商注册,并不知道当时是否注销了税务这一块,今年我回家创业,于日得到当地税务局通知,在其它地方有非正常税务未处理,才得知这一事情,由于当时本人非主观意愿未去注销税务登记,特去东莞南城地税申请解除非正常户,去了税务机关,说是要问专门管理的税管员,去问税管员,被告知要从09年到今年的所有税补缴,并且交缴相应的罚款。&&&&&&&&由于当时注销工商时本人并不在东莞,而且也不是故意不进行税务缴交,而是店子关了,我相信像我这种情况在当前应该是很多,为什么我们主动去注销时还要被税务人员这样为难,而且像这种不合理的税务缴交制度是否也应该进行相应调整,而不是一味的追究我们纳税人的责任,如果工商注册时被告知或者同时注销税务,不就不会有这种后续处理吗,还是地税部门专门设计的这种缺陷给我们纳税人呢?&&&&&&&&以下是我在网上查询当时的信息:&&&&纳税人编码: 0&&&&&&&&&&&&纳税人名称: 东莞市南城关东饮食店 &&&&&&&&登记机关: 东莞地税南城分局 &&&&&&&&征收机关: 东莞地税南城分局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餐饮业 &&&&&&&&注册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花园K座85号铺 &&&&&&&&纳税人登记状态: 非正常 &&&&&&&&税务登记类别: 一般税务登记" />
提问:关于个体工商户未注销税务后续怎么处理那么难!&&编号:114006&&
&&&&税务领导你好,我是一个以前在东莞工作7年多的新莞人,2008年与人合伙开了这家快餐店,08年金融危机对第一国际周边商户影响比较大,我也于08年5月离开东莞去外地工作,餐馆也是合伙人负责经营,后听合伙人说生意无法经营下去,于2010年3月份关掉了店子,并注销了工商注册,并不知道当时是否注销了税务这一块,今年我回家创业,于日得到当地税务局通知,在其它地方有非正常税务未处理,才得知这一事情,由于当时本人非主观意愿未去注销税务登记,特去东莞南城地税申请解除非正常户,去了税务机关,说是要问专门管理的税管员,去问税管员,被告知要从09年到今年的所有税补缴,并且交缴相应的罚款。&&&&&&&&由于当时注销工商时本人并不在东莞,而且也不是故意不进行税务缴交,而是店子关了,我相信像我这种情况在当前应该是很多,为什么我们主动去注销时还要被税务人员这样为难,而且像这种不合理的税务缴交制度是否也应该进行相应调整,而不是一味的追究我们纳税人的责任,如果工商注册时被告知或者同时注销税务,不就不会有这种后续处理吗,还是地税部门专门设计的这种缺陷给我们纳税人呢?&&&&&&&&以下是我在网上查询当时的信息:&&&&纳税人编码: 0&&&&&&&&&&&&纳税人名称: 东莞市南城关东饮食店 &&&&&&&&登记机关: 东莞地税南城分局 &&&&&&&&征收机关: 东莞地税南城分局 &&&&&&&&所属行业: 其他未列明餐饮业 &&&&&&&&注册地址: 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花园K座85号铺 &&&&&&&&纳税人登记状态: 非正常 &&&&&&&&税务登记类别: 一般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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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myisia&发言时间: 17:13:03&
声明:以上留言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和观点。
市地税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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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006来信收悉,我局工作人员已与来信人取得联系,详细解释有关内容,现就相关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经核实了解,南城税务分局在东莞市南城关东饮食店未按期申报,且无法联系到其相关人员的情况下,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该饮食店已没有在注册经营地经营。南城税务分局在东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上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东莞市南城关东饮食店认定为非正常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请来信人尽快到南城地税分局处理相关涉税事宜,如存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可向南城地税分局提出申请,由税管员核实处理。
  如仍有疑问,欢迎致电东莞纳税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 &&&&2014年11月26日
&受理人: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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