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局给了一笔校企合作协议书培训费需要交税吗?

校企合作的大学每年需要交培训费吗?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您的位置: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
该问题已关闭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的回复获得奖章一枚
校企合作的大学每年需要交培训费吗?
辽宁-丹东&08-16 18:19&&悬赏 25&&发布者:潘丹妮吖 & 回答:(0)
我是今年刚高考完的学生.被某大学录取.我所学的专业在学校里称是定制班.每年都要交8000元的培训费说是有公司的人给我们培训.而且进学校就会签就业协议.至于质量问题我也不太清楚.往届学长学姐们说的有好有坏.不知道这笔培训费收的是否合理?望解答谢谢.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问题答案可能在这里 →
无锡推荐律师
最佳律师解答
(周三明)()&
(王远洋)()&
(周三明)()&
(苏智宏)()&
(李晓航)()&
(李晓航)()&
最新回复律师
人气:9770
北京 海淀区
人气:2391667
人气:101212
人气:1426367
新疆 乌鲁木齐
人气:2386
人气:342300电子商务校企合作以后要交培训费吗?交多少【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134,423贴子:
电子商务校企合作以后要交培训费收藏
电子商务校企合作以后要交培训费吗?交多少
轻轻的我走了,正如我轻轻的来;我轻轻的招手,作别西天的云彩。那河畔的金柳,是夕阳中的新娘;波光里的艳影,在我的心头荡漾。软泥上的青荇,油油的在水底招摇;在康河的柔波里,我甘心做一条水草!那榆荫下的一潭,不是清泉,是天上虹;揉碎在浮藻间,沉淀着彩虹似的梦。寻梦?撑一支长篙,向青草更青处漫溯;满载一船星辉,在星辉斑斓里放歌。但我不能放歌,悄悄是别离的笙箫;夏虫也为我沉默,沉默是今晚的康桥!悄悄的我走了,正如我悄悄的来;我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
交了就被坑了
我们这届没交培训费
登录百度帐号欢迎访问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欢迎访问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的位置:
关于印发《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font color=#6-08-01
青人社〔2016〕44号
青浦区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操作办法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区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2015〕78号)和《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人社局等四部门关于使用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府办发〔2016〕91号),为支持和鼓励本区企业开展职工职业培训,规范本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一、资金使用(一)使用范围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下达本区财政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内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区财政按当年度下达资金10%的比例统筹一部分资金(以下称“区统筹资金”),用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实施补贴和开展区域内重点培训项目等相关支出。对于历年结余资金,区财政最高可统筹结余资金的30%用于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关支出。(二)使用对象专项资金用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主要为本区各类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含企业实际用工的劳务派遣人员等)。区统筹资金使用对象也可以是其他单位和组织中的在职从业人员(包括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家庭农场、农业合作社等)。二、组织实施具备培训能力、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经认定可自行组织或委托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可直接申请培训费补贴。对有职工职业培训需求但缺乏培训能力的企业,可申请参加由区相关部门依托社会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培训服务,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给予补贴。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选择职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方式。企业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就同一类培训项目同时享受上述两种培训补贴。对符合本区产业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本区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重点培训项目,使用区统筹资金予以实施。(一)关于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1.申请条件申请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1)具有较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每年能够根据企业职工培训需求制定系统完整的培训计划。具备自行或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相应条件。(2)按规定提取、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主要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3)建立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承诺当年度建立工会组织。职工培训计划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当年在建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培训计划以及职工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应在企业内部公示。2.补贴培训内容(1)职业技能类培训项目主要包括与职工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练兵培训、转岗培训、学徒培训等。(2)专业技术类培训项目主要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研修项目、经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认可的培训项目、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项目等。(3)文化、管理和综合素质教育类培训项目主要包括结合企业生产业务需求所需的文化知识、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教育等。(4)企业班组长和工会干部、职工代表相关业务培训主要包括班组长建设和工会相关业务培训等。企业职工可同时参加各类项目的培训,但在同一类别中不得同时参加多个项目。各类项目均必须鉴定考核或评价合格方可予以补贴。3.补贴范围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应用于企业实际开展职工职业培训项目的相关成本支出,包括师资授课费、场地、耗材、教材讲义费、培训后参加职业鉴定、职业资格认证考核费等培训过程直接发生的费用以及行业认证、继续教育、委托培训所发生的培训费用支出,但不包括教学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费、实训环境配套改造费、培训项目开发费、培训管理费、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等支出。补贴资金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4.补贴标准(1)技能类培训项目(职业资格培训项目、全国计算机信息技术考试项目、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岗位培训等)培训补贴最高不超过本市公布的补贴标准。(2)技能类培训项目以外的培训项目,如行业或主管部门有相应标准,则最高不超过行业或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如行业或主管部门无相应标准,暂按以下标准计算培训费补贴:①企业以组班形式开展内训:企业运用自有资源开展培训内容范围内的各类岗位培训,根据实际课时数(一课时为45分钟)和考核评估性质核定:培训费补贴最高不超过7.8元/课时/人(2015年最高不超过7元/课时/人),最长一般不超过60课时。单班参训人数一般不少于20人。培训结束后考核评估费的补贴标准为:理论知识考核10元/人,操作技能考核65元/人。需要外出住宿的,另增加最高限额180元/人/天的补贴。②企业以集中授课形式开展内训:培训内容中讲座的师资授课补贴标准为: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及以下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技能类高级及以上人员参照“副高”执行。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国内权威或境外专家,可根据其实际专业水平的不可替代性,由各镇、街道协调小组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其授课补贴标准,并报区协调小组备案。③企业委托社会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内容范围内各类培训的,按最高不超过270元/人/天的综合定额标准实施培训费补贴(包含授课、场地、耗材、教材讲义费等)。④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培训项目的补贴费标准:初级、中级、高级分别最高不超过3000元/人、4000元/人、5000元/人。5.补贴比例对申请企业的补贴按照其经批准后培训项目实际培训费用的60%—80%核定,核定后的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补贴标准。可按实际培训费用80%确定补贴额度的企业为:(1)先进制造业“三新三优一品牌”,包括新材料、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精密机电、电子信息、印刷传媒三大区域优势产业,以及传统行业细分领域的重点品牌和龙头企业;(2)现代服务业(现代商贸、现代物流、软件信息、会展商务、文化创意、休闲旅游、创新金融)重点企业;(3)高新技术企业;(4)国家和上海市创新型企业;(5)上年度区纳税百强企业(不含注册型和房地产企业)。上述五类之外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的70%确定补贴额度。实际培训费用如超出其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企业,必须上年度足额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企业申请的培训项目纳入本市公布的补贴培训目录的,该培训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公布的补贴培训项目补贴标准。6.申请受理、培训实施和资金核拨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采取当年集中受理申请、次年根据企业实际开展培训情况核定补贴金额拨付的办法,按属地化原则在注册地所在街道、镇申报受理,由街镇协调小组进行审核拨付。(1)申请受理企业到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当年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对内容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当场反馈受理意见。当年申请材料包括:①《企业自行(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②企业职工培训制度的相关文件;③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当年度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内容应包括各培训项目的名称类别、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实施机构、课时数、所具备的培训条件、考核或评价方式、经费预算及来源等;④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或经企业内部公示的上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和相关会计科目明细账等资料;⑤企业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每个企业原则上每年可申请一次,职工培训计划确有调整的,每年可补充调整一次申请材料。超过申请期限的原则上不再追溯核拨补贴。(2)街镇审核正式受理的材料应及时提交街镇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进行联合审核。审定后,街镇协调小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过受理窗口或以书面方式告知企业审核结果。(3)培训实施经认定可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培训计划组织实施职工培训。企业委托开展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选择,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如入围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将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企业应委托经认定的具有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院校、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机构的认定由区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相关规定执行并公布。(4)资金核拨企业当年培训结束后,在次年申请补贴资金核拨。需提交的材料包括:①审核通过的《企业自行(委托)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申请表》原件;②申请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包括实际开展培训的项目、培训职工名册、考核或评价结果、培训费用及构成、培训效果、上年度使用职工教育经费情况等内容);③填写《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补贴资金;④培训计划执行的支出凭证及委托实施机构的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⑤实际培训费用如超出其申请年的上年度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费的企业,必须同时提交申请年的上年度足额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的会计科目明细账等资料。街镇协调小组应根据企业实际培训情况,对企业资金申请进行联合审核,核定实际补贴金额后,由街镇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同时,街镇协调小组应将当年度企业申报和审核材料(须包括联合审定的相关会议纪要)报区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市启用企业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后,应按市要求逐步将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核拨、监督统一纳入网络系统,实现在线办理和管理。(二)关于为企业集中提供培训服务并实施培训补贴1.项目范围缺乏培训能力、不具备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条件的本区企业可申请参加区相关部门依托社会培训机构集中提供的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班组长建设等项目的职业培训服务。具体培训项目目录由各相关部门分别确定。2.申请提交本区企业可将培训需求按职业技能和专业技术类、岗位能力和综合素质类、班组长建设等项目分类,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提交培训需求信息和培训申请。多个企业也可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行业(产业)工会、产业园区、街镇工会、楼宇工会等单位汇总后提出申请。3.需求对接和机构选择对企业提出的培训需求,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范围进行分类受理和汇总整合。企业可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中自主选择实施机构,也可提出由相关部门进行对接培训实施机构。对于涉及新产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等领域的培训项目,政府采购确定的培训机构无法满足企业培训需求的,经区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并报市相关部门(组织)备案后,企业可选择其他具备相应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市相关部门(组织)应于下一年度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将该培训机构增补进社会培训机构入围名单。培训机构政府采购工作完成前,培训机构的确定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市相关要求或指导意见执行。4.组织实施实施培训前,培训实施机构应结合企业培训需求,与企业共同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人数、培训内容、培训课时、考核或评价办法、培训经费预算等),并将参训人员等信息在企业内部公示后,按培训项目类别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审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各自职责进行审核,对培训和考核(评价)方案完整、可行的培训项目予以审核通过。审核通过后,培训实施机构和企业应按照经审核通过的方案实施培训。5.经费补贴职工参加培训后考核或评价合格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总工会按项目类别核定补贴金额(按对企业自行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补贴标准进行核定)后拨付补贴资金。补贴经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多个企业跨区县组班培训的,由培训实施机构所在区县审核并拨付资金。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运行后,培训补贴资金将由补贴到培训实施机构转变为补贴到企业。(三)关于使用区统筹资金实施区域职业培训重点项目1.目标任务通过实施区域重点培训项目的方式,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多类型的技能人才选拔、培育、培养机制,充分调动区域内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整合和升级区域职业培训资源,重点加强和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以高端引领和带动全区职工职业技能的整体提升。2.项目内容(1)职业技能竞赛和职工技能比武活动包括组织开展本区职业技能竞赛、选送选手参加国家、本市职业技能竞赛等工作,组织开展本区各类职工技能比武和展示活动等。(2)技能人才选拔推优示范活动包括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市杰出技术能手、市技术能手等评选项目申报推荐及相关配套资助工作,区技术能手等技能人才奖项的评选工作。(3)高师带徒结对带教培养工作采取师徒结对签约方式,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培养目标,对参加职业资格培训予以补贴,对完成带教目标的徒弟、师傅和所在企业分别给予奖励。(4)中职校校企合作基地建设选择企业与本区中职校签约共建校企合作基地,对完成实习实训、订单式培养贯通就业、师资实践、职工培训、实训开发等合作任务的企业予以扶持。(5)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实施单位和高技能人才基地培育工作对本区企业开发行业紧缺、企业急需的技能类通用工种或特有工种的等级培训项目、专项能力项目予以扶持,推荐本区企业申报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和区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工作。(6)高技能人才工作室建设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市劳模创新工作室、市首席技师项目申报推荐及相关配套资助工作,区首席技师选拔评选和追加资助等工作。(7)扶持重点领域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和优质职业培训机构扶持对本区重点领域职业培训示范企业在师资聘请、同行学习、设备添置等方面实施补贴,对本区优质职业培训机构和示范办学项目在实训设备添置等方面予以资助。(8)新成长劳动力培训项目对本区应届毕业生和毕业后三年内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实施培训补贴,对“学分认可型”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工作和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予以扶持。(9)实施区域紧缺急需技能培养和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对本区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紧缺急需技能培养项目和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等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项目予以资助扶持。(10)区域其他需重点扶持的职业培训项目对于其他符合本区适应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对重点产业发展或促进就业、稳定就业有推动作用的职业培训项目予以扶持。3.组织实施区域重点培训项目由区协调小组确定,以项目化运作方式实施。区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受理和日常指导服务等工作。本区各部门需要组织开展本业务条线重点培训项目的,报区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可使用区统筹资金予以保障。三、其他(一)补贴标准可根据上级政策文件和工作实际进行适度调整。(二)区级公司(含托管经济小区)所属企业,按照属地化原则,由注册地所在的镇、街道负责履行相关受理、审批、拨付等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职能(详见附件)。(三)各镇、街道实施重点培训项目由街镇自行审批、监督、评估、保障。制定重点项目应严格把关、严格程序,发挥政府专项资金的导向和示范作用,面向区域内企业群体,注重与区域产业特点或企业紧缺急需岗位要求相匹配,明确资金补贴方式、结算方法和督导评估办法。如委托第三方实施,应选择有相应专业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四)街道专项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街道年度部门预算。(五)街道、区级公司截至2015年末的专项资金结余,自发文之日起两周内上缴区财政。(六)本操作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七)2015年度的专项补贴申请、受理及核拨按照实施意见和本操作办法执行。2016年度的专项补贴应按本市要求,通过市职工职业培训信息系统申请、受理,培训补贴于次年核拨。
附件:区级公司所属企业受理审批单位表
区级公司所属企业受理审批单位表
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一篇:下一篇:
【】 【】 【】 【】
上海市青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9
shanghai QingPu All Rights Reserved.当前位置: >>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抚州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查看次数: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 州&& 市&& 财&& 政& 局
&&&&&&&&&&& 抚人社字[号&&&&&&&&&&&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抚州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充分发挥政府补贴资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赣人社发【2012】97号),结合抚州实际,制订《抚州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附件:抚州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抚州市财政局
&&&&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抚州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抚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是指劳动者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的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包括培训费补贴、鉴定费补贴和生活费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享受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培训工种与本人在高校主修专业相同或相近者不享受培训补贴)、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等四类人员以及省政府明确规定的其他享受人员;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养并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规划组织、考核鉴定、培训检查以及审核各项补贴申请材料。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有关补贴资金,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培训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培训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详见《抚州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范围和标准》(附件1)。在该范围内开展的培训,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培训补贴;对未在该范围内开展的培训,原则上不享受培训补贴。培训补贴范围及相应补贴标准将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调整公布。
第六条& 对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含工业园区定向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按照培训时间、培训成本、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培训费补贴标准为每人300&3000元。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除外),其培训补贴参照《抚州市职业培训政府补贴范围和标准》中同类职业范围的&初级(五级)&标准确定。
对按规定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劳动预备制培训、&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培训和&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培训的,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补贴;符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给予鉴定费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第七条&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的同时,对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按每人每天15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八条& 符合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的对象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享受鉴定补贴的对象每人只能在初次鉴定取证时享受一次性鉴定补贴,不得重复申请重复享受。
  第九条& 培训期限原则上不低于附件1规定的培训学时(含理论与实操),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开展的自主培训,可根据生产情况合理安排理论与实操时间(培训安排情况应事先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其中,创业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创业实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十条& 就业技能培训着眼于强化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和职业素质培养,通过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校企合作、联合培训、委托培训、上门培训、工学结合以及理论学习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等形式,使培训对象达到上岗要求或掌握初级以上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 创业培训(实训)依托市内有资质的各类创业培训(实训)机构通过案例剖析、考察观摩、企业家现身说法、模拟经营等方式,重点开展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提高受训人员的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
  第十二条& 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要适应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要求,通过在岗培训、脱产培训、以师带徒、业务研修、技能竞赛、校企合作、委托培训等形式,加快提升企业在岗职工的技能水平,使他们达到高级工(三级)以上的技能。
  第十三条& 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依托技工院校通过全日制、非全日制、联合办学、学分与学时制结合以及理论学习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等形式开展中短期培训,提升培训对象的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
  第十四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主要通过企业培训、院校培养、校企合作、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培训等形式,大力开展高级工(三级)以上的技能培训。
第四章& 培训机构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或由各级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择优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 以下几类单位可以申报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并递交相应资质证明材料:
(一)各类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二)各类有培训需求和培训能力的企业;
(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实训)机构;
(四)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五)经行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六)各类就业训练中心、职教中心、公共实训中心。
  第十七条&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定资质。其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的培训项目应为其办学许可范围内的培训项目,并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和《税务登记证》;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培训基地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具有认定批准文件;
(二)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
(三)具有较丰富的办学经验,管理较规范,培训质量较好,且最近三年内未发生群体性事件和无违规培训记录;
(四)符合培训项目规定的其他申报条件。
第五章& 培训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培训按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统一实行&开班申请、政策公告、过程巡查、考核鉴定、效果评估、资金申领&的管理办法。
(一)开班申请。所开展的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60人,其中创业培训每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人。培训机构须在当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以上向负责组织实施培训项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为组织实施部门)递交当期培训班的《开班申请表》、《培训学员花名册》、《培训课程安排表》,组织实施部门在收到开班申请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对开班申请作出同意与否的批复。对未按规定递交开班申请或不同意开班的,其所开展的培训不享受政府补贴。
(二)政策公告。培训机构经同意开班后,应在开班后的3天内将补贴政策、补贴标准、补贴条件、申领办法、拨付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准确告知所有参训学员。
(三)过程巡查。组织实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若干名责任心强、公道正派、业务熟悉的同志组成巡查小组,每次每组不少于2人,原则上每期培训班巡查不少于3次,根据开班申请、课程安排、培训周期等情况,以班期为单位,采取查看资料、观看教学影音记录、听取汇报、现场询问、身份核对、电话抽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对开班情况及培训过程进行不定期现场督导和巡查,并据实填写《巡查情况记录表》(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培训机构存档,另一份交组织实施部门,作为对培训机构效果评估和核拨补贴的重要参考依据。
(四)考核鉴定。培训班结束时,培训机构应组织参训学员参加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经鉴定合格按规定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对参加创业培训(实训)的,经考试合格颁发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对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规范的职业(工种),培训机构应在组织实施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结业考试,经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
(五)效果评估。组织实施部门应结合过程巡查、考核鉴定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开班情况、教学满意度、学员出勤率、学员参训率、参加鉴定率、考核合格率、就业情况、台帐建立、资金申请材料合格率等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六)资金申领。企业(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附上相应材料。详见附件2。
  第十九条& 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对各项补贴申请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每次审核后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各项补贴资金审核情况(包括培训机构名称、享受补贴的企业名单、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具体补助人数、金额和标准等),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财政部门应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进行抽查,并根据抽查或公示情况按规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有培训需求但无培训条件与能力的企业,可委托经认定的培训机构按要求开展培训。
第六章& 补贴资金核拨
  第二十一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实行直补培训机构、直补企业与直补个人相结合的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月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补贴申请。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每月10日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拨款申请,财政部门收到拨款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划拨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将资金直接拨入申请的企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申请者本人。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或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第二十三条& 企业新录用的人员,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培训的,对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照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对企业给予培训补贴。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可依托所属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技工院校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
  第二十五条& 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包括省厅下达的&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和&紧缺技能人才政府资助计划&),应根据市内企业用工需求,结合我市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的用工特点,每年委托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培养部分青年高技能人才,其培训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对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且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对已缴纳培训费且培训后取得高级工(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训学员,按规定给予其培训补贴。
  第二十六条& 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其培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培训补贴。培训机构对参训学员免收培训费的,在其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补贴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培训费补贴。
(二)生活费补贴。培训结束时,对符合生活费补贴条件的参训学员,按规定给予其本人生活费补贴。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通过初次鉴定的劳动者免收鉴定费用的,在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应先到该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其初次鉴定取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劳动者通过参加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已缴纳鉴定费用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后,应先到该证书核发机关或受其委托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颁证批文对其初次鉴定取证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再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托职业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对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参训人员全部纳入该信息平台,统一实行动态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机构管理,加强培训过程巡查,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及时公布培训补贴政策、培训机构名单、补贴培训目录及补贴标准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按不同培训项目分类建立培训基础台帐,作为日常检查、效果评估和确定培训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对培训基础台帐的真实性负责。培训基础台帐应包括:实施文件、教学大纲、开班申请表、课程安排表、培训教师花名册、参训学员花名册、每课签到表、《巡查情况记录表》、教学影像记录、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花名册、相关票据等。
  第三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提交开班申请或未经许可擅自开班培训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对在巡查中发现学员缺席严重、无故缩短培训期限、未在预定场所开班、授课计划发生较大更改、教学条件不达标等现象的,组织实施部门应给予该培训机构警告,同时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以及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对发现学员身份条件不符、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无故缺课2次以上、未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以及补贴申领材料不全、虚假或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取消该学员享受政府补贴的资格。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对虚报、套取、私分、挪用各种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监察、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各种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工种)&包括专项职业能力岗位,所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别。第三条、第二十七条所称的&初次&时间节点从日起开始计算。
  第三十五条& 原我市执行的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 12.职业培训政府补贴定点机构申报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校企合作软件外包专业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