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市工商局下放外资登记工商登记下放了哪些权限?敬请解答。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设立登记填错啦这么修改_百度知道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设立登记填错啦这么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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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5月1日起山西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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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太原4月28日电(李梦文) 从山西省工商局了解到,5月1日起,该局将启动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网上注册登记和“双告知”三项改革措施,进一步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的市场准入环境。
&&&&& 据了解,2014年3月以来,山西省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加快企业注册便利化推进步伐,使全省的市场主体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极大地改善了营商环境,有力地促进了社会创业就业观念的转变。据统计,从日到2016年3月底,全省新登记注册市场主体54.38万户,实有各类市场主体达到了177.54万户,比改革前增长43.4%。
&&&&& 山西省工商局副巡视员赵勇介绍说,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举措实施后,新核冠“山西”名称的申请人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向省工商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由企业自主选择登记机关确认,名称核准通知书由登记机关打印并代章,名称申请材料作为企业档案的一部分归档。各市、县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工作将在日前全面展开。
&&&&& 据介绍,山西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要求,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对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登记新设的内资企业实施网上登记。具体实施方案计划分三步:第一步,从日起在省工商局和运城市开展试点工作,率先推行网上登记;第二步,2016年8月底之前,在试点基础上,在全省半数以上的市级工商机关开展网上登记工作;第三步,到今年年底,全省全面实行网上登记。届时,申请人可以不受时间、空间、环境、地点的限制,24小时均可通过互联网申请登记内资企业,真正做到让“信息多跑路,百姓少跑腿”。同时受理时间也会大大缩短。
&&&&& 赵勇表示,在开展网上注册登记的同时,对于到窗口现场申请办理登记业务的还会依法予以受理,争取用一到两年时间,使网上注册成为全省企业注册登记的主要方式,为未来全程电子化奠定基础。
&&&&& 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适用于预先核准的内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集团名称除外),其操作流程为:
&&&&&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登录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在“网上服务大厅”栏目申请企业名称,名称核准机关审核后,通过互联网告知申请人核准结果,申请人在设立登记机关打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设立登记全程电子化操作流程为:
&&&&& 申请人登录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进入“网上服务大厅”,填写有关信息,由登记机关审核后,通过互联网告知申请人核准结果,申请人在网上打印申请资料后,到登记机关进行书式审查,完成企业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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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315真伪查询网 &作者:一凡 &更新日期:日
山西省营业执照查询&&&& 说明:提供了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的所有企业的信用信息其他查询:&&1. 用户凭企业注册号和登录密码进行登录。输入企业注册号和登录密码后可进入填报页面正常申报。& 2. 如有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内拨打企业登记机关的咨询电话& 3. 企业2011年年检时间为日-日。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全省工商系统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下设11个市工商局,120个县级工商局,2个正处级开发区工商局,14个副处级开发区分局,1个正科级开发区分局,589个工商所。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风大街108号邮编:030006电话: E-mail:&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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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申请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孟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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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网络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网络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商品交易,是指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规定所称有关服务,是指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是指由电子标识发放部门通过技术手段,用于公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
第五条&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登记注册权限负责电子标识的审验发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监管。
电子标识的审验、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可以通过现场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途径。通过现场申请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通过网上申请的,应当登陆“山西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http://202.99.222.98:8080/)”提交申请,并上传提交以下材料:
1、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申请表;
2、营业执照照片或扫描件;
3、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
4、如委托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
5、工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网络经营者应当确保所提交的材料合法、真实、有效,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所引发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电子标识审验发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审验通过的,在“山西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http://202.99.222.98:8080/)”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后为申请人提供电子标识代码下载服务。审验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60日内下载电子标识代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帖置电子标识。
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支持并协助在其平台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店经营者帖置电子标识。
第十条& 使用工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电子标识的网络经营者应在下列事项变更后30日内办理电子标识变更登记:
1、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事项中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
2、网站名称变更的;
3、网址(域名)变更的;
4、其他依法应当变更的事项。
第十一条& 网络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子标识发放部门应当取消电子标识信息链接:
1、自愿停止互联网商经营活动的;
2、网站转让的;
3、主体资格注销或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4、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帖置电子标识,且经电子标识发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无正当理由仍不改正的;
5、出现互联网经营主体资格或域名使用权丧失等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电子标识发放部门应当加强电子标识应用指导,对已发放的电子标识要定期开展勘验,帮助网络经营主体正确使用电子标识,规范电子标识帖置。
第十三条& 网络经营者不得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对擅自冒用、盗用、伪造、损毁、修改电子标识的行为,电子标识发放部门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网络经营者未公开电子标识或营业执照登载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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