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给我朋友发的协调涵是网贷法院传票真的假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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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了些网贷没还,有一个叫司法公正的一直发扣扣邮件什么起诉涵给我,是真的还是假的?
欠了些网贷没还,有一个叫司法公正的一直发扣扣邮件什么起诉涵给我,是真的还是假的?
提问者:wl9903***时间: 13:38:34地点:2个回答
你好!没有法律强制力,具有催收效力;建议及时还款。
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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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不会。。。。。。
梁静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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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法律知识:贷款公司为了催款,真的是花样百出,不择手段,今天收到了催收涵,盖的法院的假公章,可以向法院诉讼吗?_百度知道
贷款公司为了催款,真的是花样百出,不择手段,今天收到了催收涵,盖的法院的假公章,可以向法院诉讼吗?
提示借贷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我有更好的答案
两案分别处理,结果是你举报贷款公司违法受罚,贷款公司状告你不还钱被法院强制执行没收个人资产抵债(包括房屋,车辆,银行存款,如你有工作,则公司每月代扣至发放贷款者手里。)。你需要去公章所示法院咨询这个公章是否为真,是否是正规途径使用。如假冒和非正规途径,可以现场举报。但欠债不仅仅影响的是个人,家人也会因为有直系亲属有欠债行为而降低信用评级。
一等一技师
但是钱还是还,债务债权真实,借贷关系就成立就要还,但是超过某个利率水平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盖的章是假的?你怎么知道呢
那你怎么欠钱不还
大不了一条船都翻了呗
真是个呵呵
如果私刻公章, 可以直接向派出所举报
我就是要把网贷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会受理此案件吗?尽管属于民事纠纷!但是伪造法院公章其已经触犯了法律!
可以报警处理但是前提是你要还钱,祝你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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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朋友圈这些内容千万别发!》 精选二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 赵威)昨日,沈阳市公安局对外发布消息,近期沈阳市公安局案件管理中心微信平台上出现了多起关于“遭遇诈骗”的咨询和投诉。警方通过对“”案件分析发现,这些案件大多是因在校大学生不计后果地贷款并无力偿还而引发的。警方提醒在校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要过分追求“高大上”,若有贷款需求,通过正规渠道贷款。四类情形易引发“校园贷”诈骗根据“校园贷”案件案发特征,警方归纳分析发现,四类“校园贷”案件最易发生。揭秘一:有些大学生一时急缺钱用,不好意思找父母开口要钱,于是去网上寻求渠道。由于正规渠道贷款难,最后选择相信网上那些只需身份证就能贷款的小广告,以贷款为由被收取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由于大学生缺乏甄别的能力,很容易掉入这种陷阱之中。揭秘二:“0首付”“0元购”等分期付款网贷形式诱惑巨大。很多都推出了专门针对大学生的“0元购”“分期付”等服务,让大学生可以零款购买苹果手机等奢侈品。然而,由于大学生没有固定的收入,在满足了虚荣心以后才发现自己没有实际偿还能力,无法按时还款,最后演变成利滚利的巨额贷款。有些父母要倾其所有为子女还债,甚至还要变卖房产。揭秘三:为了满足贪小便宜的心理,很多大学生受利益驱使,发展下线,拉人借款,同时扮演了受骗者和施骗者的双重角色。据调查,半数以上大学生陷入校园贷骗局主要是因为“好处费”的诱惑。在一般情况下,受骗者帮助他人贷款能获得500元~2000元不等的好处费,同时骗子承诺“钱不用你还”,大学生在骗子的蛊惑下,对这样的致富方式心存侥幸。有这样一个真实案例,某大学学生小刚(化名)就因为自己无法偿还之前的贷款,于是想到拉人借款,承诺给几十名好处费每人500元~1000元不等,案发时小刚共拉人借款上百万。目前,小刚已经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等待他的将是亲友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揭秘四:帮大学生款后,冒用大学生身份继续贷款。其中有一个案例,在校女大学生王某(化名)曾通过李某(化名)贷款,不久李某多次冒用王某身份在多个网站贷款3万余元,随后销声匿迹。目前,王某被网贷公司要求偿还其贷款。■警方提示在校学生莫贪小利 向非法警方提醒广大在校大学生,要多读书,多了解一些法律常识,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不要过分追求“高大上”。如果有贷款需求,在贷款前要对贷款的基本常识作了解,并且通过正规渠道贷款,切莫贪图小利而向网络、地下等非法贷款公司贷款,防止上当受骗。另外,在校学生要保护好个人身份证信息,不要随意将身份信息提供给他人,防止被不法分子盗用,不要轻易答应替他人担保。《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被罚5000元? 注意,朋友圈这些内容千万别发!》 精选三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的一则新闻,再次让社会公众的目光集中在“”上。历时4年,因某内幕交易案而引发系列案件终于落下帷幕。该诉讼涉及的内幕交易案是一例涉及及股指新型内幕交易案件。此前无先例,因具有跨市场、跨品种的特点,案件处理引起广泛关注。案件的核心问题在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相关认定,因此一审、二审及再审听证均围绕该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交易前公开、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处罚幅度等问题展开。豁免情形关于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我国《证券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内幕信息及相关交易行为都有清晰的规制。笔者注意到,在新闻中提到了“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这一内容,那么什么是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呢?内幕交易的抗辩条款在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国家及地区有着普遍的应用,例如美国的《刑事审判》就对内幕交易的抗辩条款有着专章规定,我国香港地区的《条例》也对其有着明确的规定。通过借鉴此类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地区的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我国范围内的内幕交易行为的抗辩事由进行了规定。《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易的;(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排除事由该条款是对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的阻却事由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就没有相应的排除事由。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对内幕交易行为有着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的第一款即为禁止性规定,禁止内幕交易行为的实施,而第二款一般被理解为除外规定。但有种观点认为,《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还规定有“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因此只有在排除适用《证券法》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将“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行为认定为内幕交易犯罪的阻却事由。但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明确提到,上述观点实质是对《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误读,该款行为无需附加任何其他条件,就应当为内幕交易行为的阻却事由,第二款中的“本法另有规定”所明确的正是该类行为属于正当、合法交易。兜底条款《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第一款就直接引用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将《证券法》中对于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排除事项引入刑法范围内,作为内幕交易犯罪行为的犯罪阻却事由。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可以不认为是内幕交易行为。有观点认为,该条规定可能会造成内幕交易行为人大量的借助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以掩盖内幕交易行为的现象出现,因此建议对该类行为不做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有大量以上述事由而实施的正当行为,若将该规定废除,则缺乏对于正当理由从事交易的保护。因此在实体法的角度考虑,当事人以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交易的,应当属于正当的证券、期货交易,从而不应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至于第三款“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中的“他人披露”,则指的是强制披露信息以外的其他人在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报刊、媒体以外的报刊、媒体披露相关信息。也就是说,当有人从非指定报刊、媒体处获得了相关证券、,并依据此类信息从事了证券、的,不能认定为是内幕交易行为。这是因为除了有关机构指定的媒体资料外的其他报刊媒体的可信赖度,实质上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当事人依据此类信息从事的交易行为实质上有着一定的博弈性质,所以当事人依此从事的证券、期货不应当被认为是内幕交易行为。第四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实质上属于“兜底条款”,即因为实践中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可能并不能一一列举,但是肯定存在着依据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认知而属于正当的信息获取途径的行为,因此必须在此加入“兜底条款”予以补充。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老平台立即理财拿→(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294157.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被罚5000元? 注意,朋友圈这些内容千万别发!》 精选四功能介绍与、互联网等模式,主要包括(、虚拟货币、众筹模式、、、电商小贷、服务等)进行研究与分析。发布的内容也请转发到朋友圈。本账号编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信息对真实性不负责,版权及观点归原作者所有。今年7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十个部委联合发布了,这个指导意见对于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维护网络安全、防范金融犯罪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指导意见。针对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行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聂建华表示“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检察机关将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还需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主持发布会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活动过程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具有区别于传统犯罪的行业化、专业化、智能化、隐蔽化等特点。近年来,金融犯罪呈现出的新变化新动向主要有:一是利用互联网实施金融犯罪的趋势明显。近年来以网络、、互联网支付等为主要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跨地域性等特征使犯罪分子更容易利用其实施犯罪,如利用实施的集资诈骗案件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大量出现,利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与手机绑定实施的诈骗案、骗取附属于信用卡的贷款案等案件也不断出现。二是涉众型金融犯罪仍然高发多发。不仅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人数继续处于高位,发案区域广泛,而且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如很多案件假借销售名义实施。三是国际化趋势凸显。近年来协助他人非法办理跨境汇兑、、资金支付结算等地下钱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利用离岸公司账户、非居民账户等协助贪污贿赂等上游犯罪向境外转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犯罪活动比较猖獗,都反映了金融犯罪呈现的国际化趋势。2015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同比上升210%,集资诈骗案同比上升74%。同期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假币犯罪案件,包括伪造货币案,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等160件253人,同比上升29%。批准逮捕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件6件8人,同比上升50%。2015年上半年批准逮捕的犯罪案同比上升52%。此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犯罪案件的发案亦有抬头趋势。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领域犯罪案件时主要存在“三难”:一是取证证明难,金融犯罪案件由于专业性强,作案手段隐蔽,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的金融知识,并且往往涉及大量电子数据极易毁损、流失,案件发生以后,在收集、固定证据和证明等方面的难度和投入的司法成本都远高于其他案件。二是认定难,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交易的多样性犯罪手段不断翻新,某些法律性质不清的金融创新产品往往成为犯罪分子利用的重点,这给一些新类型案件性质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适用问题短时间内难以准确判断和统一认识。三是特大规模集资案件不断地出现,该类案件影响范围广、涉及人员多,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权益,检察机关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还需重点做好对受害群众释法说理、稳定情绪的工作。为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下一步检察机关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进一步加强对金融犯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有关部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二是探索建立金融违法犯罪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协作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三是建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丰富办案经验的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专业检察队伍,探索成立专门金融检察部门或者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应对P2P行业乱象 最高检发出三条检察建议P2P行业里面有可能涉及的犯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对于其中构成犯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坚决的予以打击。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案件依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面对着金融领域的迅猛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在金融监管、查办金融犯罪等方面也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完善。对此检察机关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完善体系、加快市场诚信建设。金融犯罪本质上都是违背市场诚信的行为。加强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是预防金融犯罪减少金融犯罪的治本之策。第二,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立法机关与行政监管部门应当抓紧研究出台相关行政监管法律法规,弥补监管空白和漏洞。第三,加强宣传教育,坚持“打防并举”、“防治结合”。强化预警防范,强化打早打小,增强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社会公众对金融违法犯罪的识别能力,促进市场经济环境的净化,从源头上遏制金融犯罪活动。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的界限检察机关在办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针对新型案件不断增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明显加大的新形势,必须要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妥善处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的关系。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表示,在办案中,检察机关要注重把握犯罪边界,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尊重金融市场规则,严格区分金融犯罪与金融创新、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坚持打击犯罪与保护创新相统一,坚持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激发市场活力相统一。肖玮表示,要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手段,办案中尽可能减少对正常金融活动、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注重追赃挽损,妥善解决刑民交织和涉案财物处理等矛盾集中问题。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跨区域犯罪等重大、敏感以及新型的金融犯罪案件,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督办指导,在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推进、诉讼策略等多方面参与指导,形成办案合力。在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方面,肖玮告诉记者,各地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不断探索金融检察工作,完善专业化办案机制,一些地方成立了专业金融检察部门或金融检察专业办案组,形成专业办案机构;不断加强公诉专业化人才培训和专业交流,提高公诉人的金融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逐步形成了金融犯罪案件专人办理、系统研究、专业积累的良性循环,为保证金融犯罪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奠定组织和人才基础。《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被罚5000元? 注意,朋友圈这些内容千万别发!》 精选五中国人借钱很多时候习惯找朋友。常言道:,再借不难,但人们经常能听到因为借钱的事,昔日交往甚密的朋友、来往密切的亲戚反目,甚至闹上法庭。现实生活中,在他人向你借钱时,善良的人们不妨多留个心眼。本版推出专题,就常见的民间借贷维权案例,帮助读者避免借贷纠纷,防范借贷风险。数据去年上半年 民间借贷案件增两成多2008年以前,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相对平稳,2008年之后案件量开始大幅上升。2012年收案747809件,比2008年的488301件上升53.15%,占当年民事一审案件的10.22%,占各类的58.48%。2010年和2011年增幅放缓,2012年又开始反弹,比2011年增长22.90%。2013年上半年继续呈大幅增长态势,收案443631件,同比增长25.09%。截止到2013年6月末,河北省企业借入余额近500亿元左右,受银行“钱紧”影响,“民间中介机构”提升较快。其中,采取民间融资的企业有32.6%的资金来源于个人;来源于合法的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的比例为6.7%;其余有的来源于其他企业或其他渠道。趋势河北个人放贷增长明显近年来,民间高利借贷引发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河北各地呈上升趋势,且数额较大。以前民间借贷之间的纠纷案件,多是发生在熟人之间,但近两三年来,河北的民间借贷已经从“熟人交易”向“以钱炒钱”方向发展。高利,是民间借贷强有力的推手。按照民间借贷中最低的1.5分利贷计算,借出100万元,每月可收利息1.5万元,一年就是18万元。近两年在河北发生的数起民间借贷案中,借条已经不再是手写,很多借条都已经格式化。只需要填名字和数字,另外对期限、利率等都有明确约定,而且对违约责任,甚至对引发诉讼所需的诉讼费、律师费都作了详尽约定。2008年至2013年6月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情况提醒必须是所有权人案例1 非法借贷不受保护去年4月11日,王军(以下均化名)在保定某县自己家中设赌抽红,沈强等人来到王军家聚赌。赌博中,沈强向王军借赌资9万元,并在借据上签字,约定当年5月10日前还款。但借款到期后,王军多次催要,沈强就是不还。王军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王军诉讼请求。提醒合法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如果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等非法活动而仍借款的,则属于违法借贷,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案例2 不能超过诉讼时效吴某在任职安新县某乡镇皮革厂厂长期间,于日以个人名义,向乡**财政所借款10万元,约定10月1日还款,未约定利息。此后吴某一直未还,乡**于日起诉至法院。法院驳回乡**诉讼。提醒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要加强自我保护,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注意催要,及时起诉。案例3 必须明确借款人李某是大名县某村村民,村委会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万元钱,并出具借据,写明借款人为村委会。后来李某找王某要钱,王某让他上村委会要。李某向村委会要求返还借款却被拒绝。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对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还是以职务身份履行职务,来确认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是法人,并由其加盖单位公章,在诉讼中出借人要告的应该是其单位,而不是自然人。案例4 写明用途以防抵赖日以后一年里,杨某先后三次向魏某借钱,共计7万6千元,并写明了借款用途和还款时间。但借款到期后,魏某多次催要,杨某未能偿还。其间,双方因房屋买卖发生争议。杨某认为,其中有两张欠条是因房屋买卖形成的,现房款已经结清,他不应还款。但魏某出具的这两张欠条写明借款用途分别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货急用钱借款和孩子上学所用。法院判决杨某返还魏某欠款。提醒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应载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币种、数额、用途、期限、利率、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务必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用途,决定当借不当借。案例5 动产质押有说法日,刘某与石市一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自驾车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一年。可一个月后,刘某便将车质押给赵某,并从其处借款20万元,并约定还款取车。刘某未如期向租赁公司交纳租车费,租赁公司才得知此事,立即报案。公安部门从赵某手中将车返还给租赁公司。赵某认为自己利益受到损失,请求法院判令刘某还款,并由公安部门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只判决由刘某还款。提醒赵某由于对质押财产审查不细,结果吃了大亏。对于汽车这样的动产质押,债务人必须是动产的所有权人。如动产是第三人所有,质押须经其同意。质押应该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大额借款最好设立担保,担保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坚持不揽储、不放贷、不担保、不接触资金、不欺骗客户的五不原则,在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放款人之间提供中介服务,为借贷双方提供借贷信息、对借款项目及相关主体进行资信调查,为借款项目设计方案,为借贷双方拟定全套法律文本,同时提供合同、抵押担保、信用管理、律师服务、及等全程专业服务,实现了民间借贷的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盛世开元严守中介本分,具有以下明显特点:1、合法规范不超国家基准贷款利率四倍,所有行为合法;2、安全高效由专业团队、律师团队实行全程服务和流程控制,资金匹配、商务洽谈、合同拟定、、担保手续办理、公证办理、等事务均由专业的业务团队、风控团队、专业律师按流程分工配合执行,竭力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服务。3、合作共赢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担保机构、房产评估机构等配套服务机构开展专业合作,搭建民间金融风险防控的“防火墙”,实现各方合作共赢。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官网:www..com《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被罚5000元? 注意,朋友圈这些内容千万别发!》 精选六华龙网9月1日22时34分讯(首席记者 佘振芳)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怎么办?申请劳动仲裁是一种方式。去年,重庆41个仲裁机构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2503件。其中,涉及社保、工资,尤其是拖欠加班工资等权益类问题仍是劳资争议焦点。针对常见纠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给出答案,教你正确维权。创新普法宣传 首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辩论赛“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又没有证据,如果非要坚持程序正义,又怎样保证实体正义?”重庆市首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辩论赛上,辩手们就劳动争议仲裁专业领域的热点问题展开激烈论辩。今日,由市人力社保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办,市人才大市场承办的首届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辩论赛迎来小组赛最后一场比赛。来自27个区县人社局的21支辩论队经过三天角逐后,四支队伍脱颖而出,分别获得小组第一。至此,自8月30日开赛以来,小组赛17场赛事结束。本届辩论赛采用淘汰制,分小组赛和决赛,采用四辩制,分立论、攻辩、自由辩论、结辩四个环节。辩手们就“劳动争议仲裁应优先坚持实体正义还是程序争议”“经验法则是否有利于维护仲裁公信”“劳动特别保护是否会引起劳动歧视”等专业领域的热点问题针锋相对,展开了激烈的论辩。权益类纠纷占九成 劳动者越来越关注带薪年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关乎民生保障,关系社会正义。据了解,去年我市41个仲裁机构共处理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2503件,与相比下降约13%。“这说明随着《劳动合同法》和《法》的普及,社会执行度和群众知晓度得到了明显提升,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法律意识均得到了明显增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兰云鹏表示。在这些案件中,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社会、工资,尤其是拖欠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权益类问题,仍是劳资争议焦点,每年占到立案受理案件数的近九成。兰云鹏表示,今年以来,我市小微企业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增幅较为明显,这跟市场主体迅速增长有关。从案件类型来说,确认劳动关系和一直以来占据较大比例。“有的小企业不重视跟劳动者签合同,也不按时缴纳社保。在此提醒创业者,创业的同时也要关注合同法和社保法,切勿知法犯法。”兰云鹏说。从近两年,尤其是今年以来处理的案件看,单位告劳动者,要求支付违约金;劳动者告单位,要求支付未休假待遇,包括未休年假、婚假、产假;劳动者告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赔偿金案件所占比重也有所增长。“ 90后 大批进入职场,年轻一代的劳动者越来越关注休假等权益。”兰云鹏表示。一系列便民措施出台未来可用手机申请劳动仲裁据介绍,为提高办事效率,为民解忧,在劳动争议仲裁方面,我市出台了一系列便民措施。比如,针对文书送达难的问题,我市在去年制定了全国首个仲裁文书邮政投递标准,启用全国受个调解仲裁法律文书邮寄专用快递,并在全市推广使用。从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反馈的情况看,**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送达成本60万元左右。未来,劳动者还可以在手机上申请仲裁。据了解,重庆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移动APP预计将在年底正式上线。APP采取实名制注册登录,届时,市民可通过手机申请立案,拍照证据,并自主查询相关案件进展、各类公告以及网上预申请仲裁。除了涉密案件外,APP未来还将公开劳动者和企业的仲裁信息。也就是说,职工和用人单位在找工作和招人时,可以了解哪些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较多,哪些劳动者跳槽频繁等。另一项便民政策是终局裁决。去年9月,我市出台全国终局裁决适用范围最大的《关于劳动争议终局裁决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实行近一年,终局裁决率从之前的8%提高到了51%。“这意味着劳动争议仲裁成为劳企双方解决争议的主渠道,全市劳动争议中的60%-75%可以通过仲裁系统来处理,**降低了社会管理成本,劳动者权利救济流程明显缩短,企业也能尽快恢复生产和经营秩序。”兰云鹏说。针对拖欠工资、工伤保险等纠纷,市仲裁机构开通了“绿色通道”,从立案、庭审到文书送达等,办理期限大为缩短。其中,工伤平均缩短30天,农民工劳动报酬争议平均缩短20天左右,两者用时较以往缩短了一半,实现在受理后1个月内搞定。目前,我市仲裁机构正加紧拟制对特殊案件,如追索工伤医疗费、追索工亡待遇、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开通“绿色通道”的相关规定,以进一步规范该类案件的处理,使“绿色通道”惠及更多有需要的人。延伸:十大劳动争议热点问题解答根据近两年的常见纠纷问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你答疑。1.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答: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2.用人单位分立、合并的如何确定当事人?答: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3.与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发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答: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4.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如何确定当事人?答: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申请仲裁,以派遣单位为被申请人;争议内容涉及用工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被申请人。5.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劳动者如何维权?答:因单位原因,职工未休或未足额休年休假的,可要求单位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6.用人单位不买社会保险,怎么办?答:可向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7.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不理睬怎么办?答:应先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追索工伤医疗费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可裁决先予执行。8.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共2页:上一页12下一页写在最后:给大家推荐一家3年理财老平台立即理财拿红包→无界财富(年化收益10%)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于网贷安全110:http://www.p2b110.com/news/236014.html分享到:QQ空间新浪微博腾讯微博微信百度贴吧QQ好友window._bd_share_config={"common":{"bdSnsKey":{},"bdText":"我在【网贷安全110】看到这篇经典的文章,有趣-有料-有内涵!你们看看觉得如何?","bdMini":"2","bdMiniList":false,"bdPic":"http://www.p2b110.com/","bdStyle":"1","bdSize":"16"},"share":{"bdSize":16},"image":{"view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viewText":"分享到:","viewSize":"24"},"selectShare":{"bdContainerClass":null,"bdSelectMiniList":["qzone","tsina","tqq","wei***","tieba","sqq"]}};with(document)0[(getElementsByTagName('head')[0]||body).appendChild(createElement('script')).src='http://bdimg.share.baidu.com/static/api/js/share.js?v=.js?cdnversion='+~(-new Date()/36e5)];《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被罚5000元? 注意,朋友圈这些内容千万别发!》 精选七“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丁甸、张敏等26名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根据案最新消息,今年以来已有合肥、马鞍山、芜湖相继透露了案件新进展。P2P评论讯 据北京法院官方微博消息,4月26日、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丁宁、丁甸、张敏等26名被告人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中,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了“e租宝”、“”平台非法集资的事实。此次,北京法院对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人丁宁等10人以涉嫌集资诈骗罪进行公开审理,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进行公开审理。资料显示,检察机关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人民币762亿余元,扣除重复分后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598亿余元。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共计人民币380亿余元。检查机关同时将相关被告单位及部分被告人涉嫌的走私贵金属罪、部分被告人涉嫌的非法持有枪支罪以及偷越国境罪一并起诉指控。法庭将择日宣判。对于备受关注的“e租宝”案,3月1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陈国庆就曾指出,要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据陈国庆介绍,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对相关犯罪嫌疑人分别立案侦查,各地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取证,部分案件已经提起公诉。去年1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边)境等罪名,对安徽钰城控股集团、钰城国际控股集团及丁宁等2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P2P评论了解到,目前e租宝案检方已在9地提起10起公诉,涉及嫌疑人超过75人。其中,丁宁等10人涉嫌集资诈骗罪,36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人涉嫌走私贵重金属罪,5人涉嫌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6人涉嫌偷越国(边)境罪。根据e租宝案最新消息,今年以来已有合肥、马鞍山、芜湖相继透露了案件新进展。3月3日,有消息称“e租宝”合肥分公司已宣判,合肥分公司负责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3000万,判决2年9个月,被告人不上诉。3月20日,马鞍山市雨山区检察院首次办理e租宝系列案件。据安徽法制报,e租宝系列案件是省公安厅督办案件,共计5件5人。涉案的朱某某5名犯罪嫌疑人均系安徽某控股集团下属分公司和运营机构的负责人。据不完全统计,该系列案件受害人数高达3221人,尚有2.4亿余元未能追回。该案目前正在进一步办理中。4月13日,芜湖市首例“e租宝”案件在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单位上海钰申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上海钰申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芜湖第二分公司、被告人翟某某、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000余万元被追究刑事责任。控辩双方就519人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了充分的举证和质证。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日宣判。截至日,e租宝案侦查阶段主登记阶段已经结束,已有24万余名在非法集资案件通过身份审核。针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的情况,陈国庆表示,检察机关要把防范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位置,严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以及洗钱、地下钱庄、网络等犯罪。来源:P2P评论声明:文章不构成建议,转载请注明出处推荐关注微信公号“互金通讯社”会有惊喜《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被罚5000元? 注意,朋友圈这些内容千万别发!》 精选八近日,因非法催收引发的“于欢故意杀人案”引发了社会多方面的解读和反思,“辱母杀人案”、“激情自卫”、“正当防卫”等关键词登上了各社交媒体热门排行。如果催款人没有做出侮辱女企业家的行为或许悲剧不会发生,如果女企业家能够通过正规渠道借款或许悲剧也不会发生……一个刑事案件,如同一面棱镜,折射出民营实体企业的融资难题,也折射出经济大环境下的人性与悲欢。撇开案件背后的人文和伦理因素,作为互金从业机构,更关注的还是底层借贷的灰暗江湖,究竟何时才能星罗棋布?法律供给不足,成为的土壤。破产保护和再生机制的缺失,致使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一旦资金链断裂,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则不能根据破产制度免责,只有倾家荡产甚至父债子偿一条路,再无东山再起的机会。法律制度供给的不足,成为暴力催收的土壤。原本平等的债务关系在现实中演化成不是你死就是我活的恶战。营商环境的恶化,黑社会手段上演,甚至让执法者“见怪不怪”。就此个案来说,面对逼债者各种侮辱、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举,即使民警来到案发现场,却也只表明了“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的立场。面对暴力催债,没有破产保护,企业主无处遁逃,没有尊严,甚至没有人身安全的窘境不能漠视。实业兴国,无数的“苏银霞们”构成了中国经济体最有活力的微小细胞,固然需要正常的新陈代谢,但如果是因为没有一个有效法律保护与再生机制,成批企业非正常死去,整个经济的肌体又如何能健康可持续呢?民间借贷乱象频发,背后依然是民间融资难。由于经济下行压力,银行对风险变得敏感,钢铁本来就是产能过剩行业,源大工贸又是民营企业,在银行看来,违约风险比较高。但是,企业通过融资,无异于“饮鸩止渴”。“企业面临生存危机,不借钱不行,但借了钱又因为利息太高,没能力偿还,这从一开始就是一场悲剧。”造成悲剧的原因,一方面借款人往往存在乐观的,“过段时间就把钱还上”,但这种预期往往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当出现违约时,“大部分人都不会通过法律诉讼解决”。民间借贷年利率在24%以内,受法律保护,如果超过36%,超过部分利息约定无效。24%-36%部分,如果是借款人自愿,且没有损害其他人利益,也受法律保护。苏银霞向吴学占借款月利率10%,已经远超出合理范围。实际上,要想避免类似悲剧,最重要的还是推动金融体制改革,给中小企业提供普惠的金融环境,从根本上消除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以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兴起,便是依互联网等数字化技术的发展,让更多的普罗大众能够在公平的基础上获得应有的金融服务,直接缩小城乡差别。法律不仅关乎规则,也应塑造伦理人情。很多网友表示,“换做我,如果当时面前有一把刀,我也会毫不犹豫地拿起来。”这其中还包括许多资深法律从业者。这当然都是激愤之言,但亦出自肺腑。人民日报一段评论说的恰到好处:法律的社会功能是什么?可以说,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价值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此案在半年过后掀起舆论波澜,正是因为其中蕴含着许多人的伦理诉求和情感诉求。换句话说,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的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被罚5000元? 注意,朋友圈这些内容千万别发!》 精选九近日,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特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超过7亿条公民信息遭泄露,8000余万条公民信息被贩卖。2016年3月,松阳县公安局接报多起以“猜猜我是谁”方式冒充单位领导实施诈骗的案件。经案件串并,警方发现丽水市范围内共案发28起。后过近一个月侦查,警方成功抓获11名犯罪嫌疑人,现场缴获用于实施诈骗的全国各地公民个人信息16.7万条,涉案金额117万余元。面对如此海量、精准、详细的公民个人信息,当地警方意识到该案背后或许潜藏着另一个不法团伙。于是,民警局通过侦查和查询银行资金往来情况,发现江西籍的廖某斌有在网上大肆出售孕检、银行、车主等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其上家为福建籍的王某泉与河北籍的程某龙。除以上三人外,还有陈某亮、王某辉、杜某和何某耀形成的一个非法销售贩卖个人信息的团伙,并在QQ上专门建立了一个聊天群用于个人信息的贩卖和交换。其中,陈某亮还以蚂蚁搬家的方式通过伪装的邮包,向台湾邮寄数十张成套。经多方努力,警方将22张已经邮寄至台湾还未派送的银行卡成功截获。2016年10月,公安机关收网,将涉案人员全部抓获,并当场查获各类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银行卡200余套。经法院审理查明,用于违法犯罪的数据源是被告人王某辉和犯罪嫌疑人库某(另案处理)所提供。王某辉于2016年2月入侵某部委医疗服务信息系统,将该系统数据库内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导出,并进行贩卖。库某于2016年9月侵入某省扶贫网站,窃取了该系统内数个高级管理员的账号和密码,并下载系统内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进行贩卖。随后,库某将其中一个账号和密码转卖给陈某亮,其下载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将该数据以及账号和密码贩卖给了台湾等地的诈骗团伙。经过数据比对认定,被告人王某辉、程某龙、廖某斌、杜某、王某泉、陈某亮、何某耀以搜索、交换、购买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条数均达到5万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亮伙同他人通过欺骗等方式获得并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186张,数量巨大。综合各犯罪情节,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和妨碍罪一审判处陈某亮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王某辉、陈某龙、廖某斌、杜某和王某泉有期徒刑5年到3年4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到6万元不等;以同罪判处何某耀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来源:法制日报;本文不代表本平台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后台删除。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关于一个神奇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1.全国首家所有业务有律师见证的P2P平台。2.律师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参与业务全程的P2P平台。3.平台无,所有资金交由第三方机构全面。4.所有律师审核,真实可靠,无虚标。《男子在朋友圈辱骂朋友被罚5000元? 注意,朋友圈这些内容千万别发!》 精选十2月28日,上海市工商局官网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公告,其中现金卡、被列为2017年度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前述公告显示,现金卡(运营主体:上海浅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利用其新浪微博账号和新浪粉丝通广告推广,发布含有“裸贷”事件图片的广告,在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含有“男女搂抱牵手”图片广告并配有格调低下庸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文字。因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80万元。据柒闻网此前报道,2017年1月,临近春节,新浪微博曾出现广告为“现金卡-随时存取”,在该平台借款仅需身份证+手机号,放宽最快5分钟,放宽慢赔100,放宽率高达99.9%,配图为手持身份证的裸照。而此条广告引起了共青团、江苏网警注意,共青团中央官方微博发布内容,“这样的广告不取缔,留着过年?!”其中直指现金卡裸贷广告。前述公告中提到,拍拍贷(运营主体:)在其自有网站发布“产品”广告,含有对投资回报预期收益的保证性承诺,并对可能存在的收益风险未予警示;当事人还未经他人同意发送电子邮件广告,其中宣称“你的¥500,000马上使用”的承诺实际无法兑现,构成。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被依法处罚款80万元。据悉,2017年,上海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广告导向管理,加大对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努力营造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全年共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5448件(其中互联网广告案件占80%),处罚没款1.32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4%和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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