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加入债券的构成要件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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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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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事实。   根据债务承担的基本理论和《》关于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务承担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①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②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③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合同法》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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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加入是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担保之目的,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针对现阶段我国对债务加入问题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契合,法院在案件...
  债务加入是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第三人以之目的,对于同一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针对现阶段我国对债务加入问题在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的不契合,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试图通过讨论纪要的形式来对此类纠纷审理进行指导,如江苏省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第17条,其在对债务加入进行定义时,确定了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权人合意、第三人单方承诺三种构成类型。本文以这一分类为主,辅之以相关学说,分别做以下阐述分析:
  (一)三方协议
  一般来说,由债权人、和第三人合意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是债务加入的典型方式,合意的规范性将有利于三方的权利义务的明确,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然而在实践中,因债务加入缺乏明确规定,亦不属有名合同,因而三方协议上,对第三人常冠之以&保证人&的名号,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第三人行为属债务加入还是担保性质难以认定,特别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理解适用。 本文认为,上述只能适用于虽无明确保证表示,但亦无其他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才可认定为担保。
  故对第三人在三方协议中&保证人&栏签字承担债务的行为认定,主要应分析第三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承担还是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对债务承担的目的是督促确保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债务清偿还是加入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另外,因债务加入相对于担保而言对第三人的风险更大(在同样承担连带责任时,担保对债权人权利行使有期间限制),故当实在无法辨别两者时,从维护善意第三人合法利益角度出发,一般只有在第三人与原债务存在客观利益时,才认定为债务加入。
  (二)双方协议
  双方协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间协议。部分学者认为,从利益衡量上来看,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债务加入协议,对债务人有利, 故无须债务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本文虽赞同上述观点,但因第三人清偿时可能存在违背债务人意志情况,且清偿后还存在第三人追偿权问题,故出于对债务人的尊重,此种形式下的债务加入需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其不表示异议时协议有效。二是第三人与债务人间协议。债务加入是第三人加入对债务的清偿,它一方面不影响债权人与债务人原有的债务关系,另一方面又因提高了债务清偿的力度而有利于债权人,故此种情形下应区别于,它不要求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即第三人的加入只需通知债权人,当然债权人出于人身因素等考虑,有权利选择实际的债务清偿人。三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协议。债务加入实质是给第三人设定义务,没有经得第三人同意的债务加入协议显然是没有效力的。而为促进市场交易,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加入的协议应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如协议获得第三人的追认则有效,如无则无效。
  (三)第三人单方承诺
  根据上述对双方协议的分析可知,第三人对自己设定义务时,债权人是可得利益者,故无需征得其同意,但债务人因涉及到债务偿还的细节及追偿问题,故其应享有异议权,以避免纠纷及法律关系的处理复杂化。
A这属于敲诈勒索罪,你可以报警,然后起诉追回自己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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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即人抛弃债权,免除了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务,从而部分或全部终止债的关系的单方行为。
有效的债的免除,要满足以下条件:
1.所免除的债权必须是法律未禁止抛弃的债权。因免除债务实质上是对债权的抛弃,在进行免除时必须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的利益。所以,就法律禁止抛弃的债权而免除债务的(如:已就债权设定质权的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受雇人对雇佣人的工伤事故赔偿而预先抛弃的),其免除为无效,不发生债消灭的效果。
2.免除人须对所免除的债权享有。免除以消灭债权为目的,因此,免除人应为人,对所免除的债权须有处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免除行为,而应由其法定人代为免除或征得他们的同意后方可免除。否则,免除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当然不会产生免除的效力。故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对其债权不得为免除的意思表示。而债务人因是纯受益者,因而其能力欠缺与否不影响免除的成立。
3.免除须由免除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或代理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免除的意思表示示一种单方,因此,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可以由免除人或其代理人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为之,即产生消灭债务的效果,免除人不得撤回免除的意思表示。如果免除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的,不发生免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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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债务的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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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认定是否免除债务人债务即是否构成债务加入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笔者认为,在对是否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就应当推定为不免除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应定性为债务加入。因为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以及交易习惯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从保护债权人的价值取向出发,不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增加了债权人债权的保障,更能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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