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有哪些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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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处理方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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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 如何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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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安宁的生活人人向往。然而,现实中磕磕碰碰在所难免。拿来说,就时常发生纠纷,令我们非常苦恼。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专家提示,遇到纠纷后要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运用法律手段。对于大多数工薪族来说,在租住的房屋里面结婚,生子是太寻常不过的了,因此每个人都希望自己租住的房屋任何差错,生活过的顺顺利利。但是事与愿违,房屋租赁纠纷困扰着许多人,那您知道常见的房租租赁纠纷有哪些吗?中国人做事讲究未雨绸缪,面对房屋租赁纠纷,该怎么防范呢?这些问题今天就由吉屋小编来给您讲解吧。房屋租赁纠纷是指有关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的纠葛和争执。房地产租赁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商品交换的特殊形式。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可依法享受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有哪一方未能享受合法权利或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就必然要发生房地产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自身的问题所致,暂不细述。这里主要讨论私有住房租赁中的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1.租期及押金纠纷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是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4.租赁备案纠纷对于,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如何避免房屋租赁纠纷1. 挑选正规中介。正规中介公司服务较专业,其房源信息量大,成功率高,承租人的利益能得到有效保障。2. 警惕“二手房东”。目前,房屋租赁市场上,“二手房东”现象非常泛滥,经常发生前脚“二手房东”租房,后脚房东过来收房子,给租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特别提醒;如是“二手房东,”一定要核对他和房东签订的合同是否到期,并看明原房东是否同意“二手房东”将房屋出去,否则无效。3. 确认房屋安全。租房子不能只图租金便宜,一定要认真检查房子是否待拆迁或是。4.
不能“签”口头协议。租房一定要三方协商后签订合同,不能只是口头协议,以免租住后出现纠纷。一般房东会要求缴2个月的押金,一定要索取收据,时记得凭收据拿回押金。5.
认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上面的条款,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租赁用途、租赁期限、修缮责任、变更与解除合同、签订转租、违约责任等,以免在日后租房过程中产生争执,引发不必要的烦恼。6.
物业杂费等合同附件写清楚。租赁双方达成协议,除了签署正规的《房屋租赁合同》之外,对于房屋内的设备、租赁期间的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等相关费用的结算与承担也要详细写清楚并且作为其合同附件收好,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7.
入住之前,一定要和房东交接屋内设备。如;.桌.椅等配套设施是否完好,哪里坏了,要和房东当面交接清楚,避免日后引起纠纷。特别提醒;当面记录水表.电表数字,检查电开关,插座是否正常
,下水道是否堵塞。以上是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和该如何避免房屋租赁纠纷的资讯,希望通过本文能对能的房屋凭租方面的知识有所增进和有所帮助,较后,希望您能避免,过上快乐家居生活。推荐阅读:的条件和所需资料 《建设用地管理办法》怎样贷款 有哪些流程和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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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现就房屋租赁合同有关问题,提出观点供商榷。
& 房屋租赁是日常生活最常见合同,导致了房屋租赁产生的纠纷发生率频繁。随着房价的上涨也让房屋租赁市场的活了一把,&东&、&二手合同&等名词也流行起来。在租房时都会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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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出租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求承租人返还向第三人收取的超出出租人应收租金部分的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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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租金或者延迟支付租金,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合理的期限是:
&&&&&&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 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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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人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损失的,受法律的保护。
&&&&&& 承租人以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其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承租人要求按第三人购买房屋的同等条件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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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 不定期租赁的话,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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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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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情形之一,出租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转租包括将租赁房屋整体或者部分转租的;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但未及时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转租。
&&&&&& (2)未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房屋,或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纠正或恢复原状的;
&&&&&&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三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十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 经营用房承租人累计六个月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在一个月内仍未支付的;
&&&&&&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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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但有合法建设手续的租赁合同有效,不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 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无法领取产权证书的除外。
&&&&&& 当事人以租赁房屋系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房屋超过批准期限为由要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在一审庭审终结前出租人仍未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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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要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生效,但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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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常见问题,当然,可能不是很全面。不足之处,多多包涵!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有关二手房的信息,就请关注美乐乐网之攻略,这里有更多详情与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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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是,不管什么口头的承诺,最好是放在合约里面,避免后面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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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诺杂谈| 未实际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金诺杂谈| 未实际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争议如何处理?
阅读量:1195
在房地产交易市场热度不减的大背景下,律师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客户咨询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包括写字楼租赁和商铺租赁等。其中就涉及房屋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争议,即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因自身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押金、预交租金和物业费,也未接收并实际占用房屋而与出租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在此情况下,承租方往往认为自己并未实际使用房屋,无需承担任何违约金、租金、物业费等费用;出租方则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承租方支付押金和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物业费、以及违约金等。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双方的主张哪些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呢?1.承租方未实际使用房屋,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首先我们应明确租赁合同本身为诺成性合同,并不以双方实际履行为合同生效要件。依法成立的租赁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租赁合同本身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除不可抗力事由可免责外,应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承租方在没有相应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因自身原因未实际使用房屋,应被认定是违约行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出租方可否要求承租方支付押金?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双方往往约定“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中途解除合同,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房屋押金不予退还”,或针对承租方的严重违约行为均约定“扣除押金不予退还”,因此在房屋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案例中,也有很多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支付押金。但通常在司法实践中认为,房屋押金属于质押担保的一种形式。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质押合同在质押物交付时方才生效。而在未实际履行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往往承租方也一直未交付押金,因此按照法律规定,应认定质押合同未生效。故出租方无权依据质押合同要求承租方再行支付押金。因此,律师建议在起草或审议房屋租赁合同时应注意违约条款的制定,不要仅约定为“押金不予退还”,而是要求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与押金同等数额的违约金”。3.出租方提出支付违约金、租金、物业费的主张能否同时得到支持?因房屋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出租方要求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物业费的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但事实上,出租方会因承租方未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遭受重新招租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以及在有外聘物业公司的情况下实际垫付的物业费损失。因此,如出租方能够举证证明因承租方违约遭受了租金和物业费等损失,则可以要求承租方支付相当于租金和物业费金额的实际损害赔偿金。此外,出租方通常还会根据合同违约条款的约定,要求承租方支付因其违约行为而应承担的违约金。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违约金更多是补偿性质的,其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紧密关联。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调低违约金。因此,虽然我国法律并不排斥或禁止实际损失和违约金同时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出租方主张违约金以及租金和物业费等损失的请求很难同时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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