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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租期结束后,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可选择方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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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叫做金融租赁,是指出租人A根据承租人B对供货人C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A向供货人C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B使用。相对于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实质上是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同时,融资租赁不仅能让其保留原有的银行信贷额度,还可以进一步去扩大融资的规模。
什么是融资租赁
小贷、融资租赁收益权如果规范的去运作不仅是理财产品风险可控,也彻底能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本质是融资租赁公司利用互联网这一工具来进行融资。简单的说就是P2P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模式。
鉴于近期e租宝和三农事件,本人决定剖析一下各大融资租赁P2P平台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一些基本情况。 融资租赁产品的安全性也许有的人会认为是在承租人身上,但是!!现在... bbs.wdzj.com/thread-...html
融资租赁是什么呢
据统计,全国共有50家P2P平台涉足融资租赁业务。2015年融资租赁标成交量规模逐月攀升。 www.wdzj.com/news/yanjiu/247...html
坦白说,《办法》对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类P2P信贷业务的冲击的确不小。 以往,P2P平台直接将融资租赁与商业保理合同设计成债权类产品,直接向个人投资者进行转让。现在...
融资租赁公司在P2P平台上的融资之路是否已经被阻死?在业内看来,有路可走,但并不好走。 www.wdzj.com/news/hangye/340...html
2015年,在种种因素的推动作用下,网络借贷P2P与融资租赁融合的产物——互联网金融P2L模式,获得了快速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底,涉足融资租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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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 10:49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  号: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 发布日期:生效日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3年第24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融资租赁业务发展,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订,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六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且从业人员中具有金融或融资租赁工作经历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50%;
(五)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在中国境外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是指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以外的其他境内法人机构和境外金融机构。
第九条 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遵守注册地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五)最近1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六)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七)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八)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十)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一条 在中国境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融资租赁公司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二)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至少应当有一名符合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发起人,且其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全部股本的30%。
第十三条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
其他境内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其他境外金融机构作为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
(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亿美元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六)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八)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九)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其他对金融租赁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第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应当在金融租赁公司章程中约定,在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设立分公司、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子公司的具体条件由银监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核准制度。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
(一)变更公司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
(六)修改公司章程;
(七)变更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
(八)变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合并或分立;
(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变更股权及调整股权结构,拟投资入股的出资人需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六条规定的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条件。
第二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决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二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银监会批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一)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二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和董事及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二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以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为主体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划分,保证相互之间独立运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三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全面、审慎、有效、独立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保障公司安全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根据其组织架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同时还应当及时识别和管理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特定风险。
第三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
第三十三条 租赁物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有权转移必须到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进行相关登记。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并有权处分。金融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任何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租业务的租赁物。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签订融资或明确融资租赁业务意向的前提下,按照承租人要求购置租赁物。特殊情况下需提前购置租赁物的,应当与自身现有业务领域或业务规划保持一致,且与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专业化经营水平相符。
第三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和定价体系,根据租赁物的价值、其他成本和合理利润等确定租金水平。
售后回租业务中,金融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买入价格应当有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不得低值高买。
第三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密切监测租赁物价值对融资租赁债权的风险覆盖水平,制定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四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真实反映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和受让业务的实质和风险状况。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和分散经营风险。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其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与其设立的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之间的交易,不适用本办法对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
第四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5%以上,或金融租赁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金融租赁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10%以上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所开展的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第四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资产证券化业务,可以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监管指标的规定:
(一)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三)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四)单一客户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五)全部关联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六)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七)同业拆借比例。金融租赁公司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经银监会认可,特定行业的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和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要求可以适当调整。
银监会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第四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银监会的相关规定构建资本管理体系,合理评估资本充足状况,建立审慎、规范的资本补充、约束机制。
第五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建立资产质量分类制度。
第五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准备金制度,在准确分类的基础上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增强风险抵御能力。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查评价并改善经营活动、风险状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合法经营和稳健发展。
第五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和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报表,并对所报报表、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第五十六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第五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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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院应加强各项租赁固定资产的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加以改进。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进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可行性分析,规范核算,加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合同管理。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措施对策
&&一、引言
&&随着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医疗技术和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医院现有的大型医疗设备往往不能满足医院日益发展的需要,是摆在医院发展面前的瓶颈。由于拨款有限,本身收支结余不足。许多医院为了克服资金上的困难,通过融资租赁渠道从租赁公司租入得以解决。因此,研究如何健全和完善医院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保证账实相符,合理配置现代化的医疗设备,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对促进医院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资产是医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应加强各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管理,全面梳理资产管理流程,及时发现资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切实采取有效管理措施加以改进。笔者主要分析医院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解决措施。
&&二、公立医院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一,重融资租入,存在盲目扩张的隐患。有的医院为了争资金,上项目,做大做强,既没有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也没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造成原有存量设备闲置,融资租入设备不能正常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重使用,轻管理。目前,很多医院对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疏于管理,管理人员不闻不问,不管使用成本,潜意识中还当别人的资产管理。
&&第三,融资租赁合同管理风险。主要表现是:一是未订立合同,未经授权对外订立合同,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没有达到要求,合同内容存在重大疏漏和欺诈,医院合法权益可能受到侵害。二是合同未全面履行或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医院经济利益受损。三是合同纠纷处理不当,可能损害医院的信誉和形象。
&&第四,会计核算不规范。对医院来说融资租赁是一项新的会计业务。由于种种原因,有的医院只将合同价款计入入账价值,并没有把与该融资租赁直接相关的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计入入账价值。有的医院长期将融资租赁放在账外管理,形成了账外资产。折旧政策和折旧期间也是不统一。因此计提累计折旧不准确,对会计核算利润产生了影响,甚至影响管理者对的解读。
&&三、措施对策
&&第一,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医院进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投资应根据国家政策,满足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重点要考虑各科室的临床需要,满足医院医疗技术发展水平。深入群众,采取适当的调查方法,收集信息,满足广大群众的日益增长的就医需要。
&&第二,进行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根据财政部门、卫生部2010年新修订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大型医疗设备等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要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经科学论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医院应成立融资租赁固定资产领导小组,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认真讨论,全方位来论证融资租赁大型设备的可行性、必要性、科学性,杜绝盲目采购。同时还要考虑可利用资本的成本,项目的盈利性,承担风险的意愿和能力。医院应按特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可行性分析,计算有关投资项目的预计收入和成本,预测现金流量,进行本量利分析,经过周密的计算,综合运用各种投资评价指标,如投资回收期,平均报酬率、净现值等方法。只有基本符合理想中的投资回收期,达到必要报酬率,且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才是可行的。
&&第三,加强融资租赁管理,强化认识。目前,有的医院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未及时入账,存在账实不符,闲置浪费,效率低下,管理不善,方法落后等现象。因此,必须引起医院领导层的高度重视,转变观念,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加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医院要从实际出发,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的形成、使用、配置、处置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管理。要进一步完善财会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科室“三账一卡”制度,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建立健全保管使用制度,对大型医疗设备管理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流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建立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第四,规范会计核算。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医院应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一样的方式正确核算、及时入账、计提累计折旧。医院应按财政部、卫生部2010年修订后的《医院》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按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入账价值。按照确定的成本,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贷:长期应付款—某某单位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医院原则上根据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性质,在租赁期内,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当月增加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
&&第五,加强融资租赁合同管理。一是医院与租赁公司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充分了解对方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等,确保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医院应当根据租赁合同内容对标的物的生产商、价格及变化趋势、质量、供货期和市场分布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掌握市场情况,合理选择租赁公司。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专业人员参与谈判。二是医院应当根据协商、谈判等的结果,拟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做到条款内容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三是医院应当对订立的租赁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核,建立和健全租赁合同会审制度。四是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与租赁公司签订合同。建立健全合同保管保密制度,加强合同登记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定期对合同进行统计、分类、并及时归档。五是医院应当严格履行租赁合同,对合同履行实行有效监控,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及效果的检查、分析和验收、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六是医院应加强租赁合同纠纷管理。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或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有重大不利影响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经双方协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七是医院财会部门应当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八是医院应建立租赁合同履行评估制度,每年年末应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改进。
&&总之,医院应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领导重视,全院全员参与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综合监管、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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