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生效条件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

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吗?(汪兴平)
在民法理论和合同法理论中,普遍的观点认为合同有效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或者四个条件,即合同当事人具有订约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以及合同形式合法。笔者认为,除了合同内容合法及合同形式合法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之外,其他的诸如订约能力和意思表示真实都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且合同形式合法也并不一定是要式合同就必须具备要式形式。
具备订约能力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没有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之人订立超过自己能力的合同,因为没有意思表示,因此无所谓合同的成立。合同不仅是合同形式,更要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这样的内容,权利与义务是通过意思表示来形成的,无意思,也就无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尚无,当然谈不上合同生效,因此具备订约能力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而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至于行为能力欠缺之人通过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就是将有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拟制为行为能力欠缺之人的意思表示,既然意思表示是拟制的,而不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样就必须要有拟制的规则,就是最能为保护行为能力欠缺之人的利益之人才能代表本人,因此,法律关于法定代理人对行为能力欠缺之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实际上是将法定代理人追认拟制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
法人和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并不欠缺订约能力,刘凯湘教授将法人和其他组织超越自身业务范围的订约认为是欠缺订约能力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刘凯湘著&合同法,中国法制出版社P54-58),这是因为企业法人和依法设立的其他经济组织,超越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并不必然是无效的,只有违反强制性的效力规范的合同才无效,所以,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基本与所谓订约能力无关,所谓的有关,即订约能力也是因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范才影响合同的生效。
意思表示真实更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刘凯湘,P58),意思表示真实之所以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就是因为合同是合同双方甚至多方当事人就各方的权利义务达成的一致,一方不能因为所谓自己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改变与其他各相关方的利益安排,他方的合法利益,尤其是合同所涉的第三方利益应该得到法律保护。对于推翻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的简单反例就是重大误解的合同为可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该合同未正确表达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但该合同在撤销或者变更之前仍然是有效合同,该有效合同不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不有效,只是因为该合同未能正确表达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因此法律赋予了合同当事人的一次救济机会,其可以以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要求撤销或者变更,该合同在撤销或者变更之前,就是有效合同,意思表示即使不真实,合同也已经生效了,何以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要件呢,逻辑不通。即使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仍然可以将错就错不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因为,有的合同虽然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对于重大误解的一方来说,要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由于其有过错,其应该赔偿因合同撤销或者变更而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撤销或变更的过程也是耗力耗神耗钱的过程,因此,其也不一定会通过撤销或者变更来减少自己的损失,更何况,有的重大误解合同可能并不一定给重大误解之人造成损失,说不定还带来重大利益(不过,法律上的重大误解是有特指的,只有造成重大损失才能称之为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当然,这些不主张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我们可以认为此时已经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了,已经从原来的重大误解到现在的真实表示了。还有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能合同的当事人还不知道其有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权利,或者即使知道,但由于自己的疏忽,错过了撤销权的行使时间而不能行使撤销或者变更的权利,此时,意思表示不真实之人就丧失了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的权利,该合同就至始都是有效合同,合同没有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沦为无效合同,因此,就此而言,也不能说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的有效要件。
我们还需要注意的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对意思表示的正面表达,而合同法第54条是关于意思表示的反面表达,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属于重大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尚未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当事人虽然不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但其也不能主张撤销或者变更合同,由此,我们也不能说真实意思表示是合同生效的条件,也就是说,在真实意思表示和严重的非真实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下的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大量的中间状态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54条不能反面得出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我们更要注意的是,在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时,必须优先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对当事人进行真实意思表示的保护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借款合同中,若只是债务人对第三人提供有关主合同的虚假情况,骗取其担保,债权人并不知情,则(第三人)仅得依欺诈而主张撤销担保合同”(刘凯湘,P130)的说法就是错误的,这里虽然订立合同中有欺诈,但欺诈之人是债务人,不是债权人,因此担保人不能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主张合同因欺诈而要求撤销,因为债权人未欺诈担保人,此时,即使担保人被欺诈,其也只能向欺诈他的人主张救济,而不能向第三方即债权人主张欺诈,故担保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撤销担保合同。同时担保人也不能提出其担保是因债务人的欺诈而重大误解,主张因重大误解而要求撤销或者变更合同,虽然根据民法通则适用意见“”可以认定由于债务人的欺诈而致使担保人产生重大误解,但一旦允许担保人撤销合同,将可能使债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事实上,就担保人与债权人的合同而言,通常应该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重大误解,因为担保合同的责任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的,担保合同本身就是一个加重担保人责任而可能没有任何对价的合同,任何人不能主张其对法律无知而重大误解。
追求意思表示真实,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可以说对于民法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也就是说,严重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对民事合同来说,可以主张撤销或者变更,但这和意思表示真实为合同的生效要件相差十万八千里。而对于商事合同来说,意思表示真实与否在大多数情况下根本不予考虑,商事合同由于商事交易效率的要求,更注重的是事物的形式外观而不是真实状况,更不用说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这种神秘莫测的东西了,比如证券期货交易,你只要下单了,就不管你的对错,哪怕明显是将买下成了卖,诸如表见代理、表见代表、善意取得,笔者认为,都是对形式外观的保护,除非你是恶意的,这时才考虑意思表示的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不仅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甚至连合同的成立要件也谈不上,只能说意思表示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如果连意思表示也没有,就不能谈合同的成立了,所以,当事人的订约能力应该是合同的成立要件而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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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范本
高泠子  
  []附生效条件的范本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合同生效,则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数的下,合同成立时具备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是一致的。一般认为,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是: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这实质上是法律对合同主体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主体,无非是人和非自然人两类。非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主要的行为能力。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其合同行为能力的有无,应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状况来确定。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所作的要约和都是自己独立且真实意志的。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的意志,就是与其外在的表现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观上或客观上,也可能发生两者不相符的情形。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产要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合同欠缺合法性,没有补救的余地,只能归于完全地效。合同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内容两个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内容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这里所说的“法律”,既包括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也包括国家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和命令性规定。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作为合同的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根据。例如甲乙双方约定,待甲将某项产品试验以后,乙即向甲赠送一套设备。在这里,产品试验成功是一个条件,在该条件实现时,赠送设备的合同即发生效力。合同中附条件的主要作用在于,可以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合同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如上例中,产品试验成功便是乙向甲赠送设备的动机,《》()。而一般的合同只反映当事人的订约目的(例如赠送设备),而并不反映当事人的动机(即为什么要赠送设备),而附条件的合同则能够将当事人的动机表现在合同中,从而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满足当事人的各种不同需要。
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也就是说,条件在将来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肯定的。如果在合同成立时,当事人已经知道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实际上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附期限,而不必在合同中附条件。如果作为合同所附的条件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例如甲向乙表示“如果地球停止转动,则借钱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订立合同。如果当事人将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合同失效的条件,视为根本未附条件。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作为条件的事实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如果合同中附有法定条件视为未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以违法或违背的事实作为合同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在合同附有不法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宣告不法条件无效后,合同是否已经在内容上合法且可以独立存在。不符合这两个条件,应当宣告整个合同无效。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如甲向乙表示,“若将此屋买给丙,则租给你”,在这里,卖屋的条件和出租的内容是互相矛盾的,甲只有是屋的所有人时,才有权出子。对于以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的事实作为合同条件的,应认为合同未成立。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是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也被称为延缓条件,它是指限制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条件,则合同在成立以后还不能立即生效,必须待生效条件成就以后,合同才能产生效力,当事人才可以实际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二是解除条件解除条件也被称为消灭条件,它是限制合同失效的条件。如果合同附有解除条件,则合同已经实际发生效力,只有在条件成就时合同才失效,如果条件不成就则合同将继续有效。在附条件的合同成立以后,在条件未成就以前,当事人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不正当的行为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而只能听任作为条件的事实自然发生。这里所说的不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道德和信用的原则,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阻止条件的成就。例如,甲乙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如果甲之子从外地回来,乙应搬出另租,该条件属于解除条件。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否则,根据《合同法》第45条:“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也就是说如果乙采取不正当的方式阻止甲之子从外地回来,视为解除条件已经成就,该合同应当解除。法律作出此种规定的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预览〗签章后合同生效,样本如下:
________县农产公司(或农副产品收购站),以下简称需方;
________县________乡________村________村民,以下简称供方。
为了促进农副产品生产的发展,沟通城乡流通渠道,为城镇人民和对外贸易提供丰富的农副产品,经供、需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交售日期、数量及价格
1. 供方必须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以前(或________月________旬内)向需方交售________(农副产品)________斤(担), (有些农副产品在签订合同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或实际情况,确定超欠幅度、合理损耗和正负尾差)。
2. 需方应按照物……【】    〖预览〗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签订合同的任何一方必须有法律上认可的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举个最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10岁的小孩不具备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因为法律上认为一个10岁的小孩根本不能够认识到签订劳动合同的真正含义。通常,年满16周岁、精神正常的人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能力的。(二)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所谓强制性规定就是当事人不能约定,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办的权利义务。如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在……【】    〖预览〗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要件】劳动合同的生效  一、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劳动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此时这份劳动合同的内容才对签约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的成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即代表劳动合同成立,但是劳动合同的成立并不代表着合同生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根据特定的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作出特别约定的,那么当事人约定的期限或条件一旦成立,劳动合同即生效。  二、劳动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份劳动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些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一)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行为能力是……【】    〖预览〗劳动合同生效日期我是07年8月份进公司的,期间一直没与我签劳动合同,一直到09年的4月份才与我补签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上签定的日期是从2008年7月份至2010年的6月份,而备案日期是2009年的4月份。请问,劳动合同的生效日期应该是什么时候? 匿名 回答:6 人气:6 解决时间: 19:28满意答案好评率:0% 以合同约定的合同期开始日期为准。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入职后一个月内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合同的,按每个月两倍工资给予员工赔偿,因此自2008年8月起至2009年3月止你都可以向单位索赔。(但是要看你签合同时落款日期签的是什么时候,如果签的是2008年7月的话,恐怕就很难主张了,单位可以说是和你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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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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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样的合同才能生效?
  《》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二、合同什么时候产生效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条对合同何时生效作了两层规定: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合同的生效,原则上是与合同的成立一致的,合同成立就产生效力。那么合同何时成立?根据本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例如,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生效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时,合同就成立并且生效。
  2、法律、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也就是说,某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生效要经过特别程序后才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例如,我国的中外合资经营法、中外合作经营法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合同效力的体现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生效后,当事人应当依合同的规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当事人依法受合同的拘束,是合同的对内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循合同的规定,依诚实信用的原则正确、完全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不得滥用权利,违反义务。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或者取得对方的同意,才能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生效后产生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产生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合同的这一效力表现,称为合同的对外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侵犯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不得非法阻挠当事人履行义务。
  3、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果还表现在,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使当事人依合同的规定承担责任、履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补救。对此本法第七章作了规定。
  【法条依据】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责任编辑:lu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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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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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生效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使合同发生了法律效力,能够使当事人达到其所期望的效果,而且在于它与一系列的合同制度有着紧密的联系,如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常常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是要使合同产生拘束力,从而实现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如果合同不能生效,则合同等于一纸空文,当事人也就失去了订约目的。
合同生效要件基本内容
已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这些条件,也就是合同有效的条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标准。由于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在于鼓励交易并以此来促进交易的发展,这就要求合同法对合同的生效要件不能规定的太苛刻,如不适当地提高对行为能力的要求。另外,对合同的生效要件也不能规定的过于宽松,要在鼓励交易和维持良好的经济秩序之间把握好一个度。
合同生效要件衡量要素
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则需要具备特殊的条件方能生效。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或登记的合同。对此&合同法解释&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不能转移”。我认为,对于此条解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办理批准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是合同的生效要件。此类合同包括、,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我国大陆企业与华侨、港澳同胞举办合资、的合同和由国家机关作为的合同、、。第二,办理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即使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类合同包括、等与物权变动相关的一些合同。
2.根据《合同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则合同自或期限届满时生效。
3.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其特别生效要件。例如,必须是在交付之后才能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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