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上海网贷整改验收收通知带来了哪些好处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移动支付网
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
12月13日,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近日向各地P2P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下称&通知&),对下一步的整改验收阶段做出了具体、详细的部署。
通知要求,各地应在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内主要P2P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6月底之前全部完成;并对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关键性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通知指出,各地整治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两周。
相关附件&(637.17KB)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来源:网贷天眼 作者:网贷天眼
12月13日晚,网贷整治办下发的《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全文。
《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分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即通知正文,第二部分为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通知指出,整改验收的总体指导原则是“明确标准、严格把关、积极稳妥”,具体就是“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家、备案一家。通知在验收工作方面提出了四点意见:(一)成立验收专班。各地整治办应制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两周,并要求网贷机构在自身官网及APP上对相关情况进行信息披露。在公示期间,如收到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应撤销公示内容并要求相关机构重新整改验收。(二)通知指出,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采取不同政策。1、验收合格的P2P平台,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2、积极配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平台,可据具体情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3、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有经侦介入或已失联的平台,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取缔;4、对于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机构,需予以高度重视,此类机构恢复经营后也需酌情予以备案;5、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征求现相关意见。通知还强调,整治工作必须确保三条底线:不发生升处置风险、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三)通知对验收数量提出了总量控制的原则。1、对于日后新设立的网贷机构,在本次专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2、自始至终未纳入本次专项整治的网贷机构,各地整治办不得受理其提出的备案登记申请。3、“暂行办法”提出的13禁止行为以及单一借款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日后应当不再违反。此前违规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不予备案。4、凡是开展过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监管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压缩存量业务,制定退出时间表。继续违规开展业务的不予备案。5、规定时间内未通过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仍然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地应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网站,并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服务。(四)备案进度方面,通知要求,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网贷机构备案工作,最迟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通知附件对整改验收中可能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说明,其中涉及到债权转让、风险备付金、资金存管等热点问题,具体涉及到的合规与违规行为见下方表格:附:《关于做好 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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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p2p网贷行业整改验收通知发布(附全文)
  日,厦门金融办发布《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共附《网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下简称(指引表))、《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编写指引》、《网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网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材料清单》五份文件。其中指引表中,共提出145条整改要求。我们来看看具体情况。
厦门P2P网贷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表中提到:
  对比上海、深圳、江西、广东P2P网贷平台验收指引,厦门有以下亮点:
  1、厦门认定在整治验收期间炒买P2P壳资源的行为被视作违规。细则明确“炒卖企业名称、违规变更股权”“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原股东在整治期间或者验收期间将企业股权转让给厦门外地企业、自然人(包含关联方)”为违规情形。
  2、厦门细化债权转让要求,首次明确可允许债权转让次数。细则提出禁止辖区内P2P平台为各类机构(如小贷公司、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及个人提供债权转让业务,但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如设置债权转让专区、核查出借人债权转让用途、限制出借人持有债权一定期限等),且事先向出借人提示流动性风险并经出借人确认的除外。原则上,借款期限低于三个月(包含三个月)的,每笔债权可转让一次;借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包含一年)的,每笔债权最多可转让两次;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笔债权最多可转让三次。
  3、厦门银行存管要求较为宽泛,细则提出网贷机构“未与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签订资金存管协议或者已经上线存管系统)”需要整改。
  4、厦门细则提出,未承诺加入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或者不具备对接厦门市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的技术条件的网贷机构需在验收前完成整改。
  5、厦门禁止网贷机构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违规开展业务合作,或将平台撮合形成的债权打包后通过地方交易所进行转让。对此,厦门要求网贷机构还应当出具不违规开展业务承诺书。
厦门P2P网贷
  《 网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全文:
  辖内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切实防范金融风险,扎实推进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根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整改验收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组织
  本次整改验收工作由厦门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网贷整治办)严格按照57号文件要求,统筹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厦门通信管理局及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力量组成验收专班,验收专班实行双牵头负责制,由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共同牵头,最终的验收整改合格证明文件由市金融办、厦门银监局领导同志共同签发。
  二、验收对象
  本次整改验收对象为自2016年起已接受网贷整治办现场检查的整改类机构(以57号文发布前,正式收到《整改通知书》并按时提交整改报告为准),日以后新设立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及自始未纳入专项整治的机构,原则上不予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
  三、验收标准
  本次整改验收标准将严格按照57号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包含违反禁止性规定、违反法定义务及风险管理相关要求、未履行对出借人于借款人的保护义务、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要求、违反校园贷及现金贷相关监管要求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和风险揭示的情形进行核查验收,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
  四、验收方式
  (一)核查验收材料
  验收材料将结合57号文规定及申请备案登记所需材料,由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出具自评报告、法律意见书、专项审计报告及其他所需材料(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编写指引》、附件3《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附件4《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及附件5《厦门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材料清单》)。
  (二)随机抽样核查
  随机抽样核查包含以下内容:
  1.借贷合同
  2.资金流水
  3.融资项目信息
  4.财务台账
  5.交易记录
  6.网站信息披露内容
  7.网络广告
  (三)询问工作人员
  现场询问包含以下人员:
  1.公司负责人
  2.中高级管理人员
  3.基层工作人员
  内容包含验收材料真实性、抽样内容真实性及其它可能涉及违规违法信息。
  (四)非现场核验
  验收专班将在现场检查前或检查后通过银行系统、征信系统、工商登记系统等对验收材料真实性进行核验。
  五、验收流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接受各网贷中介信息机构验收申请,以在线提交申请并通过预审时间为准;截止时间(日)后,未申请验收的机构我办将视其为主动放弃,纳入取缔类机构,引导其退出网贷市场。
  (二)验收时间及顺序安排将本着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虑机构验收材料准备情况、机构存量规模等因素,由验收专班共同决定验收时间及顺序,具体时间以正式发送整改验收通知为准。
  (三)验收专班将按照整改验收通知具体时间,按时进场验收检查。
  (四)验收工作结束后,按照“验收一家,公示一家”的原则,在市金融办官网上公示整改验收情况,公示时间为2周。公示期间内,如收到异地整治办、出借人或借款人等举报,经核查属实的,撤销公示内容并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重新验收。
  (五)公示期满后,未收到异地整治办、出借人或借款人等举报,或经查举报不属实的,将发放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将发放未通过验收通知。
  六、分类处置
  对整改验收合格的机构,将引导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对积极配合整改但最终没有通过验收的机构,可依据具体情况,引导其清退业务后退出市场,或整合有关资源,以市场化形式引导其并购重组;对严重不配合、违规行为严重或失联的机构,将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取缔。
  特此通知。
  附件:1.《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审核与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
  2.《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自评报告编写指引》
  3.《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
  4.《厦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
  5.《厦门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材料清单》
  厦门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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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
P2P 网细f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网贷整治力、函(2017J 57 号
关于做好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
收工作的通知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
为扎实推进P2P 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 )风险专
项整治工作,在分类处置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各省(区、
市、计划单列市)辖内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工作,根据《网
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2016 年第1
号主席令,以下简称《办法)))、《关于印发&P2P 网络借贷风
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6J 11 号)
和相关工作部署精神,现将网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
有关要求及安排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改验收的重要意义
整改验收是本次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关键核心环
节,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
合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各地整治办)应当高度重视整改验
收相关工作,加强统筹,强化责任,做好整改验收与机构备
案的衔接,科学把握备案机构数量和质量,按照&明确标准、
严格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一家一策、整改验收合格一
家、备案一家,有序开展辖内存量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与备
案登记工作,实现行业市场出清、扶优抑劣、规范纠偏,确
保向常态化监管的稳步过渡,真正引导行业守住法律底线和
政策红线,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坚持小额分散功能,定位线
上经营模式,建立合理定价机制,以服务实体经济和小微企
二、扎实做好整改验收的各项工作
(一)成立验收专班,落实各方责任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本
次整改验收工作,提高认识,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做好
组织管理和风险预案,成立由省(区、市、计划单列市)金
融办、银监局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公安、通信管理、工
商管理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整改验收小组,进行交叉核验,统
筹考虑并确定验收标准和措施。各地整治办应当切实落实部
门责任,加强对整改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利用各职能
部门及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做好整改验收工作。各地整治
办应指定官方网站对拟备案网贷机构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
公示,公示时间应不少于两周,并要求网贷机构在自身官方
网站及APP 上及时对本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情况进行信
息披露。整改验收公示期间,各地整治办如收到异地整治办、
出借人或借款人以及其他网贷机构对公示机构的举报,经核
查属实的,各地整治办应当撤销公示内容并对网贷机构重新
进行整改验收。最终的整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应当由本省
(区、市、计划单列市)金融办、银监局的负责同志共同签
(二)严格验收标准,确保分类施策
各地整治办应当对辖内机构进行全覆盖、有重点的实质
检查,可以通过核查账务系统、资金流水、融资项目真实性、
抽查借贷合同、暗访检查违规线下营销和违规宣传行为、产
品合规性调查等手段,查实查透网贷机构存在的问题,严防
被检查机构&带病&通过验收。对于不同情况的网贷机构,
应当分类施策、科学处置:一是对于验收合格的网贷机构?
应当尽快予以备案登记,确保其正常经营;二是对于积极配
合整改验收工作但最终没有通过的机构,可以根据其具体情
况,或引导其逐步清退业务、退出市场,或整合相关部门及
资源,采取市场化方式,进行并购重组;三是对于严重不配
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甚至已经有经侦介入
或已经失联的机构,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取缔;四
是对于为逃避整改验收,暂停自身业务或不处于正常经营状
态的机构,各地整治办要予以高度重视,要求此类机构恢复
正常经营后,酌情予以备案;五是对于行业中业务余额较大、
影响较大、跨区域经营的机构,由机构注册地整治办建立联
合核查机制,向机构业务发生地整治办征求相关意见。各省
(区、市、计划单列市)要结合本地区各部门、各机构的实
际情况,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充分协调工商管理、公安
等具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在机构退出环节依法履行相应职
能,确保不发生处置风险的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
风险和不发生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底线。
(三)明确时间节点,严格政策界限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对于辖内机构的具体整改
验收,应当明确不同的时间节点,分类加以规制,具体包括:
一是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有关要求,对于
在《办法》发布之日( 2016 年8 月24 日)后新设立的网贷
机构或新从事网络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在本次网贷风险专
项整治期间,原则上不予备案登记;二是对于自始未纳入本
次网贷专项整治的各类机构,在整改验收期间提出备案登记
申请的,各地整治办不得对此类机构进行整改验收及备案登
i已;三是对于《办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及单一借款
人借款上限规定,网贷机构应当自2016 年8 月24 日后不再
违反,相应存量业务没有化解完成的网贷机构不得进行备案
登记;四是对于开展过涉及房地产首付贷、校园贷以及现金
贷等业务的网贷机构,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
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17J 26 号)、《关于对&现
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 (整治办函( 号)
的要求,暂停新增业务,对存量业务逐步压缩,制定退出时
间表,对于相关监管要求下发后继续违规发放以上三类业务
的机构不予备案;五是辖内各网贷机构应当与通过网贷专项
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的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的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务合作;六是对于在规定时
间内没有通过本次整改验收,无法完成备案登记但依然实质
从事网贷业务的机构,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协
调相应职能部门予以处置,包括注销其电信经营许可、封禁
网站,要求金融机构不得向其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等。
(四)把握工作进度,逐步完成备案
请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处理好工作力度和节奏
的关系,严格遵守最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大的时间
框架,分阶段完成整改验收以及后续备案登记工作: 1. 2018
年4 月底之前完成辖内主要网贷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 2. 对
于违规存量业务较多,难以及时完成处置的部分网贷机构,
应当于2018 年5 月底之前完成相应业务的处置、剥离以及
备案登记工作; 3. 对于难度极大、情况极其复杂的个别机构,
最迟应当于2018 年6 月末之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说明
关于整改验收过程中部分具体问题的解释
1. 关于债权转让有关问题。对于债权转让是否合规,应
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流动性问题,在出借人之间进
行的低频次债权转让,应认定为合规;对于开展类资产证券
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
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则应该认定为违规;对于由网贷机
构高管或关联人根据机构的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直接放款给借款人,再根据借款金额在平台放标,将债权转
让给实际出借人的&超级放款人&模式的债权转让,由于其
可能导致网贷机构虚构标的、将项目拆分期限错配、直接或
问接归集出借人资金等行为,应当认定为违规;以活期、定
期理财产品的形式对接债权转让标的,由于可能造成资金和
资产的期限错配,应当认定为违规。同时,各网贷机构不得
以出借人所持债权作为抵(质)押,提供贷款。
2. 关于风险备付金有关问题。目前市场上部分机构出于
解决信用风险的考虑,提取了部分风险备付金,这一经营模
式与网贷机构的信息中介定位不符。应当禁止辖内机构继续
提取、新增风险备付金,对于已经提取的风险备付金,应当
逐步消化,压缩风险备付金规模。同时严格禁止网贷机构以
风险备付金进行宣传。各地应当积极引导网贷机构采取引入
第三方担保等他方式对出借人进行保障。
3. 关于资金存管有关问题。网贷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
室委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开展网贷资金存管业务测评,测
评工作将按照&标准统一、质量优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的原则,严格依据《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有序开展。网
贷机构应当与通过测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资金存管业
4. 关于综合借款成本及&现金贷&有关问题。各地应当
继续做好对&现金贷&的清理整顿工作,要求辖内网贷机构
依照《关于对&现金贷&业务进行规范整顿通知》相关要求
开展业务,对于继续撮合或变相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
的借贷业务的网贷机构不予备案登记。
5. 关于法人及分支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申请备案登记的
网贷机构应当为法人机构,在申请登记的同时,应当将本法
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
同时,相关整治办公室应当及时共享相关信息,并密切配合,
共同处置相关风险。
6. 关于线下经营的有关问题。对于大规模从事线下营销
的网贷机构,应当消减淘汰或转型线下营销门店及人员,清
理、摘除相关标示、标牌、宣传牌、宣传单等,不得再在互
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
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7. 关于网贷机构业务规模控制有关问题。网贷机构应当
持续优化自身业务结构,调控自身业务规模,在前述要求的
基础上,应当自整改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实现存量违规业务
持续下降,确保不再新增任何违规业务。对于存在违反《办
法》规定的十三项禁止性行为以及单一借款人上限的网贷机
构,在其相应违规业务没有化解完成前,各省(区、市、计
划单列市)整治办应当不予备案登记。
8. 关于网贷机构与地方金融交易所合作有关问题。对于
与各类地方金融交易所进行合作的网贷机构,应当停止合
作,存量合作业务逐步转让或清偿,最终于本次专项整治结
束之前完成。
9. 关于网贷机构业务外包及机构分立有关问题。辖内网
贷机构不得将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对于将自身业务分割,将
原有网贷机构分立为不同实体的情况,如果其分立出的实
体,只与将其分立出的网贷机构进行业务合作的,则应当将
分立后的机构视为原网贷机构的组成部分,进行一并验收管
10. 关于网贷机构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网贷机构应该继
续完善自身信息披露,于自身官方网站或APP 上确实披露项
目风险及资金投向,同时将本法人机构的所有分支机构信息
报送至本地区网贷整治办公室,在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网
贷机构应当依据银监会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
活动信息披露指引》进行完整的信息披露。
11. 关于网贷机构基础设施有关问题。对于缺乏合规的
网络安全设施的网贷机构,应于本次专项整治结束前,提升
安全防护和开发能力,确保系统能够满足保护客户资金信息
安全、防止黑客攻击和系统中断等信息科技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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