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个人买卖合同戊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

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中级经济法(模拟2)第9页_会计职称考试_无忧考网
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中级经济法(模拟2)[9]
14:36 来源:无忧考网
会计职称考试网权威发布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中级经济法(模拟2),更多2016年会计职称考试试题及答案相关信息请访问会计职称考试网。
公司的前述债务向乙银行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与抵押担保的责任承担顺序。  后因甲公司厂房坍塌,抵押的9台数控机床毁损,仅1台幸存。经乙银行请求,甲公司又将所属一幅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抵押给乙银行,为所欠乙银行30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  为此,双方于日签订抵押合同,并约定,若甲公司到期不能还款,则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甲公司为解决流动资金短缺,日,甲公司又将该机床以50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丁公司。丁公司依约于签订合同的当日提走了该数控机床,并拟于4月底之前将价款支付给甲公司。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约定“如甲公司到期不能按时还款,则建设用地使用权归乙银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3)乙银行能否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4)乙银行可否选择不行使其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抵押权,而先要求丙公司就甲公司所负担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该约定无效。根据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2)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买卖数控机床的合同有效。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乙银行不能对甲公司已售出的数控机床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等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其数控机床向乙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人乙银行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乙银行不能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在未约定担保责任承担顺序的情况下,由于物的担保由主债务人甲公司提供,乙银行应当首先就甲公司提供的物保行使抵押权,而不能首先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58 [简答题]  恒利发展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股本总额10亿元。恒利发展拟通过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筹集1亿元资金,并拟订了发行方案,部分内容如下:(1)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亿元,期限5年,面值100元;(2)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00名的合格投资者,其中:企事业单位、合伙企业的净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董事会经讨论后,对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规定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恒利发展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债券发行事项进行了表决,出席该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4.5亿股有表决权的股票,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获得2.3亿股赞成票。在表决中,持股比例为0.1%的股东孙某投了反对票,之后孙某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恒利发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绝。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恒利发展拟订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方案中,有哪些内容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分别说明理由。  (2)恒利发展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债券发行决议,是否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并说明理由。  (3)恒利发展拒绝回购股东孙某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①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②对投资者的资质要求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的净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名下金融资产应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2)符合法定表决权比例。根据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属于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即可。在本题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持有表决权4.5亿股,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获得赞成票2.3亿股,占51%(>1/2)。  (3)恒利发展拒绝回购股东孙某所持公司股份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 司异议股份的回购请求权仅限[合同法案例分析]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第一篇_第六章合同法参案例考答案
第六章合同法案例参考答案
案例讨论题(一)参考答案
(1)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案中,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给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讨论题(二)参考答案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成立。因为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恶化的,可以中止履行。
(3)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因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依法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4)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因为公司丧失了对机床的占有。
案例讨论题(三)参考答案
(1)甲公司向乙宾馆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该要约的内容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所以是要约。
(2)乙宾馆的回复是新的要约。依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宾馆对要约中的标的的价款和数量作出了变更,所以乙宾馆的回复视为新要约。
(3)丙公司可以不对运输途中的货物毁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
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本题中,丙公司在运输货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货物毁损属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所以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依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宾馆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不能立即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乙宾馆推迟1个月付款。1个月后经甲公司催告,乙宾馆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与乙宾馆的买卖合同。
(5)甲公司不可以向法院起诉。依据规定,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法院起诉。本题中,甲乙双方约定如双方发生纠纷,选择a仲裁机构仲裁解决,所以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讨论题(四)参考答案
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第二篇_劳动合同法小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小案例解析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在劳动管理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公权利的介人追求劳资双方力量相对的平衡。【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在现实社会中,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会与劳动合同法挂钩,本期的“论坛看法”通过五个小案例和大家一同学习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公司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等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的规定。
一、试用期期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
日,小王入职时,公司告知他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日,公司通知小王,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小王觉得很委屈,因为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自认为表现是很好的。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应该怎么办?
【案例分析】
公司应当在1月份之内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公司截止到3月15日,仍然未与小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公司应当向小王支付2月份的双倍工资。
由于公司与小王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小王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在此情况下,公司无权以小王在试用期表现不佳为由进行辞退。所以,公司辞退小王是一种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即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小王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小王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法律约束力
【案例介绍】
小明2005年3月入职深圳一电子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特别约定:如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日,小明接到公司的一份解雇通知,解雇理由是小明上班时间经常上网聊天,根据公司规章制度,三次以上在上班时间上网聊天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小明辩解,他一直不知道公司有该规定,公司从未将规章制度的内容向其公示,公司称规章制度已向其公示,但无法举证规章制度公示的事实。请问公司可否就小明严重违纪的说法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
规章制度制定后,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并不会当然的作为处理依据,还必须经过公示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规章制度公示方法很多,根据实践经验,实践中一般可采取如下公示方法:
(1)公司网站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内部局域网发布进行公示;
(2)电子邮件通知:向员工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员工阅读规章制
度并回复确认;【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3)公告栏张贴:在公司内部设置的公告栏、白板上张贴供员工阅读;
(4)员工手册发放:将公司规章制度编印成册,每个员工均发放一本;
(5)规章制度培训: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公司全体员工进行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集中学习;
(6)规章制度考试:公司以规章制度内容作为考试大纲,挑选重要条款设计试题,组织员工进行开卷或闭卷考试,加深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7)规章制度传阅:如公司员工不多时,可将规章制度交由员工传阅。
在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规章制度未公示的,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本案中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的,其依据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将不能得到支持。
三、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
【案例介绍】
林先生在a私营公司已经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没有具体事情干,就打杂,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帮忙。公司出钱对林先
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第三篇_合同法案例分析
合同法学课后习题案例参考答案
王某与张某两人是邻居并且是好朋友。一日,王某到邻居张某家作客,王某见张某家里有一漂亮的鱼杆,王某很是喜欢,张某见状对王某说等下一周我们单位组织完春游,我钓完鱼后这鱼杆就送给你。王某表示不信,张某当即立据为凭。后因王某与张某两人的孩子发生争执导致邻里关系恶化,张某一直也就没有将鱼杆给王某,王某很是生气,拿着张某所立凭据找张某索要鱼杆,张某不给,遂王某起诉张某至法院。请分析:(1)张某与王某所订立的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2)法院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吗?为什么?
答:1、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2、会支持张某的主张。因为赠与人张某在赠与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消权。《合同法》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且张某的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也未经过公证,所以张某可以行使撤消权。
旅客李某投宿于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千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第二天下午,旅客李某凭取物脾去事密码箱,发现巳被他人领走,李某很生气,要求饭店赔偿其全部损失,饭店拒绝。遂起纠纷请问本案该如何处理,饭店对李某的损失是否有声付义务?
答:旅客李某与蓝天饭店存在保管合同关系。李某投宿蓝天饭店,办好住宿手续后,将一只装有8万元现金和其他物品的密码箱寄存在饭店的总服务台,并告诉服务员密码箱内有贵重物品,当班服务员当时就清点了物品,双方对保管物无异议,保管合同成立且生效。密码箱被他人冒领,说明饭店未尽到保管人义务,属违约行为。因此,饭店应承担因自己过失而丢失保管物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被告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被他人领走”,是显而易见的,且该保管合同应视为饭店提供的有偿服务的一部分,服务费包括在住宿费种,应为有偿合同,故被告保管人蓝天饭店应当赔偿旅客李某的损失。
日,甲市综合商店函请乙县服装厂携带服装样品到甲市来商洽签订购销合同。服装厂随即派人携带服装样品5件到甲市,称衣料系尼龙哔叽。综合商店经试穿,亦认为系尼龙哔叽。双方于同年7月30日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综合商店向服装厂购买尼龙哔叽制成的男、女式西裤,女西服套装及童裤共1850件,总价款为30195元,由服装厂分三批发运;综合商店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综合商店在货到7天内汇款50%,15天内将货款汇完。合同未规定违约金。同年8月8日,服装厂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将第一批货男、女裤1350条发至甲市。综合商店提货,按封样验收,数量、质量相符。8月13日,投放市场,顾客提出裤料不是尼龙哔叽,纷纷要求退货。该批服装滞销。综合商店请有关部门化验,证实裤料是漆纸综合商店于8月26日正式通知服装厂,
要求退货及停发第二、第三批服装。服装厂即派人来甲市协商。在协商中,综合商店认为,服装厂将涤纶服装当作尼龙哔叽服装出售,是欺诈行为,违反合同规定的标的物种类的条款,主张退货;如不退货每条裤应降价1.5元至2元,其余末发来的服装终止履行。服装厂表明衣料是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的,况且合同中规定了按样品验收,所以服装与样品相符,不存在欺诈行为,故不同意退货;对自己发来的服装愿意每件由原价11.5元降至11元;未发的服装同意终止履行。协商末成,因而涉讼。服装厂诉至甲市人民法院,要求综合商店继续履行原合同,综合商店辩称:原合同存在欺诈因素,故不应履行。法院邀请甲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对签订合同时封存的样品和发来的裤料进行鉴定,证实样品和发来的服装均不是尼龙哔叽而是涤纶纤维。又查明:服装厂确系从当地百货公司按尼龙哔叽购进衣料,有以货票为证。甲市服装厂经常外出的营业人员也证实,在乙县普遍将涤纶哔叽称为尼龙哔叽。纺织纤维检验所技术人员说明涤纶与尼龙同属化学纤维,各有特色,涤纶质地比较柔软,更受群众欢迎。物价部门证实涤纶与尼龙在价格上接近。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凭样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的标的存在误解,争议的焦点是服装厂要求商场继续履行合同,商场却认为服装厂在交付的标的物存在欺诈,故不履行合同。而本案中服装厂既没有欺诈故意和欺诈行为,商场不履行合同是因为服装的滞销。
本案中标的物和样品相符,但双方对标的物产生了重大误解。(1)双方当事人在缔约时一致认为是买卖尼龙哔叽裤子;(2)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购买尼龙哔叽,商场将样品封存,待货到按样品验收,可见双方表示仍是尼龙哔叽裤子,样品应该是尼龙哔叽裤子;(3)双方对样品是认可的,但对封存的样品和合同中规定的样品存在误解,误把涤纶当成尼龙哔叽,从而导致样品与实物不符的矛盾。因此这个不是样品的样品就不能作为衡量到货的依据,认定这批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必须看货物是否与双方真实意思相符合。本案情况属于错封样品,是重大误解行为。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根据本案提供的情况,本案应做如下处理:(1)未履行的合同将终止履行(2)已履行合同做如下变更,因为双方对造成重大误解均有过错,且双方认为均同意降价处理,则在双方提出的降价幅度中取中间值处理(3)因为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失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建筑工人某甲为合同工,受雇佣于a市某建筑公司,在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双方自愿约定工伤概不负责,某甲表示同意,后某甲在工地施工时,不小心被楼顶掉落的横木砸伤,造成轻微脑振荡,
共花去医药费5800元,建筑公司不承担5800元医疗费用,因为劳动合同中早就预先规定工伤概不负责,如今出了事情,甲又无正当理由反悔,但建筑公司表示愿意在甲复原后继续留用甲。试问甲是否有权向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为什么?
答:甲有权向a市建筑公司索要医疗费用。合同法第53条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因此,本案中劳动用工合同中约定“工伤概不负责”的免责条款无效。同时也违反劳动法有关工伤赔偿的法律规定。
红桥商场将其下属的百货、家电、食品等承包组对外承包,承包合同规定,这些承包组独立核算,每年向红桥商场交纳一笔承包费,
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1996年12月该商场服装组以红桥商场的名义与利顿服装厂签订1份购买10万件服装的分同,合同约定由百货组自提货,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货款服装组派人到该服装厂提货,货车在提货后回商场途中与一辆运煤车相撞起火,车上服装全部烧毁,红桥承包组因此不交付货款,利顿服装厂遂向法院起诉。法院查明承包组无支付能力,判决红桥商场支付货款,法院的判决正确吗?为什么?
答:法院的判决正确。本案中服装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服装厂,一方为红桥商场。红桥商场承包合同的规定属于内部规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该承包合同规定可以使用红桥商场的名义和公章,就是同意承包组为红桥商场的合法代理人。至于承包公司所言“但发生的债权债务概与红桥商场无关”是违背《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无效条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红桥商场同意各承包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即同意以红桥商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依法则应承担各承包组的代理后果。
日,某甲向某乙借款6万元,约定日还本付息(利息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半年后,
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遂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丙。债务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债务,甲还不上,申请强制执行甲的财产时,发现甲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无奈之下,乙只好诉请法院保护其权利。试问乙可以行使什么权利作为救济?行使该权利需满足哪些条件?
答:本案中债权人乙某可以根据《合同法》第74条之规定行使法律赋予的撤销权,维护其债权。
因为某甲与其友某丙的行为已经在客观上符合撤销权行使的条件:(1)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债务人某甲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给其友某丙。(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某甲与某乙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成立,且某乙在债务到期后向某甲索要的,所以债权是有效成立且继续存在。
(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债务人甲在借乙6万元后,财产状况严重恶化,申请强制甲执行的财产时,已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某甲将其贵重财产无偿转让其友某丙,已严重危害了债权人某乙的6万元债权,使其债权难以实现。所以,某乙可以行使撤销权,对某甲与某丙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他们之间的赠与合同,返还甲的贵重财产,以其清偿某乙的6万元债权。
服装公司与织布厂签订棉布购销合同,约定织布厂备齐货后先发货,服装公司收到货物3日内付款,织布厂备好货后,获知服装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有多次的违约事实,故要求服装公司提供担保才能发货。服装公司不同意提供担保,向织布厂主张希望按照合同的约定先行发货。织布厂拒不发货。双方发生争议,诉之法院。试问此时织布厂是否有拒绝发货的权利?为什么?
答:织布厂有拒绝发货的权利。此权来源于织布厂的不安抗辩权。织布厂与服装公司之间成立棉布购销合同。织布厂是棉布供货方,即出卖人,服装公司是棉布购买方,即买受人。合同约定服装公司收到货物3日之内付款,存在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织布厂。因对方当事人服装公司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事实,资信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給付的情形时,在服装公司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织布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即织布厂有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权利。
某年3月14日,原告g市某贸易公司和被告y省某新联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贸易公司供给新联公司日产a牌电视机3000台,电视机单价2400元,总货款720万元,交货日期为日,交货地点为贸易公司仓库;新联公司应付定金216万元,货到后验收,付款提货。合同签订后,新联公司于当年3月16日开出支票,付给贸易公司定金50万元。由于定金未全部付清,贸易公司经办人只开了一张临时收据,写明当其余定金交清后,一并开出正式收据。尔后,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于日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其业务科长在来函上批示: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后主办人员将此批示内容告知新联公司。双方未再次就此进行协商。5月2日,贸易公司电告新联公司“货将到”。但新联公司没有前往办理提货手续。5月5日,贸易公司再次电告新联公司,3000台电视机已到货,要求其前来提货。而新联公司则称;本公司已经与贵公司同意电视机数量由
原来3000台减至1000台,因此,只同意提1000台,其余由贸易公司自行处理。5月25日,贸易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新联公司,可以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为此,贸易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贸易公司与新联公司的购销合同有效成立。在合同尚未履行之前,新联公司因经费紧张,致函贸易公司要求变更合同,贸易公司收函后业务科长同意变更,但具体事宜应请示公司总经理,表明双方协议变更合同未协商一致,视为未变更。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未变更。”后来双方又协商将电视机数量减至2500台,但新联公司仍不同意。合同未变更,合同当事人就应按原合同履行,新联公司不能履行合同,构成实际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并应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某市百货商场与该市第一服装厂签订了服装供应合同,约定于当年9月底以前,由服装厂一次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其中男服400件,女服600件,合同总价款20万元。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应向对方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的10%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第一服装厂立即开始准备购买原料,并安排了相应的生产计划。6月,第一服装厂接到一项外贸服装订货,时间要求很紧。此项订货与原应向百货商场定付羽绒服的订货时间和原料等方面发生了冲突。第一服装厂接了外贸订货后,向百货商场提出解除和变更合同。但百货商场认为,羽绒服系季节性商品,解除或变更合同于自己不利,便予以拒绝。第一服装厂无奈,遂与外地一服装厂联系,由外地服装厂为百货商场赶制1000件与原订合同相同质量、规格、花色的羽绒服,双方签订了合同。第一服装厂事后向百货商场讲明情况,但百货商场对外地服装厂情况不了解,拒绝承认。9月底,外地服装厂将加工好的1000件羽绒服送到百货商场,百货商场拒绝收货,并要求第一服装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第一服装厂认为外地服装厂加工的羽绒服质量等方面均符合原订合同的要求,百货商场拒收无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百货商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本案属合同义务的转让争议。百货商场是债权人,第一服装厂为债务人,外地服装厂为第三人。百货商场与第一服装厂签订的服装供应合同合法有效成立。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一服装厂与外地服装厂签订的合同义务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所谓合同义务的转让,亦即债务移转,是指第三人为承担债务而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故称之为债务的承担。本案中的合同义务转让属于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了新的债务人。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合同义务转让须具备条件:1)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2)须以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3)须有以合同义务的转让为内容的有效合同。如果债务人通过与债务承担人签订合同的办法来进行的话,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本案中第一服装厂将供应给百货商场羽绒服1000件的债务转让给外地服装厂,但债权人百货商场并不承认债务人第一服装厂的债务转让行为。因此,债务转让合同无效,百货商场拒收有理,法院应当支持,第一服装厂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未履行部分货款10%违约金,如商场要求继续履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如有损害,违约金不足的,还可请求赔偿不足部分损失。
1995年8月,某县石宇有限责任公司与开达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个转让经营权的合同。合同约定,石宇公司把它的一个采石场交由开达公司经营;开达公司负责每年按低于市价的约定低价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50万吨,剩余的石料开达公司即可以自行销售。开达公司经营一年多后,于1996年10月将采石场的经营权再将转让给玉龙公司,在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的合约中,约定由玉龙公司经营采石场,并负责每年向石宇公司按原约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玉龙公司同时有权自行销售剩余的石料。但这一合约并没有征得石宇公司的书面同意。此后,玉龙公司开始经营采石场,并开始向石宇公司供应石料。1997年11月,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因此,石宇公司遂以玉龙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玉龙公司和开达公司之间的转让合同由权益和责任两个方面组成。对玉龙公司而言,它享有对采石场的经营权,即除供应给石宇公司50万吨石料外可以自行销售剩余石料,同时,玉龙公司承担了相应负担,即每年向石宇公司依原定低价供应50万吨石料。
本案核心是开达公司把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实质是合同承受,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权利并负担义务。构成条件:1)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2)只有双务合同中才有权利义务同时存在。3)原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须与承受人达成有效协议。4)合同承受须得到被承受的合同的相对人的同意。本案中,开达公司与石宇公司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开达公司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概括转移给玉龙公司,开始并未得到原合同即被承受的合同相对人石宇公司书面同意,该开达公司与玉龙公司签订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合同本应无效。但由于原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石宇公司接受了合同承受人第三人玉龙公司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即本案承受的合同因玉龙公司履行义务,石宇公司接受履行,已经合法有效成立。本合同属于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玉龙公司突然拒绝继续按原约定低价格向石宇公司出售石料,属于违约行为,法院应当支持
石宇公司的诉讼请求,玉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赔偿石宇公司损失,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案例十一:
某县医药店商店尹某到某市第三制药厂购买,了一批中成药新产品,总价7800元。尹当时付清了货款,未提货。双方协议,20天后提货。但过了一年,尹不仅未提货而且下落不明。该厂致函尹的单位,促其速来提货。该店回信称:尹是该店承包人,一切业务均由他本人负责,现尹出差在外,不清楚他何时回来,该厂再次通知尹的单位,决定代为托运。该店竟回信拒收货物,并称如果托运,一切损失由该厂负责。该厂在此情况下,只能将该店所购药品向本厂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存公证。同时因为一时找不到货物提存机关又因为药品的有效期问题,不能积压该货物。该厂经公证处许可,变卖了该产品,将提取的价金扣除保管费以某县医药店商店的名义存入当地银行。存入银行后一个月,尹某来到第三制药厂,称双方协议的提货时间只是20天以后,而未规定多长时间内必须提货。因此,第三制药厂的变卖药品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又称药品如果过期,属尹某责任;但变卖是第三制药厂责任。因为尹某已经支付了价金。并且尹某还说,其另外与他人签订转让该货物的合同,由于第三制药厂的提存,使其与他人的合同因违约而受损。要求第三制药厂赔偿损失。试问尹某的主张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答:这是一个提存的典型案例。尹某提出的所谓第三制药厂变卖药品是侵权,应当承担责任的主张不能支持。尹某与第三制药厂签订的药品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后来发生了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尹某已支付了价款,却迟迟不提货,且下落不明,其单位又拒绝制药厂发货。这样债务人第三制药厂就很难履行其债务。为此,第三制药厂依法向公证处申请提存,为了不使用药品因过期而失效,该厂经公证处同意后将药品变卖,并将扣除保管费用后的价金予以提存。药厂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合同法第101条规定,属于合法提存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厂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提存是合同终止的情形之一,第三制药厂依法提存后,其与尹某之间的合同已经终止,尹某不得再向第三制药厂主张债权,而只是向提存部门主张权利。
案例十二:
甲公司与某农场订立一份农副产品供销合同,双方约定由农场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供应西兰菜花30吨,每吨单价3000元。在合同履行期间,乙公司找到农场表示愿意以每吨4000元的单价购买20吨西兰菜花,农场见其出价高,就将20吨本来;巨备运给甲公司的西兰菜花卖给了乙公司,致使只能供应10吨西兰菜花给甲公司。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西兰菜花,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仓同的冬件供货,并要求解除合同。甲公司不同意,坚持要求农场遵守合同。请问:1、甲公司的要求是否适当?
2、甲公司能否答应某农场的要求解除合同?
3、某农场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如果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无法律依据?
5.甲公司能否要求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如果甲公司提出这个请求需要提供何种证据?
6.农场能否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答:1、甲公司要求农场按照合同的约定供应剩余的20吨西兰菜花是适当要求。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甲公司不能答应某农场解除合同的要求。
3、某农场要求解除合同既无法律依据也无合同依据。因为农场是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
4、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甲公司要求某农场继续履行合同有法律依据,即合同法第107条。
5、甲公司能要求某农场赔偿没有按时供货的损失,甲公司应当提供有关合同未履行部分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该未履行部分履行后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方面的证据。
6、西兰菜花属于农副产品,不属于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标的。因此农场表示无法按照原合同的条件供货,只是说明按原合同的价款条件供货,农场接受不了,不能说明农场无法供货。由于农场不存在合同法第110条不继续履行的法定条件,而甲公司要求农场继续履行合同,因此农场在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后,还应当继续履行。
案例十三:
乙公司是一家电脑生产企业,在产品说明书中承诺在客户提出要求的三天内上门安装电脑服务,但是没有具体约定该服务的内容。甲公司购进电脑后,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乙公司上门提供安装服务,乙公司在电话里询问甲公司需要提供具体的服务,甲公司答称有一部分硬件需要帮助安装,有一部分电脑中预装的软件不能正常工作。乙公司称对硬件可以按照合同的规定无偿上门服务,但是对软件调试则要收费,甲公司表示异议,认为在合同中没有规定对软件的调试要收费,在合同中规定的上门服务应当包括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但是乙公司称合同中并没有规定对软件调试不收费,所以,当客户要求上门服务调试软件的,要收取适当的费用。请问:1.甲公司的请求有没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有无法律依据?
3.乙公司的产品说明书是否格式合同?你如何看待产品说明书的法律地位?
4.对此争议应当如何解决?你认为应当根据合同的哪些条款的规定对和同进行解释?
答:1、甲公司的请求有法律依据。
2、乙公司的拒绝无法律依据。
3、根据第22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其他方式表明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的担保合同,当属格式合同。在法律上是从属
于买卖合同的担保合同。
4、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本案中电脑生产企业乙公司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就是电脑买卖合同的商品和售后服务的质量担保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中“乙公司提供上门安装服务。”现对“服务”有两种解释,甲公司主张包括硬件服务和软件服务,且均不收费。而乙公司主张软件服务要收费用。根据合同法第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乙公司一方的解释。即应该无偿提供软件安装服务。乙公司应按产品说明书承诺无偿向甲公司提供软件安装服务。
案例十四:
某年5月,某市百货公司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某服装公司提供男女西式服装各100套,每套120元,由买方自己提货。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提货时间为某年8月12日。合同订立后,业务员在汇报时没有得到经理的同意,经理要求电报解除合同。但业务员一直没有办理,后来,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理看后没有提出异议,服装公司见对方没有异议就加紧生产,并于8月5日生产完毕。8月6日,服装公司电话要求提货,但百货公司经理认为,最近公司资金紧张,就没有提货。8月13日,服装公司仓库由于雷击起火,烧毁服装许多,经抢救,给百货公司的西服还剩下140套,服装公司要求提货,并要求支付全部货款,百货公司不同意支付全部货款,认为服装是在服装公司仓库烧毁的,损失应当由服装公司负责。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业务员凭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什么代理?为什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否已经表示追认?为什么?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应当如何解决这一问题?为什么?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1、业务员售介绍信签订合同在没有得到追认前是属于效力未定合同。因为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此合同已成立因欠缺主体资格,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百货公司作出承认或拒绝的意见表示才能确定合同效力。
2、业务员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业务员凭介绍信与某服装公司签订了服装的买卖合同,以及服装公司寄来图纸和样品,经理看后没有提供异议,服装公司见对方没有异议加紧生产,则表明服装公司与百货公司订合同是善意的, 即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3、经理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已追认。民法通则第66条:“本人事后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百货公司经理知道了业务员以本人名义与服装公司订立的服装合同,对图纸和样品没有异议,即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经理同意了业务员代理行为。
4、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按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示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5、服装被雷击造成损失应当由百货公司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43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本案中,约定交货的时间为某年8月12日。但买受人百货公司超过约定的期限仍未提货,货物于8月13日因不可抗力雷击造成部分货物损失,应由买受人承担。
案例十五:
某食品加工厂与某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令同对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点、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对违约责任,合同约定:由于供电方的责任造成未按合同约定供电时,供电局应当补还电力、电量,并给予赔偿;由于用电方违约责任造成的后果由用电方承担;用电方超过计划用电,供电局除扣除超用电外,还要征收违约金。8月节前夕,供电局到食品加工厂检查用电情况,食品加工厂没有任何“表示”,供电局领导检查完毕后离开。8月20日,食品加工厂地区暴雨造成多处停电,食品加工厂要求供电局进快检修,恢复供电。8月21日,其他一些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加工厂一直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结果由于天气热造成许多食品腐烂,损失较大。食品加工厂认为,供电局没有及时恢复供电起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因此,该损失应当由供电局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回答下列问题:l,供电局对停电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2.供电局是否应当对食品加工厂的损失负责?为什么?
答:1、供电局对停电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因暴雨造成停电,属不可抗力范围,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且无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况。
2、应当负责。合同法第181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发生因暴雨造成停电事故后,食品厂要求供电局及时抢修,8月21日其他部门相继恢复供电,而食品厂到8月22日才恢复供电。迟延一天供电所造成食品厂的损失,供电局应当赔偿。
案例十六:
某个体户杨某见本村的小学很破,遂答应捐款100万元,逐年改善校舍,每年支付20万元,并连续支付了两年。第三
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第四篇_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
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企业(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2000年)
【案例1答案】
(1)甲传真订货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邀请。因该传真欠缺价格条款,邀请乙报价,故不具有要约性质。乙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要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内容具体确定;第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乙的报价因同意甲方传真中的其他条件,并通过报价使合同条款内容具体确定,约定回复日期则表明其将受报价的约束,已具备要约的全部要件。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性质属于承诺。因其内容与要约一致,且于承诺期限内作出。
(2)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本题中,虽双方未按约定签订书面合同,但乙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甲亦接受,未及时提出异议,故合同成立。
(3)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行使撤销权的请求,撤销甲的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以维护其权益。对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权利消灭。
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该合同约定:由b公司为a公司制作铝合金门窗1万件,原材料由a公司提供,加工承揽报酬总额为150万元,违约金为报酬总额的10%;a公司应在日前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日前完成6000件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日前交付其余40%的原材料,b公司应在日前完成其余门窗的加工制作并交货。a公司应在收到b公司交付门窗后3日内付清相应款项。 为确保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b公司要求其提供担保,适值d公司委托a公司购买办公用房,d公司为此向a公司提供了盖有d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和d公司的合同专用章。a公司遂利用上述空白委托书和合同专用章,将d公司列为该项加工承揽合同的连带保证人,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
日,a公司向b公司交付60%的原材料,b公司按约加工制作门窗。日,b公司将制作完成的6000件门窗交付a公司,a公司按报酬总额的60%予以结算。
日,b公司发生重组,加工型材的生产部门分立为c公司。3月5日,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揽合同的约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3月15日,c公司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a公司表示无法继续履行并要求解除合同。c公司遂在数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同时要求d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明: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仅有b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章,而无a公司的签章。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c公司可否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3)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加工承揽合同的主张能否获得支持?并说明理由。
(4)d公司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2001年)
【案例2答案】
(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在本案中,a公司虽未在加工承揽合同上签章,但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且b公司已经接受,加工承揽合同成立。
(2)c公司可向a公司主张加工承揽合同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3)首先,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可以获得支持。a公司未按照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的时间向b公司支付40%的原材料,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其次,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获得支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a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故无需继续履行合同。
(4)d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出具了d公司提供的盖有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空白委托书及合同专用章,b公司有理由相信a公司有代理权,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以d公司为保证人的保证合同有效,因此d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甲、乙公司于日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额为10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4月10日前交付20万元的定金,以此作为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
4月15日,乙公司在甲公司未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发出全部货物,甲公司接受了该批货物。4月20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100万元的货款,遭到拒绝。经查明: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100万元,
此外甲公司欠丁银行贷款本息100万元。4月30日,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丙公司的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乙公司的代位权成立,由丙公司向乙公司履行清偿义务,诉讼费用2万元由债务人甲公司负担。丁银行得知后,向乙公司主张平均分配丙公司偿还的100万元,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生效?并说明理由。
(2)简述乙公司向丙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的条件。
(3)丁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3答案】
(1)买卖合同生效。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在本题中,甲公司虽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定金,但乙公司已经交付全部货物并且甲公司接受了货物,视为主合同已经履行。
(2)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③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④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3)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在本题中,债权人乙公司就其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丁银行的主张不成立。
(4)人民法院判定诉讼费用由甲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丙公司负担。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2)
日,a公司与b银行签定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期限为日-日。根据b银行的要求,c公司作为a公司的保证人与b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
日,a公司与b银行经协商,将借款数额由2000万元增加到2500万元,同时将还款期限变更为日,但双方变更借款合同未征得c公司的书面同意。
日,a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借款,b银行于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当日遭到a公司的拒绝。日,b银行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遭到c公司的拒绝。
b银行经调查得知,a公司怠于行使对d公司的到期债权1000万元,b银行于日提起代位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定由d公司向b银行支付1000万元。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b银行胜诉,诉讼费用10万元由a公司负担。a公司的债权人e银行得知后,向b银行提出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分配d公司偿还的1000万元,遭到b银行的拒绝。
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合同法解释》、《担保法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b银行如对a公司提起诉讼,其具体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e银行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由a公司负担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案例4答案】
(1)诉讼时效期间具体为日-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借款合同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b银行于4月10日书面通知a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此b银行可以在日-日的期间内对a公司提起诉讼。
(2)c公司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理由如下:
①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日-日。
②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在本题中,由于b银行和a公司变更主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c公司的同意,因此c公司的保证期间仍为日-日。
③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本题中,由于债权人b银行未在保证人c公司的保证期间内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c公司的保证责任解除。
(3)e银行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由a公司负担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解释》的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在本题中,诉讼费用应当由次债务人d公司负担。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了2000万元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日-日。根据乙银行的要求,甲公司以自己所有的价值800万元的机器设备a设置抵押。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如甲公司不能清偿本息,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直接转移为乙银行所有。
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将机器设备a出租给丙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日-日)。在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甲公司将该设备已经抵押的情况书面告知丙公司。此外,根据乙银行的要求,丁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乙银行签订的书面保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保证担保的债权为1200万元,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日,由于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乙银行要求行使抵押权。丙公司以租赁合同尚未到期为由,拒绝了乙银行的主张。
日,乙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月1日,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甲公司清偿贷款本息。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丙公司的主张是
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具体说明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并说明理由。
(4)具体说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说明理由。【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如何变化?并说明理由。
【案例5答案】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日-9月30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日-日。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放弃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法案例分析汇编(3)[根据郭守杰老师讲义摘录]
甲乙两公司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100台精密仪器,甲公司于8月31日前交货,并负责将货物运至乙公司,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双方均未签字盖章。7月28日,甲公司与丙运输公司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双方约定由丙公司将100台精密仪器运至乙公司。8月1日,丙公司先运 了 70台精密仪器至乙公司,乙公司全部收到,并于 8月 8日将 70台精密仪器的货款付清。8月20日,甲公司掌握了乙公司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确切证据,随即通知丙公司暂停运输其余30台精密仪器,并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及时提供了担保。8月 26日,甲公司通知丙公司将其余30台精密仪器运往乙公司,丙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30台精密仪器全部毁损,致使甲公司8月31日前不能按时全部交货。9月5日,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l)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8月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承担什么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6答案】
(1)甲乙公司订立的买卖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虽然甲乙双方没有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但甲公司已将70台精密仪器交付了乙公司,乙公司也接受并付款,所以合同成立。
(2)甲公司 8月 20日中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可以中止履行合同。
(3)乙公司9月5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行为合法。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4)丙公司对货物毁损应向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002年综合题】
日,a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银行签订借款合同。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为2亿元;借款期限为2年6个月;借款利率为年利率5.8%,2年6个月应付利息在发放借款之日预先一次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借款期满时一次全额归还所借款项;借款用途为用于s房地产项目(以下简称s项目)开发建设;a公司应当按季b银行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借款资金使用情况;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按借款总额支付1%的违约金。
在a公司与b银行签订上述借款合同的同时,b银行与a公司和c公司分别签订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约定:
a公司以正在建造的s项目作为抵押,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b银行有权用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如果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不能承担违约责任,而用a公司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后仍不足以补偿b银行遭受的损失时,c公司保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b银行依照约定于日向a公司发放借款,并从发放的借款本金中扣除了2年6个月的借款利息。日,b银行从a公司提供的相关财务会计资料中发现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遂要求a公司予以纠正,a公司以借款资金应当由自己自行支配为由未予纠正。同年5月,b银行通知a公司,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a公司以借款尚未到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同年8月,b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a公司提前偿还借款,将用于抵押的s项目变现受偿,同时要求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a公司实际投入s项目的资金为3800万元,挪用资金15000万元;s项目经评估后的可变现价值为3500万元;s项目建设取得了一切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c公司是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述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如何处理?
(2)根据上述提示内容,a公司应当如何向b银行支付利息?
b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b银行与c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b银行可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说明理由。
b银行可否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1)不符合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期限,且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因此,a公司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利息,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分别于日、日、日支付。
(3)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方为有效。在本题中,a公司的s项目建设虽然取得了合法的批准手续,但在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无效。
(4)保证合同有效。c公司虽然是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但其仍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可以作为保证合同的主体。至于“c公司与b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未获除a公司之外的其他股东认可,并隐瞒了与a公司的关联关系”,并不影响该保证合同的效力。
(5)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将借款资金挪作他用,因此b银行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6)b银行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民事责任。c公司作为保证人有连带清偿a公司债务的义务。当a公司不能按时偿还借款或者不能承担违约责任时,b银行既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c公司承担责任。
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第五篇_2016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一
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但公司可对其工作人员售票员进行追偿,让其承担部分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责。
本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考查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第(4)-(7)问为第二部分,考查违约责任及人身侵权责任的承担。本题设计思路比较简明,法律关系也比较简单。
(1)、(2)、(3)《合同法》第294条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超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297条规定:"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根据以上两个条文的规定,可得出第(1)-(3)问的答案。
(4)、(5)、(6)、(7)《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
依该规定,客运承运人对旅客的伤亡应负无过错责任。本案中赵某作为旅客,在乘运期间人身受到伤害,客运公司依法应负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丙的伤害赔偿责任,依第302条第2款之规定,仍应由客运公司负担。因为在第(7)问的假设中,检票员未将不买票的丙赶下车,而是同意将其带到某某站,这就意味着丙是经承运人许可拱乘的无票旅客,在运输途中发生人身伤亡的,照样适用第302条第1款的规定。
至于丁对赵某的责任,应是建立在一般侵权的责任基础之一的,而王某并无过错,对赵某不应负担责任。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二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6)归赵某所有。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第六篇_2016劳动合同法纠纷案例
宾馆经营不善面临倒闭
陈阿姨(化名)是萧山某宾馆的保洁阿姨,最近宾馆生意越来越差,老板决定将宾馆结业,改做别的生意。
结业前,老板给包括陈阿姨在内的所有宾馆保洁员,一一支付了几千元经济补偿金后,与她们解除了劳动合同。可陈阿姨认为,经济补偿金太少,且自己并非自愿解除合同,于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经监察部门查处,认定宾馆老板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宾馆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宾馆没有和员工合意变更过劳动合同,显然裁员是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同时,宾馆也没有提早30天与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也未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裁员方案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劳动者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工厂迁址外地
杭州某企业因遇政府拆迁厂房,整座工厂要迁址到别的城市。企业虽为员工配备了班车和宿舍,但员工认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是杭州,合同未到期,因此大多不愿去新厂工作。
企业因员工没有及时到新厂上班,以旷工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愿支付补偿金。
企业的搬迁行为可分为三种情况:
1.若企业搬迁属于政府强制性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不以当事人双方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企业的搬迁可以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单位可提早30天通知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若企业拆迁只是租房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近距离搬迁,则不应认定为法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裁员,企业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能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企业搬迁但给职工配备了交通、住宿等措施,未实质上增加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成本,只能认为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并不属于足以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形。如果,员工不到新搬迁场区工作,则属于旷工行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本文第二个案例中员工被解除合同并不违法。
企业内部调整岗位
某企业以内部需要调整岗位为由,向员工发出通知,约定企业和员工协商变更岗位。但协商变更岗位,需员工提出新岗位要求,并经企业双向选择后,予以确定。若双方未能就新岗位双向选择成功的,企业将于1个月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大部分员工因未能和企业达成变岗协议,企业于1个月后单方面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内部调整岗位,不能作为认定为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该企业因企业管理需要进行内部调整岗位,在和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工作岗位的变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企业的单方面提早一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隐含的概念是应当尽可能使得劳动关系继续存续。因此,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的企业裁员行为,必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之后,也就是说,缺少了这道程序,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第七篇_2016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案情: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并约定,合同签订后一周内乙先付20万元,交付房屋后付30万元,办理过户登记后付30万元。
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甲告其已与乙签订合同的事实,丙说愿出90万元。于是,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丙付清全部房款,同时办理过户登记。2月11日,丙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万元,其余80万元向银行申请贷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经生效,如乙不履行将要承担违约责任。乙认为甲违约在先。3月中旬,乙诉请法院确认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甲应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并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甲则要求乙继续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
3月20日,丙聘请不具备装修资质的a公司装修01号房。装修期间,a公司装修工张某因操作失误将水管砸坏,漏水导致邻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损坏,损失约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从商场购买b公司生产的热水器,b公司派员工李某上门安装。5月30日,李某从b公司离职,但经常到b公司派驻丙所住小区的维修处门前承揽维修业务。7月24日,丙因热水器故障到该维修处要求b公司维修,碰到李某。丙对李某说:热水器是你装的,出了问题你得去修。维修处负责人因人手不够,便对李某说:那你就去帮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随丙去维修。李某维修过程中操作失误致热水器毁损。
1.01号房屋的物权归属应当如何确定?为什么?
2.甲、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间合同效力时应当考虑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间对原合同修改的行为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4.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
5.针对甲要求乙履行购买02号房的义务,乙可主张什么权利?为什么?
6.邻居丁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为什么?
7.丙热水器的毁损,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于2月11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即完成了不动产物权的公示行为。
不动产物权发生变动,即由原所有权人甲变更为丙。
2.甲、丙之间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为有效合同。
尽管甲已就该房与乙签订了合同,但甲丙的行为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无效的因素。
丙的行为仅为单纯的知情,甲、丙之间的合同不属于恶意串通行为,因其不以损害乙的权利为目的。
3.2月12日,甲、乙之间修改合同的行为,该行为有效,其性质属于双方变更合同。
双方受变更后的合同的约束。
4.乙与甲通过协商变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间的合同有效且已经办理了物权变动的手续,故乙关于确认甲、丙之间合同无效、由甲交付01号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乙可以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乙同意变更合同不等于放弃追索甲在01号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5.乙可请求解除合同,甲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还给乙。因政策限购属于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情形,且合同出现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须承担责任。
6.应当由丙和a公司承担。
张某是受雇人,其执行职务的行为,由a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丙聘请没有装修资质的a公司进屋装修,具有过错,也应对丁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7.b公司承担。
李某维修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由b公司承担(合同上的赔偿责任)。或者李某虽然离职,但经维修处负责人指派,仍为执行工作任务,应由b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劳动和合同法案例分析解答 第八篇_2016合同法经典案例
合同法经典案例一
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
2.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赵某或补交4000元货款或返还cd机。
合同法经典案例二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合同法经典案例三
日,某建筑公司向某钢铁厂购买了钢材2000吨,每吨价款1000元,并签定了一份钢材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钢材厂于5月20日和10月30日分两批将2000吨钢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货到后一个星期之内,该建筑公司支付货款。5月20日,该钢材厂将1000吨钢材运到了该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甲地的施工现场因其未能按期送货而导致工期推迟,损失了4万元。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并要求该建筑公司支付该批钢材的货款100万元。而建筑公司认为钢材厂不按合同履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10月30日,钢材厂将另外1000吨的刚才运送到该建筑公司在甲地的施工现场,而此时市场的钢材价格大幅降价,建筑公司以钢材厂不守信用为由拒绝受领。于是,建筑公司与钢材厂发生纠纷,双方均认为对方违约而诉至人民法院。
(1)钢材厂将第一批1000吨的钢材运到建筑公司在乙地的施工现场,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建筑公司损失的4万元应当有谁负责?请说明理由。
(2)建筑公司可否以钢材厂违约在先为由而拒绝受领第二批钢材?该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为什么?
(1)钢材厂应当依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钢材厂无视合同关于履行地点约定,应当在甲工地交货,却在乙工地交货,属于违反合同的违约行为。
建筑公司多次与该钢材厂协商,要求其将1000吨钢材按合同中的约定运到甲地的施工现场,而钢材厂认为自己已经按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交付钢材的义务,而且乙地的施工现场也属于甲建筑公司,因此不同意支付额外的运输费再将该批钢材运至甲地,这显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建筑公司因为钢材厂的违约导致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钢材厂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合同约定的交货义务分为两次履行,每次1000吨。违反第一次履行义务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这是守约方能否拒绝受领第二次钢材的关键所在。
从案情看,第一次钢材的延迟带来4万元损失,可见,建筑公司的施工没有受到致命影响,不构成“根本违约”。
钢材公司第二次钢材在10月30日运至甲地}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与公司的买卖合同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