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报销住院费用是用什么全部报销吗?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报销办法的通知_百度知道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报销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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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日 文字 【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
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3〕8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巫溪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已经日县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巫溪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一至六级伤残退伍军人(原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待遇,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号)、《重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办法》(渝民发〔号)、《巫溪县特殊人群医疗费报销管理试行办法》(巫溪府发〔2003〕63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保障原则。按照&单位尽责,财政保障,加强管理&的原则,将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费在规定范围内及时报销。
第二条&&保障对象。巫溪县境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含已破产解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第三条&&保障办法。
(一)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必须按现行政策为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缴纳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由伤残军人个人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拖欠、拒缴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参保费。因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造成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相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将对相关责任单位予以严肃处理。
(二)医疗费用报销办法。一至六级伤残军人住院医疗费用首先按照全县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报销。自付部分属于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的(含起付标准)由财政承担,由县医保局出具结算清单,县民政局负责将资金直接打入伤残军人银行账户。不属于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等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部由患者自付。
一至六级伤残军人患有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特殊慢性疾病产生的医疗费,首先按照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进行审核报销,自付部分属于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的(含起付标准)由县财政承担,由县医保局出具结算清单,县民政局负责将资金直接打入伤残军人银行账户。不属于医疗保险政策报销范围内的特殊检查、特殊用药、特殊治疗等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全部由患者自付。
第四条&&就医管理。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因病就医治疗,应严格按照全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实行定点就医、住院申报管理制度。县内就医医院必须是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县外市内的三级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必须到县医保局申报备案;转市外就医必须凭三级医疗机构的转院手续方可报销医疗费。我县在异地居住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要进行异地定点就医申报制度,自行选择居住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报县医保局备案;因公出差或外地探亲期间的住院就医,非紧急情况必须是当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凭就医医院的出入院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及有效收费票据等原件到县医保局按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条&&无工作单位的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待遇仍按照《巫溪县特殊人群医疗费报销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巫溪府发〔2003〕63号)执行。
因公一至六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本办法由巫溪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从日执行,以前出台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印发
校核:李历立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巫溪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
医疗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巫溪府办发〔2014〕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巫溪县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巫溪府办发〔2013〕82号)第四条修订为&就医管理。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因病就医治疗,统一执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由县医保局进行管理&。
&&&&&&&&&&&&&&&&&&&&&&&&&&&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
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巫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日印发
&&校核:冉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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