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租赁房屋租赁纠纷问题的问题

"关于出租房屋的请示"的糗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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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解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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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房屋租赁的解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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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家里有一套闲置的房子我想租出去
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家里有一套闲置的房子我想租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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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协议适用于城市市区、郊县城镇(包括张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除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和租赁给本单位职工居住的系统公房外的其他所有房屋的租赁,单位房屋租赁协议书。  二、本协议所称的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依法将房屋出租给承担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及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三、签订本协议前,当事人双方应相互交验或出示本协议提及的有关证件和证明。  四、本协议的部分条款,当事人双方不作约定或另有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  五、本协议条款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城市房屋租赁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使用甲方房屋事宜,订立本协议。  房屋的座落、面积及装修、设施  1-1、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座落在本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号 室(部位) 出租给乙方使用。  1-2、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该房屋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  1-3、该房屋的现有装修及设施状况,由双方在协议附件( )中加以列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协议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协议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租赁用途  2-1、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向乙方出示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权证编号: ),其用途为 。  2-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 使用。  2-3、在租赁期限内,未事前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使用用途。  租赁期限  3-1、该房屋租赁期共  个月。自一九  年  月  日起至一九  年  月  日止。  3-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入回全部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  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租金及支付方式  4-1、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  元,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 角整)。  4-2、该房屋租金  年内不变。自第  年起,租金每  年递增  %。  4-3、乙方必须在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逾期支付,每逾期一天,则乙方需按月租金的 %支付滞纳金。  4-4、该房屋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其他费用  5-1、乙方在租赁期限内,使用的水、电、煤气及 等费用,计算或分摊办法:  5-2、上述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房屋修缮责任  6-1、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乙方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6 -2、除房屋内已有装修和设施  外,乙方如要求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应向有关部门(包括该房屋物业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须办妥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租赁期满,根据原书面约定,要求恢复原状的,乙方必须恢复原状;乙方拆除添置的设备时,不得损坏房屋结构,经验收认可,方可办理退租手续。  6-3、该房屋的维修责任除双方在本协议和本协议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外,均由甲方负责。  6-4、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因乙方阻挠房屋所有人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6-5、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房屋损坏或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合同范本《单位房屋租赁协议书》(http://www.unjs.com)。  转租的约定  7-1、除甲、乙双方在本协议补充条款中另有约定的外,乙方在租赁期限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将承租的该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但同一间房屋,乙方不得部分或以铺位转租给他人,或同时转租给二个以上的承租人居住。  7-2、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协议应符合以下规:  (1)转租协议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终止日期;  (2)转租期间,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担转租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3)转租期间,本协议发生变更、解除或终止时,转租协议也应随之相应变更、解除或终止。  7-3、乙方转租该房屋,订立的转租协议应经本协议甲方签署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生效。  7-4、乙方转租该房屋,甲方可从转租租金中获得收益,具体收益比例由甲、乙以方另订书面协议商定。  变更和解除本协议的条件  8-1、在租赁期限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本协议:  (1)甲方或乙方因有特殊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提前收回或乙方提前退交部分或者全部该房屋的;  (2)因出现非甲方能及的情况,使该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或水、或电、或煤等正常供应中断,且中断期一次超过  天,乙方认为严重影响正常使用房屋的;  (3)因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后的  天内,乙方未予以纠正的;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的;  (5)在租赁期间,该房屋经市或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动迁,或经司法、行政机关依法限制其房地产权利的,或出现因法律、法规禁止的非甲方责任的其它情况。  8-2、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一方应主动向另一方提出。因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本协议(8-1)第(4),第(5)款可依法免除责任外,应由另一方负责赔偿。  乙方的违约责任  9-1、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将该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擅自改变本协议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4)拖久租金累计  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原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该房屋的其他情况。  9-2、在租凭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及 等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  %支付滞纳金。逾期达 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不退;若预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9-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  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协议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协议,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其他条款  11-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协议按规定经上海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的15天内,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1-2、本协议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凡变更、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本协议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拖久租金累计  月以上的;  (5)因乙方的原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收回该房屋的其他情况。  9-2、在租凭期限内,乙方逾期交付水、电、煤气及 等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的  %支付滞纳金。逾期达 个月以上的,甲方有采取停止供应或使用的权利,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9-3、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租金不退;若预付租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9-4、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如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倍的违约金。  甲方的违约责任  10-1、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该房屋供乙方使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向乙方偿付违约金。逾期  天,则视甲方不履行本协议。甲方除应按上述规定支付违约金外,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2、在租赁期限内,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10-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因非本协议第九条第1款规定的情况,擅自解除本协议,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10-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甲方未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房屋租赁证》的,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  11、其他条款  11-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私有非居住用房租赁协议按规定经上海市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的15天内,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按本市有关规定,向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1-2、本协议经登记、取得《房屋租赁证》后,方可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凡变更、终止本协议的,甲方应负责代表双方当事人在本协议变更、终止之日起的15天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终止登记手续。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本协议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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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财政部门批准同意,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就甲方占有使用房屋对外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一、租赁房屋地点及设施1、租赁地址:甲方将(地点、面积、门牌号码)租赁给乙方(用途)使用。2、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1)门窗情况:2)地板及墙壁装修情况:3)水电设施情况:二、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三、租金及押金支付方式:月租金为人民币元。租金按月(年、季)结算,由乙方在月日前交付给甲方。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交付押金元,押金不计利息。合同期满,甲方按本合同第一条验收房屋和乙方付清全部租赁费用后,乙方无违约行为,将押金退还乙方。四、交付房屋期限:乙方交付押金及第一期租金后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五、甲方责任1、实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或按政策、市场价调整的租金标准;2、负责对房屋进行定期检查。租赁期内屋面漏水、房屋裂缝应由甲方负责维修,承担修缮费用,以保障承租人安全和正常使用。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以及更换的玻璃门、卷闸门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3、如处置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4、房屋租赁期内,国家、政府建设需要拆迁,双方应立即终止合同,乙方应在甲方通知期限内,腾空房屋交给甲方。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不负责另行解决乙方的房屋租赁问题。六、乙方责任1、乙方在租赁期间应依约及时交付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2、租赁期间,防火、防盗、"门前五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相关责任。3、乙方应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水电设施、玻璃门、卷闸门等),如因使用不当及乙方其它原因造成损坏灭失的,商铺出租合同怎么写。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4、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装修房屋需改造、改变房屋的结构,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其费用由乙方自理。如未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其实劳动纠纷诉状。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或租赁期满,对改修或增扩的设施不得拆除,应保持完好,甲方不予补偿。5、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转租他人。6、租赁期间房屋的管理由乙方负责,对房屋结构出现的不安全因素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对甲方正常的房屋检查和修缮给予协助。七、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合同。2、甲方未尽房屋修缮义务,严重影响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3、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以联营方式转让他人或以其它方式转让使用权的;2)擅自拆改结构和改变房屋用途的;3)损坏承租房屋,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5)拖欠房租累计两个月以上的或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害的;4、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5、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60日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在合同期满30日前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可续签租赁合同。若乙方在租赁期满60日前不尽通知义务,优先承租权消灭。6、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需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济损失补偿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八、房屋交付及收回的验收1、房屋交付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附属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两日内,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完好地交还甲方。乙方的装饰装修部分及更换的卷闸门、玻璃门亦不得损坏。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九、甲方违约责任1、未按时交付房屋供乙方使用,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2、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十、乙方违约责任1、未按时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用、物业管理费用的,应如数补交,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费用总额的千分之五支付甲方违约金。如因乙方未按时交纳前述费用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责任。2、租赁期间,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3项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房屋,已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孙旭权律师成功代理杭州某装饰公司诉陈某房屋(厂房)租赁合同案。乙方还应进行相应赔偿。3、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已收取的押金不予退还。乙方应该按本合同年度租金总额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进行相应赔偿。4、租赁期满,乙方逾期归还房屋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5倍的违约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十一、免责条件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2、因国家政策、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3、因上述第1、2项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十三、争议解决: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诉讼解决。十四、其他约定事项十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方、乙方、鉴证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章):乙方(签字签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鉴证方:资产所有权代表(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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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将
店面、第贰、叁层壹拾壹间房间出租给乙方。  二、租赁期限定壹年,自
月 日止。  三、双方约定半年租金共计
元,有关城建费、卫生费、安全保卫费等管理费均由乙方负责缴纳。水、电、围墙、门均由乙方自理。  四、租赁期间,乙方应爱护甲方财产,注意安全,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发现甲方财产损坏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坏的除外。  五、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活动。如甲方提前收回租房,应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退还甲方;如乙方不需用该出租房,应壹个月通知甲方,不得自行转租,不得转包。承租时,乙方因办公、经营、生产等需要附设的设备、财产,退租时应自行拆回。  六、租期满,如乙方要继续承租,乙方应提前壹个月向甲方申请续订租赁协议。租赁费与现年市场价协商调整,但同等条件下,甲方应优先考虑租给乙方。  七、现有楼房楼梯今后甲方需用时,乙方应给予甲方共用,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挠。  八、现有人员就业的问题由乙方租用该房屋后,自行解决。  九、租金约定每月初1日准时送交XX公司,每超一天按30%收取滞纳金,超过一个月未交,即中止合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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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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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综治办、民政厅(局)、建设厅(建委、房地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建设局、财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乡经济的迅速发展,流动人口日益增多,房屋租赁业发展迅速。由于一些地方管理措施未能有效落实,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问题日益突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出租房屋管理方法、方式和机制受到冲击,出租房屋管理工作面临更大的压力和挑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出租房屋管理是社会管理和治安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及时全面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有关情况,严密防范和依法严厉打击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房屋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地公安、综合治理、民政、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督促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
  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加强乡镇、街道综治办和群防群治力量建设,整合各种治安防范力量。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进社区建设。协助公安、司法部门抓好居(村)民委员会的治保组织、人民调解组织等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协助公安部门完善社区治安网络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暂住人口管理机构或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的违法经营活动,查处、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
  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出租房屋办理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后,
  应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工商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公安部门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及暂住证时,对于生产、经营、居住场所为出租房屋的,应查验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
  明。对发现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将有关情况定期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
  三、依法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管理。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规范房屋租赁活动。对房主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严肃查处:
  (一)符合出租条件但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手续。
  (二)不符合出租条件而出租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给子处罚。
  (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经通知拒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明知承租人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利用出租房屋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不及时制止、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明知是赃物而窝藏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
  罚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的,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出租房屋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部门通知不加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不按照规定为暂住人员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介绍或者容留卖淫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为他人进行赌博活动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为他人制作、贩卖淫秽图书、光盘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提供出租房屋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明知是有犯罪行为的人而为其提供出租房屋,帮助其逃避或者为其作假证明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有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税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四、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部门要会同综合治理、房地产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地治安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出租房屋的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依法取缔非法出租房屋,整治藏污纳垢场所,严厉打击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查获犯罪嫌疑人和各类逃犯。要强化侦查手段,在出租房主中建立信息员,拓宽情报信息来源,及时获取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信息。要认真梳理、研究不法分子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五、积极推行出租房屋社会化管理。各地要紧紧抓住加强基层政权和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有利时机,将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落实到乡(镇、街道)和社区。要依托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广泛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城乡治保组织、单位保卫组织、治安联防队、社区群众治安防范组织等作用,落实好出租房屋管理的各项工作措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暂住人口协管员队伍,协助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作者: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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